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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41/93/M號法令

公報編號:

35/1993

刊登日期:

1993.8.30

版數:

4027

  • 關於座落銀針里一幅土地脫離公產並以無主土地列入本地區私產內。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1/93/M號法令

    八月三十日

    為履行在澳門銀針里23號——其役門開設在銀針里25號——所定出之新準線之目的,故有必要將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八日發出之第506/89號地籍圖內以字母“B”標明,面積為三平方公尺之地段,交換上述地籍圖內以字母“C”標明,面積為七平方公尺之地段。

    上述之交換對本地區有明顯利益,因可使該地帶定出之新準線得以履行,同時亦可使該地點不致成為不衛生及難以保養之地方。

    鑑於該幅以字母“C”標明之地段屬公產,故有必要解除其公產性質,並隨即以無主土地歸併為本地區之私產,以便依法成為交換之標的物。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解除面積7m2之地段之公產性質,且視作無主土地歸併為本地區之私產。該地段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於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八日所發出之第506/89號地籍圖內以字母“C”標明,而有關地籍圖附於本法規並成為其組成部分。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六日通過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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