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74/92/M號法令

公報編號:

44/1992

刊登日期:

1992.11.3

版數:

4471

  • 將六月廿九日第三四/九二/M號法令生效期延遲九十天生效(運輸石油氣罐之重型摩托車載荷箱尺寸)。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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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34/92/M號法令 - 修改六月二十五日第29/90/M號法令附件式中訂定式樣之運輸石油氣罐之重型摩托車載荷箱之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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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危險貨物之運輸 - 交通事務局 - 消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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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74/92/M號法令

    十一月三日

    六月二十九日第34/92/M號法令核准了運送石油氣罐之重型摩托車載荷箱之新尺寸,其內第二條規定自公佈日起一百二十日後開始生效。

    鑑於所訂出之期間太短,使改裝該等車輛遇到困難,因此有需要中止上述法規之生效。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自本法規公佈之翌日九十日期間內中止六月二十九日第34/92/M號法令之生效。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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