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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2/98/M號訓令

公報編號:

7/1998

刊登日期:

1998.2.16

版數:

109

  • 核准《宋玉生廣場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被廢止 :
  • 第33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宋玉生廣場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  
    相關法規 :
  • 第52/87/M號法令 - 核准多層停車場泊車位之使用及經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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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多層停車場 - 交通事務局 - 治安警察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泊車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33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22/98/M號訓令

    二月十六日

    獨一條——核准《宋玉生廣場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該規章附於本法規並成為其組成部分。

    ———

    宋玉生廣場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第一條

    (使用之條件)

    一、為適用本規章之效力,位於宋玉生廣場下之多層停車場,以下稱為“宋玉生廣場多層停車場”,係一個由位於外港新填海區宋玉生廣場中央部分地底之建築物組成之公眾停車場。

    二、宋玉生廣場多層停車場共設有向公眾開放之輕型車輛車位722個。

    三、宋玉生廣場多層停車場之出口及入口均設於宋玉生廣場。

    四、除取得被特許人特別許可外,明確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車輛使用宋玉生廣場多層停車場:

    a)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超過9座位之車輛;

    b)總重量超過3.5公噸之車輛;

    c)高度超過1.9米之車輛;

    d)重型摩托車、輕型摩托車及腳踏車;

    e)載有可對任何使用者或對在該停車場內停泊車輛之安全 造成影響,尤其是運載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物品之車輛。

    五、有意持月票使用宋玉生廣場多層停車場之駕駛員,應於有關月份之首三日內,前往該停車場任一收費處,透過繳付有關費用以取得月票。

    六、有意使用宋玉生廣場多層停車場之駕駛員,如無該停車場月票,應從設於入口處之自動裝置取得普通入場票。

    七、於停車場任一收費處繳付與泊車時間相應之費用後,駕駛員應在十五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

    第二條

    (收費)

    一、使用宋玉生廣場多層公眾停車場之收費辦法如下:

    a)普通票;

    b)非專用車位月票;

    c)專用車位月票。

    二、由被特許人發出之非專用車位月票及專用車位月票之數量分別不得超過宋玉生廣場多層停車場向公眾開放車位之60%及20%,且至少有20%之車位向普通票持有人開放。

    三、使用宋玉生廣場多層停車場之收費如下:

    a)普通票

    每小時或不滿一小時 澳門幣3元;

    b)非專用車位月票 澳門幣800元;

    c)專用車位月票 澳門幣1,200元。

    四、上款所指之收費,得由總督應土地工務運輸司之建議及經聽取被特許人意見後,以批示修改。

    第三條

    (車輛之認別)

    持有非專用車位月票之駕駛員必須在其車輛內貼上由被特許人提供且式樣由土地工務運輸司核准之標籤,以認別使用者之車輛、停車場、月票編號及有關月份。

    第四條

    (宋玉生廣場多層停車場服務人員之認別及制服)

    在宋玉生廣場多層停車場服務之被特許人之人員,應穿著及使用經土地工務運輸司核准之專有制服及有關認別卡。

    第五條

    (準用)

    補充適用七月十三日第52/87/M號法令核准之《多層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第六條

    (試驗期)

    一、自本規章開始生效起,許可被特許人以試驗形式進行下列事項:

    a)如連續泊車時間相等或少於四十八小時,則中止收取第 二條第三款a項所指之收費;

    b)制定減收第二條第三款b項及c項所指之收費;

    c)制定減收超過四十八小時之泊車收費。

    二、對上款規定之試驗期之結束,應至少提前七日作出通告,此通告須張貼在多層停車場內,並分別刊登於本地區之一份葡文報章及一份中文報章之連續兩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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