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法規:

第20/92/M號法律

公報編號:

52/1992

刊登日期:

1992.12.28

版數:

5999

  • 授予總督立法許可以便設立及管制澳門政府船廠工目特別制度職程。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相關法規 :
  • 第20/92/M號法律 - 授予總督立法許可以便設立及管制澳門政府船廠工目特別制度職程。
  • 第1/93/M號法令 - 設立政府船廠主管人員職程及規章並予以規定。
  •  
    相關類別 :
  • 海事及水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20/92/M號法律

    十二月二十八日

    設立及規範政府船塢主管人員職程的立法許可鑑於澳門總督之建議;

    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之程序;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q)項之規定,第三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d)項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標的)

    授予總督立法許可,以設立政府船塢主管人員之特別制度職程及制定其規章。

    第二條

    (意義及範圍)

    上條所指許可,旨在設立政府船塢主管人員之特別制度職程,其晉程分為三個職階,分別為薪俸點三百,三百一十五及三百三十之報酬,該特別制度職程係根據載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內為一般及特別制度職程而設之原則為之。

    第三條

    (有效期)

    本立法許可有效期為九十日。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五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頒佈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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