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魔術之都魔術師協會(澳門)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6/2003,有關的條文內容如下:

一. 名稱、性質及限期:

中文名稱:魔術之都魔術師協會(澳門);

英文名稱;Magic Place-Magicians’Association(Macau);

葡文名稱:Cidade de Magia Associação dos Mágicos(Macau);

屬非牟利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

二. 臨時會址:

澳門高園街10-12號粵華花園地下Q座。

三. 宗旨:

本會摯力推廣澳門魔術文化,提高澳門魔術水平,增加澳門市民對魔術之興趣與認識,協助新進人材發展,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加強澳門與國際間交流及聯系,促進澳門魔術邁向國際化,使澳門成為多元化旅遊城市。

四. 會員:

1)會員類別:

1.1 本會定有創始會員、正式會員及名譽會員;

1.2 對魔術有興趣之人士均可申請,經理事會接納者即可成為正式會員;

1.3 創始會員是經本會兩名發起人聯名推薦的正式會員即成創始會員;

1.4 對魔術有傑出貢獻之人士經理事會提名並經大會表決後成為名譽會員。

2)創始會員和正式會員的權利為:

2.1 參加會員大會,並有投票權;

2.2 選舉和被選為本會的各機關成員;

2.3 優先於非會員享用本會提供的服務及參與其開展的活動;

2.4 參與本會的魔術聚會。

3)創始會員和正式會員的義務為:

3.1不作出有損本會或其他會員的行為;

3.2 維護本會的聲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3.3 須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3.4 創始會員及正式會員需繳付會費。

4)名譽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4.1 不作出有損本會或其他會員的行為;

4.2 參與本會的魔術聚會;

4.3 無需繳付會費。

五. 會員大會

1)大會召集:

1.1 會員大會於每年第一季度召開平常會議,通過理事會提交的有關上一年的報告及帳目和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並進行倘有之機關成員的選舉;

1.2 經大會主席、理事會長、監事會長或兩名發起人召集,即可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2)大會組成:

2.1 會員大會由創始會員及正式會員組成;

2.2 會員大會的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是由一名主席、兩名副主席和一名秘書組成;

2.3 主席之職責在於主持大會;

2.4 大會主席須由創始會員中選出;

2.5 副主席之職責在於協助主席及主席因事缺席時代行主席職務;

2.6 秘書之職責在於協助主席及副主席工作及作大會之會議記錄。

3)權限:

3.1 訂定和通過本會的一般方針;

3.2 對於理事會提交的報告和帳目及監事會對有關管理年度作出的意見書進行審議和表決;

3.3 對理事會明確提交的所有事宜進行議決;

3.4 對章程及規章的修改作出決議,監督其執行及解釋其意義,並解決遺漏情況;

3.5 選出和罷免本會機關成員。

4)決議:

4.1 會員大會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會員的三分之二票數通過,但下款的規定除外;

4.2 修改章程及解散本會等決議,均須經會員在特別為該目的而召集的會員大會以五分之四票數通過。

六. 理事會

1)理事會組成:

1.1 本會的理事會由三名至七名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在會員大會選舉時指定;

1.2 理事長和其他至少一名理事需從創始會員中選出。

2)理事會的權限為:

2.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2 根據會員大會訂定的一般方針,通過和執行各項活動及預算;

2.3 管理本會的財產,並以其認為最適當的方式運用;

2.4 把每年度的管理報告及帳目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2.5 製作和通過內部運作規章;

2.6 招請和解僱員工及訂定有關工作條件;

2.7 對設立辦事處,參與其他公司和社團或加入國際組織等事項作出決議;

2.8 對接納及開除會員作出決議;

2.9 將一般管理權及權限授權他人行使,並監督其行使方式;

2.10 為特定和具體的目的,設立受托人代表本會,而相關決議應指明所授予的權限及受托期限;

2.11 履行法律、本章程及規章所授予的其他職責。

3)理事長的權限:

3.1 為本會之法人代表;

3.2 協調理事會的活動,召集及主持相關會議;

3.3 監督對決議正確執行的情況;

3.4 行使章程及其他規章授予的其他權限;

3.5 理事長可以將其權限內的權力授予理事會的任一名理事。

七. 監事會

1)監事會組成:

1.1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其中一名擔任監事長的職務;

1.2 監事長須由創會會員中選出。

2)權限:

2.1 監察理事會的經濟——財政管理情况,並每年向會員大會遞交有關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2.2 監督有關經濟——財政方面的決議的執行情況;

2.3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八. 任期

社團內所有機關成員的任期由就職日起計為四年,並得以選舉的方式連任。

九. 經費

1. 會員激交之會費;

2. 接受有關熱心人士之贊助;

3. 政府有關部門的贊助;

4. 法律規定的其他收入。

十. 機關成員的選舉

在本會成立後,由創始會員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享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招募會員,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在該大會上選出各機關成員。

十一. 會徽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蘇東尼 António José de Sousa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全球華人聯合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7/2003,有關的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本會之中文名稱為:全球華人聯合會。

第二條——本會總部設在澳門,會址現於澳門馬大臣街3號3樓。通訊處為 “澳門郵政總局3085信箱”。本會可將 總址遷移,並可在任何地方設立分會、分支機構、辦事處、工作站或其它形式的實體機構。

第三條——本會宗旨:熱愛國家,關心世界,服務社會,造福人類;推動華文文化發展,積極促進祖國統一,促進為華人商貿發展和合作;為全球華人發展提供多方位的渠道和平臺。

第四條——本會各地成員機構的一切活動和商業行為均應遵守當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之制約,並受其管轄的保護。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其中的成員均在會員大會上以不記名投票選舉方式產生,以出席會員大會多數票通過聘任,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候選名單由創辦人與理事會成員推薦並共同議定,秘書處正式提出交會員大會。本會設創會永久主席、創會永久會員、榮譽主席若干、名譽主席若干、顧問若干。

第六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成員人數必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十一人。會員大會每年第一季度舉行一次,由秘書長於開會前兩星期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全體會員,或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基本會員聯署要求,召開會員特別大會。職權是確定、修改和通過會章;制定會務方針;審議和通過每年的會務和財務報告;選舉各領導機構成員及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七條——聯合會設秘書處,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處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工作部門。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由創會會員擔任。大會休會期間,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代表本會簽署一切法律和財務文件。秘書長工作向會員大會負責。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負責日常的一切會務管理和運作(包括社會、行政、財務及紀律等方面)。由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和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成員人數必為單數,最少七人,最多十五人。理事會會議每月定期召開一次,商討理事會的日常會務工作。理事會秘書長由本會會員大會秘書處秘書長兼任。

第九條——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帳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七人。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本會會員分為會員、永久會員和創會會員;團體會員、永久團體會員和創會團體會。團體會員可派一名代表出席參加本會的會員大會,並根據章程選舉或被選舉進入各個領導機構。

第十一條——凡自願加入本會之團體或個人,必須做到:有情義、守信用、不欺騙、求大同、存小異;認同及自覺遵守本會章程;為促進世界各國之間的商貿發展和合作而努力奮鬥!

第十二條——本會之會員對象為世界各國或地區的華人社團機構;各類合法之社會組織;科研院校;大、中、小之公、私、民營企業;也可以以個人名義參加。凡經各地政府主管機關或行業主管機關批准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世界各地以華人為主要成員組織的社團;個人等。祇要承認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經本會秘書處通過,並繳交所規定之費用便可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十三條——凡加入本會的單位會員均獲發給單位會員證書;以個人名義加入的會員均獲發給附上其姓名、個人資料、照片、編號和識別標記的“會員證”,任何會員須備其“會員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如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並屢勸不改者,經秘書處提出處理決議,即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四條——本會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均可參加本會所舉辦的一切活動,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提名權、選舉權、被提名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可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互通信息,資源共享。並享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且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須按有關規定繳交會費及其它應繳費用,遵守會章和內部規章,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護本會聲譽與合法權益。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將其“會員證”交還本會。若會員未按規定交納會費,或無充分理由不參與本會活動超過一年者,則視為自動退會。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主要的財政來源是入會會費、政府資助及社會的任何贊助和捐贈,作為本會的日常活動經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章程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與正本相符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蘇東尼 António José de Sous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匯景花園業主會

為公布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名稱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之“二零零三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內第1卷第1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景花園業主會章程

名稱

第一條——本會採用之中文名稱為“滙景花園業主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dóminos do Edifício Wui Keng Garden”。

會址

第二條——本會之會址設於氹仔柯維納馬路78號滙景花園第三座地下(N.º 78 Estrada Governador Albano de Oliveira, R/C, Torre III, Edifício Wui Keng Garden, Taipa, Macau)。

宗旨

第三條——本會之宗旨是團結大廈各業主及住客;保障合法權益;發揚互助友愛精神以利業主安居樂業;監察與促進大廈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

成為會員的資格

第四條——凡滙景花園大廈之業主及經授權之住客,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

1. 出席本會全體會員大會;

2. 有投票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4. 享受會員福利。

第六條——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2. 確保大廈本身利益不受損害;

3. 向本會提供聯絡資料(資料保密)。

章程之執行

第七條——任何違反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的行為,或有損本會利益者,理事會可作如下處理:

1. 勸告;

2. 書面警告;

3. 公告於報告欄;

4. 予以追究。

全體會員大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本大廈所有業主組成,具有修改章程、改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十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或五分之一業主聯名要求,亦可召開大會。有關大會會議運作制度,適用《民法典》相關規定。

全體會員大會的職能

第九條——全體會員大會的權限:

1. 審議年度報告及財務報告;

2. 修改章程;

3. 選舉產生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理事會

第十條——理事會由不少於五名而總數永遠為單數執委組成,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由全體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職位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財務、總務等,由理事互選擔任。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主持,理事會成員在擔任職務期間若出售本大廈樓宇,將引致喪失會員資格,其職務增補或變動,需經理事會議決及確認,並就此事項製作會議記錄,刊登於大廈公告欄上,而無須經大會審議。

理事會的職能

第十一條——理事會的職能:

1. 執行全體會員大會的決議;

2. 收集業主、住客的意見;

3. 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4. 召開全體會員大會,開會前十天發出議程,開會後十五天內張貼會議記錄。

監事會

第十二條——監事會由不少於三名而總數永遠為單數監事組成,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由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監事在任職期間若出售本大廈樓宇,則喪失會員資格,其職務增補或變動,需經監事會議決及確認,並就此事項製作會議記錄,刊登於大廈公告欄上,而無須經大會審議。

監事會的職能

第十三條——監事會的職能:

1. 監察理事會之工作;

2. 審查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於氹仔匯景花園大廈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於氹仔

助理員Manuela Virginia Cardoso Tam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Taipa, aos dezasset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três. — A Ajudante, Manuela Virginia Cardoso Tam.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 門 嶺 南 教 育 發 展 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之3/2003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 冊”內,編號為34號,該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 門 嶺 南 教 育 發 展 會

章程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嶺南 教育發展會”,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Educativo Lingnan de Macau”英文名稱為“Lingnan Education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Macau”,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

1. 促進澳門嶺南中學又名嶺南學校之教育事業在澳門的發展,為社會培育人才;

2. 確保澳門嶺南中學又名嶺南學校(葡文:Escola Secundária Leng Nam ou Escola Ling Nam ou Escola Leng Nam;英文:Ling Nam Branch School)及其轄下各校的運作,管理該等學校的財產及物業;

3. 提高教學人員素質和強化該等學校的輔助架構。

獨一附款——經會員大會議決,本會亦可協助澳門地區其他教育機構。

第三條——本會設於澳門白頭馬路一號嶺南中學。

會員、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凡有意為達成本會宗旨作出貢獻,尤其是熱心教育事業關心愛護澳門嶺南中學之人士,不論其性別,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申請入會者須經一名會員舉薦並填妥入會申請表格,而該申請須經理事會審批及決定。

第六條——會員有以下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

b)選舉和被選舉擔任本會職務;

c)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d)享有會員獲給予的福利。

第七條——會員有以下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理事會的議決;

b)竭盡所能為本會的進步及聲譽作出貢獻。

紀律

第八條——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或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者,根據理事會的議決科處以下處分:

a)警告;

b)書面譴責;

c)開除會籍。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完全行使會員權利的所有會員組成,其會議由理事會召集或應半數以上會員向理事會提出申請而召開。

第十條——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有需要時理事會得召集特別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如達召集會議之時間而出席的有投票權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半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多少,即可召開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a)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b)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

c)制定本會活動方針;

d)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報告。

理事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每兩年選出最少三人,最多十五人的成員組成,而數目必定為單數,任滿連選可連任一次或多次。

第十三條——理事會成員互選一名理事長。

第十四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有以下權限:

a)執行會員大會的所有議決;

b)確保本會事務的管理及呈交工作報告;

c)召集會員大會;

d)取得及轉讓動產、不動產,以及訂立勞務給付合同;

e)對是否接受捐助及贈與作出議決。

監事會

第十六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每兩年選出最少三人,最多九人之成員組成,而數目必定為單數,任滿連選可連任一次或多次。

第十七條——監事會成員互選一名監事長。

第十八條——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a)監察理事會的所有管理行為;

b)定期查核帳目及司庫簿冊的記帳;

c)對理事會的報告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財產及收入

第十九條——本會的財產由以下者構成:

a)本會在成立時擁有及嗣後取得的財產;

b)作為嶺南中學又名嶺南學校(葡文:Escola Secundária Leng Nam ou Escola Ling Nam ou Escola Leng Nam;英文:Ling Nam Branch School)校舍及其轄下各校設施的物業;

c)依法可收取的任何其他財產。

第二十條——會員及任何其他公私實體對本會給予的捐贈、資助或津貼,均構成本會的收入。

過渡性規定

第二十一條——在本會成立後五年內須依法律及本章程的規定選舉本會的理事會和監事會。在選出組成本會的管理機關之前,本會之一切管理事宜概由本會的創設會員共同確保。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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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s termos e para os efeitos previstos nos artigos sexto, vigésimo segundo e vigésimo quinto do Decreto-Lei número sessenta e seis barra noventa e nove barra M, de um de Novembro, faz-se público que foi designada a Ex.ma Notária do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para substituir o licenciado António do Nascimento Passeira na prática de actos notariais que, por sua natureza ou por força da lei, só podiam ser praticados pelo notário, substituído, designadamente nos averbamen-tos e na emissão de certificados, certidões e documentos análogos.

A substituição é exercida no domicílio profissional da Ex.ma Notária, substituta,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na Rua do Campo número cento e sessenta e dois, Edifício Administração Pública, primeiro andar.

Macau, aos vinte de Novembro de dois mil e três. — O Advogado e Notário Privado, substituído, António Passeira.


CITIBANK N.A.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03

O Administrador,Alex Li,
Branch Manage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Adonis Ip, Vice-President

凱基證券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根據7月5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法律體系制度第76條之公告)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產負債表

澳門元

損益表由二零零二年一月三十日(開業日)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總經理
吳熹平
財務主管
鄭艷芬

業務報告之概要

本分行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交易中介人業務,於2002年開始運作。本分行隸屬凱基證券亞洲有限公司,乃一間於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註冊之持牌證券經紀商。

鑑於分行成立所需之額外費用及經濟持續不景,分行於本期間錄得少量虧損。總行決定終止澳門分行的業務,並在2003年3月期間通報澳門金融管理局有關意向。

本分行將繼續遵守一切監管規定,以保障客戶資產及利益。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總經理
吳熹平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凱基證券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管理層

本核數師已按照國際審計準則完成審核凱基證券亞洲有限公司澳門分行二零零二年一月三十日(開業日)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帳目 並已於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就該份帳目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書。

本核數師已將隨附的帳目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帳目作一比較。編製帳目摘要為貴分行管理層的責任。

本核數師認為,隨附的帳目摘要與上述經審核的帳目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貴分行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隨附的帳目摘要應與經審核的帳目一併參閱。

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信達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註冊核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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