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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8/GM/95號批示

公報編號:

25/1995

刊登日期:

1995.6.19

版數:

904

  • 命令促成及計劃在本地區公眾地方設置藝術品。
相關類別 :
  • 文化 - 文化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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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8/GM/95號批示

    為著喚起市民對文化及藝術世界的興趣,澳門近年來積極拓展各種文化活動,該等活動體現在各種藝術領域的多元化表現上,從而使藝術家作出努力,並發掘人們的藝術天份,使之能在一個有利的環境中發展。

    進步和現代化浪潮成為今日澳門的特點,其表現在知識界、環境狀況及藝術財富等領域,這些都是長期保持本地區社會——文化特徵的決定性因素。

    本地區行政當局一直本著尊重創作自由的精神,力求改善有利於上述現象的客觀條件,並對保持及強化這種意向提供所需的支持及給予鼓勵。

    重要的是,澳門行政當局的支持能為本地區以及中國大陸有意參與的造型藝術家提供機會及協助,從而強化本地區的社 會——文化特徵,使經過漫長時間而積澱在澳門的文化共生特徵得以延續下去。

    整體而言,這舉措在提昇澳門藝術財富的價值之餘,亦有助於美化本地區的主要公共地方。

    基此,本人著令:

    1. 推動及計劃於本地區公共地方豎立澳門及中國大陸有意參與的造型藝術家的藝術作品。

    2. 由傳播、旅遊暨文化政務司負責為此採取必需的措施、確保及協調直接與此舉措有關的實體的參與,特別是兩個市政廳、土地工務運輸司、所有其他被要求予以協助及合作的官方機構,以及與文化性質活動有關的私人社團及實體。

    3. 本地區行政當局透過將要在本地區總預算/政府發展投資計劃中開列的適當項目,確保承擔制作及豎立入選藝術作品的負擔。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二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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