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9/97/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1/1997

刊登日期:

1997.5.26

版數:

647

  • 將轉入公共部門編制超額狀況之制度,延伸至選擇退休而將退休金及撫卹金之責任轉移予退休事務管理局之人員,並澄清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號法令第十八條若干規定。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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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14/94/M號法令 - 規定適用於澳門地區十月十四日之第357/93號法令,該法令承認有關納入葡國共和國部門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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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四)外聘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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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19/97/M號法令

    五月二十六日

    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號法令為在澳門地區執行納入程序之規定而制定施行細則,並就選擇納入葡萄牙共和國公共部門或透過收取金錢補償解除與澳門公共行政當局聯繫之編制內人員之狀況,以及就選擇退休而將退休金及撫卹金之責任轉移予退休事務管理局之編制內人員之狀況設定不同之後果。

    然而,為加速人員本地化,有必要將為選擇納入或解除聯繫之人員而定之轉入超額狀況之制度,延伸至選擇退休之人員,從而使編制內之職位空出;但出現空缺時則消滅之職位者,不在此限。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在人員編制內之狀況)

    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號法令第十八條所定之制度適用於獲承認具有同一法令第九條第一款b項所指退休權之人員。

    第二條

    (職位行將消滅之人員)

    對獲承認具有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a項、b項或c項所指之任一權利之人員,如其職位於出缺時予以消滅者,不適用上條之規定。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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