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3/96/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0/1996

刊登日期:

1996.3.4

版數:

596

  • 規範個人接種手冊之發出及使用——若干廢止。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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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
  • 第6/87/M號訓令 - 核准地區性防疫注射計劃。
  • 第191/91/M號訓令 - 取代一月十九日第6/87/M號訓令所指疫苗地區計劃(PTV)。
  • 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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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24/86/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居民取得衛生護理規則。
  • 第13/96/M號法令 - 規範個人接種手冊之發出及使用——若干廢止。
  • 第18/GM/96號批示 - 核准澳門接種計劃(PVM)。
  • 第272/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防疫接種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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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衛生護理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13/96/M號法令

    三月四日

    第一條

    (標的)

    一、本法規規範個人接種手冊(葡文縮寫為BIV)之發出及使用。

    二、個人接種手冊為個人使用之文件,用以登記澳門防疫接種計劃(葡文縮寫為PVM)之接種。

    三、澳門防疫接種計劃由總督以批示核准,並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第二條

    (發出)

    一、個人接種手冊由澳門衛生司及與其訂立執行澳門防疫接種計劃合作議定書之提供衛生護理之實體,免費發出。

    二、個人接種手冊之格式由澳門衛生司司長核准。

    三、如首次發出之個人接種手冊丟失、毀壞或破損,發出新手冊之費用為澳門幣10.00元,此款項為澳門衛生司之收入。

    第三條

    (證明力)

    一、法律所要求之接種證明,透過出示個人接種手冊而為。

    二、個人接種手冊亦為有權限實體發出國際接種證書之證明。

    第四條

    (個人接種手冊之強制性)

    一、在錄取擔任公職之程序中,以及在任何公立或私立教育場所,包括幼稚園之登記或註冊時,必須出示個人接種手冊,其內註明根據澳門防疫接種計劃已接受適當之接種。

    二、由出生至義務教育結束之年齡組別之人士,亦應在所有行為或接受體格檢查時出示個人接種手冊。

    第五條

    (免費)

    一、在澳門衛生司或在第二條第一款所指之實體內免費實施澳門防疫接種計劃所包括之接種。

    二、在個人接種手冊上之接種登記及附註亦為免費,由負責接種之人簡簽,並經澳門衛生司核准之專門圖章認證。

    六條

    (廢止)

    廢止以下法規:

    a)由一九六七年七月十二日第22777號訓令伸延至澳門,並公布於一九六七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九號《政府公報》之一九六五年十月二十七日第46621號法令;

    b)一月十九日第6/87/M號訓令;

    c)十月二十八日第191/91/M號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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