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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59/96/M號法令

公報編號:

40/1996

刊登日期:

1996.9.30

版數:

2115

  • 修改七月八日第35/96/M號法令第五條及第六條(有關在自由市場內購買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方面之補貼貸款)。
相關法規 :
  • 第35/96/M號法令 - 規定在自由市場內購買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方面之補貼貸款制度——廢止四月十三日第32及33/85/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房屋補貼貸款制度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9/96/M號法令

    九月三十日

    在執行七月八日第35/96/M號法令(訂定在自由市場購買或融資租賃自住居屋之補貼貨款制度)時,對計算補貼之方法存有不同之解釋,故須就此作出明 確規定。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第35/96/M號法令之修改)

    七月八日第35/96/M號法令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修改如下:

    第五條

    (補貼期限及補貼率)

    一、......................。
    二、......................。
    三、為第一款規定之效力,十年以上之借款合同或融資租賃合同推定為十年期之合同。

    第六條

    (償還條件)

    一、為計算補貼,貸款之償還透過按月連續分期支付本金相同之金額為之。
    二、......................。
    三、......................。

    第二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於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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