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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5/96/M號法令

公報編號:

3/1996

刊登日期:

1996.1.15

版數:

99

  • 修改二月十五日第10/82/M號法令第六條之內容,該法令係將共同分擔制度延伸適用於進入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編制之工作人員。
相關法規 :
  • 第10/82/M號法令 - 訂定全部或部分與電訊工作有關之郵電司人員若干選擇之法律制度。
  • 第36/GM/97號批示 - 命令公布二月十五日第10/82/M號法令原稿之中文本以及經一月十五日第5/96/M號法令修改而現正生效之文本。
  •  
    相關類別 :
  • 郵電局 -
  •  
    私營機構 :
  • 澳門電訊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96/M號法令

    一月十五日

    第一條 二月十五日第10/82/M號法令第六條之內容修改如下:

    第六條

    一、承認本法規第五條所指之人員享有根據為本地區編制內公務員所訂定制度之退休權、以及收取撫卹金及其他金錢補助或實物補助之權利,但年資獎金除外;為此,在特許企業之服務時間計作在澳門公共行政當局內之服務時間。

    二、澳門電訊有限公司及上款所指之工作人員須向澳門退休基金會繳納補償;該補償係根據為行政當局及其公務員所定之在退休及撫卹金方面之規定而計算。

    三、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所承擔之補償及在工作人員薪俸中扣除之補償,應由僱主實體於薪俸內作扣除後之翌月二十日前送交澳門退休基金會。

    四、 。

    五、適用第一款所產生之財政負擔責任,係由本地區根據為澳門公共行政當局之退休者及撫卹金受領人所定之方式承擔。

    第二條 本法規於公布翌月之首日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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