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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42/GM/96號批示

公報編號:

25/1996

刊登日期:

1996.6.17

版數:

1114

  • 訂立確定房屋種類之標準,該等房屋乃屬本地區財產且分配予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
相關法規 :
  • 第31/96/M號法令 - 修改公共行政當局本地工作人員住宿分配之制度——廢止十二月二十七日第46/80/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GM/96號批示

    鑑於有必要訂立標準,以確定屬本地區財產且分配予澳門公 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之房屋種類。

    總督根據六月十七日第31/96/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一、六月十七日第31/96/M號法令規定之住宿權利應考慮到 下列規定中確實與工作人員一起居住之家團成員數目:

    a)僅工作人員一人—— T1;

    b)工作人員或夫婦與一人—— T2 ;

    c)工作人員或夫婦與兩人—— T3 :

    d)工作人員或夫婦與三人—— T4

    e)工作人員或夫婦與四人或四人以上—— T5。

    二、本批示於公布日翌月之首日開始生效。

    命令公布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二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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