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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公報》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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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77/M號法令, 在一九六九年七月五日第49104號國令第八條多增一款(關於澳門民事登記局公務員對手續費之分享額)。 |
《公報》第31期, 1977/07/30 |
第24/77/M號法令, 訂定在官方儀式中應遵守之席位排列次序。 |
《公報》第31期, 1977/07/30 |
第23/77/M號法令, 修正八月二十八日第三八∕七六∕M號法令第一條b項內文(設立及取消澳門保安部隊內若干職位)。 |
《公報》第28期, 1977/07/09 |
第22/77/M號法令, 核准中葡小學教育章程--撤銷一九六六年九月三日第一七一六號立法條例。 |
《公報》第26期, 副刊, 1977/06/25 |
第21/77/M號法令, 核准幼稚園教育章程--撤銷一九六六年九月三日第一七一六號立法條例核准之幼稚園教育章程。 |
《公報》第26期, 副刊, 1977/06/25 |
第20/77/M號法令, 重新修正十二月二十日第50/75號省令第二條條文(關於市區電話服務收費制度實施期)。 |
《公報》第25期, 1977/06/18 |
第19/77/M號法令, 訂定有關本地區信用機構、旅行與旅遊社及其他行業將可動用外幣之一部份兌給作為外幣貯備總庫之發行銀行之規則--取消七月十一日第二四∕七三號立法條例第九條條文。 |
《公報》第22期, 副刊, 1977/05/28 |
第18/77/M號法令, 在水警稽查隊及治安警察廳兩團體內各增設三等警員數缺並撤銷該等團體內四等警員數缺。 |
《公報》第22期, 1977/05/28 |
第17/77/M號法令, 在十二月三十一日第56/76/M號法令內增設第八條--A其內文為在澳門農林廳增設三等地形測量員一缺(Q)。 |
《公報》第21期, 1977/05/21 |
第16/77/M號法令, 關於經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一○八號立法條例獨一條修正之一九四一年三月十五日第七○一號立法條例核准印花稅章程第七條二款條文,以一新條文代替。 |
《公報》第20期, 1977/05/14 |
第15/77/M號法令, 在澳門法區立契官公署助理人員團體增設一個三等助理員職位(Q)。 |
《公報》第20期, 1977/05/14 |
第14/77/M號法令, 著將海外公務員章程實施有效時而在一九七六年八月一日前所定之退休金與海外補助金合併為獨一之退休金。 |
《公報》第18期, 1977/04/30 |
第13/77/M號法令, 在刑事起訴法庭辦事處人員團體內增設庭差一缺。 |
《公報》第18期, 1977/04/30 |
第12/77/M號法令, 訂定武裝部隊人員在澳門作一般定期服務期內獲晉陞時之情況。 |
《公報》第17期, 1977/04/23 |
第11/77/M號法令, 調整體育委員會主席及秘書兼財務之每月津貼。 |
《公報》第17期, 1977/04/23 |
第10/77/M號法令, 在海軍軍務廳散工人員團體增設數職位。 |
《公報》第16期, 1977/04/16 |
第9/77/M號法令, 重新訂定關於管制對外貿易(經濟廳)之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八六五號立法條例第三、九、三一、四七及六二條條文--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三○∕七三號立法條例及九月二十日第一六○∕七五號訓令均予撤銷。 |
《公報》第15期, 1977/04/09 |
第8/77/M號法令, 修正一月廿九日第4/77/M號法令第一條第三條一款及第四條內文(澳門保安部隊)。 |
《公報》第12期, 1977/03/19 |
第7/77/M號法令, 修正一九六四年六月二日第一六三五號立法條例核准之超額純利稅章程第一○及四九條內文。 |
《公報》第11期, 1977/03/12 |
第6/77/M號法令, 著將享受制服補助金的權利伸展至政府監獄、保安團體之合約人員有效。 |
《公報》第10期, 1977/03/05 |
第5/77/M號法令, 承認刑事起訴法庭之書記兼打字員享有與法院打字員相同之權利與優待。 |
《公報》第6期, 1977/02/05 |
第4/77/M號法令, 訂定有關地區治安服務人員任職澳門保安司令部轄下各軍事化團體之委任規則。 |
《公報》第5期, 1977/01/29 |
第3/77/M號法令, 制訂有關澳門市政廳行車執照稅及招牌與廣告費之繳納規則。 |
《公報》第5期, 1977/01/29 |
第2/77/M號法令, 重新訂定十一月十三日第50/76/M號法令頒行之澳門諮詢會章程第四七條、第四八條、第四九條、第五○條、第五二條及第五三條條文。 |
《公報》第5期, 1977/01/29 |
第1/77/M號法令, 在水警稽查隊增設一女性人員團體又撤銷散工團體內女助理員職位。 |
《公報》第3期, 1977/01/15 |
第58/76/M號法令, 著澳門市政廳及海島市政廳現任市政委員會繼續執行職務直至本地區地方自治機構新代表機關就職為止。 |
《公報》第52期, 副3刊, 1976/12/31 |
第57/76/M號法令, 核准本地區一九七七經濟年度總預算冊並著由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
《公報》第52期, 副刊, 1976/12/31 |
第56/76/M號法令, 在若干機關增設及撤銷數職缺。 |
《公報》第52期, 副刊, 1976/12/31 |
第55/76/M號法令, 著在核准華務廳章程之十月三十日第四七∕七六∕M號法令第七十六條增加數款(人員的轉入)。 |
《公報》第52期, 1976/12/25 |
第54/76/M號法令, 給與澳門保安司令部行政委員會司庫每月損失津貼。 |
《公報》第51期, 1976/12/18 |
第53/76/M號法令, 在消防隊人員團體內增加數職缺。 |
《公報》第51期, 1976/12/18 |
第52/76/M號法令, 修訂海軍軍務廳人員團體。 |
《公報》第50期, 1976/12/11 |
第51/76/M號法令, 規定於一九七六年十二月份發給聖誕津貼予現職、退休或離職等候退休之公務員連同收領恤金人士,均為本地區總預算冊所負擔者。 |
《公報》第49期, 1976/12/04 |
第50/76/M號法令, 實施澳門諮詢會章程。 |
《公報》第46期, 副2刊, 1976/11/13 |
第49/76/M號法令, 核准澳門政府船廠章程--撤銷一九七零年四月二十五日第一八一九號立法條例及一九七○年八月十五日第九三七九號訓令。 |
《公報》第46期, 副刊, 1976/11/13 |
第48/76/M號法令, 經修正再公佈第四八∕七六∕M號法令,該法令係核准澳門經濟廳組織法。 |
《公報》第44期, 副刊, 1976/10/30 |
第47/76/M號法令, 核准澳門華務廳章程。 |
《公報》第44期, 副刊, 1976/10/30 |
第46/76/M號法令, 修正八月十八日第三六∕七六∕M號法令第六條條文(關於年資加給事宜)。 |
《公報》第38期, 1976/09/18 |
第45/76/M號法令, 給予在澳門地區服兵役之軍人以享受退休金之權利及其家屬享受遺屬贍養金之權利。 |
《公報》第38期, 1976/09/18 |
第44/76/M號法令, 著將六月十九日第22/76∕M號法令訂定之家庭補助金伸展至該法令尚未列明之在本地區服務之軍事人員有效。 |
《公報》第38期, 1976/09/18 |
第43/76/M號法令, 設立刑事起訴法庭辦事處團體。 |
《公報》第37期, 1976/09/11 |
第42/76/M號法令, 在國立殷王子中學設立體育運動室。 |
《公報》第36期, 1976/09/04 |
第41/76/M號法令, 訂定雇用官立學校庶務員及幼稚園與小學四等助理員時應考慮之事項。 |
《公報》第36期, 1976/09/04 |
第40/76/M號法令, 規定旅遊基金毋須償還政府對新聞旅遊處業務而作之支付及其他負擔--撤銷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二日第1555號立法條例第二五條二款內文。 |
《公報》第36期, 1976/09/04 |
第39/76/M號法令, 准總督委任宗教團體成員擔任政府承認之葡文小學校校長之職。 |
《公報》第36期, 1976/09/04 |
第38/76/M號法令, 在澳門保安部隊內增設及撤銷數缺。 |
《公報》第35期, 1976/08/28 |
第37/76/M號法令, 設立檢察長公署人員團體。 |
《公報》第34期, 1976/08/21 |
第36/76/M號法令, 規定海外公務員章程第一五○條所指之公務人員各項薪津一如同章程第九一條所列類別合併為獨一之薪俸。 |
《公報》第33期, 副刊, 1976/08/18 |
第35/76/M號法令, 給與衛生救濟廳行政科科長一項津貼。 |
《公報》第32期, 1976/08/07 |
第34/76/M號法令, 關於澳門藝術財產分類事宜。 |
《公報》第32期, 1976/08/07 |
第33/76/M號法令, 著撤銷澳門法院第二辦事處庭差職缺並設助理書記官一缺以代替之。 |
《公報》第30期, 1976/07/24 |
第32/76/M號法令, 給與社會復原所人員享有穿著制服之權。 |
《公報》第29期, 1976/07/17 |
第31/76/M號法令, 按照一九六九年十月二十八日第四九三六七號法令之規定,在澳門教育廳增設學校事務副主任及副視學各一缺,其職級相等於H字。 |
《公報》第29期, 1976/07/17 |
第30/76/M號法令, 規定准許總督對於郵電廳向本地區各銀行作內部借款四百四十萬元出具本地區之保證書。 |
《公報》第28期, 1976/07/10 |
第29/76/M號法令, 修訂一九三三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二八三號立法條例第四條條文(澳門公務員互助會)。 |
《公報》第28期, 1976/07/10 |
第28/76/M號法令, 著將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六∕七五號省令第四條一及二款之規定伸展至在本地區服務之海軍軍人有效。 |
《公報》第27期, 1976/07/03 |
第27/76/M號法令, 著將二月廿二日第七七∕七五號國令暨刊行於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五○號澳門政府公報之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部長會議批示所指之每日津貼費伸展至在葡國公幹有效。 |
《公報》第27期, 1976/07/03 |
第26/76/M號法令, 著在一九六四年五月三十日第一六三四號立法條例核准之營業稅章程附屬工商業總表內增加及修改數項目。 |
《公報》第26期, 1976/06/26 |
第25/76/M號法令, 訂定設有波子機類之娛樂機場所經營規則。 |
《公報》第26期, 1976/06/26 |
第24/76/M號法令, 修訂一九六八年三月十六日第48277號國令第一一條條文(海軍軍務廳福利會)。 |
《公報》第25期, 1976/06/19 |
第23/76/M號法令, 規定各級及各組教員之渡假制度在澳門方面係依照現行海外公務員章程之規定辦理。 |
《公報》第25期, 1976/06/19 |
第22/76/M號法令, 修訂一九四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第八五八號立法條例內文(家庭補助費)。 |
《公報》第25期, 1976/06/19 |
第21/76/M號法令, 規定凡公務員在渡假情況時有權領取基薪及生活補助金連同家庭補助費及居住津貼在內。 |
《公報》第24期, 1976/06/12 |
第20/76/M號法令, 規定澳門保安司令部享有行政自治權。 |
《公報》第24期, 1976/06/12 |
第19/76/M號法令, 規定幼稚園、小學、中學預備班及中學臨時性教師有權領取服務津貼,完全與給予人員團體教師學校暑假之條件相等,但須在教學服務有一百八十天或以上者方可。 |
《公報》第23期, 1976/06/05 |
第18/76/M號法令, 著在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四∕七五號省令第一及第三條內各增加數款係有關政府住宅管理處管理員及立法暨諮詢會辦事處科長(秘書)等職缺之填補事宜。 |
《公報》第23期, 1976/06/05 |
第17/76/M號法令, 在衛生救濟廳增設公共衛生就地人員團體。 |
《公報》第23期, 1976/06/05 |
第16/76/M號法令, 著在本地區司法機構散工人員團體增設三等汽車司機一缺。 |
《公報》第22期, 1976/05/29 |
第15/76/M號法令, 著在澳門增設澳門農林廳。 |
《公報》第21期, 1976/05/22 |
第14/76/M號法令, 著澳門廣播電台改組-凡有抵觸之法例尤其是一九六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八○九號立法條例及七月十八日第三六四∕七三號國令概予撤銷。 |
《公報》第21期, 1976/05/22 |
第13/76/M號法令, 規定在每年六月份給予確實服務之公務員以一筆津貼係相當於同月一日有權領取作為薪金假期或酬勞之月薪,但須至該日確實服務最低限度滿一年者方可。 |
《公報》第21期, 1976/05/22 |
第12/76/M號法令, 修訂九月十八日第二六∕七四號省令第六條b項內文(關於澳門跨海大橋使用費之豁免事宜)。 |
《公報》第20期, 1976/05/15 |
第11/76/M號法令, 修正十月十一日第三六∕七五號省令第四條-B二款內文(關於政府監獄及社會復原所人員之應考條件)。 |
《公報》第19期, 1976/05/08 |
第10/76/M號法令, 給予水警稽查隊潛水科取得有關專科資格之人員以每月危險津貼二百元。 |
《公報》第19期, 1976/05/08 |
第9/76/M號法令, 著將前訂定三十五歲為出任公職之年限予以撤銷。 |
《公報》第18期, 1976/05/01 |
第8/76/M號法令, 著在市政警察內增設數職缺。 |
《公報》第17期, 1976/04/24 |
第7/76/M號法令, 修正九月二十六日第四五○∕七○號國令第三條條文(澳門監獄基金)。 |
《公報》第16期, 1976/04/17 |
第6/76/M號法令, 著將一九七六年度澳門總預算冊特別收入部門增加數科目及相應之款項。 |
《公報》第15期, 1976/04/10 |
第5/76/M號法令, 修訂一九四九年七月廿三日第一○九四號立法條例核准之收費總表-水警稽查隊-第二七節第八○條內文。 |
《公報》第15期, 1976/04/10 |
第4/76/M號法令, 訂定有關辦理選民登記及澳門立法會暨諮詢會成員之選舉應遵規則。 |
《公報》第13期, 副刊, 1976/03/31 |
第3/76/M號法令, 規定凡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具有公民權的公民,保證其得自由行使其宗旨不違背法律或公德的集會結社權,而毋須取得任何預先許可。 |
《公報》第12期, 副刊, 1976/03/23 |
第2/76/M號法令, 修訂十二月十一日第502/72號國令第二條條文該國令係修正一九六六年四月一日第四六九三五號國令第二九條及第三三條條文者。 |
《公報》第12期, 1976/03/20 |
第1/76/M號法令, 規定在澳門不適用有關管制武術之三月三十日第105/72號法令及十一月十七日第813/73號部令 |
《公報》第10期, 副刊, 1976/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