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批示:

趙鳳蓮——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第三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以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與其簽訂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公關督導員,薪俸點450點,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蘇偉能,晉級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

黃立勛、譚健達、譚子盈、梁嘉華、黃莉莉、黎明健及高彼得,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點。

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林潤欽,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

李麗娜,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50點;

Arlene Lau,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

馮惠琴及梅詠思,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點;

洪詠欣、蔡美奕及林倩怡,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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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保 安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徐禮恆擔任保安協調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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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玉英


社 會 文 化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吳衛鳴──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應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其擔任文化局局長的定期委任,由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起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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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葉炳權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議 決 摘 錄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議決如下:

黃玉葉——根據經第14/2008號法律、第1/2010號法律及第3/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0號法律第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顧問的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九日起生效。

梁麗平、羅敏思及司徒子君——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錢梓盈——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王美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修改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議決如下:

王嘉明——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在本會輔助部門擔任第三職階二等翻譯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鄧春蘭——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葉文珠及袁敏娜——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王美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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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及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以及八月十七日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梁燕清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10,試用期六個月,由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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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郭邵文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兩年,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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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於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

主任 馮文莊


行 政 公 職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培訓活動組織處處長丘靜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獲續期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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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高炳坤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一)項、第四條和第五條,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之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Ilda Cristina Fernandes de Sousa Ferreira擔任本局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廳廳長之職位,為期一年,以填補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空缺。

按上述法律第五條第二款,茲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

1. 委任依據:

——填補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空缺;
——她在國際法領域工作已超過十七年,在本局擔任代任主管期間,一直能以高效且盡責的態度完成任務,表現出優秀的工作素質,其具備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相關的專業知識及資歷,可勝任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廳廳長一職。

2. 學歷:

里斯本大學法學士學位

澳門大學歐洲事務碩士學位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博士研究生

3. 專業簡歷

——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以代任方式擔任本局國際及區際法律事務廳廳長。
——於2016年1月1日,根據第26/2015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二條第五款及第七款的規定,轉入為本局個人勞動合同人員。
——於2015年6月23日至2015年12月31日,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在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擔任法律專家。
——於2010年5月16日至2014年12月19日,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在保安司司長辦公室擔任法律顧問。
——於2002年8月16日至2010年5月15日,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在國際法事務辦公室擔任法律專家。
——擔任職務期間,其主要工作領域有:國際刑法、人權與刑事司法合作,而其職務包括:就國際性法律文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適用以及就法案、法律草擬撰寫法律技術意見書、跟進澳門特別行政區涉外事宜的法律文書、回覆國際組織的問卷和撰寫報告、培訓及翻譯。曾擔任多個跨部門工作小組的成員,於2010至2014年間擔任阻嚇販賣人口措施關注委員會的成員。
——就涉外事務方面,多次擔任國際委員會中國代表團(澳門特別行政區分團)的成員,負責監督人權相關的主要協議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適用情況和普遍定期審議(UPR);擔任亞太區打擊清洗黑錢組織(APG)和歐盟——澳門混合委員會等年會“中國澳門”代表團的成員。
——於1999年6月16日進入葡萄牙外交部多邊事務總局(Direcção Geral dos Assuntos Multilaterais)並被派駐國際政治組織事務局(Direcção de Serviços das Organizações Políticas Internacionais),負責跟進聯合國、歐洲理事會及歐盟等機構中與恐怖主義、販毒、洗錢等問題相關的工作。其工作既包括擔任對外代表,還提供雙邊及多邊法律技術顧問服務,例如,曾擔任各類會議及組織的葡萄牙代表或葡萄牙代表團成員,主要包括聯合國麻醉藥品委員會(CND),蓬皮杜小組(GP),歐洲理事會反恐怖主義跨範疇小組(GMT),歐盟有關毒品事宜之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小組(CODRO)、禁毒協調工作小組(GHD)、歐盟都柏林小組以及歐盟有關反恐之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小組(COTER)。
——於1996年7月16日至1998年9月28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於1994年7月16日至1996年7月15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於1993年12月27日至1994年7月15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於1993年4月10日至1993年12月26日,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地圖繪製暨地籍司行政及財政處處長。
——於1992年9月14日至1993年4月9日,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於1991年9月14日至1992年9月13日,以散位合同方式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司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4. 其他:

——於2014年12月9日獲得保安司司長張國華個人嘉獎。
——教學:以學科主任及客座講師身份在澳門大學法學院法學士課程(2010/2011,2011/2012,2012/2013及2013/2014學年)講授“國際公法”科目、以兼職客座講師身份在澳門大學社會科學學院國際關係碩士及學士課程(2014/2015學年)講授“國際公法”科目、在澳門大學國際商法碩士課程(2006/2007學年及2007/2008學年)及工商管理學院(1996-2006學年)講授“國際公法”科目。
——培訓:擔任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多項課程導師:法律草擬計劃“國際法”單元(2016,2014和2003年),法律範疇葡語進修計劃(2016,2015,2014,2013,2010及2009年);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與東帝汶法律培訓中心合作計劃,主持有關《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兒童權利公約》(CRC)(2007)以及《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CERD)(2006)的適用狀況的專題討論會。
——在各類研討會中多次擔任主講者,就國際法涉及澳門事宜多次發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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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於法務局

局長 劉德學


身 份 證 明 局

批 示 摘 錄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鍾少銀及David Carlos Santos Almeida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譚佩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點,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楊曉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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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歐陽瑜


民 政 總 署

決 議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道路渠務部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Janio Osvaldo Tchon Freitas da Silva及譚仲強,獲准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50點,皆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建築及設備部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張景賢及林新強,獲准職級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60點,皆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會議所作之決議: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下列員工獲准職級調整,皆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魯偉安,衛生監督部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05點;

黎嫦媚,技術輔助辦公室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00點。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十六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衛生監督部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盧偉森,獲准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275點,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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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馬錦強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卹金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財政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梁潔慈,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4542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二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3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四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衛生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Elsa da Costa Mendes da Silva,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507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二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8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 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郵電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郵務文員招北潮,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59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5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處長之民政總署第三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狄清兒,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450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 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治安警察局已故第三職階一等警員溫國輝之遺孀林艷棠、女兒溫穎妍及溫子晴,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17927,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0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 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民政總署第九職階勤雜人員羅旋飛,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829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2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七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 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博彩監察協調局第四職階顧問督察馬若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八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民政總署科長李約翰,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663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 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二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郵電局第二職階特級郵務文員黃煥珠,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204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一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4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第四職階首席關員方永源,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9675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 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 3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 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Joaquim Jose Candido de Farinha Lourenço,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664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 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0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權益歸屬比率的訂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旅遊局重型車輛司機黃雄坤,供款人編號603363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民政總署重型車輛司機吳源有,供款人編號606440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三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技術輔導員蔡潔茹,供款人編號609332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下列衛生局藥劑師(實習人員),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等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供款人編號

姓名

供款人編號

姓名

6209902

陳潔芳

6210013

楊愛芳

6209945

余碧君

6210021

許家琪

6209961

林偉明

6210030

勞祥興

6209970

胡嘉玲

6210072

陳健培

6210005

陳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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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北京辦事處技術輔導員束文剛,供款人編號600263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有權取得「特別帳戶」之全部結餘。

衛生局藥劑師(實習人員)甘秀敏,供款人編號606838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九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衛生局衛生督察(特別培訓)陳文蕙,供款人編號616464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財 政 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修改合同

茲證明:現透過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財政局公證處第197A號簿冊第89頁至90頁背頁繕立之公證合同對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在同一公證處第333號簿冊第103頁至149頁背頁及第334號簿冊第2頁至31頁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作出修改,最後一次的修訂合同繕立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同一公證處第90A號簿冊第4頁至6頁。是次修改公證合同的內容如下:

“第一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簽署的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第一百條修改如下:

“第一百條——疏濬

一、(維持不變):

(一)(維持不變);

(二)(維持不變);

(三)(維持不變);

(四)(維持不變);

(五)(維持不變);

(六)(維持不變);

(七)(維持不變);

(八)(維持不變);

(九)(維持不變);

(十)(維持不變)。

二、(維持不變)。

三、第一款所指的承批公司責任,其限度為每三年的每年疏濬量相當於八百五十萬立方米。

四、如超過每年限度八百五十萬立方米的疏濬量,則上指承批公司與澳門疏濬服務有限公司享有執行上指超出限度疏濬工作的優先權。為此,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應把將執行的疏濬計劃、有關的規定及條件,尤其地點、執行工作期間及就每立方米將支付的價錢通知權利人。而權利人應於接獲通知後八日內行使其權利,否則該權利失效;但政府所給予之期間較長之情況除外。

五、(原第四款)。

第二條

其他條文維持不變。

第三條

本批給合同修改的生效日期追溯至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榮興彩票有限公司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延長及修改經營中式彩票特許公證合同

茲證明:現透過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財政局公證處第197A號簿冊第91頁至92頁繕立之公證合同對一九九零年八月二十四日在同一公證處第279號簿冊第15頁至21頁繕立之《澳門地區經營中式彩票專營特許合同》作出修改,最後一次的修訂合同繕立於二零一六年一月四日同一公證處第162A號簿冊第126頁至127頁。是次修改公證合同的內容如下:

“第一條

延期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榮興彩票有限公司簽訂的經營中式彩票特許合同的期限延長一年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該合同簽訂於一九九零年八月二十四日,其後分別經於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一日、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三日、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二零一三年二月五日、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及二零一六年一月四日簽署的合同所修改。

二、是次延期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第二條

溢價金

承批公司須每年向特許實體付予一筆為數澳門元伍拾萬圓正($500,000.00)的溢價金,作為延長有關特許合同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交換條件,但此不妨礙須按上述特許合同的規定支付其他費用或履行其他義務。

第三條

其他

原特許合同之其餘條款維持不變。”

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延長經營賽狗專營批給合同的修改公證合同

茲證明:現透過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財政局公證處第197A號簿冊第93頁至94頁繕立之公證合同對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同一公證處第248號簿冊第102頁至111頁繕立之《經營賽狗專營批給合同》作出修改,最後一次的修訂合同繕立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同一公證處第158A號簿冊第60頁至61頁。是次修改公證合同的內容如下:

“第一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修訂和修改賽狗專營批給合同中的條文如下:

第二條

批給期限

延長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賽狗專營批給合同期限,由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開始至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止。

第二條

維持現修改合同的其它條款。”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之批示:

陳勝男、吳夏芷及陳愷婷——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其在本局擔任職務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薪俸點450的薪俸,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統 計 暨 普 查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古淑珍及黎潔媚,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其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職級及職階不變,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為期三年。

陳競斌、陳翠蘭及吳杏花,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及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楊冠坤,為本局第三職階技術工人,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有關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鄧雨暉——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分銷暨價格統計處處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楊名就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勞動保護處處長李小娉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勞動監察廳廳長吳惠嫻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譚麗賢,晉升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

顧嘉敏、馮博軒及林詠傑,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

吳家偉及劉玉揚,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05;

江婉貞及阮依琳,晉升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

劉展添、江希文、劉穎恩、譚德欣、李淑屏、蔡珊滿及霍繼昌,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歐文豪及何祥佩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的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薪俸點480,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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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陳達夫


治 安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之第108/SS/2016號批示,對第118/2015號紀律程序行使《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附件G及第111/2014號行政命令賦予的權限,並根據《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n)項的規定,決定對治安警察局警員陳耀宗,編號:263091,處以撤職處分,由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起執行。

摘錄自治安警察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九日之批示:

應警員編號120971徐子威之要求,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免除工作,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所作之第9/2017號批示:

關啓榮,警務總長編號183871——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十五條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起,因就任其他職務之故,終止其在治安警察局擔任特警隊指揮官之定期委任。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所作之第10/2017號批示:

關啓榮,警務總長編號183871——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c)項、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起,以澳門保安部隊範圍內之定期委任方式,前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並於治安警察局轉為“附於編制”之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所作之第11/2017號批示:

石霆峰,警司編號210111——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c)項、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以澳門保安部隊範圍內之定期委任方式,前往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並於治安警察局轉為“附於編制”之狀況。

———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梁文昌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七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以及公佈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三日第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內的第33/201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第一款(六)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周偉濠簽訂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日起,更改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7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葉漢錫,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五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七)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林光媚、鍾偉榮、陳維添、張瑞翊、梁子泉、謝曉嵐、潘德昌、孫波、葉偉龍、夏顯翔、何玉娟、林漢平、李樹泉、潘乾敏及余偉斌,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一等刑事偵查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至第十五名,根據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四款,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刑事偵查員。

羅永富及吳國泉,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及第二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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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二月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陳錦賢和何濤敏──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六日之批示:

謝欣旖──根據第6/2010號法律《藥劑師及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附件表二、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條第三款和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從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並以實習方式進入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放射職務範疇),薪俸點為440點,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以下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試用期六個月:

陳家興,從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起;

林永雄,從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林小婷和邢倩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三款第(一)項、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經第7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三月十五日第8/99/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從二零一六年十月五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專科培訓之實習醫生,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之批示:

劉衛平和陳錦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七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梁浩榮、盧雲霞、殷倩卿、翁麗芳、黃潤霞、黎佩雯、鄧金誠、李鎮成、楊五妹、鍾利芬、張有娣和葉立娟──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試用期六個月。

陳漢明和鄭達超──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四職階勤雜人員,試用期六個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以下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試用期六個月:

林宇滔,從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

龍擎峰,從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五日起。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以下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試用期六個月:

徐玉芬、范嘉惠、黎仕豪、梁雪玲、張曉瑛、黃小霞、陳詩靜、歐陽婉筠、趙凱欣、吳少萍、寧桂英、任小麗、林肇芳、盧玉玲、張麗坤、趙鳳嫦、張寶珠、陸雪環、鄧向陽、葉桂株、汪咏梅、黃少清、賈秀英、周佩儀和陳麗明,從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

吳少卿,從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之批示:

梁溢貞──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之規定,從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主治醫生,試用期六個月。

司徒雁芬和陳冠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之規定,從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八日之批示:

彭子桐──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之批示:

黃蔚欣、吳革如、關柏文、譚家欣、何佩雯、蔣君怡和黃詠妍──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之規定,從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黃健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施綺雯──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之規定,從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李佩淇、陳茵欣、聶麗欣、陳寶琳、區錦珍、何森然、羅綺楣、方瑋琪、梁健峰、李小明、柯仲榮、梁美寶、許重子、何家宜、袁家麟、鄺頌能、林達丰、何文俊和劉悅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之批示:

梁紫杏、陳秀虹、陳永發、古宇華、鄧芷筠、伍潤達、蘇文江和杜苑婷──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從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試用期六個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黃雅麗、李麗娟、葉倩菁、李銘釗、黎美婷、歐陽婉玲、郭燕娥、林晚成、關偉健和關鎮雄──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之規定,從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首席衛生督察,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以及第8/2010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二款之規定,在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五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公佈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衛生督察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衛生督察一缺的最後成績名單唯一的合格投考人Baladas, Maria Alice,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衛生督察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衛生督察。

按照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洪雪櫻、劉敏儀、蕭錦裕、岑沛恩、陳家瓊、吳家濠、蒙忠慧、李嘉露、陳貝俐、劉素娟——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709、E-2710、E-2711、E-2712、E-2713、E-2714、E-2715、E-2716、E-2717、E-2718。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202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營地大街84號地下、一樓及二樓之“群星藥房(營地大街分店)”的名稱更改為“健安藥房(營地大街分店)”,以及將准照持有權轉移予健安藥房有限公司,其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246號百德大廈地下。

———

按照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廖鑑祥——應其要求,取消第C-0266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

———

陳美華——應其要求,中止第E-227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鄭又榕、Michelle Gabriel Belza、陳詩瑩、陳寶玲、陳意、歐陽麗珊、陳慧欣、邱瑩瑩、梁詠儀、陳麗清、陳婉怡、余詠嫦、王丹莉、梁立彤——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719、E-2720、E-2721、E-2722、E-2723、E-2724、E-2725、E-2726、E-2727、E-2728、E-2729、E-2730、E-2731、E-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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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康瑜第M-047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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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忠敏、梁志昂、陳健業、梁曉濤——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1287、M-1294、M-2055、M-210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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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玲——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2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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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榮毅——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是:T-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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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安婷——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是:T-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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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智榮——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放射)職業,牌照編號是:T-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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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准照第AL-0032號,及營業地點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223-225號南光大廈9樓I座之原中文名稱為柱照醫療健康中心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LSL Centro Clinico, Limitada更改中文名稱為柱照醫療中心,葡文名稱為Centro Médico LSL,及增加英文名稱為LSL Medical Cen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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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張泉龍——應其要求,取消第M-0324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梁厚——應其要求,中止第M-1480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便民集團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276號以及商號名稱為“便民藥房(澳大店)”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薈萃坊地下G015室。

———

按照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陳茵欣、張慧麗——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E-2150、E-221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

取消李嘉瑤第E-2276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蔡桂森——應其要求,取消第M-1849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核准向健安藥房有限公司發給“泰安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93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高美士街130號利新大廈B座地下及閣樓,法人地址位於澳門倫斯泰特大馬路246號百德大廈地下。

———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批示:

方詠儀,本局確定委任一等翻譯員,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九期第二組所公佈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七,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以填補其本人曾經擔任的空缺。

———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本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鄭建武在檢察長辦公室的徵用續期一年,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陳詠欣,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澳門藝術博物館館長陳浩星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三個月,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崔國頴,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的規定,與其訂立長期行政任用合同,並按照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梁曉鳴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聘用歐偉財為本局第一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5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修改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關慧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修改下列人員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職級、職階和生效日期分別如下:

郭曉穎,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邵燕珊,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胡鳳,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行政及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吳玉萍的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利寶儀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馮鑫、關志文、余潤基、羅家裕、黃恩琪、林瑞卿、陳詠詩、歐凱玲及何翠儀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曾家輝及高潔瑤,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

黃淑珍、李春英及伍慧君,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李均榮,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

徐少鵬,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盧家泉,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

黃慧英,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盧淑文,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鄧偉青及潘允雄,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

冼燕玲及陳金蘭,分別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及二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30。

摘錄自社會工作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黎長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起續期六個月。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續期一年:

阮月貞,第一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朱偉明及張廣夫,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朱麗珍,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李麗貞,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的合格應考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翁成林及曾慶遠,獲確定委任為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的合格應考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李佩雯,獲確定委任為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的合格應考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李光華,獲確定委任為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應林秋華本人之請求,解除其在本學院以行政任用合同形式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之批示:

馮若華,本學院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黃惠婷,本學院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由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林嘉惠、陳秀媛和王英麗,本學院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由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吳麗貞和馮妙嫦,本學院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之批示:

陳榕榕,本學院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其合同獲續期兩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五日起生效。

林家妍和葉子君,本學院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伍悅峰,本學院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甘美倩,本學院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行政任用合同——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由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議 決 摘 錄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議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美琪、王綿綿、梁潔麗及黃鎮華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50點,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蔡曉藝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50點,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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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容光耀


旅 遊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刊登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九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以及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I第八款的規定,現刊登有關二零一七年度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獨立預算之第一次修改,該修改獲社會文化司司長在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日批示核准:

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獨立預算第一次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編號

開支名稱

01

02

06

00

00

房屋津貼

100,000.00

 

02

02

07

00

08

宣傳品及獎品

 

100,000.00

總額

100,000.00

100,000.00

———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委員:謝慶茜,程衛東,方丹妮,柯超航


旅 遊 危 機 處 理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辦公室協調員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陸正豪——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

———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於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協調員 文綺華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本局行政暨財政廳廳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何春燕、梁士艾及陳卓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分別晉階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第二職階二等技術稽查及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何廣源、潘志標及蘇正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首兩位晉階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最後一位晉階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起生效,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劉嘉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予以解除。

———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代局長 劉振滄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的規定,與陳燕霞簽訂為期一年之行政任用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五日起生效。

———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儀器暨維修處處長羅萬順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起續任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資訊處處長譚志文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起續任一年。

———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一)項和第四款,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和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素芬、張志榮、曹婉兒、譚文傑及黃淑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二及第三條款,將合同修改為長期行政任用合同,為期三年,以及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20,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聲 明

應戴小強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的行政任用合同,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於房屋局

局長 山禮度


環 保 與 節 能 基 金

批 示 摘 錄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並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規定,茲公佈經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批示核准之環保與節能基金二零一七財政年度本身預算第一次修改:

環保與節能基金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一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 澳門幣

經濟分類

追加/登錄

註銷

職能分類

編號

開支項目

8-09-0

05

03

00

00

99

其他

500,000.00

 

8-09-0

04

03

00

00

01

企業

 

500,000.00

總額

500,000.00

500,000.00

———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六日於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譚偉文——委員:許志樑,姚思陽,李少容,梁麗芬


交 通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吳達彥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談詠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羅翠珊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以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六款的規定,以行政任用合同方式聘用曹穎敏及林慧儀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為期六個月試用期,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關皓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行政任用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點,自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副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行政任用合同獲續期,職級、職階、日期及續約年期如下:

黎期裕,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邱榮豐,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張家輝、何文釗及黃國彬,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七年二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鄭敬生,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一日起續期六個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2/2015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規定,與本局下列人員訂立不具期限的行政任用合同,生效日期如下:

梁永達,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黃婉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梁鏡標及黃健安,第一職階二等車輛駕駛考試員,自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自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賈靖龍為交通事務局副局長,為期一年。

———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林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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