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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6/98/M號訓令

公報編號:

8/1998

刊登日期:

1998.2.23

版數:

128

  • 核准一九九八年之新供水收費。
被廢止 :
  • 第59/2010號行政命令 - 核准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的供水公共服務的費用及收費。
  •  
    已更改 :
  • 第26/2000號行政命令 - 修改二月二十三日第26/98/M號訓令所定之收費。
  •  
    廢止 :
  • 第11/97/M號訓令 - 調整一九九七年之供水收費表。
  •  
    相關類別 :
  • 水及供排 -
  •  
    私營機構 :
  • 澳門自來水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59/2010號行政命令 廢止

    第26/98/M號訓令

    二月二十三日

    根據澳門地區與澳門自來水有限公司於一九八五年七月八日訂立之供水專營特許合同,尤其是第二十八條及附件V之規定;

    鑑於已證實經營成本有所改變,尤其是在上述特許合同附件V中B.3所指之工資成本及資本地區以外取得原水之成本之增加;

    根據特許合同附件V中A.2.11及A.2.12.之規定,在調整水費之同時,應透過與水費相同之調整系數一併調整水錶租金;

    根據特許合同附件V中A.1.之規定,亦應透過與水費相同之調整系數,調整於一九九六年訂定之與被特許人因執行接駁水管以及安裝及接駁水錶而產生之負擔有關之收費;

    在有需要確保被特許人具備必要條件以提供高質素服務之同時,亦須保證此一公共服務之使用者所須承擔之費用減至最低;

    根據特許合同第九條1項之規定;

    經聽取消費者委員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第一條--修改二月三日第11/97/M號訓令所定之收費,並許可被特許人按每立方米供水收取澳門幣4.53元。

    第二條--修改二月三日第11/97/M號訓令所載之水錶租金價目表,而消費者於支付水費之同時,應向被特許人支付下列錶租:

    直徑
    (毫米)
    月租
    (澳門幣)
     
    15毫米之水錶 2,69
    20毫米之水錶 5,80
    25毫米之水錶 8,59
    40毫米之水錶 21,63
    50毫米之水錶 28,77
    80毫米之水錶 72,14
    100毫米之水錶 115,40
    150毫米之水錶 288,45
    200毫米之水錶 462,85

    第三條--與被許人因執行接駁水管以及安裝及接駁水錶而產生之負擔有關之接駁費如下:

    直徑
    (毫米)
    每三米水管
    之固定成本
    (澳門幣)
    每超出一米水管
    之固定成本
    (澳門幣)
     
    25 11 160,00 1 050,00
    50 12 080,00 1 250,00
    80 12 740,00 1 330,00
    100 14 230,00 1 500,00
    150 15 600,00 1 940,00
    200 16 230,00 1 940,00
    250 21 880,00 2 130,00

    水錶之安裝及接駁

    直徑
    (毫米)
    費用
    (澳門幣)
     
    15 90,00
    20 90,00
    25 110,00
    40 150,00
    50 180,00
    80 250,00
    100 330,00
    150 380,00
    200 470,00

    第四條--以上數條所定之收費於一九九八年內維持不變。

    第五條--本訓令於公布翌月之首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八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黎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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