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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78/92/M號法令

公報編號:

51/1992

刊登日期:

1992.12.21

版數:

5862

  • 關於訂定赴葡就讀計劃新管制原則--撤銷八月八日第126/88/M號訓令。
被廢止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廢止 :
  • 第126/88/M號訓令 - 通過「赴葡就讀計劃」(PEP)的原則--撤消十二月卅一日第一九五/八六/M號訓令。
  •  
    相關類別 :
  • 行政 - 職業培訓 - 行政公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廢止

    第78/92/M號法令

    十二月二十一日

    施政方針中關於行政及公職政策方面,公務員本地化有適當的準備及雙語普及化是優先的目的。而赴葡就讀計劃是該政策的其中一項優先工具。

    在數年內,一直取得的成果顯示出繼續這項計劃的益處。雖然,承認作出若干增加其效能及改善其運作條件的有貢獻調整是有利的。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總督按《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的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列入澳門公共行政當局公務員本地化及雙語普及化政策的赴葡就讀計劃,葡文簡稱PEP,并具有下列目的:

    a)增進葡語的認識及使與葡萄牙的文化實況建立更好的關係;

    b)使認識葡萄牙公共行政的原則、組織及運作方式,從而更了解澳門的行政體系;

    c)透過培訓課程及專業實習提高專業質素。

    第二條

    (結構和期限)

    一、赴葡就讀計劃每期不少於一年,期內包括以下階段:

    a)準備工作,包括在澳門舉辦的課程及其它活動;

    b)在葡萄牙舉辦的葡語課程;

    c)在葡萄牙及/或在澳門舉辦的行政暨近代公共管理課程;

    d)在葡萄牙及澳門的專業實習。

    二、參與下一階段取決於前階段取得及格成績。

    三、課程與實習均以連串的文化、社會及專業活動予以補充。

    四、實習通常在公共行政機關進行或特別情況透過總督的許可在其它機構進行。

    五、倘有關機關提出有依據的請求,在澳門的實習得予以豁免。

    第三條

    (赴葡就讀計劃的協調工作)

    一、赴葡就讀計劃的協調工作由公共行政暨公職司確保。

    二、行政暨公職司主要負責:

    a)推廣赴葡就讀計劃;

    b)甄選報讀者及按所得成績編制入選者名單;

    c)按照公共機關或其它實體所提出的需要,建議學員的臨時性或永久性派駐;

    d)注視赴葡就讀計劃的實施情況;

    e)審議學員不履行責任的情況,及決定及施行處分;

    f) 完成b)、c)及e)項所指的工作後,呈交總督批准。

    三、行政暨公職司得邀請其他實體或機關對赴葡就讀計劃各階段及活動提供協助。

    第二章

    招募及甄選

    第四條

    (報讀)

    一、具備以下條件的人士得報讀赴葡就讀計劃:

    a)按照選舉法的規定視為澳門出生者或在澳門地區有長期居留者;

    b)具備擔任公職的一般條件者;

    c)具備法律要求的關於填補高等技術及技術職程或同等水平特殊制度職程的學歷或專業資格者;

    d)按照赴葡就讀計劃通告所訂定,證明能講及寫中文者;

    e)符合已在適當時公佈的赴葡就讀計劃通告內的其他條件。

    二、為上款a項所指條件的目的,在外地就讀課程或參加培訓或研究活動的時間,均計算在內。

    三、諳拉丁字母的一種語言視為優先條件。

    四、倘報讀者是行政當局工作人員得有優先權但報讀案卷應附有有關公共機關或機構的領導人許可。

    第五條

    (關於赴葡就讀計劃的通告)

    一、行政暨公職司透過通告,公佈報讀條件及訂定:

    a)報讀的方式、期限和地點及須檢附的文件;

    b)獲取錄要件;

    c)採用的甄選方法;

    d)認為必需的任何其它指示。

    二、通告須刊登於政府公報及本地中、葡文報章最少各一份。

    第六條

    (程序)

    招募及甄選程序由行政暨公職司以下列方法確保:

    a)諮詢有關機關,以訂定將會錄取的報讀者的條件及數目;

    b)分析所收到的報名資料及甄選具備條件和能力修讀赴葡就讀計劃的報讀者;

    c)編制甄選的報告書;

    d)編制連同臨時派駐機關的最後學員名單,並呈交總督通過。

    第三章

    學員

    第七條

    (定義)

    一、有關名單經總督通過,以及關於接受參加赴葡就讀計劃條件的書狀經簽署後,確定入選參加赴葡就讀計劃者稱為學員。

    二、接受參加條件的書狀,應載有向本地區提供連續服務三年的承諾聲明書,該段期間是由派駐往公共機關日起或倘是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復職之日起計算。

    三、上款所指的服務,得向澳門公共行政當局提供。倘學員在該計劃取得及格者。

    四、在總督核准的例外情況下,二款所指服務得向本地區其它實體提供。

    第八條

    (學員的權利)

    一、學員的權利如下:

    a)取得關於赴葡就讀計劃的發展和運作的資料;

    b)修讀所定課程,參與研討會、實習及該計劃所定的其它活動;

    c)在不妨礙第十三條的規定下,在澳門及在葡萄牙獲發放助學金,金額由總督以批示釐定;

    d)免付因參加赴葡就讀計劃而引致的使費;

    e)享有旅程及人身意外的保險;

    f)獲行政暨公職司發給證明書,証明在赴葡就讀計劃取得及格和評核。

    二、上款d項所指的使費包括:

    a)往來澳門與赴葡就讀計劃課程修讀地點的旅費;

    b)在赴葡就讀計劃期間,按照參與該計劃所定的條件獲得在澳門以外的住宿;

    c)按照澳門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有關衛生護理的規定,得在葡萄牙及澳門享有該衛生護理;

    d)赴葡就讀計劃所要求強制性行程的參與。

    三、取得及格的學員而非公共行政當局的工作人員,由修讀該計劃的地點返回後至確定派駐有關機關前,有權收取相等於實習二等技術員的薪俸索引點相應數值的款項,但對特別制度的職程的特別條文則除外。

    四、及格完成赴葡就讀計劃課程的學員用於修讀該課程的時間,計入由澳門公職人員章程規定的入職及晉升時間。

    第九條

    (學員的義務)

    學員的義務如下:

    a)在澳門參加赴葡就讀計劃確實開始前舉辦的籌備會議;

    b)完全修讀赴葡就讀計劃課程,以及參與補充活動,但後者屬隨意參與性質則除外;

    c)參加評核考試;

    d)提交在赴葡就讀計劃期間內要求的報告書及其他作業;

    e)為達至赴葡就讀計劃的目的,應勤奮向學;

    f) 按照本法令第七條二款的規定,應向本地區公共行政當局或同條四款所指的實體提供三年服務;

    g)倘赴葡就讀計劃的學員不履行上項所載責任時,學員所派駐的實體必須立即將此事以書面通知行政暨公職司。

    第十條

    (處分)

    一、無合理解釋而不履行上款所指責任,將引致下列處分的個別或共同施行:

    a)暫停支付助學金;

    b)開除赴葡就讀計劃學籍;

    c)償付全部或部份已耗用的款項。

    二、倘不自願作出上款c)項所指償付,將進行強制性催徵。而總督根據行政暨公職司的建議,訂定償付款項的批示將成為催徵所需要的憑證。

    第十一條

    (與公共行政當局無聯繫的學員)

    一、非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而及格完成赴葡就讀計劃的學員,將按所擁有學歷或專業資格以編制外合約制度進入職程內基本職級第一職階。

    二、上款的規定不妨礙有可能須參加其時開設的考試。

    三、倘所進入職程須以及格完成實習為條件者,在赴葡就讀計劃內進行專業實習的時間,只須有關機關認為適宜時,得計入實習的時間。

    第十二條

    (與公共行政當局有聯繫的學員)

    一、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參加赴葡就讀計劃,不損害本身原法律情況,且所有權利及保證均獲確保,但以下各款的規定則除外。

    二、上款所指學員倘屬確定性委任公務員及在赴葡就讀計劃取得及格,且擁有法律規定的必需學歷或專業資格,得以定期服務委任制度獲委任於較高職程。

    三、參加赴葡就讀計劃期間,不得行使休假權利。

    四、為着各項法定目的,參加赴葡就讀計劃期間,視作在原職位、原職程或原情況確實提供服務論。

    五、參加赴葡就讀計劃,將行中止實習期,但不妨礙第十一條三款的規定。

    六、倘領導及指導職位的定期服務委任於參加赴葡就讀計劃期間告終時,將按照現行法律續期直至該計劃所定的結束日期為止。

    七、倘編制外合約或散工情況於參加赴葡就讀計劃期間告終時,將按照現行法律續期直至上條所指的聘用為止。

    第十三條

    (收受薪俸及助學金的權利)

    上條所指赴葡就讀計劃的學員有權:

    a)收受薪俸,由原屬機關負擔;

    b)在澳門以外地方期間獲發助學金,并與原薪俸併收;

    c)收受原薪俸與第八條三款所指款項的差額 ,倘該款項金額較原薪俸為高。

    第四章

    最後規定

    第十四條

    (負擔)

    赴葡就讀計劃所引致的負擔除上條a項所指的薪俸及第八條二款a項所指旅費由財政司透過為此目的在預算內撥款承擔外,概由行政暨公職司預算承擔。

    第十五條

    (撤銷)

    撤銷八月八日第126/88/M號訓令。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五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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