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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47/95/M號法令

公報編號:

38/1995

刊登日期:

1995.9.18

版數:

2092

  • 修改由一月十三日第1/87/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退休基金組織章程》第六條第一款(澳門退休基金組織行政委員會成員之委任期限)。
被廢止 :
  • 第45/98/M號法令 - 核准「澳門退休基金會章程」--若干廢止。
  •  
    相關法規 :
  • 第1/87/M號法令 - 核准澳門退休基金會章程--撤銷十二月卅一日第一一四/八五/M號法令。
  •  
    相關類別 :
  • 退休基金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45/98/M號法令 廢止

    第47/95/M號法令

    九月十八日

    根據經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第二條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澳門公共行政部門之領導及主管人員之委任期限最長為兩年,因此有必要將澳門退休基金組織之行政委員會成員之現行四年委任期限,與上指期限統一。

    明示規定°批閱"之免除,旨在適用在相同情況下,尤其足在其他公法人車程規定之機關之據位人之委任力而所採用之解決辦法。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出一月十三日第1/87/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退休基金組織章程)之第六條,條文修改如下:

    第六條

    (行政委員會)

    一、行政委員會由總督自由委任之最少三名最多五名成員組成,任期最長為兩年,並可透過公布於(政府公報)之批示續任。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第二條  封澳門退休基金組織(FPM)之行政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成員之委任,免除審計法院之"批閱"。

    第三條  在本法規開始生效時在澳門退休基金組織(FPM)之行政委員會正擔任職務之成員之委任效力,在有關期限屆滿前,不受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之影響。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四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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