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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0/94/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6/1994

刊登日期:

1994.4.18

版數:

339

  • 關於座落美副將大馬路一幅土地,脫離公產並以無主土地撥歸本地區私產。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0/94/M號法令

    四月十八日

    在都市規劃方面,為適當再利用澳門美副將大馬路十五號樓宇所在之地段,必須將拆毀該樓宇所騰出之地段,與另一幅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四日發出之第3153/90號地籍圖內以字母“B”標明而面積為五平方米之相鄰地段併合,以配合此馬路建築物之正面排列。

    鑑於上指相鄰地段之性質屬公產,有必要將該性質解除且視作無主土地歸併為本地區私產。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解除面積為五平方米地段之公產性質,且視作無主土地歸併為本地區私產。該地段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四日發出之第3153/90號地籍圖內以字母“B”標明,而該地圖附於本法規且成為其組成部分。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四日核准

    命令公佈

    護理總督 李必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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