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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37/92/M號訓令

公報編號:

26/1992

刊登日期:

1992.6.29

版數:

2550

  • 核准社會工作司使用其標誌。
被廢止 :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相關法規 :
  • 第59/85/M號訓令 - 增設有關公共行政當局之表格及其他一般用途文件之若干指導性措施。
  • 第52/86/M號法令 - 核准社會工作制度及其結構-若干廢止。
  • 第137/92/M號訓令 - 核准社會工作司使用其標誌。
  •  
    相關類別 :
  • 社會工作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本法規已被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37/92/M號訓令

    六月二十九日

    三月十六日第59/85/M號訓令已訂定關於各公共機關使用徽號和標誌的若干原則。

    鑑於澳門社會工作司的職責及其在民間所進行的活動,須有一個專有標誌俾能易於為人識別。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一款b) 項賦予之權,著令如下:

    獨一條——核准澳門社會工作司使用載於本訓令附件的圖案作為標誌,該附件為本訓令的一部份。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八日於澳門政府

    著頒行

    總督 韋奇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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