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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32/SAAEJ/97號批示

公報編號:

30/1997

刊登日期:

1997.7.28

版數:

873

  • 調整公共行政翻譯中心提供翻譯及傳譯服務之收費。
相關法規 :
  • 第23/94/M號法令 - 確定行政暨公職司新組織架構之重組事宜──若干廢止。
  • 第13/SAAEJ/94號批示 - 訂定公共行政繙譯中心各類繙譯及傳譯收費表。
  • 第32/SAAEJ/97號批示 - 調整公共行政翻譯中心提供翻譯及傳譯服務之收費。
  •  
    相關類別 :
  • 法律翻譯及法律推廣 - 行政公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SAAEJ/97號批示

    鑑於根據五月九日第23/94/M號法令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由第13/SAAEJ/94號批示訂定的公共行政翻譯中心所提供翻譯及口譯服務所收取之費用已沿用多時:

    經行政暨公職司建議;

    本人按照五月二十日第88/91/M號訓令第一條第一款b)項授予的權限,規定如下:

    1. 翻譯及口譯的服務收費如下:

    任何文件,中文字為一百或以內者 $ 60.00
    任何緊急文件,中文字為一百或以內者 $ 80.00
    持續傳譯,一小時或以內者 $ 150.00
    即時傳譯,一小時或以內者 $ 240.00

    2. 本批示由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於澳門行政、教育暨青年事務政務司辦公室。

    政務司 黎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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