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法規:

第75/GM/96號批示

公報編號:

40/1996

刊登日期:

1996.9.30

版數:

2121

  • 將路環小型賽車場之設施交由體育總署負責。
相關法規 :
  • 第12/94/M號法令 - 通過澳門體育總署新組織架構--數項廢止。
  • 第75/GM/96號批示 - 將路環小型賽車場之設施交由體育總署負責。
  •  
    相關類別 :
  • 體育運動設施 - 體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75/GM/96號批示

    本地區的體育活動由澳門體育總署負責推動。為此,須不斷致力為該項工作提供所需的資源。

    故此,在路環小型賽車場第一期建造工程竣工後及為體育醫學中心提供其運作更合適的設施,總督按照二月七日第12/94/M號法令第十二條二款之規定,命令如下:

    1. 由一條跑道及有關照明系統組成的路環小型賽車場交由澳門體育總署負責。

    2. 同樣將位於氹仔海洋花園J地段二樓之設施作為設立體育醫學中心,交由澳門體育總署負責。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 上一頁 ][ 葡文版本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