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21/93/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0/1993

刊登日期:

1993.5.17

版數:

2564

  • 開立一特別信貸款項為二億元,作為填補一九九三年本地區總預算支出表內之一項目。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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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41/83/M號法令 - 訂定有關本地區總預算及公共會計之編製及執行,管理及業務帳目之編製以及公共行政方面財政業務之稽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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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21/93/M號法令

    五月十七日

    鑑於外港新客運碼頭原工程計劃之變更及對其成本估計之不足,在重新評估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之出資後,證明該公司對該項計劃之總成本出資過少。

    作為將來基礎設施之主要使用者,上指企業同意再增加澳門幣兩億元之出資。

    由於本地區承擔各項投資計劃範圍內不可預計之一切負擔,故利用上述出資,增加一九九三年度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PIDDA 93)內之撥款,以便對進行中之投資之整體努力作出回應,而本地區可對所資助之特定活動保持高度之靈活性。

    因此;

    鑑於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修改之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將下列金額撥入一九九三年度本地區總預算(OGT 93)收入表之下列項目:

    10-07-03-00 其他共同分享 澳門幣200,000,000.00元

    第二條——根據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改之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之規定,開立澳門幣200,000,000.00元之特別貸項,作為追加一九九三年度本地區總預算內下列項目之開支:

    第四十章

    計劃之投資

    10-00-00-00-02 會合撥款/備用金撥款 澳門幣200,000,000.00元

    第三條——為抵銷根據上條開立之貸項,使用第一條所指之資源。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二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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