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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十月十四日第357/93號法令及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號法令保證了本地區行政當局人員得選擇納入葡萄牙共和國部門,選擇透過金錢補償與澳門公共行政當局解除聯繫或選擇退休並將退休金之責任轉移予退休事務管理局,並就該等事宜訂定了要件。並且,保證了澳門退休者或有權收受撫卹金之人得將其退休金或撫卹金之責任轉移予退休事務管理局。
鑑於,一方面適用上述法規之人員應自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號法令開始生效日起算一年期間內,向澳門總督就有關選擇之承認提出申請,另一方面亦有必要訂定關於組織相應卷宗及應遵守之有關步驟之規則;
根據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命令:
一、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所指選擇之承認之卷宗,應由下列文件組成:
二、上款所指之文件應與其他對正確組成卷宗為必需之個人資料、證明及紀錄一併送交輔助納入事務辦公室。
三、如公務員正在其所屬編制部門以外之其他部門擔任職務,第一款a及b項所指之文件得由利害關係人呈交予其任職之部門,而由該部門自接收後三個工作日內將之送交該公務員之原部門,以便組成相應卷宗。
四、轉移退休金及撫卹金之責任予退休事務管理局之卷宗,應由下列資料組成:
五、欲留於本地區行政當局編制之人員,應以專門印件明示表示其意願。
六、為正確遵守本批示之規定,輔助納入專務辦公室應向各公共部門送交必需之表格及資料。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四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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