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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辦公室

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24/1998

刊登日期:

1998.6.15

版數:

714

  • 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第二十二期《政府公報》第一組之六月一日第24/98/M號法令
相關法規 :
  • 第24/98/M號法令 - 訂定就可能屬於七月三十日第6/97/M號法律第十條所指犯罪之可疑活動作出通知之義務。
  • 更正 - 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第二十二期《政府公報》第一組之六月一日第24/98/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清洗黑錢 - 法院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更正

    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第二十二期《政府公報》第一組刊登之第24/98/M號法令第五條有不準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該條文所載:“下列者負責監察對上條所指義務之履行:”

    應改為: “下列者負責監察對第三條所指義務之履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五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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