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4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憲法文化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2/2023。

憲法文化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的中文名稱為“憲法文化促進會”,中文簡稱為“憲法文化”,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para a Promoção da Cultura Constitucional”,英文名稱為“Constitutional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獲多利中心9樓B。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推廣憲法及文化,以及促進憲法與文化的融合。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入會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章程,且對促進憲法文化感興趣的人士,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同時亦可參加本會活動及享受福利。

(二)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參與及協助活動,以及在繳交會費後,方可行使權利。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並由所有會員組成;有權修改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包括一名主席、若干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主席團可派員出席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會議,會長有權主持會員大會及代表本會。

(三)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員大會會議,由理事會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以重大或特別事項為由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可於半小時後作出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五)一般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絶對多數票,修改章程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一名理事長、各若干名副理事長及理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年召開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的日常運作及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設一名監事長、各若干名副監事長及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各界人士贊助及政府資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二條 會徽

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一 公 證 署

澳門足球守門員發展促進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01/2023。

澳門足球守門員發展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足球守門員發展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ao Desenvolvimento dos Guarda-redes de Futebol em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Football Goalkeeper Development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台山中街逸麗花園第六座30樓AW。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

(一) 推動本澳足球守門員間交流活動的發展;

(二) 舉辦關於國際、國內、專業及業餘的足球比賽,促進足球文化的交流;

(三) 開展體育活動,提高本澳足球水平;

(四) 通過參加或籌備活動,從中發掘青年人的潛能,為青年人提供體育活動之交流平台,達到推廣本地體育、文創及貢獻社會的效果,並在各活動中弘揚愛國愛澳的精神。

第四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為無限期。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 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和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

2.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七條 經費

本會財政收入源自會員繳交的會費、熱心人士及機構的捐贈及資助; 倘有需要, 理事會得決定籌募。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 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2. 會員大會設一主席團,其成員由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名秘書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至少一次會議,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由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4. 會員大會必須在半數以上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可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經第二次召集的會員大會不論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5. 會員大會會議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然而,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而解散本會的決議則取決於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第十一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而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助理員 胡巧儀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滑板運動文化發展總會

ASSOCIAÇÃO GERAL DE SKATE DESPORTO CULTURA E DESENVOLVIMENTO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4。

澳門滑板運動文化發展總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滑板運動文化發展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DE SKATE DESPORTO CULTURA E DESENVOLVIMENTO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SKATEBOARDING SPORT CULTURE AND DEVELOPMENT GENERAL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3號利高大廈19樓A。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社團組織,宗旨為促進和規範所有類型的滑板運動,規範滑板的安全與禮儀,提供滑板運動的訓練和練習場所,以及面向公眾和大眾推廣滑板運動;完善滑板運動的指引及其在澳門的管理,開展相關活動和展覽,組織比賽,提供所需證書的教導與學習。本會受章程和經由理事會批准的內部規章管轄。

第三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凡是認同本會之宗旨的個人或團體,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及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可參加會員大會及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並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和內部規章,服從本會決議,按時繳納會費。

第四條

組織機關

1.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2. 會員大會負責處理法律定為大會職權的所有事項,對本會章程的解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以及處理不可預見的事項。

3.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4. 會員大會至少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5. 修改本會章程之會員大會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6.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處理法律定為理事會職權的所有事項和管理法人。

7.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秘書一人及理事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當理事長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代之。

8. 理事會每月舉行常務會議一次,如遇特別情況,可召開特別會議。

9.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處理法律定為監事會職權的所有事項。

10.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11. 監事會會議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12. 各組織機關之會議可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

第五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政府資助。倘有不敷時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條

解散

透過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之會員大會決議,可解散本會。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代公證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橫琴深合區輔助發展協會

ASSOCIAÇÃO DE APOIO AO DESENVOLVIMENTO DA ZONA DE COOPERAÇÃO APROFUNDADA EM HENGQIN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71。

澳門橫琴深合區輔助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橫琴深合區輔助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POIO AO DESENVOLVIMENTO DA ZONA DE COOPERAÇÃO APROFUNDADA EM HENGQIN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DEPTH COOPERATION ZONE IN HENGQIN ASSISTED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舉辦橫琴推廣活動、協助市民了解橫琴資訊、研究及建議橫琴發展之方案、協助市民組織橫琴發展項目。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五街1號文豐同創匯4樓412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和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和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條 使本會負責之方式

本會所有行為、合約及文件須理事會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共同簽署。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代公證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淨水行業協會

ASSOCIAÇÃO DA INDÚSTRIA DE PURIFICAÇÃO DE ÁGUA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70。

澳門淨水行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淨水行業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INDÚSTRIA DE PURIFICAÇÃO DE ÁGU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IPAM”,英文名稱為“MACAU WATER PURIF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WPI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

(一)愛國愛澳,加強會員間的溝通與聯繫;

(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多數會員的意見及訴求。發揮行業與政府間的橋樑作用。配合政府、服務企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增進澳門與國際淨水行業間的合作及交流,協助推動淨水市場的健康發展為己任;

(四)打造業界的合作交流平臺。

第三條 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576-600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23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從事淨水、水處理行業及相關行業之個人及公司,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凡加入本會滿三個月之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與討論、表決、複決、批評及建議;

(三)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活動及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各機關的決議;

(二)會員被選為本會組織內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如有不履行義務者,理事會得註銷其會籍。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及秘書各若干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負責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必要情況下,在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則於召集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可作出決議。

四、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最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三、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關,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關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最少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帳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三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內部規章

在不違反法律和章程規定下,本會各組織可設有關內部規章,訂定各組織的具體運作和財務運作細則、成員紀律以及其他本章程未完善事宜。

第十二條 修改及解釋

本章程之修改權及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其他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國際跳棋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3。

澳門國際跳棋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跳棋協會”。

第二條 本會宗旨為支持澳門體育事業發展,加强澳門體育界人仕的聯誼,促進團結,推廣和發展澳門國際跳棋運動。

第三條 本會的會址設於澳門馬場東大馬路華茂新邨第二期13樓N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擁護本會章程,喜愛國際跳棋運動,有本會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同意,可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之權利:

1.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批評及建議權;

3. 參與本會舉辦各項活動。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2. 加強團結,維護會譽,發展會務;

3. 繳納會費。

第七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不服從本會決議,破壞本會團結及聲譽者,由理事會視其輕重,分別予以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八條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九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及秘書1人。其職權包括:

1. 修改章程;

2.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工作計劃;

3. 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第十條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由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及理事各若干人。其職權包括:

1. 執行會員大會决議;

2.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提出建議;

3. 發展會務。

第十二條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由最少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1人和監事若干人。其職權包括:

1. 審核理事會之帳目及是否遵守預算案規定施行;

2. 審核理事會工作報告,並提出建議。

第十三條 各組織機關之據位人,均在會員大會中,以統一表格提出競選人士之 全部名單後經投票選出。每屆任期為2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本會可聘請社會熱心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以促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熱心人士捐助及會員繳納的會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十七條 修改本會章程之决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决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代公證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旗袍文化交流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6。

澳門旗袍文化交流協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旗袍文化交流協會”(下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高美士街鴻安中心第二座11樓K,經會員大會決議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

1. 致力弘揚愛國愛澳精神,傳承並弘揚中華優秀旗袍文化,助力澳門打造“以中華文化為主流、多元文化共存的交流合作基地”。

2. 搭建旗袍文化交流平台,團結聯繫各地愛好旗袍文化的人士及團體,為中華旗袍文化的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凡愛好中華旗袍文化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填寫入會申請表,經本會理事會審批後,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本會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及決定各會務工作。決議時須經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的同意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則須獲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票方為有效,如屬解散法人之決議,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方為有效。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理事會工作。

第七條——理事會是本會之行政管理及活動負責之執行機關,負責草擬並執行每年活動計劃和預算案;訂定會費金額及繳費方式;審核會員資格及暫時停止會員資格。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財政一名、理事若干名,成員總數須為三人或以上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領導和協調本會各項工作;副理事長有責任協助理事長處理理事會之工作,或理事長缺席時,在其職權範圍內,代其處理工作;理事協助會務工作發展。理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出席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八條——監事會是本會之行政監察及審查機關。每年召開一次或當監事長認為有需要時,與理事會舉行會議。負責審查本會之帳目,監督預算案之執行;審閱每年之財政報告及帳目,並編制年度報告。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成員總數須為三人或以上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召開,由理事會召集,需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本會會員可擁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並有協助本會各項活動的籌劃與推廣的義務。

第十一條——本會的經濟來源:

1. 會員會費;

2. 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以及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本章程忽略之事宜依本澳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中華傳統道家慈善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7。

澳門中華傳統道家慈善會

章程

第一條

本會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中華傳統道家慈善會”。

第二條

本會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宗旨為以宏揚中華道家文化和精神,發掘中華道家的中醫藥道醫,傳承中華傳統文化,加強澳門與內地及海外中華傳統道家的交流活動。致力建立中華傳統道家交流平台,舉辦各類慈善公益活動,共建和諧社會。

第三條

本會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澳門國際銀行大廈15樓G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及設立辦事處。

第四條

組織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本會機關據位人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五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2. 本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各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3.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例行會議,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會員大會第一次召集時,須最少一半會員出席;如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而出席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進行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召開大會,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4.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或更改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各若干名。理事會可按需要設立秘書處、若干部門和委員會。

第七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2.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各若干名,通過監事互選產生。

第八條

榮譽職銜

本會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以及其他名譽職銜推進會務發展。

第九條

會員資格

任何願意為本會事務服務之人士,贊成本會宗旨及承認本會章程,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2.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的義務。

第十一條

經費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來自本會會員的會費,活動的收費,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十二條

附則

本章程若有遺漏或不清晰之處,由理事會通過提請會員大會解釋,其他事項按本澳相關法例辦理。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第 二 公 證 署

澳門大提琴樂團協會

Associação da Orquestra de Violoncelos de Macau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2023/ASS/M5檔案組內,編號為272。

澳門大提琴樂團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大提琴樂團協會”,中文簡稱為“澳門大提琴樂團”,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ORQUESTRA DE VIOLONCELOS DE MACAU”,葡文簡稱為“OVM”,英文名稱為“MACAO CELLO ORCHESTRA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C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發展和促進澳門以及本澳與其他地區的大提琴樂團交流,推廣,普及和公益演出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氹仔成都街濠景花園第31座(櫻花苑)15樓G座,經會員大會決議後,可以隨時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過理事會核准後,便可成為會員。如違反本會宗旨或者作出損害本會利益之行為的會員,理事會有權經商討表決後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 會員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各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 名譽會長及顧問的邀請由理事會提名,並須獲得會員大會主席同意,以推動本會會務的發展。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以履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查核理事會的帳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二) 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和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由理事會決定籌募。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章程之解釋權

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代公證員 勞嘉健Lou Ka Kin


海 島 公 證 署

文化遺產研究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3年10月19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3/ASS檔案組第59號。

文化遺產研究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文化遺產研究會”,中文簡稱為“文遺研究會”,英文名稱為“Cultural Heritage Research Society”,英文簡稱為“CHRS”。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保護、研究、傳承及推廣文化遺産,主要研究各類文化遺産的特徵、歷史、價值、藝術和技藝,探索文化遺産保護的有效政策與方法,廣泛深入地開展世界文化遺産的宣傳推廣與傳承發展,加大促進澳門與世界及內地有關地區在文化遺産和相關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柯維納馬路南新花園第3座7樓E座。經本會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可成爲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義務及權利

(一)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以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二)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通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决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處理日常會務。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及副理事長兩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决事宜;决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及副監事長兩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决事宜;决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海 島 公 證 署

澳門音樂映像社

為着公佈之目的,透過2023年10月19日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署之“2023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23/ASS檔案組第60號。

澳門音樂映像社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音樂映像社”,中文簡稱為“樂映”,英文名稱為“MACAO MUSIC VIDEO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以傳揚藝術及協助藝術人士拍攝藝術推廣影片為核心,致力透過社交媒體推廣本澳藝術文化及培養更多本地藝術人材、舉辦有關演出、比賽、講座、聚會及交流等活動,增進澳門本地文化藝術氣息。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奧林匹克大馬路522-568號華南工業大廈第一座地庫B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 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需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 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及財政收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及監事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需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潔如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澳門中華紫砂文化藝術研究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2023年10月18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3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2/2023檔案組內,編號為4,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18 de Outubro de 2023,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3, número 2/2023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4.

澳門中華紫砂文化藝術研究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中華紫砂文化藝術研究會”。

第二條

性質及宗旨

本會以傳承發揚中華紫砂文化藝術的歷史文化,為中華傳統文化的復興和弘揚而進行學習、研究、推廣為宗旨。

一、利用豐富而真實的紫砂藏品,重點在澳門、在大灣區,不定期進行展示活動和文化交流,普及紫砂知識,宣傳推廣紫砂文化;

二、在政府支持下,設立常設的紫砂展館,豐富澳門的市民的文化生活,推動澳門的旅遊產業;

三、進行紫砂文化的整理研究,辦好紫砂研究的期刋、簡報,發佈研究成果,開展學術交流,出版紫砂藏品的書籍,與各地收藏協會建立密切的資訊交流;

四、逐步擴大會員隊伍,並開展學習、培訓活動,舉辦紫砂論壇。在本會建立有權威的紫砂鑒定機構。不斷推出好藏家、好藏品、好工匠、好作品。每年一次發佈紫砂文化研究成果和文化活動交流;

五、與宜興紫砂名家開展聯誼活動,聘請他們作本會的顧問,傳授技藝,參入輔導培訓。同時,組織會員參入紫砂實踐,組織考察,推動紫砂產業的健康發展。

六、以紫砂文化為紐帶,分別在香港、臺灣地區舉辦紫砂曆文化精品展,增強華人的文化凝聚力。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金融中心10樓M座,經本會會員大會議決後,會址可以遷到澳門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是中國紫砂文化愛好者、收藏者、研究者,經本會理事會核對資格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六條

機關

本會的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負責修改會章;選出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五)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六)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解釋。

(七)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決定。

(八)本會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及本會章程的原則下,得制定本會內部規章,內部規章之解釋、修改及通過之權限均屬會員大會。

第八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一名或以上。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務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一名或以上。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繳付的會費(入會費和年費),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以及因提供服務、開展活動或出版刊物及其他合法獲得之收益。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未有規範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8 de Outubro de 2023. — O Notário, Mak Heng Ip.


私 人 公 證 員

澳門金融管理局退休人員協會

ASSOCIAÇÃO DOS PENSIONISTAS DA 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

abreviadamente designada por “APAMCM”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desde 24 de Outubro de 2023 e sob o n.º 1 do maço n.º 1 do ano de 2023,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se acham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o acto constitutivo e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identificada na epígrafe, subscritos nesta data, do teor seguinte:

澳門金融管理局退休人員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Associação dos Pensionistas da Autoridade Monetária de Macau”,簡稱”APAMCM”,中文名稱為“澳門金融管理局退休人員協會”,是澳門金融管理局退休人員之代表機構,受本章程規範。

第二條

會址及會徽

(1)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路環賈梅士大馬路216I號,海蘭花園五區第五座一樓I。

(2)以下為本會會徽: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

(1)在澳門金融管理局人事福利基金規章下,維護會員利益;

(2)通過社會、文化及其他性質的活動,促進會員間的聯繫;及

(3)在一款所定範圍內,如有需要,向會員提供援助。

第四條

義務及權限

為着履行協會目的,以下為本會義務及權限:

(1)確保會員知悉與他們有關的資訊,特別有關澳門金融管理局退休及領取撫卹金人士的權利與義務的訊息;

(2)收取會費、其他收入及贊助及確保其適當管理及運用。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會員資格及權利

澳門金融管理局退休及領取撫卹金人士可登記成為本會會員;

會員權利包括:

(1)參加會員大會,推選及被選為本會之管理機關成員;及

(2)參加本會活動。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會員的義務包括:

(1)遵守及執行本會機關的決議;

(2)按時繳交會費;及

(3)執行被選派或委任的職務或職能。

第七條

會費

入會費及及年費的金額由會員大會按理事會建議訂定。

第八條

中止會員資格

(1)自願退會者將喪失會員資格;

(2)不按指定期限內繳交會費,且於有關繳費通知書發出九十日內仍未清繳者,將被中止會員的權利;

(3)當清繳拖欠之會費時,會籍即可恢復。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

協會架構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1)會員大會主席團;

(2)理事會;及

(3)監事會

第十條

任期

組織機關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組成

(1)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2)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

(1)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審議及表決理事會的工作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的意見;選舉組織機關成員。而特別會議可應理事會或監事會的要求召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包括:

(1)選舉及罷免組織機關成員;

(2)議決章程的修改;

(3)討論、修改及表決本會的預算、報告和管理賬目;

(4)對提交的動議作出決議;及

(5)監察組織機關的運作及執行決議的情況。

理事會

第十三條

組成

(1)理事會以單數及由不少於五名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選出。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一名、司庫一名,其餘為理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包括:

(1)根據本章程的規定議決接納新會員;

(2)編制及向會員大會遞交附同監事會意見的年度管理報告和賬目、以及來年預算及活動計劃;

(3)管理本會的財產和收入;

(4)在權限範圍內跟進、維護及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5)組織及領導行政工作,包括繕寫理事會會議記錄、處理日常文書檔案和會計賬目;及

(6)訂定會員入會費、年費及其他支付的金額。

監事會

第十五條

組成

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秘書及監事各一名。

第十六條

監事會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包括:

(1)監督理事會的工作;

(2)審核本會的帳目;

(3)若認為適當時,可列席理事會會議,惟無表決權;及

(4)對理事會提交的報告、賬目和預算給予意見。

第十七條

組織機關選舉

(1)本會各機關成員以普選、直接及不記名的選舉方式產生;

(2)各機關的候選人名單應遞交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

(3)獲得多數有效選票的候選名單視為當選。

第十八條

授權簽署

(1)本會文件須由理事長連同任何其他理事的聯合簽署方為有效;

(2)為履行財務責任的文件,須由本會兩名理事會成員聯合簽署方為有效,當中一名簽署的成員應為司庫。當其缺席或不能視事時,由指派的理事替代。

第四章

協會收入

第十九條

收入

本會收入由下列部分組成:

(1)會員的會費;

(2)捐贈、贊助或授予的資助;及

(3)其他合法批准的收入。

第五章

修訂章程及解散

第二十條

修改章程

本章程祗可由為此目的而召開的會員大會修改,並須獲得三分之二的出席者決議通過。

第二十一條

解散

若本會通過解散,會員大會須在表決通過後公佈本會財產及有價物的處置方案,並為此目的而委任清算人。

第二十二條

遺漏情況

本章程如有遺漏或引起疑問,由會員大會解決,有關決定須依據民法典適用條文張貼於本會會址。

第六章

最後及過渡條文

第二十三條

過渡條文

(1)由創會會員組成籌備委員會,負責籌組本章程所定之各機關的首次選舉;

(2)在首次選舉進行前,接納新會員的權限屬籌備委員會;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澳門北斗導航應用協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2023年10月25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3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2/2023檔案組內,編號為5,章程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constituída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assinado neste cartório, no dia 25 de Outubro de 2023, um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ujos objecto e sede constam do estatuto em anexo, sendo acto constitutivo e estatuto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do ano 2023, número 2/2023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5.

澳門北斗導航應用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北斗導航應用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PLICAÇÃO DE NAVEGAÇÃO POR BEIDOU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ASSOCIATION OF BEIDOU NAVIGATION APPLICATION”,本會自成立之日起開始生效,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如下:

1. 支持北斗導航系統在澳門、葡語國家及國際上的應用合作;

2. 推進建立中國與葡語國家在衛星導航領域合作交流的橋梁和紐帶,充分利用澳門一國兩制優勢,建設集宣傳展示、聯合研發、測試評估、檢測認證、教育培訓等功能爲一體的北斗導航應用載體,開展北斗的雙邊和多邊合作交流,爲跨境用戶體驗北斗、認知北斗、應用北斗提供服務;

3. 收集北斗導航應用需求,創造合作共贏機會,促進北斗應用落地,推進北斗導航系統走向世界。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63號新口岸中土大廈15樓H,經本會理事會議決後,會址可以遷到澳門任何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章程者,經本會理事會核准資格及繳交會費後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所有會員均具有以下的權利和義務:

1.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和享有福利;

3. 退出本會;

4. 遵守會章、內部規章、決議及準時繳交會費。

5. 對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第六條 處分及撤銷會員資格

倘發生下列情況,理事會有權對有關會員進行處分或撤銷其會員資格:

1. 作出損害本會名聲或利益之事情:

2. 以本會之名義作出違法或非法活動;

3. 不服從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所通過之決議;

4. 連續兩年或以上欠繳付會費。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亦負責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和副會長二人。由會員大會選舉選任,每屆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議。

四、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如首次召集所訂之開會時間已屆而出席會員未足半數,則大會可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進行會議及決議。

五、會員大會會議由會長主持,如會長缺席,則由任一副會長主持。

六、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其他決議則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理事會

一、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處理日常會務工作,規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及最多九名的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平常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條 監事會

一、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就其監察活動編製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二、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和副監事長二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或每屆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同步會議

本會所有機關之會議均可以視像會議方式或其他類似方式,同時在不同地方進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接受政府、機構、社團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以及因提供服務、開展活動或出版刊物及其他合法獲得之收益。倘有不敷或特別需要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

第十三條 會徽

本會所採用之會徽式樣由會員大會決定。

第十四條 解釋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宜,概依會員大會所制定的內部規章和澳門現行法律規範。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麥興業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大學法學院校友會

為着公佈之目的,茲證明透過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八日於本私人公證署所簽署的經認證文書設立了上述社團,其宗旨及住所均載於附件的章程內。該社團的設立文件和章程已存檔於本私人公證署“2023年社團及財團文件檔案組”第1/2023/ASS檔案組內,編號為1,該章程內容載於本證明書之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大學法學院校友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大學法學院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FACULDADE DE DIREITO DA UNIVERSIDA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UNIVERSITY OF MACAU FACULTY OF LAW ALUMNI ASSOCIATION”,是一個非牟利社團,並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法律管轄。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8樓O座。

二、本會可透過會員大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屬無限期。

第四條

(宗旨)

本會之宗旨為:弘揚愛國愛澳精神;加強澳門大學法學院之校友與母校間的聯繫,加強校友與校友之間的聯繫,相互推進發展;舉辦對會員有意義的研討及交流活動;團結學界,參與及服務社會。

第五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會員繳付的入會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

三)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六條

(入會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權利)

本會會員:

一)可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可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可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第八條

(義務)

本會會員均必須:

一)尊重及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本會機關所作的決議;

二)獲選為本會各機關的成員後,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按時繳付入會費;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六)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九條

(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作出通知;

二、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經理事會決議及會長同意後,開除其會籍。

第十條

(法人的機關)

本會的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並負責協調本會工作。會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及監事會會議,有發言權。

四、會員大會每年必須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理事會召集。

五、由至少五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聯名之書面申請,可舉行特別會議。

六、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

七、會員大會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之情況方可作議決;倘若在原召集會議時間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於原召集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均可作議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八、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九、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十、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一)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賬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四)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負責日常會務運作。

二、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三、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經會長建議及理事會決議,在必要時可以補選或增補理事會成員,但名額不得超過原理事會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一,無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四、理事會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協助處理工作。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會長指派之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務。

五、理事長負責召開會議,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

六、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七、理事會之權限為:

一)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負責本會的管理及運作,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賬目和由監事會發出之意見書;

三)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四)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制訂會員之會費,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等事宜;

五)在認為有需要時,設立各委員會及組織架構成員,並在理事會領導下工作;

六)接受津貼、捐贈或遺贈;

七)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

二、監事會由若干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監事長可出席理事會會議,有發言權。

五、監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六、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監察理事會的工作,查核賬目,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賬目發表意見;

二)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四條

(榮譽職位)

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會長、理事長及監事長可共同決定敦聘社會賢達或資深會員擔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等職務,以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第十五條

(簽署方式)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由會長一人簽署或理事長及監事長二人聯名簽署,加蓋本會公章,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附則)

一、本章程未規範之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且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三、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周笑銀


第 二 公 證 署

永善蓮苑

ASSOCIAÇÃO DE BENEFICIÊNCIA WENG SIN LIN UN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Artigo Segundo

(Sede e duração)

A WSLU tem duração indeterminada, a partir da data da sua constituição, e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Ouvidar Arriaga, No 101-A, R/C, podendo, por deliberação da Assembleia Geral, mudar o local da sua sede quando assim o entender.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第 二 公 證 署

粵港澳大灣區香雲紗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23/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保持不變)

2. (保持不變)

3. (保持不變)

4. (保持不變)

5. 會員大會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6. (保持不變)

7. (保持不變)

8. (保持不變)

9. (保持不變)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於第二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勞嘉健Lou Ka Kin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陝西商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協會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11/2023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33號,該協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陝西商會

修改章程

“澳門陝西商會”,葡文名稱為 “Câmara de Comércio de Shaanxi em Macau”,英文名稱為 “Shaan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Macau”(以下簡稱“本會”),根據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會員大會之決議及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及《公證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聲明本會修改本會的章程第三條,內容如下:

“第三條——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光輝商業中心16樓K座,得通過會員大會決議隨時更改。”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日於澳門

私人公證員 曾新智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思路智庫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11/2023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32號,該會修改章程內容載於本證明書之附件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思路智庫

章程修改

思路智庫(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二條及第四條如下:

“第二條

(宗旨)

本智庫的宗旨是弘揚愛國愛澳優良傳統,匯聚澳門社會科學等領域人才,維護和促進會員的集體利益為目的,並為所屬專業界別爭取合理權益,結合澳門特點和建設“一中心、一平台、一基地”的目標,研究澳門參與“一帶一路”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及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等國家戰略的角色與路徑,為中央政府和澳門特區政府建言獻策,促進澳門社會科學的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會員資格之取得)

凡具有社會科學等學科的大專或以上學歷,且從事社會發展與政策研究工作,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提出書面入會申請,及由兩名會員推薦,經理事會批准和繳納會費,即成為本會會員。”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BANCO COMERCIAL PORTUGUÊS, S.A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Setembro de 2023

A Directora Geral Adjunta,

Chan Fong Mei

O Director Geral,

Constantino Alves Mousinho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副行長

葉兆佳

會計主管

林曉瓊


中國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總裁

陳曉平

會計主管

林曉瓊


澳門通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董事

胡陶冶

會計主管

黃偉岸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分行經理

陳智欽

會計主任

羅美玉


中國建設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總經理

黃霞

會計主管

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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