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關愛兒童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55/2012。

澳門關愛兒童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

1. 中文名稱為:澳門關愛兒童協會

2. 英文名稱為:The Macau Association for Community Care Children

第二條——服務宗旨:

本會以關懷及愛護本澳之破碎家庭中成長的兒童、受家庭暴力困擾的兒童、需要特殊照顧的兒童、飽受病魔折磨的兒童、被社會群眾忽視的兒童及失去完整家庭愛護的兒童等,為他們提供社會及家庭援助,謀求福利,幫助其健全之成長,成為未來社會棟樑為服務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台山新城市商業中心第二十座一樓AE。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1. 凡居於澳門並關懷愛護本澳兒童之人士,均可向本會申請成為會員;

2. 會員須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申請者須填妥相關入會申請書,附交1吋半正面近照2張、澳門身份證影印本1張,經理事會審批後發給會員證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費:

入會費為MOP$50元,每年繳交1次,累計繳交10年後可轉為永久會員,或凡一次性繳付MOP$500元會費者則為永久會員。

第三章

權利及義務

第六條——會員有下列之權利:

1. 成人會員具有選舉權;

2. 有享受本會福利及參與各項會務及轄下相關機構舉辦之活動權利;

3. 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有下列之義務:

有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各項決議之義務;

有介紹會員入會及協助本會開展會務活動之義務。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當屆會員大會會長主持,若有過半數會員提出請求,或會長及副會長認為有需要,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職權為通過及修改會章,制定會務方針,討論及決定本會重大事宜,選舉正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全體成員。

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若遇有理監事違章等情況,會長可根據實際需要,召開全體會員會議,提出任免有關人選事宜。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內容。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生效。

第十條——正副會長為本會執行機構最高負責人,對內策劃各項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正副理事長及理事負責主管一切會務之運作。

第十一條——正副會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理事會為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之執行機構,總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每壹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其職責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處理各項日常會務。

第十二條——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三條——理事會下設秘書、財務等部門,成員由全體理事互選擔任,辦理日常事務。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總人數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其職責為監察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情況,協助及督促理事會各項會務之開展,查核財務情況。

第十五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理事會敦聘社會知名人士為本會永遠會長,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之職務,人數不限。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為:

1. 永久會員及普通會員繳交之會費;

2. 會員、熱心人士、公共或私人實體的捐獻及贊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十八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九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生效。

第二十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生效。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雲南同鄉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37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雲南同鄉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和樂圍5-43號宏佳工業大厦7樓C座。

第三條——本會乃非牟利組織。其宗旨是促進居澳雲南鄉親愛國愛澳愛鄉、聯繫鄉親、敦睦鄉誼、團結鄉親發揮互助友愛精神,共謀全體會員福利,維護鄉親合法權益,加強與內地在經濟、教育、文化、工商等社會公益事業之交流及合作,促進海內外各地鄉親的聯繫,增進互相了解和友誼。支持澳門、雲南的經濟建設,共同為兩地的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居澳門雲南鄉親,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須依手續填寫入會申請表,提供有關證件副本及兩張正面半身相片,經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經理事會提議,可推薦有聲望之澳門當地或外地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

第六條——會員之職權:

(一)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

(三)可參加本會會員大會,其討論事項與投票;

(四)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凡會員違反、不遵守會章及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資格。

第七條——會員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所有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依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

(三)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四)不得作出任何破壞本會名譽或損害本會信用與利益者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本會一切會務分別由下列組織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第十條——每一個組織之成員均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連任不超過二屆。

第十一條——每次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 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 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三) 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第十三條——(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秘書長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一)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工作會議,討論安排每年會務活動,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

(二)領導會員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及公益活動,處理其行政工作及維持其所有活動;

(三)每年應作一年來會務活動報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十五條——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一)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查閱賬目及財政收支狀況和賬目;

(四)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社會有關人士的資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八條——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能成立。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佛跡緣聯誼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0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佛跡緣聯誼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澳門佛跡緣聯誼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第一國際商業中心24樓P24-02;在需要時可於任何時間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會辦事處。

第三條——本會性質: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之存續期並無限期。

第四條——本會宗旨:

(1)舉辦各類慈善活動,增進澳門與世界各地公益事業交流。

(2)募集基金,協助社會弱勢群體,促進文化和諧共生。

(3)促進澳門各階層社群和諧發展。

第五條——會員資格:凡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規定者,不分國籍、性別、均可申請入會,經會議批准後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和義務:

(1)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同時,所有會員均可參加本會組織之一切活動,並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及權利。

(2)會員必須遵守章程和決議之義務。

第二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會員大會會議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權限:

(1)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2)選舉及罷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訂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次年度工作計劃;

(5)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相關意見書。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理事若干人(包括財務、秘書),其人數必為單數。理事會之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負責本會事務管理和制定及開展年度活動及管理相關的財務計劃。

第十一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秘書一人,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監察活動等。

第十二條——監事會之權限:

(1)監察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2)查核法人之財務;

(3)就其監督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架構內各成員,職務為義務性質擔任;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得連任。

第三章

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特別大會可由不少於半數之會員申請召開。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半數,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五條——理事會及監事會應於每季召開一次例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收入除了會員繳納之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還可接受不同形式,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贈、資助等。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均悅曲藝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38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均悅曲藝會 –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均悅曲藝會”。

第二條——會址:澳門和樂街23號宏豐大廈地下J座。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從事曲藝演唱活動,娛人娛己。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1. 凡本澳曲藝愛好者,均可入會;

2. 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及可參加本會舉辦各項活動;

3. 會員需遵守本會規章,若違反本會規章或行為失檢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五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架構,推舉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並選舉理、監事會成員及修定會章、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

第六條——會長負責領導本會工作,會員大會各成員,任期叁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名,任期叁年,理事長由全體理、監事互選產生,連選得連任;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

第八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任期叁年。監事會職權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

第四章

會議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別大會可由會長隨時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大會決議以半數以上出席會員同意,方可通過;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8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各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理、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一條——本會一切開支由各會員分擔及社會機構贊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會議議決修改。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婦女健康研究學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2/ASS檔案組第3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婦女健康研究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一、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婦女健康研究學會』,英文名稱為“Macao Society for the Study of Women’s Health”,英文簡稱為“MSSWH”。

二、宗旨:

1. 促進及推動婦女健康、衛生、醫學及科技之發展;

2. 進行衛生、醫學及科技研究;

3. 促進同業交流,提升醫務、健康衛生及科技水平;

4. 發揮專業精神,服務社會。

三、性質:本會為一非牟利團體。

四、會址:澳門區神父街205號八達新村兆發樓6樓-AF室。

第二章

會員

五、會員資格:本會分成二種會員:

1. 普通會員:凡具生物、醫學、護理、公共衛生、科學技術或其他相關專業之本科學士學位者。

2. 名譽會員:凡熱心醫務、衛生及科學技術事業之各界社會人士。

3. 凡符合以上二者皆可申請加入本會,並且通過理事會半數以上會員同意者,皆可成為本會會員。

六、會員權利:

1. 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的權利。

2. 會員在會員大會中有選舉及被選權。

3. 會員在會員大會中有投票權。

4. 會員在會員大會中有提出建議的權利。

5. 會員可參與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

6. 會員有退出本會之權利。

七、會員義務:

1. 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的義務。

2. 會員在會員大會中有投票義務。

3. 會員須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4. 會員不得作出損害本會或影響本會聲譽的行為。

5. 會員須按時繳交會費。

6. 會員得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各類活動。

八、處分:會員若作出嚴重損害本會的聲譽或利益等行為,由理事會給予警告,若情況嚴重者經會員大會通過,可終止其本會會籍。

第三章

組織

本會核下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三個組織:

九、會員大會:由本會所有會員所組成,是本會最高的權力機構。

1. 權力: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或罷免架構成員、決定本會性質及發展方向的權利。

2. 召集:

a. 會員大會是由半數以上的理監事會員同意下。

b. 不少於三分之一全體會員提出。

c. 每年最少召開會員大會一次。

d. 由會員大會主席於會議最少八日之前、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在召集通知書上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合法人數:

a. 出席的人數達本會會員一半以上。

b. 或在大會開始後1小時,出席人數達本會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且超過半數理監事會員出席。均視為合法人數,大會得以進行。

c. 會員可通過具簽署之授權書以使會議得以進行,並進行表決。

4. 會員大會人員:

a.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b. 若會員大會主席因事不能出席會議,則由副主席遞補。

5. 議案:

a. 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提出。

b. 由出席會員提出,但需得到十分之一以上與會者同意。

6. 議案表決:需超過與會會員半數以上,議案方能通過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若同一事件有超過一個議案,則以獲較多數支持者通過,但仍需符合過半數要求。在票數相同時,會員大會主席可作決定性一票。(註:會員若因事未能出席會議,可通過具簽署之授權書,視為與會會員作表決。)

7. 授權書:當會員因事未能出席大會,其受託人可通過授權書在大會中的議案投票。投票的形式有二:在既定的議案中,對其個人意向的選擇記錄在授權書上、或授權與另一會員(需寫明其姓名),全權代表作出表決。授權書上需具有授權者之簽名、日期。

8. 修改會章須由法定會員出席人數(一半全體會員)的會員大會上進行,且須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成通過決議。

9. 解散本會、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須在會員大會上進行,且由全體會員四分三之贊同通過決議。

十、理事會:

1. 職能:理事會是本會各項活動之執行機構,對外代表本會。制定會員大會議程,並主持會員大會。

2. 歸責:理事會之各項事務由監事會監督下進行、並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

3. 產生: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選出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等。(註:第一屆理事會由創會會員選舉產生。)

4. 理事會人員:由三人或以上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一人為理事長。

5. 職務之確立: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之職務直接由會員大會確立。

6. 理事會內各成員的職責:

a. 理事長:對內統籌本會工作,行使會章賦予之一切職權。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對內專責本會組織、內務及各部門間之協調工作。統籌,推動本會之各項活動。

b. 副理事長:在理事長缺席時,副理事長代行理事長之職務。

c. 秘書:負責會議記錄、處理本會文件及往來書信、安排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會議之事務工作。

7. 任期:理事會任期為三年。各理事會成員可以連選得連任。

8.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須超過半數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在理事會內提案或表決,須獲出席者半數以上的票數,方能有效。在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作決定性一票。若理事未能出席會議,可依上述授權書形式表決。

9. 權利:

a. 理事會可行使會章賦予之一切職權。

b. 理事會可根據會務需要聘任社會賢達或對本會有貢獻人士為名譽會長、會員或顧問等職務。

c. 理事會根據本會宗旨規章,接受會員的入會申請。

十一、監事會:

1. 職能:監事會是監督本會之各項活動,監督理事會的工作。

2. 歸責: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

3. 產生: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選出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等。(註:第一屆監事會由創會會員選舉產生)

4. 監事會人員:由三人或以上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一人為監事長。

5. 監事會內各成員的職責:

a. 監事長:對內主持監事會,監督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b. 在監事長缺席時,副監事長代行監事長之職務。

c. 秘書:負責監事會議記錄、處理監事會文件。

6. 任期:監事會首屆任期為三年,以後每屆任期三年。監事會成員可以連選得連任。

7.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須超過半數監事出席方為有效,在監事會內提案或表決,須獲出席者半數以上的票數,方能有效。在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作決定性一票。若監事未能出席會議,可依上述授權書形式表決。監事會乃一監督機關,需得到理事長同意,才可對外發表意見,代表本會。

註:各會員、理監事會成員,除理事長或得到理事長授權外,不得代表本會對內、對外發表意見。

第四章

經費

十二、本會的經費來源有兩種:向會員收取會費,接受其他機構資助或捐款。

1. 會員收費:

a. 入會會費。

b. 會員年費。

c. 各項活動所需之報名費,按活動之需要而釐定金額。

2. 外界資助:本會可接受其他團體機關之不附帶條件的資助或捐贈。資助之接受需經理監事會同意,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註:二零一二年之入會費及年費均為澳門幣一百圓整。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文學藝術創作學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2/ASS檔案組第3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文學藝術創作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文學藝術創作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Literatura e Artístico Criaçã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o Association of Literature and Artistic Creation ”。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是聚集和團結本地及外地的創意工作者,鼓勵和推動本澳各種不同範疇的創作,包括設計、寫作、音樂等,給予有創作才能的人發展機會和經驗並提供展示個人文學藝術創作才華之機會,從而推動澳門文學藝術、文化交流及創意產業的發展。本會的存續期是不確定的。

第三條——會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孫逸仙博士大馬路694號泉鴻花園福苑9樓G座。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會員資格:凡認同本會章程的文學藝術創作愛好者、學者及專業人士,經理事會核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入會申請和會籍註銷:接受入會申請、註銷會員會籍,均屬本會理事會的權力。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會員有下列權利: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研究及活動;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2、會員有以下義務:遵守本會章程;按時繳納會費;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為。

3、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理事會得根據內部規章對其進行相關的紀律處分,情況嚴重者,理事會得註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本會設創會永久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若干名。

第八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參與組成,負責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以及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會員大會每年召開至少一次,以掛號信的方式通知,至少提前八日通知,時間為每年六月的第一個星期六,由理事會召集。

2、會員大會設主席團,負責主持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推選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設會長一人,及可設副會長若干人。

3、會長及副會長:會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會,推動理事會全面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給理事會工作提供指導意見。會長根據會務需要,可決定邀請各地人士在本會擔任本會的顧問或特邀研究員,以推動本會會務的發展,及協助本會的各項活動和工作。副會長若干名,協助會長開展各項工作。

4、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管理法人,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義務。

2、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由若干名成員組成,且人數必須為單數。設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3、理事會得設立獨立的下屬委員會或機構,在理事會監督下臨時或長期性開展工作。

4、理事會會議不定期召開,由理事長召集,會議在由過半數理事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

第十條——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以履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2、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並由若干名成員組成,且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3、監事會會議不定期召開,由監事長召集,會議在由過半數監事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費、本會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推行會務所得收入、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內部規章:本會設內部規章對本章程未完善之事宜加以補充及具體化,但不能與本章程有抵觸。內部規章內容包括訂定產生下屬委員會或機構的具體辦法、行政和財務的管理及運作細則、會員紀律等等,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及通過。

第十三條——章程之解釋權: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幕期間,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八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

Comité Olímpico e Desportivo de Macau, Chin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desde dezanov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doze e sob o número três do maço número um do ano de dois mil e doze, respeitante a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se acham arquivados neste Cartório os estatutos actualizados, em resultado da alteração, do «Comité Olímpico e Desportivo de Macau, China», do teor seguinte:

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葡文名稱為Comité Olímpico e Desportivo de Macau, China,簡稱C.O.D.M.。

第二條

(會址及限期)

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其職能在整個澳門特別行政區無限期行使。

第三條

(性質)

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為一具有法人資格之機構,是按照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簡稱C.O.I.所訂規則組成。

第四條

(收益)

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屬非牟利機構,應確保對獨立及穩定運作所不可缺少之資源,且不受政治、宗教及經濟影響或推動。

第五條

(制度)

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受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亞洲奧林匹克委員會核准之本章程及第三十三條內的規則所規限。

第六條

(旗號及標誌)

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採用亞洲奧林匹克委員會所認可之旗幟及徽號,式樣如附件所載,並享有專用權。

第七條

(宗旨)

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之宗旨,除已列明者外,有:

1)確保發展及維護奧林匹克活動及一般體育運動;

2)遵守及鞏固奧林匹克組織章程所訂定之規則;

3)鼓勵青少年對體育及體育精神的興趣;

4)聯同有關之本地體育總會籌劃訓練及挑選運動員,使能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或亞洲奧林匹克委員會所舉辦之洲內及洲際運動會;

5)倘該等運動會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行時,負責籌辦之;

6)有關奧林匹克組織章程、一般奧林匹克活動及奧林匹克運動會主辦的建議需遞交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審核;

7)與公共或私人機構合作推動實質之體育政策;

8)維護本身之絕對獨立,不受政治、宗教或經濟性質的影響。

第八條

(會員)

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之會員為:

1)居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之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代表或成員;

2)所有加入國際聯會的本地體育總會,其管理的體育項目屬奧林匹克運動會項目內(具奧林匹克運動項目的國際聯會),以及經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理事會認可為非奧林匹克運動會項目的本地體育總會(不具奧林匹克運動項目的國際聯會);超過50%之會員須為屬奧林匹克運動項目的本地體育總會;

3)因對奧林匹克活動或運動提供良好服務或按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的決定能加強該會效能而被選出之人士;

4)理事會成員(無表決權);

5)榮譽會長(無表決權);

6)榮譽副會長(無表決權);

7)榮譽會員(無表決權)。

第九條

(理事會成員)

理事會成員應為成年人、澳門出生或澳門永久居民,且完全享有公民及政治權利者,沒有任何刑事紀錄,該等成員由會員大會按照第十一條規定選出;其他機關成員亦需符合本條的規定。

第十條

(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及榮譽會員)

1)對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有非常特殊貢獻,值得給予特別崇高榮譽的人士,經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聘任成為榮譽會長。

2)因對奧林匹克事務提供卓越服務及支持,其活動及行為堪為榜樣的人士,經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聘任成為榮譽副會長或榮譽會員。

第十一條

(任期)

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之機關成員的任期為四年,然而任期首兩年過後必須得到會員大會確認。

第十二條

(報酬)

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之機關成員應出於自願並免酬擔當所任職務。然而,可收回為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工作而支出之旅費及其他費用。

第十三條

(除名)

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會員或機關成員於下列情況下喪失資格:

1)解散或身故;

2)放棄澳門特別行政區為其常居地;

3)公民或政治權利被中止;

4)受紀律處分;或

5)任何對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章程的違反。

第十四條

(組織)

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透過下列機構行使其權利: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及

3)監事會。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全體會員組成,擁有最高權力;會員大會由主席主持,並由按第十九條規定選出的理事會成員陪同。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權限)

1. 會員大會之權限為:

1)訂定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之主要工作方針;

2)審議及表決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之年度預算;

3)審議及表決上年度賬目運作報告;

4)選出理事會、監事會及由會員大會組成之其他委員會成員,如:運動員委員會、婦女及運動委員會;

5)就第二十八條所指之紀律建議作出決議;

6)選出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及榮譽會員;

7)議決提交大會之事項;

8)經亞洲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通過後,修改本章程。

2. 主席的權限:

1)設立議程及主持會議;

2)簽署會議錄及解決提交予理事會的事宜。

3. 在主席缺席或不能視事時由其中一名副主席代替主席行使其權限。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會議)

會員大會至少每年開會一次,由會員大會主席召集,然而,可應至少三分之二會員的申請而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運作)

1. 會員大會召集書應至少提前十天寄交有關會員。

2. 關於列為會員大會議程事項之建議應至少提前十五天送交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之秘書長。

3. 會員大會會議至少有半數會員出席,其運作方為有效。

4. 所有決議應以出席會員之簡單多數票取決。

5. 會員大會之議程,除其他事項外,必須載明:

1)敍言;

2)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理事會之報告書(行政及技術);

3)核准上年度帳目之報告書;

4)會員提交的建議;

5)主席許可之其他事項;

6)選舉,如屬此一情況時。

第十九條

(理事會之架構)

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理事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1)主席一人;

2)副主席三人;

3)秘書長一人;

4)財政一人;

5)本地體育總會選出的三名代表。

第二十條

(理事會之運作)

1. 理事會應至少每兩個月開會一次,會議至少有半數成員出席,其運作方為有效。

2. 凡作出決議,以出席成員簡單多數票取決。

3. 在平票時,理事會主席享有決定性之一票。

4. 理事會會議由主席至少提前十天召集,召集書須列明議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之權限)

理事會之權限為:

1)制定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之行政方針及技術請求;

2)對本地體育總會提名之運動員報名參加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和亞洲奧林匹克委員會舉辦之比賽作出決定;

3)遵守及使遵守管理奧林匹克活動之管制規則,及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和亞洲奧林匹克委員會所作出之決定;

4)遵照會員大會所作決議,管理及領導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

5)向會員大會建議非本會之核數師,由會員大會作最後審批;

6)管理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之日常財政事宜;

7)處理關於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之一切事宜。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主席)

1. 理事會主席由會員大會選出;

2. 領導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之活動;

3. 以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發言人的身份於法庭內外代表該會;

4. 於任何情況下,即使非屬其職能,代表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作出決定及行動,但此一決定及行動須即時經有權限機關的追認;

5. 主持理事會之會議;

6. 監察會員大會組成之委員會的所有活動;

7. 聘用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工作人員,制定經理事會核准之工作人員的職務範圍及薪酬;

8. 在主席缺席時由其中一名副主席代替主席行使其權限。

第二十三條

(秘書長)

1. 秘書長由會員大會選出;

2. 當然兼任由會員大會組成之所有委員會成員;

3. 為理事會會議作記錄;

4. 指導及監察文書、檔案之各項工作,以及監察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之工作人員;

5. 即時處理信件及會議記錄;

6. 與財政合作,保持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資產清單資料常新;

7. 擔任理事會會議之秘書。

第二十四條

(財政)

財政負責:

1)領導及監察財政部門之工作及其人員;

2)接收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之收益,簽署收據及將該等收益存入理事會所指定之信用機構,但手頭上作雜用之款項除外;

3)結算理事會已批准之費用;

4)支付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人員之薪酬;

5)督促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賬冊之定時和及時登記;

6)在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之監事會行使權限時,向其提供協助。

第二十五條

(簽名方式)

1. 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只對具有主席、秘書長及財政或當彼等不在或因事故障礙而出替人士簽名之文件或行為負起責任。

2. 但是,一名或多名理事會成員取得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明確許可下以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之名義為某些事項所作之簽署除外。

3. 一般行為只需主席或理事會兩名成員簽署,現聲明合約之簽訂、修訂、中止或撤銷以及在導致負債之任何支票、票據、欠據或其它文件上之參與均不屬於一般行為。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主席一人、委員二人組成,至少每年開會兩次。當會議涉及政府資助的款項時,可邀請政府之一名代表出席監事會會議、參與討論及發問。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之權限)

監事會之職責為:

1)定期審查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之賬目;

2)在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年度賬目及預算提交會員大會前,對之提出意見;

3)就理事會或會員大會之要求提出關於其職責的事項發表意見。

第二十八條

(紀律)

1. 理事會將向會員大會建議下列者脫離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

1)無正當理由而一年內缺席會員大會會議次數達四分之一以上的個人及代表人成員,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代表、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及榮譽會員除外;

2)作出可能影響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良好名譽及聲譽之任何行為者。

2. 在上款第2)項情況下,必須由理事會一名成員聽取當事人作供,建立該紀律檔案。

3. 倘被開除者是某一個體育總會或機構之代表人,而該機構亦是從事體育方面的活動,該總會或機構將被即時通知此事,以便安排派人接替。

第二十九條

(獎勵)

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得向對實行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宗旨有所貢獻而值得受到讚揚之個人或團體致送獎項,以示嘉獎或酬報。

第三十條

(資產)

構成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之收益者為:

1)政府、公共機構及其他機構之資助;

2)會員大會所接納之贈與及餽贈;

3)偶然性收益,例如“奧林匹克日”郵票之發行、出版、售票印刷品及售賣徽章,必須經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批准;

4)提供服務之收費;

5)本地體育總會之捐獻;

6)其它偶然性收益。

第三十一條

(修訂)

章程及管制規則之任何其它修訂,只能由為此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議決,且須取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大多數票通過及之後須經亞洲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通過。

第三十二條

(解散)

為解散事宜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議決,並取得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會員所有票數四分之三大多數票通過時,中國澳門體育暨奧林匹克委員會即解散之。

第三十三條

(規則)

理事會將制訂認為必須之管理規則,並將提請會員大會作全面接納或拒絕。

第三十四條

(抵觸)

倘本章程的規定與奧林匹克組織章程及亞洲奧林匹克委員會章程之規定有抵觸時,悉以奧林匹克組織章程為準,但不影響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的遵守。對本章程之嗣後修正必須送交亞洲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作最終通過。

第三十五條

(解釋及填補)

未載明事項及在理解上有疑問之事項,會員大會先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的規定,隨後才按照奧林匹克組織章程及亞洲奧林匹克委員會章程之規則予以解決。

第三十六條

(空缺)

按照第十九條之規定,理事會得向會員大會建議填補出缺之成員。

第三十七條

(生效)

本章程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正式生效。

私人公證員 費文安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dezanov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doze. — O Notário, Diamantino de Oliveira Ferreir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濠江中學校友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Hou Kong”

英文名稱為“Hou Kong Middle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1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四條——凡曾在母校畢業或就讀者,承認本會章程,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本會組織架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校友代表組成,負責制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甲.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常務理事會召集。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須提前十日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並說明召開大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出席會員大會的人數需超過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時方為生效;若會員大會於召開時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作第二次召開,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乙. 會員大會職權是聽取和審理理事會工作報告;決定會務方針和其他重大事項;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選舉理、監事會成員。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理事會由五人或以上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一人為理事長,另選出副理事長、秘書、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人。理事長負責召集、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並領導有關會務工作。副理事長則負責協助之,如理事長無暇時,則由副理事長依次代行理事長職務。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會下設若干部,每部設部長一名,副部長若干名。為開展會務之需要,理事會可透過其決議,增設或刪減其屬下的各部門。理事會定期召開會議。

第十二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常務理事會由正、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正、副部長組成。常務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不少於一次會議。

第十四條——甲. 接受政府、校友及各界熱心人士捐贈;

乙. 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丙項保持不變。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歸僑總會(簡稱:僑總)

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Geral dos Chineses Ultramarinos de Macau”

英文名稱為 “Association of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Macau”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之修改文本已於二零一二年六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之2012/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39號,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澳門歸僑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澳門歸僑總會”,中文簡稱為“僑總”,葡文為“Associação Geral dos Chineses Ultramarinos de Macau”,英文為“Association of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Macau”。

第二條——本會宗旨:發揚熱愛祖國、熱愛澳門的優良傳統,維護歸僑、僑眷正當權益,促進歸僑、僑眷團結互助,加強與各地僑界之聯繫,擁護「一國兩制」,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參予澳門社會事務,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穩定與經濟繁榮而努力。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沙嘉都喇賈伯麗街三十一號。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分永久會員及普通會員兩類,各分為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兩類,其入會資格如下:

(一)團體會員:凡經在澳門註冊之歸僑組織,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得申請入會為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居住澳門之歸僑、僑眷,年齡在十六歲以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得申請入會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歸僑、僑眷申請入會,須有本會會員一人介紹,填寫申請表,提交有關證件副本及一吋半正面半身相片兩張,經會員拓展部審核報常務理事會通過,方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對會務有批評及建議之權;

(三)享受本會所辦各種福利、文教、康樂事業之權。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履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三)會員有繳納會費的義務。

第八條——會員積欠會費超過一年,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經理事會決議,給予相應之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修訂本會章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會長連選只可連任壹屆,其他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團互選產生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任會員大會當然主席,會長負責對外代表本會,並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代行會長職務。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均可出席理、監事會召開的各次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第十三條——本會首任會長為創會會長。

第十四條——本會會長卸職後,得聘為永遠會長,可出席理、監事會議及其他會議。副會長、理、監事會其他成員卸任後,得聘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第十五條——本會得聘請對本會有貢獻的社會熱心人士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第十六條——本會設理事會、監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若干人,由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會之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並設秘書處、會員拓展部、聯絡部、文化康體部、財務部、醫療福利部、會刋/網站編制委員會、婦女委員會、青年委員會、頤康委員會、工商事務委員會、社會事務委員會、會產管理委員會等。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各部、委設部長、主任一人,副部長、副主任及委員若干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各部委部長、主任組成常務理事會。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副理事長協助;辦公室設主任一人與秘書若干人,按照規章制度,執行理事會決議和本會日常工作。

理事會職權:

1. 策劃會務,領導會員開展會務、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及公益活動;

2. 核准日常財務收支;

3.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4. 協助本會籌募會務經費;

5. 必要時,得負責聘請、管理及任免辦公室受薪的工作人員。

(二)監事會設監事若干人,由監事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監事會職權:

1. 監督會務發展;

2. 審查理事會財務報告;

3. 向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書。

(三)由會員大會建議,並經會員大會通過,在必要時可以補選或增補理、監事會成員,但名額不得超過理、監事會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由會員大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得提前或延期召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每次會議,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形式或者簽收的方式召集會員,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有理事會人數兩倍以上之會員出席,方為有效。如法定人數不足,會員大會於超過通知書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亦視為有效。

第十八條——理事會議每兩個月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均由理事長召集之;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監事長召集之。每隔三個月需召開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由理事長及監事長共同召集之,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各種會議決議,均須經出席人數半數以上同意,方得通過。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條——(一)團體會員入會需一次過繳納澳門幣貳仟元正。

(二)個人會員入會,普通會員會費每年繳納澳門幣伍拾元正。永遠會員一次過繳納澳門幣伍佰元正。

(三)本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第二十一條——本會所有財產的歸屬權為本會所有。會產限作租賃用途,收益撥作會務經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必須有四分之三以上出席會員通過。

第二十三條——修章之決議,需由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二十四條——有關解散之決議,需由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Está conforme.

Segundo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aos quinze de Junho de dois mil e doze. — A Ajudante, Graciete Margarida Anok da Silva Pedruco Chang.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台經貿商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2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2/ASS檔案組第3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台經貿商會章程修改的內容:

四、會址:澳門黑沙環永華街53號僑光大廈11樓C座。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以遷移至其他地方。

五、組織結構

會員大會:

1. 保持不變。

2. 每年必須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若屬首次召集,如出席的會員未足半數,半個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到時出席人數多寡亦可進行會議;另外,決議則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3. 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理事會召集。另外,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八、如要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如要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九、本章程未規定之條文,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民法典》辦理。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維澳蓮運公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董事會報告書

致各位股東:

公司業務概況

公司自2011年8月啟運以來,為確保公司在人力資源緊拙的情況下有足夠人員應付營運需要,因而不斷將員工薪酬及獎金上調,這些不可預期的薪酬加幅實屬公司最大的經營開支項目,佔總經營開支約55%,同時這是導致公司2011年財政年度嚴重虧損的主要原因。

公司於報告期內的年度淨虧損為澳門幣58,538,315元。

二零一二年展望

自從決定入標競投澳門公共巴士服務後,公司一直因應澳門情況,研究如何提供優質巴士服務予澳門市民。儘管2011年的營運結果體現到我們不足之處,公司將繼續通過內部系統調整,加強對在職車長培訓,增進與政府、傳媒、相關社團和市民溝通。以積極聽取意見,接受各界批評及勇於承擔責任的態度,並以社會大眾的基本利益為己任,全心全意地配合澳門特區政府實現公交優先的政策。

夏睿德
董事局主席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監事會報告書

致各位股東:

本獨任監事已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審閱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年度財務報告,並了解公司該年度之運作情況。

本獨任監事認為該財務報告恰當地披露了所有有關之賬目資料及公司財務狀況。本獨任監事會在編製意見書時亦考慮了公司獨立核數師“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對二零一一年度財務賬目發表之無保留意見。

鄧添
註冊核數師
獨任監事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報告

致維澳蓮運公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維澳蓮運公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一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維澳蓮運公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報告一併閱讀。

包敬燾
註冊核數師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於澳門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損益表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董事局主席 總經理
夏睿德 何雨果

澳門賽馬有限公司

撮要

董事局呈交予股東大會年報及經審核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賬目。有關賬目已於本年三月三十日之股東大會通過。

主要業務:

本公司持續專營賽馬活動,該運作乃根據與澳門政府簽訂的專營權合約之規定及條款運作。專營權合約始於一九七八年,並於期後被修訂,獲延續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財務狀況:  

澳門元

(甲) 本期虧損 $ (17,847,774)
累積虧損 $ (3,707,876,999)
轉入下年度 $ (3,725,724,773)
(乙) 股本  $ 3,000,000,000
累積虧損 $ (3,725,724,773)
股東權益 $ (725,724,773)
(丙) 資產總額  $ 264,218,592
負債總額 $ 989,943,365

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日於澳門

董事局副主席 梁安琪

監察委員會報告

致各股東:

遵照澳門法律的規定及澳門賽馬有限公司組織章程規定,監察委員會已綜合各成員之意見,提交二零一一年度管理經營下之報告、結算及賬目,現在由董事局向各股東呈交。

本會確定所述會計賬目一切屬實,並依據本公司之檔案及會計票據結算。

在一切運作正常下,本會建議:

1. 接受提交之報告、結算及賬目;及

2. 對董事局在二零一一年之英明領導下,投支持及感謝之一票。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監察委員會:
鍾建邦
莊秋艮
莫子銘


澳門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營業表

二零一一年度

澳門幣

損益表

二零一一年度

會計 董事會
Joaquim António Cruz  趙龍文
  植堯鍇

二零一一年業務報告

在澳門商業銀行(銀保銷售渠道)的全力支持下,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推出的壽險產品銷售穩步上升。澳門人壽在二零一一年的業務營運錄得澳門幣6,050萬元毛保費收入,稅後盈利為澳門幣960萬元,同時私人退休金管理業務的受託資產首次超越澳門幣10億元。

展望二零一二年,澳門地區的經濟前景仍然樂觀,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澳門的保險行業亦將受惠。公司未來將致力於發展及推廣新的人壽和私人退休福利產品,以迎合澳門市場的需求。

公司管治架構

會員大會
主席 歐安利
第一秘書 官樂怡
第二秘書 高士達

董事會

主席 王守業
委員 黃漢興
委員 安德生
委員 麥曉德
委員 趙龍文
委員 王祖興
委員 植堯鍇

監事會

主席 黃炳銓
委員 Fernando Manuel da Conceição Reisinho
委員 陳素酬

主要股東

股東名稱 持股量 百分率
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1,862 99.85

監事會報告

監事會在其職能範圍內,在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內監察本公司的管理和業務發展,並定期地對其帳目及其他有關文件進行審閱。

監事會亦審閱了獨立審計師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廿八日所提交之報告對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之意見。

鑑於上述報告、董事會提呈之財務報表及取得的營運結果反映了本公司在年度內的營運活動及年末的財務狀況,本會建議通過下列事項:

1)董事會報告及二零一一年度的會計帳目;

2)營運結果分配建議。

監事會

二零一二年三月八日於澳門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 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公司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公司的帳冊和記錄。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公司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張佩萍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資產
非流動資產
物業、機器及設備 $43,928,708.00
流動資產
存貨 $35,786.00
應收賬款 $1,329,857.00
預收款項、按金及其他應收款項 $414,348.00
現金及銀行存款 $11,516,670.00
流動資產總值 $13,296,661.00
資產總值 $57,225,369.00
權益及負債
股東權益
註冊資本 $40,000,000.00
重估儲備 $38,047,022.00
累積損益 ($21,422,617.00)
$56,624,405.00
非流動負債
應付融資租賃 $20,882.00
流動負債
應付賬款 $205,845.00
應付費用及其他應付款項 $367,688.00
應付融資租賃 $6,549.00
流動負債總值 $580,082.00
負債總值 $600,964.00
權益及負債總值 $57,225,369.00

二零一一年度

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澳門屠場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一年收入方面錄得澳門幣壹仟陸佰捌拾陸萬捌仟玖佰伍拾肆元捌角肆分(MOP16,868,954.84),較去年同期上升13.12%。在支出方面,錄得澳門幣壹仟陸佰柒拾陸萬捌仟貳佰貳拾壹元玖角柒分(MOP16,768,221.97),較去年增加了4.75%。全年總結盈利為澳門幣壹拾萬零柒佰叁拾貳元捌角柒分正(MOP100,732.87)。

而未來的日子裡,董事會將會竭盡所能,繼續努力監察屠宰場公司的情況,並盡量在開源和節流方面著手,務求帶領屠宰場公司跳出結構性虧損的情況,讓屠場公司在逆勢中穩存。

董事會代表

二零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二零一一年度

監事會意見書

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公司』)的董事會已向本監事會提交了公司二零一一年度財務報告、外部核數師鄧添核數師之審核報告及董事局之年度報告以作審核。

本監事會已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分析及審查該年度公司之財務報告及賬目,並了解公司於年度之運作情況及有關制度。本監事會認為該財務報告恰當地披露了所有有關之賬目資料及公司財政狀況。再者,其外部核數師審核報告已表明公司之財務報告在所有要項上公正地反映了公司於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

基於此,本監事會建議股東批准下列文件:

1. 公司二零一一年度之財務報告;

2. 董事局年度報告;及

3. 外部核數師審核報告。

監事會:

主席:伍秉賢 副主席:李世忠 委員:何美華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澳門保險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營業表

二零一一年度

澳門幣

損益表

二零一一年度

借方 貸方

會計  董事會
Joaquim António Cruz 趙龍文
  植堯鍇

二零一一年業務報告

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二零一一年的業務營運受惠於投資表現理想及澳門一系列大型基建項目啟動,毛保費收入錄得澳門幣2億2,210萬元。稅後盈利為澳門幣1,710萬元,較二零一零年上升10.4%。

展望二零一二年,澳門地區的經濟前景仍然樂觀,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澳門的保險行業亦將受惠。公司未來將在業務組合上作多元化發展,並通過銀行渠道進一步開拓銷售。

公司管治架構

會員大會

主席 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 代表為官樂怡

第一秘書 歐安利
第二秘書 高士達
 
董事會
 
主席 王守業
委員 黃漢興
委員 安德生
委員 麥曉德
委員 趙龍文
委員 王祖興
委員 植堯鍇

監事會

主席 黃炳銓
委員 Fernando Manuel da Conceição Reisinho
委員 陳素酬

主要股東

股東名稱 持股量 百分率
DSMI Group Limited 93,600 78.00
DSGI (1) Limited 21,600 18.00

持有超過公司資本5%之企業

機構名稱 持股量 百分率
澳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91,862 99.85

監事會報告

監事會在其職能範圍內,在二零一一年財政年度內監察本公司的管理和業務發展,並定期地對其帳目及其他有關文件進行審閱。

監事會亦審閱了獨立審計師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廿八日所提交之報告對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之意見。

鑑於上述報告、董事會提呈之財務報表及取得的營運結果反映了本公司在年度內的營運活動及年末的財務狀況,本會建議通過下列事項:

1)董事會報告及二零一一年度的會計帳目;

2)營運結果分配建議。

監事會

二零一二年三月八日於澳門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公司」)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公司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及貴公司的帳冊和記錄。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全體股東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公司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綜合及公司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綜合及公司損益表、綜合及公司權益變動表和綜合及公司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張佩萍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CONSÓRCIO CCSC — INCINERAÇÃO DE RESÍDUOS DE MACAU

二零一一年營運報告

二零一一年度業務概況

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本聯合承攬體接管澳門垃圾焚化中心的營運及保養,二零一一年一月至十二月本聯合承攬體共處理337,848公噸之固體廢物,約等於平均每日處理925公噸;此處理量比二零一零年一月至十二月增長了6.2%。同期,送往堆填區之底渣為55,291公噸及送往掩埋區之飛灰和固化物為18,065公噸。

二零一一年一月至十二月渦輪發電機之總發電量為132,424MWh,電力總輸出為106,422MWh,約佔澳門特別行政區電力供應量之2.7%。六座鍋爐平均使用率為55.3%,二台渦輪發電機平均使用率為72.1%。

為維持澳門特別行政區廢物的有效處理,澳門垃圾焚化中心維持六條廢物處理爐線能保持在最佳之運作及可用狀態,因此日常系統性之維護保養除了在運轉的爐線實施外,對於未運轉之爐線也進行各項定期保養檢查工作,並針對停用爐線之設備定期進行運轉測試,以使全廠設備皆處於良好的可用狀態。

二零一一年已完成澳門垃圾焚化中心的ISO 9001質量管理體系、ISO 14001環境管理系統及OHSAS 18001職業安全及健康管理系統認證,並持續維持系統運作。

二零一二年展望

本聯合承攬體在二零一二年度及以後之主要發展:向澳門政府提供各項廢物處理規劃之協助,以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廢物處理提供全方位服務。

營業結果

二零一一年度之盈利為0。

後語

經營者特此感謝澳門特區政府有關部門、本地商界、各供應商及銀行等的支持、信任及協助。

澳門,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摘要財務報表的

獨立核數師報告書

致:Consórcio CCSC - Incineração de Resíduos de Macau全體成員
(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之合作經營合同企業)

本核數師已按照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Consórcio CCSC - Incineração de Resíduos de Macau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及其他說明性附註。

隨附由管理階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摘要內容,本核數師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Consórcio CCSC - Incineração de Resíduos de Macau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參閱。

梁雁萍
註冊核數師
京澳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澳門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資產
流動資產
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 13,439,521
預付費用 844,362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7,444,564
資產總額 21,728,447
權益和負債
資本和公積
累積虧損 (18,480)
權益總額 (18,480)
負債
流動負債
股東及聯號往來和借款 21,746,927
流動負債總額 21,746,927
權益和負債總額 21,728,447

瑞鼎廢物處理有限公司與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聯合承攬體

二零一一年營運報告

二零一一年度業務概況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六日本聯合承攬體接管澳門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的營運及保養,二零一一年一月至十二月本聯合承攬體共處理1,953.92公噸之廢物。同期送往堆填區之底渣為518.46公噸及送往掩埋區之飛灰固化物為163.43公噸。

為使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保持最佳及穩定運作能力,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定期安排進行各項設備之保養檢查,以使全站設備皆處於良好操作狀態。

二零一一年已完成澳門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的ISO 9001質量管理體系、ISO 14001環境管理系統及OHSAS 18001職業安全及健康系統認證,並持續維持系統運作。

二零一二年展望

本聯合承攬體在二零一二年度及以後之主要發展:繼續向澳門政府提供處理各項特殊危險廢物處理之協助,以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特殊危險廢物之處理提供更周全之服務。

營業結果

二零一一年度之盈利為0。

後語

經營者特此感謝澳門特區政府有關部門、本地商界、各供應商及銀行等的支持、信任及協助。

澳門,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摘要財務報表的

獨立核數師報告書

致:瑞鼎廢物處理有限公司與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聯合承攬體全體成員
(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之合作經營合同企業)

本核數師已按照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瑞鼎廢物處理有限公司與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聯合承攬體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及其他說明性附註。

隨附由管理階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摘要內容,本核數師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瑞鼎廢物處理有限公司與信鼎技術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聯合承攬體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參閱。

梁雁萍
註冊核數師
京澳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五日於澳門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資產
流動資產
       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 7,899,631
       預付費用 58,259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17,000
資產總額 7,974,890
權益和負債
資本和公積
        累積損益 ----
權益總額 ----
負債
流動負債
         股東及聯號往來和借款 7,974,890
流動負債總額 7,974,890
權益和負債總額 7,974,890

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結算

澳門幣 澳門幣

二零一一年董事會報告要點

二零一一年,澳門自來水一如既往平凡穩健。全體員工齊心協力,為客戶提供優質可靠、安全的供水服務;細心聆聽客戶需求,以愛心回饋社會,為員工營造一個溫暖的工作環境。

響應政府施政,創建節水城市

在全球水資源日趨緊張的情況下,聯合國向國際社會發出警示,呼籲人類愛護地球,保育水資源。澳門自來水作為負責任的企業,積極響應特區政府的水資源政策。投放大量人力及資源更換水錶,進行大規模管道更換工程;並優化測漏儀器的應用,增加漏點普查,以堵截滲漏,成功將水損率由12.5%降低至8.8%。

聆聽客戶訴求,嚴格監控水質

澳門自來水貫徹「以客為尊」的服務精神。公司進行客戶滿意度調查,結果顯示,客戶對我們的整體表現感到滿意,近八成受訪者支持我們繼續為澳門市民提供供水服務。在水處理上,我們會不斷優化供水服務,採用新的檢驗方法,加強對水中藻類毒素物質的監測工作,並進一步完善各濾池的濾料層檢測管理,讓澳門市民享用到符合歐盟水質標準的飲用水。

着重培訓,保障員工

員工是我們最寶貴的財產。澳門自來水再度開展員工滿意度調查,並走訪不同工種的員工,視察其工作環境,了解他們日常工作的職業風險。我們鼓勵員工自我增值,向他們提供培訓計劃。我們亦注重員工福利,提升員工士氣,加強歸屬感。

扶助弱勢,關懷社會

澳門自來水關懷弱勢社群,用愛心和行動回饋社會。我們透過不同形式支持多個慈善項目舉辦,亦資助兩名雙重殘疾人士參與水中肌能的運動治療,改善其身體機能。公司更向殘疾人士提供就業機會,構建傷健平等共融的社會。

堅守宗旨,迎接未來

陪伴澳門市民走過廿六載歲月,本人感謝特區政府、市民及社會各界人士對澳門自來水的支持。作為本澳唯一的供水企業,我們肩負起重大的責任。克盡己任,為澳門提供優質可靠的供水服務仍是我們每位員工時刻銘記的使命。展望未來,縱使前路充滿挑戰,但我們仍會積極面對,化解障礙,務求將最優質安全的食水送到各家各戶。

張展翔
董事總經理

澳門,2012年3月14日

監事會報告及意見書

致: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

監事會根據商法典及公司章程之規定履行職務,監察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2月31日年度的管理,跟進了公司的業務,並已取得一切監事會認為必要的資料及解釋。監事會認為年度董事會報告書和財務報表正確及完整,並簡易及清楚地闡述公司年度之業務發展、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監事會沒有察覺期間有任何不當事情或不法行為。

監事會建議股東會通過年度之董事會報告書、盈餘運用之建議和財務報表。

澳門,2012年3月14日

監事會

盧慧敏 Tan Sabrina 胡春生
主席 成員   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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