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41/96/M號法令

公報編號:

31/1996

刊登日期:

1996.7.29

版數:

1317

  • 修改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關於延長失業津貼之批給期間)。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第4/2010號法律 - 社會保障制度。
  •  
    相關法規 :
  • 第58/93/M號法令 - 通過社會保障制度--若干廢止。
  • 第41/96/M號法令 - 修改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關於延長失業津貼之批給期間)。
  •  
    相關類別 :
  • 社會保障 - 社會保障基金 - 勞工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41/96/M號法令

    七月二十九日

    鑑於近數個月來存在失業率上升及失業期加長之趨勢,有需要採取措施以減低該現象對社會之影響。

    因此,現延長發放有關津貼之期間,以加強對持續性失業狀況之社會保障。

    基於此;

    經聽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意見後;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之第二十三條之條文修改如下:

    第二十三條

    (開始、期間及終止)

    一、失業津貼之發放係以十二個月為一期,自在勞工暨就業司之就業輔導組登錄之日起算,每期最多可發放九十日之津貼。
    二、
    三、
    四、
    五、
    六、

    第二條——本法規自公布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核准

    命令公佈

    護理總督 貝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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