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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82/GM/95號批示

公報編號:

51/1995

刊登日期:

1995.12.18

版數:

2947

  • 調整社會保障制度之福利金--若干廢止。
被廢止 :
  • 第164/GM/99號批示 - 調整養老金、殘廢金及救濟金之每月金額。
  •  
    部份被廢止 :
  • 第84/GM/99號批示 - 命令更改失業津貼之每日津貼金額——廢止十二月十四日第82/GM/95號批示關於失業津貼之部分。
  •  
    相關法規 :
  • 第58/93/M號法令 - 通過社會保障制度--若干廢止。
  • 第97/GM/93號批示 - 關於訂定養老金、殘廢金及救濟金款額。
  • 第60/GM/94號批示 - 調整社會保障制度援助金--廢止十月十一日第九七/GM/九三號批示第一款。
  •  
    相關類別 :
  • 社會保障 - 社會保障基金 - 勞工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64/GM/99號批示 廢止

    第82/GM/95號批示

    經考慮由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提出關於調整養老金、殘廢金及失業津貼金額之建議及聽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表示贊同之意見後;

    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第六條之規定,

    命令:

    一、將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a、b及e項所指養老金、殘廢金及失業津貼之金額改為:

    養老金‥‥‥‥‥‥‥‥‥每月澳門幣壹仟元

    殘廢金‥‥‥‥‥‥‥‥‥每月澳門幣壹仟元

    失業津貼*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84/GM/99號批示

    二、上條之規定於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三、廢止:

    a)公佈於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之九月十六日第60/GM/94號批示第一條關於養老金及殘廢金部份;

    b)公佈於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八日(政府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之十月十一日第97/GM/93號批示第二條關於失業津貼部份。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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