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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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報》編號:
第1743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一九五六年八月十一日第1363號立法條例所指之澳門大賽車籌備委員會每年所進行之有關大賽車事項免征任何稅款。  《公報》第35期,
1967/09/02
第1742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給與自治機構及具有獨立財政與預算機構之財政會計廳代表委員每月出席費100元。  《公報》第29期,
1967/07/22
第1741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本省各機關不適用物品之處理辦法。  《公報》第25期, 副刊,
1967/06/29
第1740號立法性法規, 在一九六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第1679號立法條例核淮之公地佔用及批給章程內增設數條。  《公報》第25期,
1967/06/24
第1739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澳門工務運輸廳技術人員每日津貼--取鎖一九六四年十一月七日第1648號立法條例暨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第1688號立法條例。  《公報》第25期,
1967/06/24
第1738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六年第1720號立法條例第九條二款(入口證有效使用期。)  《公報》第25期,
1967/06/24
第1737號立法性法規, 條例第二、三、四、五及六條內文(規定有關措施以禁止、預防及制裁用葯物給與狗隻服食或以暴力及其他方式有損道德及人道之行為足以影響本省格力賽狗之結果者。)  《公報》第24期,
1967/06/17
第1736號立法性法規, 解釋一九六六年二月十五日第1697號立法條例第一條內文之意義(規定燃料倉庫之設立雖屬臨時性亦只限在澳門、氹仔及路環指定之地區。)  《公報》第24期,
1967/06/17
第1735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四年第1634號立法條例核准之營業稅章程第十八條二款內文。  《公報》第22期,
1967/06/03
第1734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六年第1720號立法條例第二條內文(有關本省來源貨品之出口事宜)。  《公報》第13期,
1967/04/01
第1733號立法性法規, 在總督府增設一等汽車駕駛員一缺。  《公報》第12期,
1967/03/25
第1732號立法性法規, 海島市市政委員會在未設有辦事處主任一缺時其職務由派駐海島市市行政局助理行政所長負責執行。  《公報》第8期,
1967/02/25
第1731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六年第1703號立法條例(社曾褔利工作)。  《公報》第7期,
1967/02/18
第1730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本省一九六七年度平常預算冊並著由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公報》第53期1966/12/31
第1729號立法性法規, 著在本省機關增設及取消數缺。  《公報》第53期1966/12/31
第1728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水警稽查隊人員出航每日津貼。  《公報》第53期1966/12/31
第1727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海軍軍務廳海軍士兵制服津貼費每月十五元。  《公報》第53期1966/12/31
第1726號立法性法規, 著在郵電廳職員團體內增設數缺。  《公報》第51期1966/12/17
第1725號立法性法規, 著在一九六六年第1710號立法條例第一條及第三條內各增一附款暨修正第四條附款一及附款三內文(直達運制度。)  《公報》第47期1966/11/19
第1724號立法性法規, 除中文外只承認領有合法執照繙譯員所繙譯之外國語文譯本在政府機關及行政機構有效。  《公報》第44期1966/10/29
第1723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編造一九六七年度預算冊應遵守之原則。  《公報》第43期1966/10/22
第1722號立法性法規, 著在一九五九年第1448號立法條例獨一條內增設一附款(關於一九五七年第1398號立法條例第一條所指只限本省英國領事專用之電油入口豁免征稅。)  《公報》第41期1966/10/08
第1721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衛生救濟廳附設專科學校校長及數職員之津貼費。  《公報》第40期1966/10/01
第1720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有關以出口証、証書或葡國來源証出口之本省來源貨品、征收消費稅及証費之各法例予以調整-凡與本立法條例有抵觸之法例概行取消尤其是一九五八年第1430號立法條例、一九六二年第1580號立法條例、一九六三年第1589號立法條例暨一九六三年第1599號立法條例及一九六四年第7519號訓令、一九六五年第7938號訓令。  《公報》第39期1966/09/24
第1719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四九年第1094號立法條例核准之港務局收費表第六五條丁項。  《公報》第37期1966/09/10
第1718號立法性法規, 為利便有關人士倘因臨時性或永久性離澳致停止其收益、利潤、紅利或任何起額入息者得免遵守超額純利稅繳交期限。  《公報》第37期1966/09/10
第1717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在郵電廳散工團體內增設三等助理護士一缺。  《公報》第36期1966/09/03
第1716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幼稚園及中葡小學教育章程-取消一九五二、一九五四、一九六四及一九六五年第1242號、第1325號、第1633號、第1642號及第1681號立法條例。  《公報》第36期1966/09/03
第1715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初級小學教育章程-取消一九五二、一九五四、一九六二、一九六四及一九六五年第1242號、第1325號、第1562號、1633號、第1642號及第1681號立法條例。  《公報》第36期1966/09/03
第1714號立法性法規, 著在郵電廳內增一等科員一缺。  《公報》第35期1966/08/27
第1713號立法性法規, 設立體育發展基金。  《公報》第30期1966/07/23
第1712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旅業與同類行業章程-取消與該章程有抵觸之法例。  《公報》第30期1966/07/23
第1711號立法性法規, 著在救濟處增設副處長二名。  《公報》第29期1966/07/16
第1710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凡持有經濟統計廳發給來源証或其他証件之澳門產品輸往外國時應採用直達紙制度。  《公報》第29期1966/07/16
第1709號立法性法規, 著在郵電廳合約及散工團體內增設數缺。  《公報》第29期1966/07/16
第1708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工務運輸廳一職員真除二等助理管工。  《公報》第26期1966/06/25
第1707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海傍地段批給私人事宜。  《公報》第24期1966/06/11
第1706號立法性法規, 取消一九六四年第1624號立法條例(關於治安警察廳職員派駐澳門及海島市行政局事宜。)  《公報》第22期1966/05/28
第1705號立法性法規, 除一九四一年第701號立法條例核准印花稅章程第一一七條及其附款所指之各種人士外在某種情況下其他公司之僱員因有定期性薪金其繳納收銀印花稅辦法得與政府公務員相同。  《公報》第21期1966/05/21
第1704號立法性法規, 著在本省經濟統計廳內組織一經濟諮詢委員會。  《公報》第21期1966/05/21
第1703號立法性法規, 對於各機關褔利會之會務尤其是財務方面規定劃一及限制之辦法。  《公報》第20期1966/05/14
第1702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一九四七年第983號立法條例核准慈善印花章程附表第二一項所指之三元面額印花(出國護照)於批准後始貼在其申請書上。  《公報》第19期1966/05/07
第1701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有關措施以禁止、預防及制裁用葯物給與狗隻服食或以暴力及其他方式有損道德及人道之行為足以影響本省格力狗賽之結果者。  《公報》第18期1966/04/30
第1700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四九年第1094號立法條例核准之收費總表第三六,九五、九六、一零一及一零五條內文。  《公報》第13期1966/03/26
第1699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管理數機關褔利會工作之數法例予以修正及劃一。  《公報》第13期1966/03/26
第1698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二年第1555號立法條例第三條甲項四及六目、第九條甲項十目暨第五十一條及一其附款一內文(新聞旅遊處章程。)  《公報》第12期1966/03/19
第1697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燃料倉庫之設立雖屬臨時性亦只限在澳門、氹仔及路環指定之地區。  《公報》第10期1966/03/05
第1696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師範學校領導及教授人員之薪津額-取消一九六五年第1693號立法條例。  《公報》第8期1966/02/19
第1695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經一九六二年四月三日第19112號部令修正之第32243號法令第七條及其附款所指典試委員之津貼(師範學校辦理方法)及師範學校之學費。  《公報》第3期1966/01/15
第1694號立法性法規, 著在本省某機關增設及取消數缺。  《公報》第52期1965/12/25
第1693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師範學校領導人及教授之津貼及酬勞費。  《公報》第51期1965/12/18
第1692號立法性法規, 不論有無自治權之政府機構及同等性質團體豁免數項稅款。  《公報》第51期1965/12/18
第1691號立法性法規, 著在一九五七年第1398號立法條例第十七條增加一附款(咖啡出口及轉口准照)。  《公報》第50期1965/12/11
第1690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征收澳門逸園賽狗有限公司賽狗入場卷之稅款。  《公報》第48期1965/11/27
第1689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在某種情況下得享受數種稅項之豁免。  《公報》第48期1965/11/27
第1688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一九六四年第1648號立法條例獨附款所解釋之定義(關於工務運輸廳技術及助理技術團體人員永久性每日津貼)。  《公報》第46期1965/11/15
第1687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四年第1629號立法條例第四條內文(海軍軍務廳福利會)。  《公報》第46期1965/11/15
第1686號立法性法規, 增設郵電廳合約及散工團體職員數缺。  《公報》第45期1965/11/06
第1685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一九六六年度預算冊應遵原則。  《公報》第44期1965/10/30
第1684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取消及增設郵電廳郵差 及電話修理員缺額──取消一九六五年第1674號立法條例。  《公報》第43期1965/10/23
第1683號立法性法規, 調整一九四九年第1094號立法條例核准港務局收費總表。  《公報》第35期1965/08/28
第1682號立法性法規, 增設征收澳門逸園賽狗有限公司入場卷稅款。  《公報》第35期1965/08/28
第1681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五二年第1242號立法條例核准有關章程第二九條及經一九六四年第1642號立法條例獨附款修正之第六條內文。  《公報》第35期1965/08/28
第1680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救濟處職員得享受長俸權利。  《公報》第34期1965/08/21
第1679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及頒佈實施澳門省公地佔用及批給章程。  《公報》第34期1965/08/21
第1678號立法性法規, 訂定適用於《海外行政改革》第五百六十八條所確定或聲明之行政公共利益機構的《稅務豁免制度》。  《公報》第32期1965/08/10
第1677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在西望洋及媽閣區之都市化計劃內只准經營手工業及旅遊業。  《公報》第32期1965/08/10
第1676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澳門市行政新分劃──取消一九三二年第257號立法條例。  《公報》第32期1965/08/07
第1675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四年第1655號立法條例第一條內文(將生活津貼費調整至一九五六年第40709號國令第五八條及其後有關法例所規定之限額)。  《公報》第32期1965/08/07
第1674號立法性法規, 取消及增設郵電廳二等郵差及電話修理生數缺事宜。  《公報》第31期1965/07/31
第1673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經一九六二年第1578號立法條例修正之一九四七年第983號立法條例附屬之慈善印花稅總表第二十三條內文。  《公報》第31期1965/07/31
第1672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嚴厲處罰本省違例廠商之措施──取消一九六五年第7818號訓令第一條修正之一九六四年第7634號訓令第二條附款一及二。  《公報》第31期1965/07/31
第1670號立法性法規, 著在一九六四年第1634號立法條例核准營業稅章程第十六條增設一附款──修正工商業總表內文二項。  《公報》第28期1965/07/10
第1669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一九六二年第1550號立法條例修正之一九四一年第701號立法條例所指印花稅總表第134條內文再修正又修正一九六四年第1623號立法條例第五條附款一內文。  《公報》第26期1965/06/26
第1668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四年第1635號立法條例(關於超額純利稅章程)。  《公報》第24期1965/06/12
第1667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四四年第858號立法條例第四九條附款一內文(關於家庭補助費事宜)。  《公報》第24期1965/06/12
第1666號立法性法規, 著在政府監獄內增設一救濟機構定名為「澳門監犯救濟工作委員會」。  《公報》第23期1965/06/05
第1665號立法性法規, 將位於青洲的土地的兩個地段無償歸屬政府;該兩個地段是位於巴坡沙坊的、已無償批給澳門教區天主教會的土地的一部分。 《公報》第14期1965/04/03
第1664號立法性法規, 核准旅遊社章程。  《公報》第13期1965/03/27
第1663號立法性法規, 著在一九四零年第651號立法條例核准之批地章程第六條內增加二款(在政府公地取用之沙、石及其他物質毋須繳納稅款且得使用政府公地或私人地段安置)。  《公報》第9期1965/02/27
第1662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營業稅章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八條附款二、第二十九條內文並在第十二條內增加一款──增加及修改營業總表內數項。  《公報》第9期1965/02/27
第1661號立法性法規, 調整澳門省郵費總表第四八款A項所規定之數額。  《公報》第8期1965/02/20
第1660號立法性法規, 調整收音機牌照費及罰款。  《公報》第8期1965/02/20
第1659號立法性法規, 根據一九六四年第1635號立法修例(超額純利稅章程)第二條乙項所指純利稅附表第二項規定物業買賣征稅百分之三修改為百分之1.5。  《公報》第7期1965/02/13
第1658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二年第1555號立法條例第十九條附款一內文(關於旅遊基金行政委員會出席証)──取消一九六三年第1586號立法條例。  《公報》第7期1965/02/13
第1657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一九六四年六月二日第1635號立法條例核准超額純利稅章程第十條所指第一二聲明書遞交澳門市公鈔局之期限展期至本年三月卅一日──由一九六五年一月一日起取消所有關於防務稅法例。  《公報》第6期1965/02/06
第1671號立法性法規, 關於一九六四年第1630號立法條例核准市區房屋業鈔章程第廿七條末段所指之征收最低稅額規定在海島市不予實施。  《公報》第29期1965/01/17
第1656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本省財政會計廳稅務稽查職責。  《公報》第2期1965/01/09
第1655號立法性法規, 著將附加薪額提高至一九五六年第40709號國令第五八條及有關法例所規定之數額──修正長期散工薪金。  《公報》第52期1964/12/31
第1655-A號立法性法規, 規定所有財政、行政獨立機關及自治機關散工團體二等職員遞陞為一等職員。  《公報》第52期1964/12/31
第1654號立法性法規, 著本省數機關增設及取消數缺。  《公報》第52期1964/12/31
第1653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六二年第1555號立法條例第四二條獨附款內文關於規定本省戲劇評定及檢查委員會委員之津貼額。  《公報》第52期1964/12/31
第1652號立法性法規, 將位於外港填海區的、面積為1365.00平方米的土地無償歸屬政府;該土地是已批給澳門市政廳的一幅面積為19139.39平方米的土地的一部分。 《公報》第52期1964/12/31
第1655-B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幸運博彩監察處人員及稽查團體薪金表──取消一九六二年第7026號訓令第十六條暨一九六四年第7480號訓令第二條。 《公報》第52期1964/12/31
第1651號立法性法規, 再修正一九六四年第1645號立法條例第一條所修正一九四四年第858號立法條例第四九條第三款內文(公務員家庭津貼費)──取消一九四四年第858號立法條例內文二條並於再修正之內文增加一條。  《公報》第52期1964/12/26
第1650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四一年三月十五日第701號立法條例核准印花稅總章程第五十一條。  《公報》第51期1964/12/19
第1649號立法性法規, 修改一九六一年的第1496號立法性法規第二條、第八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五條(關於批給幸運博彩之事宜)──廢止第1496號立法性法規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及第第四十九條。 《公報》第49期1964/12/05
第1648號立法性法規, 發給日常津貼與工務運輸廳技術及助理技術團體人員事宜。  《公報》第45期1964/11/07
第1645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四四年第858號立法條例第四九條第三項及附款一暨第五二條內文(有關政府公務員家庭補助費發給事宜)──取消一九四五年第908號立法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  《公報》第45期1964/11/07
第1647號立法性法規, 修正一九四零年第651號立法條例通過之政府批地章程第三五條內文(有關建築地段之草圖送審期限)。  《公報》第44期1964/10/31
28/3/2024 19:23:36 WF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