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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35/97/M號訓令

公報編號:

22/1997

刊登日期:

1997.6.2

版數:

659

  • 核准澳門司法官培訓中心之標誌。
被廢止 :
  • 第44/2001號行政命令 - 核准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標誌。
  •  
    相關法規 :
  • 第59/85/M號訓令 - 增設有關公共行政當局之表格及其他一般用途文件之若干指導性措施。
  • 第6/94/M號法令 - 訂定進入法院司法官團之實習制度,以及設立澳門司法官培訓中心。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相關類別 :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44/2001號行政命令 廢止

    第135/97/M號訓令

    六月二日

    三月十六日第59/85/M號訓令規定公共機關可獲許可採用與其職責所表現之形象相符之標誌。

    鑑於澳門司法官培訓中心旨在對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進行職業培訓,有需要規範一標誌,使公眾易於識別該中心之活動。

    基於此;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下令:

    獨一條——許可澳門司法官培訓中心採用本訓令附件所載之標誌。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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