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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2/93/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1/1993

刊登日期:

1993.5.24

版數:

2698

  • 關於在官方儀式中須遵守之次序須經總督批示訂定--廢止二月十五日第12/88/M號法令。
廢止 :
  • 第12/88/M號法令 - 規定在官方儀式中應遵守之排名次序。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2/93/M號法令

    五月二十四日

    在官方儀式中應遵守之居先順序現載於二月十五日第12/88/M號法令

    自該法規公佈後,在本地區行政當局公共機關內出現了多次重組,再加上澳門司法體系本地化產生之所有變更,因而已設定之居先順序顯得不合時宜。

    根據第12/88/M號法令生效期間取得之經驗,對上述居先順序適時作出調整存在困難,因為該調整須透過立法途徑為之,而此做法較為費時。

    因此,認為應採用較快捷之程序,即以批示形式設定及調整有關居先順序。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在官方儀式中應遵守之居先順序,由總督以批示訂定。

    第二條——廢止二月十五日第12/88/M號法令

    第三條——本法規自公佈之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二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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