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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2/96/M號訓令

公報編號:

7/1996

刊登日期:

1996.2.12

版數:

217

  • 核准“三公百家樂”法定博彩之規則。
已更改 :
  • 第219/96/M號訓令 - 修改「三公百家樂」法定博彩規則第一、二及四條條文,該規則係經二月十二日第22/96/M號訓令所通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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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16/2001號法律 - 訂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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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博彩規章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96/M號訓令

    二月十二日

    鑑於根據現行之特許合同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為博彩被特許人之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獲許可經營“三公百家樂”博彩,而有關規則根據五月二十九日第6/82/M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之規定須經特許實體核准;

    鑑於上指之被特許人已提交有關規則之建議書以及取得博彩監察暨協調司之贊同意見後;

    經濟暨財政政務司根據五月二十九日第6/82/M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以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及根據五月二十日第84/91/M號訓令第一條j項之規定,命令:

    獨一條——核准附於本訓令並成為本訓令之組成部分之“三公百家樂”法定博彩規則。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核准。

    命令公布。

    ———

    “三公百家樂”法定博彩規則

    第一條 設備

    1. 一副或多副五十二張之紙牌。

    2. 如用一副紙牌,則用一個金屬或膠牌盒及一張白咭。如用多副紙牌,則用一個牌靴及兩張白咭。*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19/96/M號訓令

    第二條 開始程序*

    1. 庄家備牌一副或多副,可作一局或多局之用,牌先由庄荷洗勻,再由其中一位閒家用白咭插拮,閒家如不拮,則由庄家拮。如用多副牌,則在牌尾之三十張與四十張之間,插入第二張白咭,然後將牌入盒或“靴”。

    2. 庄首先按照用牌副數,銷去同數目之紙牌,放在廢牌盒內,然後由頭門起按順時針方向派牌,最後派庄家,每門共派三張牌,三張牌之牌面向下。*

    3. 加用“靴”派牌時,除第一局之銷牌外,在隨後各局開始之前,均銷牌一張。

    4. 如發現派牌次序錯誤時,須將牌依次序更正,如無法更正,則將已派出之牌全部取銷。

    5) 在派牌時,偶然將某一集牌陽開,該陽開之牌仍然有效,該局繼續進行。*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19/96/M號訓令

    第三條 完結一局

    1. 如用“靴”時,當派出白咭時,則顯示此乃最後一局。庄家取出該白咭,並完成該局博彩後,即將牌洗勻。如牌不宜再用,則換新牌使用。在任何一局完畢後,不論白咭出現與否,場方均有權將牌取出重新洗勻再用。

    2. 如用盒派一副牌時,則只用作一局博彩,完結一局之後即再洗牌。

    第四條 門數

    1. 每檯連庄家分成多門,視檯証而定,派多少門則視閒家多少而定。*

    2. 閒家可投注於多門。

    3. 在博彩進行時,閒家不得轉移位置,不得離臺持牌,也不得持別家之牌。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19/96/M號訓令

    第五條 牌之大小

    1. 三牌之組合大小可參閱附表之次序,公與10均作零點。

    2. 最大為三公,其餘根據三牌點數之和,(超過10點或20點者減去10或20),作為該門點數,九點為最大點。

    第六條 贏輸

    閒家三牌之組合比庄家三牌之組合大者贏,細則輸。

    第七條 和局

    1. 庄家、閒家三牌之組合同樣大小,視為和局。

    2. 和局時,閒家原注不得減少,只可增加。可接受新投注。

    第八條 其他投注

    閒家可以就庄家三牌之組合作下列投注:

    1. 按庄家三牌之組合結果或三牌點數之和來投單或雙:

    如庄家三牌均由公組成,則投單或雙之注視為和局,屬此情況時,原投之注不得取銷或減少。閒家可投新注。

    2. 點數:

    (a)三公

    (b)選擇單一點數,由零點至九點。

    3. 和局:

    閒家三牌與庄家三牌之組合相同,為和局。閒家亦可投注其餘各門閒牌之和局,唯該等門數須已有與在庄牌對賭之投注。

    第九條 賠彩

    閒家投注中彩,可按下列賠率獲得賠彩:

    (1)贏庄牌——一賠一

    (2)單或雙——一賠一

    (3)三公——一賠十六

    (4)點數——一賠八

    (5)和局——一賠二十

    第十條 場方抽水

    閒家投注第九條(1)或(2)項獲勝,場方抽水百分之五。

    ———

    附 表

    三牌組合由大至小之次序:

    (1)三公(K、Q、J為公)

    (2)雙公九(公、公、九)

    (3)單公九(其中一牌為公,三牌合計點數為九點)

    (4)無公九(三牌合計點數為九點)

    (5)雙公八(公、公、八)

    (6)單公八(其中一牌為公,三牌合計點數為八點)

    (7)無公八(三牌合計點數為八點)

    (8)雙公七(公、公、七)

    (9)單公七(其中一牌為公,三牌合計點數為七點)

    (10)無公七(三牌合計點數為七點)

    (11)雙公六(公、公、六)

    (12)單公六(其中一牌為公,三牌合計點數為六點)

    (13)無公六(三牌合計點數為六點)

    (14)雙公五(公、公、五)

    (15)單公五(其中一牌為公,三牌合計點數為五點)

    (16)無公五(三牌合計點數為五點)

    (17)雙公四(公、公、四)

    (18)單公四(其中一牌為公,三牌合計點數為四點)

    (19)無公四(三牌合計點數為四點)

    (20)雙公三(公、公、三)

    (21)單公三(其中一牌為公,三牌合計點數為三點)

    (22)無公三(三牌合計點數為三點)

    (23)雙公二(公、公、二)

    (24)單公二(其中一牌為公,三牌合計點數為二點)

    (25)無公二(三牌合計點數為二點)

    (26)雙公一(公、公、一)

    (27)單公一(其中一牌為公,三牌合計點數為一點)

    (28)無公一(三牌合計點數為一點)

    (29)雙公零(公、公、拾)

    (30)單公零(其中一牌為公,三牌合計點數為零點)

    (31)無公零(三牌合計點數為零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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