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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63/96/M號法令

公報編號:

42/1996

刊登日期:

1996.10.14

版數:

2326

  • 核准《水泥標準》--若干廢止。
廢止 :
  • 及其它...
  •  
    相關法規 :
  • 第60/96/M號法令 - 核准《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結構規章》---若干廢止。
  • 第63/96/M號法令 - 核准《水泥標準》--若干廢止。
  • 第42/97/M號法令 - 核准《混凝土標準》——廢止經十一月十七日第629/71/M號訓令延伸至澳門之九月二十三日第404/71號命令。
  • 第56/SATOP/98號批示 - 有關土地工務運輸司行使監察遵守建築規章及規定之職能。
  •  
    相關類別 :
  • 基礎建設、公共及私人工程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63/96/M號法令

    十月十四日

    水泥標準


    第一條

    (標的)

    核准附於本法規並成為其組成部分之《水泥標準》。

    第二條

    (監察)

    土地工務運輸司(葡文縮寫為DSSOPT)及其他促進公共工程之實體,負責監察對《水泥標準》之遵守。

    第三條

    (正在進行之工程及程序)

    《水泥標準》不適用於本法規開始生效時正在進行之工程及與土地工務運輸司正在處理之發出准照程序有關之工程。

    第四條

    (處罰制度)

    因不遵守《水泥標準》而適用之處罰制度為專有法規之標的。

    第五條

    (廢止)

    廢止下列法規:

    a)一九三二年二月二十日第20918號命令,該命令公布於一九三二年十月八日第四十一期《政府公報》;

    b)經一九五七年一月二十三日第16142號訓令延伸至澳門之一九五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40870號命令,該命令及訓令均公布於一九五七年三月三十日第十三期《政府公報》;

    c)經一九六○年八月十六日第17902號訓令延伸至澳門之一九六○年六月一日第42999號命令,該命令及訓令均公布於一九六○年九月十日第三十七期《政府公報》;

    d)一九六一年二月七日部長批示,該部長批示公布於一九六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第十二期《政府公報》。

    第六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公布六十日後開始生效。


    水泥標準

    水泥——成分,規定,接收控制及合格准則。

    第一條

    (標的)

    本標準適用於一般建築用水泥。本標準規定了不同種類水泥之成分及其物理性能,化學性能及力學性能要求。本標準規定了生產之自動控制程序,交貨狀態及接收控制以確保水泥符合本標準。

    第二條

    (引用標準)

    以下為本標準中所引用之標準文獻:

    EN 196-1 - Métodos de ensaios de cimentos. Determinação das resistências mecânicas;

    EN 196-2 - Métodos de ensaios de cimentos. Análise química de cimentos;

    EN 196-3 - Métodos de ensaios de cimentos. Determinação do tempo de presa e da expansibilidade;

    EN 196-5 - Métodos de ensaios de cimentos. Ensaio de pozolanicidade dos cimentos pozolânicos;

    EN 196-7 - Métodos de ensaios de cimentos. Métodos de colheita e preparação de amostras de cimento;

    EN 196-21 - Métodos de ensaios de cimentos. Determinação do teor de cloretos, dióxido de carbono e álcalis nos cimentos;

    LECM E-101 - Fíler calcário para betões. Determinação do valor do azul de metileno;

    LECM E-102 - Materiais em pó. Determinação da superficie específica. Método BET;

    LECM E-103 - Fíler calcário para betões. Determinação do teor de carbono orgânico total (TOC).

    第三條

    (水泥)

    一、水泥是一水硬性膠凝材料,即為一經細磨之無機物料,當與水拌合便形成漿狀物。這些漿狀物通過水合反應過程,凝固及硬化,硬化後即使在水中仍能保持其強度及穩定性。水泥由個別不同物質之粒子組成,這些粒子成分應大體上同類。在不斷大量生產之過程中,特別是在適當研磨及同類化之過程中,水泥特性應有極高之一致性。本標準蓋 括了水泥生產之重要事項包括合格之技術人員及測試,測定以及矯正產品之質量。

    二、合標準水泥之測試結果應符合本標準所訂立之要求。測試方法按本標準進行。

    水泥中活性生石灰(CaO)及硅土(SiO2)成分之總和按質量計應不少於50%。當中只考慮在一般硬化條件下能夠成為硅酸鈣水化物或鋁酸鈣水化物之部分為活性生石灰(CaO)。

    活性硅土(SiO2)則為經鹽酸(HCI)處理後,溶於氫氧化鉀(KOH)沸騰溶液中之部分。根據量度出之硫酸鹽(SO3)及二氧化碳(CO2)含量及計算出之硫酸鈣(CaSO4)及碳酸鈣(CaCO3)成分來測定總生石灰(CaO)之含量。從總硅土(SiO2)之含量減去不溶之殘餘物可定出活性硅土(SiO2)之含量。

    第四條

    (成分)

    一、硅酸鹽水泥礦渣(K)

    硅酸鹽水泥礦渣為一人工製品,其製造方法係先將生料(1)加熱至熔化,然後冷卻並保持適當之化學及礦物成分。硅酸鹽水泥礦渣是一水硬性物料,以質量計其成分最少應包括三分之二硅酸鈣。餘下者包括氧化鋁,氧化鐵(Al2O3,Fe2O3)及其他氧化物。生石灰(CaO)與硅土(SiO2)之質量比例不少於2.0。氧化鎂(MgO)之質量應不高於5%。

    ——————
    (1)
    生料是由石灰及粘土生料按適當成分混合而成之同性混合物,其主要成分有生石灰(CaO),硅(SiO2),氧化鋁(Al2O3)及氧化鐵(Fe2O3)。

    二、粒化高爐礦渣(S)

    粒化高爐礦渣採用提鍊鐵礦所得到之高爐礦渣經空氣或水急凍制成。粒化高爐礦渣為一帶潛在水硬性之物料,即當被適當活化後會產生水硬特性。粒化高爐礦渣主要由生石灰,氧化鎂及硅土組成。其含量總和按質量計不少於70%。生石灰與氧化鎂之質量總和與硅土之質量比例大於1.0。

    三、火山灰物料(P,Q)

    火山灰物料是天然物質或工業制火山灰。單獨與水混合時,不會起硬化作用。但當被細磨及有水分時,會與溶解之熟石灰(Ca(OH)2)在正常環境溫度下起反應,變成相似於水硬性物料在硬化過程中所產生之化合物。火山灰之 主要成分有活性硅土及氧化鋁(Al2O3)。活性硅土(SiO2)含量按質量計應不少於25%。活性生石灰之部分可被忽略。

    雖然粉煤灰及硅土微粒也有火山灰特性,但在其他條款中再行敘述。

    a)天然火山灰(P)

    天然火山灰為火山岩或沉積岩物質,其化學及礦物成分符合本條第三款。

    b)工業制火山灰(Q)

    工業制火山灰為經熱處理及熱活化之黏土及頁岩,由鉛、銅、鋅及其它制鐵合金工業所得到並經空氣冷凍之礦渣。

    工業制火山灰不應明顯增加水泥用水量,不應降低混凝土或沙漿之抗阻力或降低對鋼筋之腐蝕保護。

    四、粉煤灰(V, W)

    粉煤灰為天然鋁硅化物或鈣硅化物。前者有火山灰特性後者兼帶水硬特性。粉煤灰是從燃燒碎煤所發出之氣體通過靜電或力學沉澱而得到之塵狀粒子。粉煤灰之燒失量按質量計不應大於8%。如其他方法獲得之灰雖符合本標準也不可應用於水泥中。

    a)硅質粉煤灰(V)

    硅質粉煤灰為幼細粉末由狀似球體之粒子組成並有火山灰特性。主要成分包括活性硅土(SiO2)及氧化鋁(A12O3)。按質量計,硅質粉煤灰中活性 硅土(SiO2)含量不應少於25%而活性生石灰(CaO)應不少於5%。

    b)石灰質粉煤灰(W)

    石灰質粉煤灰為一幼細粉末,帶水硬性及火山灰特性,主要由活性生石灰(CaO),活性硅土(SiO2)及活性氧化鋁(Al2O3)組成。按質量計,活性生石灰(CaO)不應少於5%。含5%至15%活性生石灰(CaO)之石灰質粉煤灰,活性硅土(SiO2)之質量不應少於25%。

    含多於15%活性生石灰(CaO)之石灰質粉煤灰,以沙漿進行抗壓強度測試,沙漿之水泥部分由同等份量之粉煤灰取代,其28日之抗壓強度(2)應不少於10MPa。石灰質粉煤灰之膨脹率按EN196-3測試,以30%之粉煤灰混合70%之硅酸鹽水泥(種類一),其膨脹應不大於10mm。

    (2)測試前將粉煤灰磨碎。用篩眼為40μm篩進行濕篩分。粉煤灰之細度,以留於篩之質量表達,應在10%至30%內。受測試沙漿之水泥部分由同等份量之粉煤灰取代,測試按EN 196-1進行。試體於48小時後脫模,並在濕度不少於90%之潮濕空氣下養護直至進行測試。

    五、石灰石(L)

    除本條第七款之要求外,當石灰石用量大於5%時需符合下列要求:

    石灰石含量:(CaCO3)≥ 75%;

    黏土含量:(Methylene blue adsorption)≤ 1.20g/100g;

    總有機物含量:(TOC)≤ 0.20%。

    六、硅土微粒(D)

    硅土微粒原為煤中高純度石英之還原,從製造硅及硅鐵合金之電弧爐得到。硅土微粒由微小之圓球粒子組成,含高分量無定形硅。

    按質量計,當硅土微粒成份多於5%時,需符合下列要求:

    硅土(SiO2)≥ 85%;

    燒失量 ≤ 4%;

    容表面積(BET)≥ 15m2/g。

    與水泥熟料及石膏相互研磨時,土微粒可為原狀態,壓縮或顆粒化狀態。

    七、填料(F)

    填料為一特別之天然或人工制無機礦物材料,其顆粒尺碼分佈經適當處理,能改善水泥之物理性能,如工作度或防水性能。填料可為不帶水硬性或微帶水硬,帶潛在水硬或火山灰性能。本標準並未對上述性能作出要求。

    填料應根據其生產或交貨狀態正確選擇,同類化,乾燥及粉碎,但其不應明顯增加水泥用水量,不應降低混凝土或沙漿之抗阻力或降低對鋼筋之腐蝕保護。

    八、硫酸鈣

    在水泥生產過程中,應加入少量之硫酸鈣以控制其初凝。硫酸鈣可為石膏(二水硫酸鈣,CaSO4.2H2O)或半水物(CaSO4.1/2H2O),或無水物(不含之水硫酸鈣,CaSO4)或其任何混合物。石膏及其無水物(不含水分子石膏)為天然材料。

    天然或工業副產品之硫化鈣也可被使用。

    九、添加物

    添加物為上述以外之成分。其加入係為了改善水泥之生產或特性,如助磨料。添加物之總量不應大於水泥質量之1%。這些添加物不應增加鋼筋之腐蝕或損害水泥、混凝土或沙漿之特性。

    第五條

    (水泥種類,成分及標準名稱)

    一、水泥種類

    符合本標準之一般水泥可分為下列五種:

    a)種類一 硅酸鹽水泥;

    b)種類二 硅酸鹽混合料水泥;

    c)種類三 礦渣水泥;

    d)種類四 火山灰水泥;

    e)種類五 混合料水泥。

    二、成分

    水泥種類之成分應根據表一及表二。所列出之百分率不包括通常加入水泥中之硫酸鈣及添加物之分量。

    表一 不同種類水泥之成分百分率

    水泥種類 名稱 硅酸鹽水泥礦渣 粒化高爐礦渣 硅土微粒(1) 火山灰物料 粉煤灰 填料 微量附加物(4)
    K S D 天然
    P
    工業制
    Q
    硅質
    V
    石灰質
    W
    石灰石
    L
    I 硅酸鹽水泥 95 - 100 0 - 5
    II ( 2) 硅酸鹽混合料水泥 65 - 94 6 - 35 (3)
    III (5) 礦渣水泥 5 - 64 36 - 95 0 - 5
    IV 火山灰水泥 45 - 90 10 - 55 0 - 5
    V 混合料水泥 20 - 64 18 - 50 18 - 50 0 - 5
    (1)硅土微粒量限於10% 。
    (2)種類二其他水泥之成分見表二。
    (3)填料量限於5% 。
    (4)低百分率成分,可為填料或一種或多種之其他成分,但該等成分已作為主要成分納入者除外。
    (5)種類三水泥之其他成分見表二。

    表二 水泥(種類二)及(種類三)之成分百分率

    名稱 符號 硅酸鹽水泥礦渣 粒化高爐礦渣 硅土微粒 火山灰物料 粉煤灰 填料 微量附加物(1)
    K S D 天然
    P
    工業制
    Q
    硅質
    V
    石灰質
    W
    石灰石
    L
    硅酸鹽礦渣水泥 II/S 65 - 94 6 - 35 0 - 5
    硅酸鹽硅土微粒水泥 II/D 90 - 94 6 - 10 0 - 5
    硅酸鹽火山灰水泥 II/P 65 - 94 6 - 35   0 - 5
    II/Q 65 - 94   6 - 35
    硅酸鹽粉煤灰水泥 II/V 65 - 94 6 - 35   0 - 5
    II/W 65 - 94   6 - 35
    硅酸鹽石灰石水泥 II/L 65 - 94 6 - 35 0 - 5
    混合水泥 II/M 65 - 94 6 - 35 (2)
    礦渣水泥 III/A 35 - 64 36 - 65 0 - 5
    III/B 20 - 34 66 - 80 0 - 5
    III/C 5 - 19 81 - 95 0 - 5
    (1)參看表一中之(4)
    (2)參看表一中之(3)

    三、名稱

    名稱最少應包括水泥之種類及其強度級別。如水泥為高早強水泥應在名稱中加上R字樣。

    例一:高早強硅酸鹽水泥,強度級別為42.5

    Type I - 42.5R。

    例二:一般早強硅酸鹽礦渣水泥,強度級別為32.5

    Type II/S - 32.5。

    第六條

    (力學,物理及化學要求)

    一、三個不同強度級別水泥之物理要求及力學要求及其相對之測試方法列於表三。

    表三 物理及力學要求

    抗壓強度 (MPa) 凝固時間
    (min)
    膨脹率
    (mm)
    級別 規定日後之抗壓強度 參考抗壓強度
    2 日 7 日 28 日
    32,5 ≥ 16 ≥ 32,5 e ≤ 52,5 ≥ 60 ≤ 10
    32,5R ≥ 10
    42,5 ≥ 10 ≥ 42,5 e ≤ 62,5
    42,5R ≥ 20
    52,5 ≥ 20 ≥ 52,5 ≥ 45
    52,5R ≥ 30
    測試標準 EN 196-1 EN 196-3

    二、水泥之化學性能及其相對測試方法列於表四。

    表四 化學要求

    性能 測試方法 水泥種類 強度級別 規定值(1)
    燒失量 EN 196-2 種類一及三 所有級別 ≤ 5%
    不溶殘餘物 EN 196-2 種類一及三 所有級別
    硫酸鹽(SO3 EN 196-2 種類一、二、四及五 32,5/ 32,5R/ 42,5 ≤ 3,5%
    42,5R/52,5/52,5R ≤ 4,0%
    種類三 所有級別
    氯化物 EN 196-21 所有種類(2) 所有級別 ≤ 0,10%
    火山灰性 EN 196-5 種類四 所有級別 陽性

    (1)百分率按質量計

    (2)高爐礦渣水泥(種類三)允許含有多於0.10%之氯化物,但在這情況下其含量應另加以註明

    第七條

    (生產控制之合格準則)

    一、定義

    a)檢查

    試樣之測試過程,為與規範作比較;

    b)統計性質量控制

    用統計方法(如圖表或取樣計劃)進行測量控制;

    c)自動控制

    由生產商進行之連續統計性質量控制;

    d)一批量

    一數量在設想為平均狀態下生產之水泥;

    e)單位試樣

    同一時間在一大體積水泥中抽取之一定量水泥;

    f)試樣

    一個或多於一個在一數量受控之水泥中抽取之單位試樣;

    g)現場試樣

    由一批量或一生產線抽取之單位試樣所組成之試樣;

    h)混合試樣

    從同一批量水泥中所抽取之單位試樣,經混勻後所組成之試樣。如有需要,可減至適當大小;

    i)缺陷

    任何與第六條規定不符之項目。缺陷分為主要缺陷及次要缺陷;

    j)主要缺陷

    造成水泥可用性失效之缺陷;

    k)次要缺陷

    不會造成水泥可用性失效之缺陷;

    l)缺陷試樣

    有缺陷之試樣;

    m)取樣計劃

    建立取樣數量,測試頻率及合格准則等之計劃;

    n)消費者風險

    在運作特徵曲線(operating characteristic curve)上之一點相對於一個預定之低接受機率(在本標準中,低接受機率為5%);

    o)生產商風險

    在運作特徵曲線(operating characteristic curve)上之一點相對於一個預定之低退回機率(在本標準中,低退回機率為5%);

    p)接受機率

    含有一定百分率之缺陷之一批量水泥,能按取樣計劃接受之機率;

    q)退回機率

    含有一定百分率之缺陷之一批量水泥,不能通過取樣計劃而被退回之機率;

    r)特徵值

    達到高機率之值。本標準中高機率為95%及90%,其可接受缺陷百分率相對為5%及10%。

    二、總則

    對於水泥之生產,應連續以統計性質量控制計劃(自動控制)評估水泥是否符合本標準。合格準則之統計原理基於下列參數:

    a)每一性能之特徵值;

    b)性能之可接受缺陷百分率,即常態分佈之特徵值;

    c)一批量中不符合要求之水泥之接受機率。

    本標準中,特徵值列於表三及表四。根據分析特性,可接受缺陷百分率可為5%或10%。

    水泥之接受機率(亦即消費者風險)為5%。

    因此本標準中還有其他基於主要缺陷之合格準則。當有一個或以上之主要缺陷時水泥會被退回。

    三、一般程序

    a)評估應基於連續取樣檢查,抽取現場試樣並按EN 196-7方法進行;

    b)用以評估合格標準之一系列試樣需分三段期間抽取,每段期間為六至十二個月。最少之測試頻率列於表五;

    表五 最少測試頻率

    性能  取樣次數
    抗阻強度 每星期二次
    凝固時間
    膨脹率
     硫酸鹽(SO3
    燒失量 每月一次
    不溶殘餘物
    氯化物
    火山灰性

    c)不合表三及表四之測試結果視為缺陷;

    d)以消費者風險為5%,檢查種類之物理性能,化學性能及力學性能之可接受缺陷百分率列於表六。表六中之L及U相對於表三及表四中各性能之最小及最大值;

    表六 檢查種類及可接受缺陷百分率

      2日(7日)及28日抗阻強度下限L 28日阻強度上限U 物理及化學性能上下限
    檢查種類 連續變量檢查 連續變量檢查 連續特徵檢查(及變量檢查)
    可接受缺陷百分率 5% 10% 10%

    e)表七規定與表三及表四定值相關之偏差值。超出該相應之偏差值是為主要缺陷。

    表七 主要缺陷

    性能 與表三及表四規定值之偏差
    抗壓強度  
    28日 -2.5 MPa
    2日或7日(下限) -2.0 MPa
    抗壓強度  
    28日(上限) 不限定
    凝固時間  
    抗阻強度級別32.5及42.5 -15min.
    抗阻強度級別52.5 -5min.
    膨脹率 +1mm
    燒失量 不限定
    硫酸鹽 (SO3 +0,5%
    氯化物 +0,01%
    不溶殘餘物  不限定
    火山灰性 不限定

    四、力學性能之測試及其合格准則

    a)以變量檢查測試水泥之抗壓強度,其需符合前述之規定。缺陷之百分率不應大於可接受缺陷百分率;

    b)變量檢查之取樣計劃於附件說明。在常用計算中以可接受性常數kA取代可接受缺陷百分率。

    五、物理性能及化學性能之測試及其合格准則

    a)以特徵檢查,測試水泥之物理及化學性能。其需符合前述之規定。計算每項性能之缺陷結果,其數量不應超過相對之可接受值。相對之可接受值係以測試次數及可接受缺陷百分率評估;

    b)附件第二款說明特徵檢查之取樣計劃。其他性能如硫酸物含量或水泥之凝固時間,生產商可以變量檢查方法檢核其合格性。

    六、主要缺陷之限制範圍

    a)水泥中有一個或以上具主要缺陷試樣視為不符合本標準;

    b)性能之偏差大於表七規定之值視為主要缺陷;

    c)對於不在表七定明之性能,其偏差視為次要缺陷。

    第八條

    (交貨狀態)

    一、水泥可以袋裝或散裝交貨。袋裝水泥之標稱重量為45Kg±2%。

    二、散裝水泥卡車應能承受水泥之重量並應有封口設備以保証在運輸過程中水泥之成分不被改變。

    三、在裝卸水泥時,需清除前次留於水泥卡車中之水泥。

    第九條

    (接收控制)

    當生產商沒有一系統用以檢核水泥對應於本標準之合格性,買方可引用水泥接收測試。接收控制之使用准則係基於下列成分:

    a)每批量水泥之劃分;

    b)試樣之收集;

    c)表三及表四規定之特徵值。

    經雙方協商選取合資格之實驗室進行測試。

    一、取樣

    試樣之取樣準備工作按EN196-7進行。

    二、每批量水泥之劃分

    a)生產商可以5000t,1000t,500t或100t為一批量劃分水泥;

    b)小於100t者也可視為一批量。如按上述定量劃分水泥後,數量超出批量之50%,同樣被考慮為一批量;

    c)每批量水泥應適當分批量保存並標明其相應抽取之試樣;

    d)袋裝水泥應避免潮濕。散裝水泥應存放在封閉之散裝水泥卡車或存放室內。

    三、取樣責任

    水泥之分批量或取樣應在有關方面人員或其代表在場情況下進行。當賣方提出其代表人不會出席時,取樣在買方人員在場情況下進行。

    四、取樣位置

    a)一般情況下,應在水泥使用之地方從袋裝水泥堆或從散裝水泥存放室中抽取水泥試樣;

    b)當需經運輸可在水泥之運輸工具上或在賣方之生產廠房或批發中心之水泥存放室中抽取水泥試樣。如賣方不負責水泥之運輸或有理由相信在水泥之使用場地所抽取之水泥試樣並非在良好狀態,賣方可要求於水泥裝卸時抽取試樣。

    五、抽取試樣

    a)每批量5000t,1000t,500t及100t之散裝水泥相對之取樣數量為1個;

    b)袋裝水泥之取樣,先將該批量水泥分三份然後在每份中抽取一袋水泥;

    c)散裝水泥之取樣需分三次進行,每次抽取17kg水泥混勻。再從中抽取50kg。散裝水泥之取樣應能保證散裝水泥試樣之代表性;

    d)在袋裝水泥堆中任意抽取二十袋水泥並取其平均重量,如其平均重量超出45kg±2%之容許偏差,該批量水泥應被退回;

    e)交貨時如出現包裝上之缺失,對水泥質量造成損害之表徵,或其標稱不清之情況,該袋袋裝水泥或該散裝水泥卡車之水泥應被退回。

    六、試樣之準備及貯存

    a)袋裝水泥按前述方法抽取三袋水泥後,從每袋水泥中抽取17kg水泥混勻,再從中抽取50kg水泥試樣。將該50kg水泥分四份。以適當工具依次序從每份中抽取 0.5kg水泥並順序放於三個獨立之容器中,直至每個容器中之水泥試樣為6kg。經上述方法取得之水泥試樣均能代表其取樣之該批量水泥;

    b)散裝水泥試樣之準備與袋裝水泥相同;

    c)每個試樣應保存在封閉之金屬容器內並正確標明,直至進行測試;

    d)每種供應之水泥,買方應保留二個試樣,其中一個應密封。而賣方應保留一個試樣;

    e)買賣雙方應將其沒有密封之試樣進行測試。當對結果有所懷疑,可於六個月內將餘下之密封試樣進行測試。

    七、退回準則

    不符合表三及表四規定值之該批量水泥應全部被退回。


    附件 取樣計劃

    本取樣計劃符合表六規定之條件。

    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取樣數量及其測試頻率。

    一、變量檢查

    本方法是計算測試結果(每個試樣一個結果)之平均值(x)及標準差(s)。合格准則見於下列表達式:

    x - kA s L 及 x + kA s U

    其中 kA -可接受性常數

    U -規定上限

    L-規定下限

    可接受性常數kA係基於可接受缺陷百分率(Pa)及測試數量(n)。kA值見於表A1。

    表A1 可接受性常數kA

    n Pa = 5% Pa = 10%
    40至49 2.13 1.70
    50至59 2.07 1.65
    60至79 2.02 1.61
    80至99 1.97  1.56
    100至149 1.93 1.53
    150至199 1.87 1.48
     ≥ 200 1.84 1.45

    二、特徵檢查

    本方法係計算試樣之缺陷結果(cD)數量(每個試樣一個結果)。合格性根據下式檢核:

    cD cA

    當中cA為可接受缺陷數量,其值見表A2。

    表A2 可接受缺陷數量

    n cA
    0至39  0
    40至54 1
    55至69 2
    70至84 3
    85至99 4
    100至109 5
    ≥ 110 0.075 (n-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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