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四年三月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科技天使投資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5/2024。

澳門科技天使投資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科技天使投資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vestimento Anjo em Ciência e Tecnolog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gel Invest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是由澳門本地和海內外的科技創業者、投資者、專家和機構組成的非牟利團體,且存續期為無限期。宗旨為推動澳門的科技創新和創業發展,促進澳門與粵港澳大灣區和葡語系國家的科技合作和交流,為澳門的經濟適度多元化貢獻力量;通過舉辦各類活動,如科技創新大賽、創業沙龍、投資論壇及創業培訓等,為澳門的科技創業者提供平台、資源、資金和指導,為澳門的科技投資者提供項目、信息、網絡和服務;與內地和海外的相關機構建立合作關係,拓展澳門的科技創新生態圈,增強澳門的科技競爭力和影響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大炮台斜巷8-B號信富花園地下G。如有需要,可經會員大會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最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

(四)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票數,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及政府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嘈格音樂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4/2024。

澳門嘈格音樂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嘈格音樂協會”。

第二條—會址: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679號南方工業大廈第二座9樓B,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到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宗旨:推廣流行音樂,提高本地歌唱者的技術水平,培訓本地表演人才,服務社群。

第四條—性質及存續期: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會員資格: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之澳門居民,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後,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權利及義務: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發表批評和建議,同時須遵守本會章程和執行決議,積極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等。違反章程且嚴重損害本會之聲譽及利益者,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即被開除會籍。

第七條—經費: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資助;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議籌募。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機關: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容需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過半數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過半數的贊同票。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二 公 證 署

量子健身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45。

量子健身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量子健身會”,英文名稱為“QUANTUM FITNESS CLUB”。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力向大眾推廣健康運動,強健體魄的生活習慣,向會員提供健身文化,健康飲食及重量訓練,促進本澳及世界各地健身和鍛煉力量運動愛好者的交流,並舉辦健身體育賽事,以推動健身運動文化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157號祐強工業大廈1樓BB。透過會員大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别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 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生物科學青年協會

ASSOCIAÇÃO DA JUVENTUDE DE CIÊNCIAS BIOLÓGICAS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43。

澳門生物科學青年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生物科學青年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JUVENTUDE DE CIÊNCIAS BIOLÓGICA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YOUTH ASSOCIATION OF BIOLOGICAL SCIENCES”,英文簡稱為“MYAOBS”。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台山中街逸麗花園第六座地下W鋪。可根據需要搬遷會址或另設辦事處。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團結從事生物科學及相關研究的青年,包括但不限於專家、學者、研究人員、教學工作者,以及對該學科有興趣之青年,通過科學交流以推動和普及生物科學的發展和研究,創設青年的科普學習和研究平台,支持特區政府施政,共同努力提高青年的健康水平。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年滿16歲至45歲之澳門居民,可申請為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二)按時繳交會費。

(三)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六條 會籍免除

會員如作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乃至除名的處分。

第七條 會員權利

(一)有權出席會員大會。

(二)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有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和福利服務之權利。

第八條 組織機關

(一)本會組織機關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

(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九條 會員大會之組成及權限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以便通過理事會上年度的會務報告、帳目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不少於總數三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從每次出席會議之會員中選出的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

(三)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議決事項。但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行使會員大會的所有職權。

(五)修改會章之決議,須獲會員大會出席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六)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三名或以上奇數成員組成,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理事會之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之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且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以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為有效的決議方式。

第十一條 理事會職權

(一)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決定及策劃社團之會務。

(二)提交年度管理報告和財務報告書。

(三)行使法例賦予之其它許可權。

(四)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及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決定財務開支,以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三名或以上奇數成員組成,其中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之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且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以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為有效的決議方式。

第十三條 監事會職權

(一)審查本會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二)行使其它被授予的合法權力。

第十四條 本會經濟來源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政府資助、各界人士贊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 法律規範

(一)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第十六條 本會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 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中國澳門匹克球競賽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40。

中國澳門匹克球競賽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匹克球競賽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MACAU PICKLEBALL COMPETI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致力在澳門推廣和發展匹克球運動,匹克球不僅對於體能有所裨益,更能增強人與人之間的交流和連結。本會的宗旨為:1. 推廣匹克球的健康益處和運動精神;2. 舉辦各類型的匹克球賽事和培訓,為澳門市民提供學習和比賽的機會;3. 與國際匹克球組織建立緊密合作,提升澳門在國際體育界的地位;4. 探索將匹克球運動引入學校體育課程,鼓勵年輕一代認識和參與;5. 積極與政府部門和各界合作,為澳門匹克球的持續發展創建良好的環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南京街42-B號皇族9樓A。如有需要,可經會員大會決議,將會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

(四)會員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票數,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 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碳排放審計學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42。

澳門碳排放審計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碳排放審計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23號協華工業大廈5樓B座103室。如有需要,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響應國際的可持續發展方向,實現國家的雙碳目標(碳達峰及碳中和)。凝聚本澳對減少碳排放感興趣之人士,建立專業的碳排放研究團隊,研究包括工程及能源等不同方面的碳排放核算、審計及計量,共同推進澳門碳排放量的達標,及配合澳門特區政府“低碳澳門”之目標。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凡從事或有意向投身於碳排放的計量、核算及有意共同研究減少澳門碳排放可行之執行計劃,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經向本會申請登記註冊,由本會理事會會議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參與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二)按時繳交會費;

(三)不得作出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第七條——取消會籍:

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得由理事會給予警告乃至取消會籍的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長一人。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會員大會解散法人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本會決議,處理會務及組織本會活動,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理事會由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本會會務、財政運作。監事會由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聘請澳門社會各界知名人士分別擔任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之職務。理事會在必要時可增聘上述各級榮譽職銜人選。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繳交的會費,或熱心人士捐贈以及相關機構的資助。

第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及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 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工筆畫協會

ASSOCIAÇÃO DE PINTURA GONGBI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46。

澳門工筆畫協會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工筆畫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INTURA GONGBI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GONGBI PAINTING ASSOCIATION”。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11樓D座。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愛國愛澳,助力推動“以中華文化為主流、多元文化共存的交流合作基地”建設發展,培育澳門工筆畫人才,傳承、保護及大力推廣中華文化藝術,為相關領域愛好者及從業人員提供學術交流、專業培訓和藝術展示的平台。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凡對工筆畫創作具有一定水平,願意遵守會章者,可申請入會。申請者須填寫入會申請表,同時提供有關工筆畫的美術作品照片三張或以上,經理事會評核通過後,方得接納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獲准加入之申請者,須繳納會費,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對本會聲譽作出損害行為,理事會得按其情節輕重,作口頭或書面警告,嚴重者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其責任包括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以及審查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位會長、一位副會長和一位秘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必須由理事會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發出召集書,並在召集書中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的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必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必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一)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有一位理事長、一位副理事長及若干位理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兩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必須獲得出席成員過半數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監事會

(一)本會的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財政收支及日常會務運作。

(二)監事會由至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有一位監事長、一位副監事長及若干位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過半數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及其他

第十一條——本會收入為: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資助;倘有需要,理事會得決定籌募。

第十二條——經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可公推對本會有特殊貢獻或資深的理監事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及榮譽理事。可聘請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藝術顧問,以指導及協助會務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 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國際中醫藥大健康產業發展協會

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A INDÚSTRIA DE GRANDE SAÚDE DE MEDICINA TRADICIONAL CHINESA DE INTERNACIONAL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41。

澳門國際中醫藥大健康產業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一)中文名為“澳門國際中醫藥大健康產業發展協會”;

(二)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DA INDÚSTRIA DE GRANDE SAÚDE DE MEDICINA TRADICIONAL CHINESA DE INTERNACIONAL DE MACAU”,簡稱為“ADIGSMTCIM”;

(三)英文名為“MACAU INTERNATIONAL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BIG HEALTH INDUSTRY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簡稱為“MITCMBHIDA”。

(四)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推動澳門中醫藥大健康相關產業的和諧、多元及可持續發展走向國際,建設互動互惠平台;配合本澳中醫藥大健康相關產業發展需要,組織、團結業界力量,從而實施全面健康管理、建設全民健康。”

第三條——會址:

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6號金來大廈3樓AB座。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一)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澳門居民、各國家及地區之中醫中藥的相關專業學歷或行業經驗者,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會員大會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大會應由理事會按章程所定之條件進行召集,且每年必須召開一次,以通過資產負債表。

(四)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

(五)如理事會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會員均可召集。

(六)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七)大會召開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

第十一條——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 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博雅學社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39。

博雅學社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性質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博雅學社”。

二、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

本會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在澳門草堆街34號。

二、為實現宗旨,可在認為適宜有需要時,經會員大會同意,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三條

宗旨

一、弘揚愛國愛澳,友愛互助之精神,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的歷史文化、藝術及學術交流而努力。

二、研究中國歷史文化及藝術史、推動澳門學術藝術交流、舉辦文化及藝術論壇、開辦相關活動、表演或展覽,提升澳門文化藝術水平。

三、對會員定期組織上指類別之專業培訓活動,提高各會員文化藝術水平。

四、積極推動有利於澳門中華文化及藝術交流並給予支持。

五、促進世界各地就文化藝術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

組織機關

一、本會之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二、本會正、副會長卸任後,可獲聘為永遠會長或永遠榮譽會長;本會理事長卸任後,可獲聘為永遠榮譽理事長,可出席本會理事會議及其他會議並有發言權;本會監事長卸任後,可聘為永遠榮譽監事長,可出席監事會議並有發言權。

三、本會視工作需要,可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會務顧問、研究顧問。

第五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修改章程,但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成票;

(二)選舉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本會會務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及作出相應決議;

(四)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五)審查及批准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及工作報告、年報和會計報表以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二、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且總數必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三、會長及副會長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四、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五、會長及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以及理、監事聯席會議並有發言權。

六、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七、於下列一情況大會被視為有效召集:

(一)第一次召集時,最少一半會員出席;

(二)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八、選舉會長及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時,會員如因事不能到場,可委託其他會員代為投票。

第六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

二、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組成,總人數為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先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長、副理事長職銜由理事互選產生。

三、理事會成員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五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

四、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五、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以及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六、如有需要理事會可設:文化部、藝術部等部門作統籌。

七、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由理事會通過聘任若干專責的顧問。

八、理事會各部、委員會之職權及工作,由理事會在不違反法律及章程規定下另訂辦事細則決定之。

九、理事會職權為: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一切決議;

(二)計劃發展會務;

(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四)開展和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五)領導本會開展工作,籌措本會活動經費;

(六)釐定會員入會基金和會費金額;

(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八)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十、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會長或理事長代表簽署;或經由會議決定推派代表簽署。

第七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會員大會選出,由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組成,且總數必為三名或以上之單數。監事會成員一經選出後,除非出現多於總數三分之一的空缺,否則無需補選。

二、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職權為: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定期審查帳目;

(三)查核本會之財產;

(四)得列席理事會議;

(五)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八條

會議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如有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於需要時召開,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

二、本會各種會議,除法律及章程的特別規定外,均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三、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應積極出席例會及各類會議。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經會員大會通過,作免職論。

第九條

會員

一、凡從事中國歷史文化或藝術相關業務、有志於相關業務或具有相關專業背景之人士,並認同本會章程,經向本會申請,由本會理事會會議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二、會員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享受本會所舉辦的各種活動和福利。

三、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執行及服從本會各項決議;

(二)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四、會員之會費應於本會該財政年度(本會財政年度訂公曆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結算日)內繳交,逾期時,本會得以掛號函催繳之。再三十天後,倘仍未清繳者,則作自動退會論。

五、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六、會員退會自由,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通知退會,由理事會備案。

第十條

財產及收入

一、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之收入只能用於貫徹本會宗旨之活動,不能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用於其他用途。

二、本會之財產及收入來源如下:

(一)會員之入會費、定期會費及捐款;

(二)本會獲得之津貼、捐贈、遺產、遺贈及出資;

(三)工作之收益,例如提供服務,出版刊物或其他活動而獲得之收益;

(四)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之津貼或資助;

(五)本身財產及資本之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益。

三、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四、本會之銀行戶口及有關之財務文件由會長或理事長中任意一人簽署有效。

五、本會經費收支的財務報告必須每年由理事會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十一條

附則

一、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尚未選出前,由創辦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擁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力,並負責籌備首次大會及在該大會上選出本會各機構之成員,並於第一屆領導架構成員選出後即時解散。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三、本會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討論修改,交會員大會通過。

四、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二條

解散

本會須召開會員會議以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可解散。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 Ngai Meng Fai


海 島 公 證 署

澳門橫琴企業聯合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4年2月23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4/ASS檔案組第6號。

澳門橫琴企業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橫琴企業聯合會”,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de Empresas entre Macau e Hengqin”,英文名稱為“The Federation of Macao-Hengqin Enterprises”。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擁護「一國兩制」,愛國愛澳,支持粵澳合作,宗旨為:團結和服務在橫琴投資的有關企業,搭建交流與合作平台,共謀商機,共促發展,推動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及更深入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神父街37號時代工業大廈5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投資或發展,並獲當地政府發給營業執照之企業,並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並經會長同意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七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常務理事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有關機構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澳門豐田(BB)車友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4年2月21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4/ASS檔案組第3號。

澳門豐田(BB)車友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豐田(BB)車友會”;葡文名稱為“Clube de Amigos de Carros Toyota (BB)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Toyota (BB) Car Friend Club”;英文簡稱為“MTBBCFC”。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倡導文明守法駕駛,遵守《道路法典》、尊重其他道路使用者,宗旨為召集及組織本澳對“豐田BB(Toyota BB)”品牌名車有興趣之人士,分享不同年代車種之心得,交流養車、護理及提昇車內外配置的經驗與知識,聯絡世界各地同類型車會進行交流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下環街79 - 81號連發樓5樓E座。如有需要,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 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澳門國際聲樂藝術發展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4年2月23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4/ASS檔案組第5號。

澳門國際聲樂藝術發展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聲樂藝術發展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romotora Internacional de Desenvolvimento de Artes de Música Voc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Vocal Music Art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立足澳門、面向世界,廣泛團結海內外音樂家、藝術家、文化學者及藝術愛好者,推動澳門音樂文化藝術發展,促進澳門與海內外聲樂藝術屆的學習交流。通過舉辦聲樂藝術交流、論壇或比賽等互動活動,組織音樂家及藝術愛好者互相學習,傳播澳門文化特質,弘揚中國文化精神,講好中國故事,促進中外文化交融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倫敦街170號珠光大廈北座11樓V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本會為推動會務發展,得由理事會聯同會長聘請社會上有資望之熱心人士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顧問。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政府資助及任何合法捐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粵港澳大灣區數字化健康管理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4年2月21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4/ASS檔案組第2號。

粵港澳大灣區數字化健康管理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粵港澳大灣區數字化健康管理協會”,中文簡稱為 “大灣區數字化健康管理協會”;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de Gestão de Saúde Digital da Grande Área da Baía de Guangdong-Hong Kong-Macau”;英文名稱為“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Digital Health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推動粵港澳大灣區老齡化社會疾病預防普及。

(二)利用數字化健康管理方式向病人推廣醫療常識及醫學最新發展,提升全民醫療保健養生意識,將「控制疾病」向「維護健康的醫學概念進行轉變」。

(三)促進粵港澳不同醫學領域學術交流,不同醫學理念互補長短,如中西醫學、營養學、老年醫學等線上線下交流切磋。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格斯大馬路壹號湖畔第八座文華薈31樓D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以下會員:

(一)功能會員:具備相關專業學歷或經驗的人士,向病人推廣醫療常識及醫學最新發展。

(二)一般會員:不需要具備醫療專業資格的人士。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澳門中非電商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4年2月21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4/ASS檔案組第4號。

澳門中非電商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非電商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OMÉRCIO ELECTRÓNICO DE CHINA-ÁFRIC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CHINA-AFRICA E-COMMERCE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南街19號華寶商業中心5樓D。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宗旨為:團結澳門與中非國際電子商務領域的單位;有效搭建行業之間的溝通平台,通過開展調查研究、經驗交流或學術研討等活動,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和合作,推動澳門與中非國際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是中非兩地電商行業的企業人士,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 凡違反本會會章、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者,本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及財務報告。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茲證明本文件共6頁與存放於本署第1/2024號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其更改檔案組第2號文件之“兩岸一家親和平促進協會”設立文件及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6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 documento constitutivo e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兩岸一家親和平促進協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2 no maço n.º 1/2024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兩岸一家親和平促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兩岸一家親和平促進協會”,受本章程及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期不設期限。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弘揚愛國愛澳精神,推動國家經濟,共同努力構建和諧社會。宗旨為:團結中國內地、澳門、香港、台灣愛國人士,秉持「兩岸一中、反對台獨」的信念,藉由交流、溝通,宣揚「兩岸一家親」的理念,做好兩岸四地商事、文化、旅遊服務工作,促進團結交流活動,為兩岸和平、長治久安貢獻出本會的力量。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青草街54號宏達大廈地下A,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和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 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私人公證員 張貴洪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0 de Fevereiro de 2024. — O Notário, Cheong Kuai Hong.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澳門法律推廣志願者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簽署設立,其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4/2024-A號“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檔案組”編號1,有關章程文本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法律推廣志願者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名稱為“澳門法律推廣志願者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VOLUNTÁRIOS PARA A PROMOÇÃO DA LEI DE MACAU”,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VOLUNTEERS FOR PROMOTION OF MACAO LAW”,中文簡稱為“法志協”,為一非牟利社團,由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存續期不設限。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團結愛國愛澳的法律人士開展公益活動,向公眾推廣法律知識,促進澳門法律的普及工作,提升志願者服務社會的能力和責任感。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18號澳門日報大廈12樓。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在澳門以外地區設立辦事處。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具有法律專業的相同學科學歷、或在讀法律專業、或正在從事與法律推廣相關工作的人士,認同本會章程及註冊成為志願者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除享有之各項權利外,尚有: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與討論及表決會務;

三、按照會章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獲得本會提供的資訊和資料;

五、參與本會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除應遵守法定之各項義務外,尚應: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服從及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及合法權益,不做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與利益的行為;

三、積極參與、支持及推動會務工作及活動。

第七條

會員資格的喪失

下列情況下會員將喪失會員資格:

一、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以終止會籍;

二、嚴重違反本會宗旨、不執行本會決議或嚴重破壞本會聲譽。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和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倘若會長缺席或不能視事時,經會長授權,由其中一名副會長代表會長或代履行其職務。

第十條

權限

會員大會有以下權限: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三、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四、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五、通過邀請傑出人士擔任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及會務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六、開除會籍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

七、行使法律或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

一、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一)平常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召開會員大會須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之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二、會員大會在第一次召集時須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方能召開,若當時出席的會員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會員的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三、會員大會的決議,以超過出席者之半數之贊同票通過;

四、議決章程之修改,但須獲出席會議會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才可通過;

五、議決本會之解散,但議決須由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並設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責

一、制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三、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項専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負責人;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帳目和監事會之意見書;

六、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劃,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七、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八、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

九、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責

一、監事會負責監督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

二、對本會財產及帳目進行監察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供意見;

三、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四、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代表本會之方式

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會長或理事長簽名即可代表本會。

第十七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自會費、捐贈、利息、籌募及其他收益。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鄺玉球


私 人 公 證 員

CERTIFICADO

粤港澳創新創業交流協進會

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E PROMOÇÃO DE INOVAÇÃO E EMPREENDEDORISMO DE GUANGDONG-HONG KONG-MACAU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EXCHANGE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desde 17 de Setembro de 2021, sob o n.º 1, a fls. 1,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referente ao ano 2021, o act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a qual se rege pelos seguintes Estatutos:

粤港澳創新創業交流協進會章程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粤港澳創新創業交流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Hong Kong-Macao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Exchange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e Promoção de Inovação e Empreendedorismo de Guangdong- -Hong Kong-Macau”。

第二條

(宗旨)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宗旨為擁護「一國兩制」,傳承「愛國愛澳」精神,為粵港澳大灣區的發展,打造優質育人平臺,以促進廣大創業者運用社會資源、互相交流、團結互助、互作共贏,實現就業、創新創業及培育人才,並加強創業者跨領域及地區合作,共同協助創業者成長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204號南光大廈11樓G,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一、凡贊同本會章程之宗旨並符合本會所訂標準的任何具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以及義務)

一、本會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退會權,亦有權出席會員大會,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和參與本會舉辦一切活動。

二、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決議的義務。

三、本會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由理事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組織機構

第六條

(組織)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亦負責: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審議監事會提交相關的報告或意見書;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選任,每屆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由會長主持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在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通知書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請求時,理事長亦可建議召閞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在第一次召集時只能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六. 若不達上款所指的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只能在召集通知書所指的第二次召集通知書所指的第二次召集日期及時間內舉行,但第二次召集與第一次召集的時間的相隔不得少於半小時。

七、經第二次召集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八、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議會員的絕對多數票,但屬以下兩款所規定的情況除外。

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十、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亦負責本會行政管理,並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會員所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不可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理事會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或意見書。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會員所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可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一、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長簽署,或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為此而特別委任的其他理事會成員簽署,方為有效。

二、 上款之規定不排除理事會決議其他簽署方式。

三、 本會亦須對理事會透過委任的受託人依理事會所定的權限及規定所作的行為負責。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於社會各界人士贊助,倘若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

(附則)

一、本章程倘有其他遺漏,則採用《民法典》內有關社團的法規處理。

二、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

三、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四、在本會各機構產生之前,本會的運作由創立會員確保。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3 de Fevereiro de 2024. — O Notário Privado, Luís Filipe Oliveir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茲證明:

壹 — 附於本證明之影印本與正本一式無訛。

貳 — 該影印本取自載於本署“2024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4卷第1號文件之《中歐國際工商學院珠澳校友會》設立章程。

叁 — 本證明共10頁,均蓋上鋼印為 據,並由本人簡簽。

CERTIFICO:

Um — Que a fotocópia apensa a esta certidão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is — Que foi extraída neste Cartório do original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E ZHUHAI-MACAU DA ESCOLA INTERNACIONAL DE NEGÓCIOS CHINA EUROPA», arquivada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 do maço n.º 1/2024 de Depósito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Três — Que no seu conjunto constitui um documento de 10 folhas autenticadas com o selo branco e por mim rubricadas.

中歐國際工商學院珠澳校友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歐國際工商學院珠澳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e Zhuhai-Macau da Escola Internacional de Negócios China Europa”;英文名稱為“China Europe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chool Zhuhai-Macau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場北大馬路267號金景花園金海,銀海15樓M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是一個存續期為無限期的非牟利團體,本會宗旨是:

一、弘揚愛國愛澳愛校的精神,促進校友對國家及澳門的認識和關注;

二、聯繫和團結校友,促進友誼,加強校友與母校間的聯繫;

三、關注母校及澳門教育事業之發展,舉辦對加強校友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的各種活動;

四、關心社會,與其他社團及組織發展友好合作關係。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並曾在中歐國際工商學院就讀或工作的珠澳人士,均可申請為本會正式會員,經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正式會員。

二、凡對本會的發展有所貢獻或在高等教育領域內有成就的人士,經大會會長提名,並經理事會決議及邀請,可成為本會永遠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等職務。

三、凡曾就讀於中歐國際工商學院的相關人士,以及曾就職或現職於中歐國際工商學院的相關人士,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特邀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一. 投票權;

二. 被選舉權;

二. 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福利;

四. 遵守會章,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五. 推動會務發展;

六. 繳納入會費及年費;

七. 凡破壞本會聲譽及規條,無故欠交會費一年之會員,經大會核實後均會被除名,會費絕不會退還。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各項會務方針;審查及批准理事會之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召集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如有需要,可設財政、秘書各一名。理事會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和策劃各項會務。

四. 理事會召開會議時,須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而各項決議須經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召開會議時,須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而各項決議須經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條

會議

一.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並至少於開會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上應列明開會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未足半數會員出席,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召開。

二.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決議須經過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的贊成票始為有效。

三.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始為有效。

四. 解散本會之決議,則須經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通過始為有效。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各界人士及任何其他實體、機構之贊助和捐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時,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潘世隆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8 de Fevereiro de 2024. — O Notário, Marcelo Poon.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聽障人士協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4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石仔堆巷33號美居廣場第一期第一座至第四座AR/C,倘需要時,可透過會員大會的決議更換會址。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 Ngai Meng Fai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培正中學教育協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存放於本署1/202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5號,該協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本證明書之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培正中學教育協進會

章程修改

澳門培正中學教育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全文如下:

“澳門培正中學教育協進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培正中學教育協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POIO À ESCOLA SECUNDÁRIA PUI CHING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PUI CHING MIDDLE SCHOOL SUPPOR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高士德馬路七號培正中學。

第三條 – 宗旨

本會旨在確保澳門培正中學及本會獲發執照開辦的其他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的運作,促進學校的校務發展,並藉此宣揚基督教教義。

第二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 入會

有意入會者由理事會一名成員推薦及填妥入會申請表格,經會員大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會費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舉擔任本會組織架構成員;

(二)對本會會務提出意見或建議;

(三)參加本會會員大會及作出表決;

(四)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及獲得本會提供的資訊。

第六條 –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推動會務的發展;

(三)依時繳納由理事會決議的會費;

(四)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不得做出任何損害本會聲譽與利益的行為。

第七條 – 會籍的喪失及會員權利的中止

一、會員有退會的自由,退會者須向理事會提交終止會籍的書面通知,已繳納的費用概不退還。

二、會員如有不履行本章程規定的義務或違反本會作出的有效決議又或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建議及經會員大會通過,可給予口頭警告、書面譴責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被終止會籍者已繳納的費用概不退還。

三、會員欠繳會費超過一年或以上者,中止享有一切會員權利,補交欠費後方得恢復權利。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 – 組織架構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的權力機構,由完全行使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有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及秘書一人,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依法進行召集。如有特別事故,可應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的請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四、會員大會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之情況方可作議決;倘若在原召集會議時間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於原召集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均可作議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會員大會職責為:

(一)訂定本會的方針;

(二)修改本會章程;

(三)核准本會內部規則;

(四)選舉及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五)審核及通過本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六)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會務執行機構,負責會務工作。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財政一人及理事若干人,成員為單數,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的職責為:

(一)確保學校符合法律及其章程規定所需的條件運作;

(二)制定、修改和公佈學校章程及校董會章程;

(三)確保本會與學校的財政獨立;

(四)核准學校的預算;

(五)確認並向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提交學校會計賬目;

(六)設立校董會,並確保校董會根據法律及其章程運作;

(七)委任和免除校董會的成員並通知教育及青年發展局,以及向該局提交被委任成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八)對外代表學校;

(九)執行本會會員大會的所有議決;

(十)召集本會的會員大會;

(十一)對是否接受捐助、資助及贈與作出議決;

(十二)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 監事會

一、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職責:

(一)查核本會賬目;

(二)核對本會財產;

(三)指派代表列席理事會會議;

(四)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選舉

第十二條 – 選舉

本會各機關成員的選舉每年舉行一次,以普通、直接及記名投票方式選出。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三條 –本會經費

一、本會的經費由會費、會員自願捐贈以及熱心人士、公共或私人機構的贊助及資助。

二、未經理事會同意,本會會員不得向外籌募經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 附則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倘有未盡善處,由理事會草擬修改建議並提請會員大會議決。”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茲證明本文件共4頁與存放於本署第1/2024號設立社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創立財團之經認證文書及其更改檔案組第1號文件之“普密祠同心慈善會”更改章程原件一式無訛。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4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普密祠同心慈善會”,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1 no maço n.º 1/2024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更改章程

簽署人聲明:

於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舉行之普密祠同心慈善會社員大會中,通過决議,更改章程第一條。

透過本文書,正式更改章程第一條,該條款更改後如下:

第一條

1. 本社團名稱為「澳門南海觀世音慈善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aridade Nanhai Guanyin de Macau」。

2. 本社團為非牟利私法人,存續期為無確定期限。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6 de Fevereiro de 2024.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澳門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平常股東大會召集通告

依照法律及本公司章程之規定,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編號590(SO),茲定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假座本公司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澳電大樓”十四樓,召開股東大會平常會議,議程如下:

1. 討論及表決2023年度董事會之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2. 討論及表決由董事會建議有關盈餘之運用;

3. 選舉監事會成員;

4. 討論和表決澳電自有股份之取得;

5. 與本公司有關之其他事項。

議程內,第1及第2項之相關文件,各股東均可於辦公時間內向本公司查閱。

此致

各股東台照

股東大會主席何超瓊 啟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澳門


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

註冊編號9578(S.O.))

股東會議召集書

本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第十七條之規定,謹定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下午三時三十分,於公司總址位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18樓會議室召開平常股東大會,大會議程如下:

一. 審議及表決董事會提交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算之報告及賬目、監事會及核數師報告之意見書;

二. 審議及表決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營業年度盈餘運用之建議;

三. 董事會成員之解任及任命之追認;

四. 選舉機關成員;

五. 討論和審批公司章程之修訂;

六. 與本公司有關之其他事項。

二零二四年二月廿八日於澳門

股東大會主席團主席

中國航空(澳門)一人有限公司

(由朱派波代表)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召 集 書

依照法例及本中心章程,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將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位於上海街175號中華總商會大廈7字樓,中心總辦事處演講廳召開社員大會平常會議和特別會議。特別會議在平常會議完畢後隨即進行。

平常會議議程如下:

1. 審議2023年度中心工作報告;

2. 審議2023年度中心財務報告;

3. 就2023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聽取監事會意見;

4. 其他事宜。

特別會議議程如下:

1. 選舉中心2024-2026雙年度機關成員。

根據本中心章程第十九條第二項,屆時若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將於上述指定時間一小時後,即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無論出席社員的人數及其代表的股份多少,會議均視為有效。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

大會主席 徐偉坤


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

股 東 大 會

會 議 召 集 書

根據組織章程第十三條規定,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之編號為3053號,164頁,第C8簿冊,現定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二時在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世界貿易中心9樓,召開股東大會平常會議,議程如下:

(一) 審議及批核有關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董事會報告書、已審計賬目、盈餘運用及監事委員會之意見。

(二) 解決其他應辦事宜。

澳門,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股東大會主席 廖 僖 芸


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

召 開 會 議 通 知

普通股東大會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下午三時正

本人根據公司章程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召開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登記編號:3307 SO)股東大會普通會議。會議定於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正在位於澳門氹仔偉龍大馬路機場專營公司辦公大樓五樓公司住所內舉行,會議議程如下:

一. 公司機關成員之選舉及有關薪酬事宜;

二. 就有關二零二三年度由董事會通過的報告書和帳目(其中包括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進行議決及審議監事會的報告書及意見書;

三. 就盈餘之運用進行議決;

四. 議決根據第16/2023號法律規定修改公司章程;

五. 議決增加公司資本;

六. 議決有關橫琴貨站項目的協議及相關事宜;

七. 其他與公司業務有關事項。

有關以上資料及文件已存放在本公司法人住所供查閱。

澳門,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股東大會主席團副主席 施雨林


SOCIEDADE DE CONSTRUÇÃO E FOMENTO PREDIAL

GOLDEN CROWN, S.A.R.L.

CONVOCATÓRIA

Nos termos legais e estatutários, é convocada a Assembleia Geral Ordinária desta Sociedade para reunir no Avenida dos Jardins Oceano, n.º 388, Edifício Jardins do Oceano, 4 andar, Taipa, em Macau no dia 25 de Março de 2024, pelas 16:00 horas, com a seguinte ordem de trabalhos:

1 - Discussão e aprovação do relatória, balanço e contas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da Sociedade, referentes ao ano económico de 2023, e do respectivo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2 - Eleição de membros dos órgãos sociais; e

3 - Tratar de outros assuntos de interesse para a Sociedade.

Macau, 6 de Março de 2024. — O Presidente d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Ho Hao V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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