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青年滑板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1/2024。

澳門青年滑板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滑板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Juvenil de Skat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Youth Skateboarding Association Macau”,英文簡稱為“YSAM”。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且存續期為無限期。宗旨為在澳門推廣滑板體育運動,培養澳門的滑板人才及發揚與滑板有關的文化。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35號環球工業大廈3樓A。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二)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包括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而決議取决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爲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需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爲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由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及政府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青年音樂與藝術交流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10/2024。

澳門青年音樂與藝術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音樂與藝術交流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Intercâmbio de Música e Arte para Joven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Youth Music and Art Exchange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會址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見眼圍27號A地下。

2. 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

(一)通過積極舉辦學術交流活動,將國際優秀人才引入澳門,提高澳門藝文產業的水平與促進相關發展;

(二)促進並加強與大陸地區及海外僑胞中的音樂組織和音樂家的聯繫和往來,加強各地區之間的文化交流活動;

(三)蒐集、整理及研究歐洲古典音樂的文化遺產,並將研究成果保存於澳門地區。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1.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且有意在澳門當地開展音樂創作,表演,教學,翻譯,對外交流與音樂普及等工作的音樂家或音樂愛好者,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入會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本會會員。

2. 凡對澳門音樂事業有特殊貢獻的外國音樂家和華僑音樂家,經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可授予榮譽會員的稱號。

第六條 權利及義務

1.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a. 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的權利;

b.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c. 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d. 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2.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a.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b. 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c.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d. 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e. 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七條 經費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1. 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2. 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3. 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可由理事會決定籌募。

第八條 會員之退出

1. 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

2. 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或因違法犯罪觸及刑律者,經理事會決議後,可被撤消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九條 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報告。

2. 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惟會長連任原職不得超過兩屆。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其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由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如理事長無暇,由副理事長依次代行理事長職務。

3. 理事會每年召開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4. 理事會設總務部、聯絡部、文康部、工商事務部、財務部、交際部。

第十二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定期審查帳目及對有關年報及帳目製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及秘書一名。

3. 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創立人

1. 本會創立人為老仲明及湯晴憲。

2. 創立人之會員資格不得被廢止,除非其本人自願退會,否則即使會員大會之絕對多數票的廢止決議亦屬無效。

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科學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四年二月七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35。

澳門科學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科學促進會,英文名稱為MACAO SCIENCE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SP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遵守澳門特區基本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堅持民主辦會原則,開展學術上的自由交流。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團結澳門科學技術與科學教育的工作者,加強與國內科學教育與研究相關學會的聯繫以及國際各國相關學術團體的交流與學習,積極開展科學及科學普及領域的研究,開展國內、國際學術交流。為澳門特區科學教育與研究相關工作者提供一個良好的工作和交流平台,切實提高澳門特區各級學校的科學研究及科學普及教育的質量,為推進澳門特區的經濟發展和特區政府的科學施政做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墨山街14號華生大廈4樓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絶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四年二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 Ngai Meng Fai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代建行業協會

為公佈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已透過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而設立,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及章程已存放於本署的《公證法典》第四十五條第二款f)項所指的編號為1/2024號的檔案組內,文件編號1。規範該社團的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代建行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之名稱:

中文名稱為“澳門代建行業協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INDÚSTRIA DE CONSTRUÇÃO AGENTE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MACAU AGENT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擁護「一國兩制」,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弘揚愛國愛澳核心價值,團結澳門行業成員,促進會員和同業之間的合作和聯繫;推動澳門代建行業發展,為業界與政府之間溝通搭建平台;協助業界把業務拓展至國內及國際市場;推動粵港澳大灣區代建行業健康有序地發展,組織對外交流活動,增值會員以及擴闊眼界。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 411-417號皇朝廣場4樓F座。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從事代建行業或具有相關經驗,且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或法人,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預先通知。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及本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四)會員如有違反,視乎有關情節之嚴重性,經理事會議決後,得作出書面警告、暫停會員資格或開除會籍的處分。如有需要,可經理事會建議,並由會員大會議決解任有關會員在本會所擔任的職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會員大會負責:1. 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2. 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3. 修改本會章程及内部規章;4. 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經第一次召集後,須最少有全體會員的二分之一出席,方可議決;若人數不足,會議延後半小時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即可議決。

(四)會員大會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内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分組,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1. 召集會員大會;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3. 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4. 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提出建議。

(四)理事會之會議,須在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之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1. 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和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2. 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3. 審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核對;4. 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況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會員會費;二、政府機構及各界的贊助捐款。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

第十條——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

第十一條——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此目的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七章

簽名方式

第十四條——簽名方式

(一)當涉及經常事務性文書及信函時,須由會長或理事長任一人簽署;

(二)當涉及其他合同或文書時,則由會長或副會長及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共同簽署;又或由理事會決議指定的代表簽署。

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趙崇明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音樂藝術交流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六日,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9/2024。

澳門音樂藝術交流協會

修改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且存續期為無限期。宗旨是為本澳市民舉辦各項與音樂及藝術有關之活動,從而推廣澳門的音樂及藝術文化。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137至145號寶豐工業大廈1樓B座R3室。

第三章

本會機關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一條——(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五章

解散

第十四條——(一)保持不變

(二)廢除

二零二四年二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黃海滔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揭陽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3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四條——一、本澳揭陽籍或認同本會宗旨的工商界人士及相關商號,均得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商號會員兩種。

(一)個人會員:凡具本澳或內地營業執照之工商企業、商號之僱主或其合法代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理事會會議批准得成為個人會員。

(二)商號會員:凡具本澳或內地營業執照之工商企業、商號、工廠等,經本會會員介紹,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商號會員,每商號會員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商號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

二、(保持不變)

三、(保持不變)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本澳會員得推選為會長、理監事成員,來自內地會員得推選為顧問、部委成員,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凡自動退會、喪失或被開除會籍者,不得再享受或繼承本會一切權利。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策劃各項會務。

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五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 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中小型企業聯合總商會

ASSOCIAÇÃO COMERCIAL FEDERAL GERAL DAS PEQUENAS E MÉDIAS EMPRESAS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3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P404。本會可在任何地方設立分會、辦事機構或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並由會員大會授權理事會辦理會址搬遷事宜。

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 Ngai Meng Fai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幹細胞研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存檔於本署202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03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四條——本會地址:澳門南灣大馬路815號才能商業中心21樓A。

第十七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出五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理事長。理事會的職權是:(保持不變)

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魏明暉 Ngai Meng Fai


私 人 公 證 員

“ASSOCIAÇÃO DOS PENSIONISTAS DA 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abreviadamente designada por “APAMCM”

“澳門金融管理局退休人員協會”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desde 5 de Fevereiro de 2024 e sob o n.º 1 do maço n.º 1 do ano de 2024,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se ach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o documento de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identificada na epígrafe relativa ao artigo vigésimo, do teor seguinte:

Em conformidade com a deliberação de todos os associados fundadores, é rectificada a versão em língua chinesa do artigo 20.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OS PENSIONISTAS DA 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abreviadamente designada por “APAMCM”, em chinês “澳門金融管理局退休人員協會”, que passa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第二十條

修改章程

本章程祗可由為此目的而召開的會員大會修改,並須獲得四分之三的出席者決議通過.

私人公證員 歐安利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6 de Fevereiro de 2024. — O Notário, Leonel Alberto Alv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JAZZ CLUB DE MACAU (JCM)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outorgado em 6 de Fevereiro de 2024,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º 1 do Ma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n.º 1/2024-B,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s décimo quarto e décimo oitavo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os quais passarão a ter a redacção constante do documento anexo:

CAPÍTULO VII

ASSEMBLEIA GERAL

ARTIGO DÉCIMO QUARTO

A Mesa da Assembleia Geral tem a seguinte constituição: Presidente, Vice-Presidente e Secretário.

CAPÍTULO VIII

DIRECÇÃO

ARTIGO DÉCIMO OITAVO

1. A Direcção, órgão colegial de gestão da associação é composta, por um número Ímpar de membros, com o mínimo de três e um máximo de sete, tendo obrigatoriamente um Presidente, um Vice-Presidente, um Secretário e Vogais, quando existirem.

2. O JCM obriga-se externamente com a assinatura de dois membros da Direcção, sendo sempre necessária a assinatura do Presidente.

Na parte restante, os estatutos mantêm-se inalterado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6 de Fevereiro de 2024. — A Notária Privada, Ana Soares.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顏氏宗親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協會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3/202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册”內,該協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顏氏宗親會

章程修改

“澳門顏氏宗親會”,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DE CLÃ NGAN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NGAN’S CLA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根據於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會員大會之決議及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及《公證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三章第九條第一款內容如下: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及(三)保持不變。”

二零二四年二月八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曾新智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GERAL DE AUTOMÓVEL DE MACAU – CHINA,

abreviadamente em português, “A.A.M.C.” e, em chinês, “中國 – 澳門汽車總會”e, em inglês, “AUTOMOBILE GENERAL ASSOCIATION MACAO — CHINA”

Certifico que desde 16 de Fevereiro de 2024 e sob o n.º 1 do maço n.º 1 do ano de 2024,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se acham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os estatutos actualizados, em virtude de alteração dos mesmos, da Associação identificada em epígrafe.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e tem 4 (quatro) folhas.

中國 – 澳門汽車總會

ASSOCIAÇÃO GERAL DE AUTOMÓVEL DE

MACAU – CHINA

(EM ABREVIATURA: A.A.M.C.).

社團登記編號為218

修改章程

第二條 – 會址設在澳門友誼大馬路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地下;辦事處設於路環石排灣馬路小型賽車場;本會亦可根據需要設立其他辦事處或遷到澳門其他地方。

第三條 – 宗旨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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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配合澳門特區政府推廣文娛、體育、賽車文化及一切相關的品牌文創發展工作及銷售有關產品。配合國際汽聯所有的工作及發展方向;

4. 提供福利、設施及培訓給予各屬會及會員享用,包括餐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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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其他事項,按照出席屬會過半數票決定,當有需要時大會主席則投決定性一票。大會主席有權簽署本會一切行政文件,包括代表本會對外簽署所有文件、報價單、合同及協議書。

第二十條 – 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以及八名理事委員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所有成員均在會員大會中選舉產生。如有理事會成員未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會決議補替人選直至該屆任期屆滿。

第二十二條 – 理事長有以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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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理事長權限可透過理事長簽署授權書轉移。

第二十四條 – 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兩次,由理事長召集。如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理事會在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理事之過半數票,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6 de Fevereiro de 2024. — O Notário Privado, Pedro Leal.


中國建設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黃霞

會計主管

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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