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9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九日,星期四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海 關

通 告

第21/2010/DAF/SA號公開競投

澳門海關宣佈,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車輛自動通關系統維修保養服務”進行公開競投。

有關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存放於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大樓之“辦事處”內,有意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上址參閱,如欲索取上述文件之副本,需繳付影印費用,或於本海關網頁(www.customs.gov.mo)內免費下載。招標程序於上址進行。

標書必須於二零一一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五時前遞交至上述之海關辦事處。

承投商號除須遞交招標計劃及承投規則所要求之文件外,尚須遞交已繳付臨時保證金澳門幣貳萬元整($20,000.00)之證明文件,而該保證金是以存款方式或銀行擔保方式繳付予澳門海關,倘以存款方式繳交,應交予澳門海關行政財政廳司庫。

開標儀式將於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正於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大樓內舉行。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十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五日所作之批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連同第3/2003號法律及經由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三日第14/2008號行政法規所修改的第1/2004號行政法規,本部門將以考核方式進行入職開考,錄取合格者就讀培訓課程和進行實習,以填補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關員80缺。

一、入職開考的各階段:

a)培訓課程錄取開考;

b)培訓課程(錄取名額85人,而於a)項的最後排名名單公布日計年齡超過30歲者不多於10%);

c)實習(錄取名額85人)。

二、開考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本開考的有效期在空缺被填補後終止。

三、報考條件:

三、一 投考人:

凡在報名期限結束前,任何人士倘具備以下的法定要求,均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具備擔任公職的一般條件;

c)從未因任何故意犯罪而被判刑;

d)具備十一年級學歷或更高學歷;

e)年齡介乎十八至三十五歲;

f)良好體型及強壯體格。

三、二 應遞交的文件:

a)澳門居民身份證影印本;

b)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影印本;

c)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應遞交任職部門發出的個人紀錄,其內容應載明與投考的相關資料,包括曾擔任的職務、現所屬職程及職級、與公職聯繫的性質、在現職級與在公職的年資和考勤;

d)用於進入澳門海關關員職程的刑事紀錄證明書;

e)彩色正面免冠近照兩張。

(遞交上述文件時應出示正本。)

四、報考方式:

投考人須填寫投考報名表(可於本部門人力資源處索取或於本部門網頁內下載,網址:http://www.customs.gov.mo)並連同上指應遞交的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遞交到澳門媽閣上街嘉路一世船塢西南端海關大樓人力資源處。

五、職務內容:

在指派職位的範圍內,根據相關技術資格,行使具執行性質的職能,主要包括:

a)輔助上級;

b)在行動及/或行政組織附屬單位內執行上級指派的任務。

六、薪俸及報酬:

a)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關員之薪俸點為載於第2/2008號法律附表三之薪俸索引表之260點。

b)根據第2/2008號法律附表三以及第1/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實習員在修讀培訓課程及實習期間有權收取相等於薪俸索引表之220點。如已屬公務員,可選擇收取原薪俸。

七、修讀培訓課程和實習制度:

a)如學員具公務員身份,以定期委任制度進行。

b)其他情況以散位合同制度進行。

八、甄選方法:

a)根據第1/2004號行政法規之規定,錄取就讀培訓課程學員之開考,包括下列甄選階段,且除專業面試外,各甄選方法均具淘汰性質:

——知識考試;
——體格檢查;
——體能考試;
——心理測驗;
——專業面試;
——品格審查。

b)上述甄選方法納入最後評分的公式如下:

〔4.5(知識考試分數)+4.4(專業面試分數)+1.1(心理測驗分數)〕/10

九、培訓課程的錄取:

對在培訓課程錄取開考中被評為合格的投考人,按有關評核名單中的排名,以及按第一點b)項所指的名額,錄取修讀培訓課程。

十、實習的錄取:

對在培訓課程中被評為合格的學員,按有關評核名單中的排名,以及按第一點c)項所指的名額,錄取進行實習。

十一、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主席:關務監督 徐佩芬

正選委員:關務督察 黃文彬

關務督察 鄭錦權

候補委員:關務督察 鄧鳳儀

關務督察 蕭子瑛

有關體格檢查及體能測驗之標準,可於辦公時間往人力資源處查閱,或瀏覽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澳 門 基 金 會

公 告

“澳門基金會新總部設計及裝修總額承攬工程”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判給實體: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3. 進行招標程序之實體及其地址:位於澳門西灣民國大馬路6號的澳門基金會。

4. 承攬工程目的:澳門基金會新總部設計及裝修總額承攬工程。

5. 承攬類型:以總額價金承攬。

6. 施工地點:新馬路39號七、八及九樓。

7. 最長施工期:75日。

8. 底價:不設底價。

9.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0. 查閱案卷和購買副本的地點、時間和費用:

(1)地點:澳門基金會(澳門西灣民國大馬路6號);

(2)時間:辦公時間;

(3)費用:每份投標案卷副本的費用為澳門幣$1,000.00(澳門幣壹仟圓正),收益撥歸澳門基金會所有。

11. 附加說明文件: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至截標日止,投標人應前往澳門基金會,以便獲悉可能的額外說明資料。

12. 投標書及其附件應使用的語言: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之一。

13. 投標所需的臨時擔保:通過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的方式,向澳門基金會提供澳門幣$450,000.00(澳門幣肆拾伍萬圓正)的臨時擔保。

14. 遞交投標書的地點和截止時間:

(1)地點:澳門民國大馬路六號澳門基金會;

(2)截止時間:二零一一年一月三日,下午五時正。

15. 開標的地點和時間:

(1)地點:澳門基金會(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十三樓);

(2)時間:二零一一年一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開始;

(3)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澄清其所遞交文件中可能出現的疑問。

16. 投標書的有效期:自開標之日起90日;該期限可根據招標方案的規定予以延長。

17.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1)合理造價40%;

2)工程的設計概念(設施內各專業的功能、所用材料及設備的質量、圖則的提交形式)20%;

3)合理工期5%;

4)施工計劃(與工期一致、相互之間的連貫性及關鍵要徑)10%;

5)同類型之施工經驗及質量10%;

6)最近五年內,投標公司股東或其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又或投標人沒有被法院裁定涉及行賄受賄行為的記錄10%;

7)最近五年內,競投公司或競投者本人沒有被法院或行政機關裁定曾聘用非法勞工、過職或過界勞工的記錄5%。

18. 確定擔保:通過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的方式,向澳門基金會提供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作為確定擔保(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9. 標書說明會:

(1)地點:澳門基金會(澳門南灣大馬路619號時代商業中心十三樓);

(2)時間: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開始。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日於澳門基金會

行政委員會主席 吳志良


民 政 總 署

名 單

本署透過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五日第三十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招考公告,以審閱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考試,以填補民政總署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壹缺,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陳,潤波 8.22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七十九條仍繼續生效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上述應考人可於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出上訴。

(經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九日管理委員會會議確認)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四日於民政總署

典試委員會:

主席:稽查處處長 黎,煥泓

正選委員:行政處處長 Cordeiro Dias Leão, Lúcia da Conceição

人力資源處代處長 岑,寶芬


勞 工 事 務 局

公 告

勞工事務局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規範的《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以文件審查方式,進行有限制的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以供查閱。申請報考期限為十日,由本公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博彩監察協調局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之下列空缺:

第一職階顧問督察壹缺;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壹缺。

再通知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字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之告示版。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公 告

社會保障基金為填補人員編制內下列空缺,經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一般晉升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馬忌士街2至6號社會保障基金一樓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

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壹缺;
技術員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壹缺。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通 告

第06/PRES/FSS/2010號批示

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9/93/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及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四日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之授權決議,本人決定:

一、將以下權限授予及轉授予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陳寶雲:

(一)批准發放及支付社會保障制度的給付,但肺塵埃沉著病之給付及因勞動關係中而生之債權給付除外;

(二)對第6/200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就業輔助及培訓規章》所規定之援助及鼓勵的給予作出批准,但對有缺陷之失業者投入社會及就業活動之資助以及有關培訓活動之資助除外;

(三)批准社會保障制度受益人及供款人的登錄及取消;

(四)對社會保障制度供款的徵收及補交事宜作出決定;

(五)對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第四十九條及第23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二款所規定的罰款作出決定;

(六) 對第8/2010號行政法規《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罰款作出決定;

(七)在其管轄事務的範圍內,批准對不應徵收之款項作出返還;

(八)在其管轄事務的範圍內,對應退回款項予社會保障基金的事宜作出決定;

(九)在上述授予的權限範圍內,對卷宗之組成及決定之執行,作出必要之行為及簽署所需的公函或文書。

二、 將以下權限授予及轉授予社會保障廳廳長楊婉麗或其合法代任人:

(一)批准第31/2009號行政法規《開立及管理中央儲蓄制度個人帳戶的一般規則》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個人帳戶款項的提取;

(二)批准其附屬單位人員享受年假或將之提前或延遲,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三)批准其附屬單位人員的缺勤;

(四)批准就其附屬單位之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簽署對卷宗之組成及決定之執行所需的公函或文書。

三、將以下權限授予及轉授予行政暨財政處處長謝佩敏或其合法代任人:

(一)簽署社會保障基金人員服務時間的計算與結算文件;

(二)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三)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在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四)按照法律規定,批准發放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以及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

(五)批准用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及公告的費用開支;

(六)批准金額上限為澳門幣五百元之常用物料及服務的開支;

(七)批准其附屬單位人員享受年假或將之提前或延遲,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八)批准其附屬單位人員的缺勤;

(九)批准就其附屬單位之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十)簽署對卷宗之組成及決定之執行所需的公函或文書。

四、將以下權限授予及轉授予供款事務處處長陳寶儀、基金發放處處長鄺光雄及資訊處處長梁雅媚,或其合法代任人:

(一)批准其附屬單位人員享受年假或將之提前或延遲,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二)批准其附屬單位人員的缺勤;

(三)批准就其附屬單位之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簽署對卷宗之組成及決定之執行所需的公函或文書。

五、以上授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行政長官辦公室、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立法會及司法機關的公函或文書,亦不包括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各實體和機構的公函或文書。

六、本授權及轉授權不妨礙收回權與監管權。

七、對行使本授權及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八、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一日起,獲授權人在本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的行為,予以追認。

九、在不妨礙上款規定下,本批示自公布日起生效。

(經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退 休 基 金 會

通 告

第2/DRP/FP/2010號內部批示

事由:轉授予公積金供款人輔助處處長之權限

I. 本人行使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日第3/CA-PRES/FP/2010號內部批示第3點規定之職權,轉授予公積金供款人輔助處周桂芳處長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1. 對所管轄的附屬單位進行協調及日常管理;

2. 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3. 核准假期表;

4. 批准放假申請;

5. 准許因個人理由之年假累積;

6. 對人員之缺勤申請、遲到及有權豁免上班的情況作決定;

7. 批閱日常用品之申請;

8. 發出簡單之聲明書;

9. 批准輸入下列資料於公積金制度供款人資料庫之資訊系統:

a) 有關供款人的登記以及相關中止或註銷的資料;

b) 有關月供款,移轉價值,金錢補償及特別供款的資料;

c) 有關供款人的供款時間資料;

d) 有關訂定公積金的資料;

e) 有關投放供款項目百分比分配的資料;

f) 有關衛生護理證的資料。

II. 轉授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立法會;
•司法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III. 現轉授之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督權。

IV. 追認獲轉受權人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一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之一切行為。

(經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一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公積金制度廳廳長 Fátima Maria da Conceição da Rosa

第03/DRP/FP/2010號內部批示

事由:轉授予公積金供款管理處處長之權限

I. 本人行使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日第03/CA-PRES/FP/2010號內部批示第3點規定之職權,轉授予公積金供款管理處阮家偉處長或當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人以下權限:

1. 對所管轄的附屬單位進行協調及日常管理;

2. 簽署執行上級有關決定及組成程序和卷宗所需的函件;

3. 核准假期表;

4. 批准放假申請;

5. 准許因個人理由之年假累積;

6. 對人員之缺勤申請、遲到及有權豁免上班的情況作決定;

7. 批閱日常用品之申請;

8. 批准輸入下列資料於公積金制度供款人資料庫之資訊系統:

a)有關投放供款項目的單位價格及兌換率的資料;

b)有關認購銀行存款組合及投資基金的交易資料;

c)有關投資回贈的資料;

d)有關贖回出資單位的交易資料;

e)有關支付公積金的資料。

II. 轉授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及海關;
•立法會;
•司法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體。

III. 現轉授之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督權。

IV. 追認獲轉受權人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一日起,其在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之一切行為。

(經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一日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確認)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公積金制度廳廳長 Fátima Maria da Conceição da Rosa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三十日

澳門幣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外匯儲備 169,670,106,170.13   澳門幣負債 166,595,913,526.73
         

黃金及白銀

0.00  

金融機構存款

9,161,050,386.64

銀行結存

106,139,560,337.96  

特區政府存款

128,655,100,000.00

海外債券

53,260,576,767.35  

負債證明書

5,702,277,948.38

特別投資組合

10,221,295,212.62  

金融票據

10,059,000,000.00

其他

48,673,852.20  

其他

13,018,485,191.71
         
本地區放款及其他投資 13,446,661,257.19   外幣負債 0.00
         

流通硬幣

131,780,390.10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0.00

紀念硬幣

1,581,342.65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0.00

非流通銀幣

5,856,000.40      

流通硬幣套裝

311,203.80   其他負債 275,738,735.26

其他澳門幣投資

1,609,991,086.55      

外幣投資

11,697,141,233.69  

暫記帳項

275,738,735.26
     

其他帳項

0.00
         
其他資產 730,687,356.43   資本儲備 16,975,802,521.76
         
     

資本滾存

10,289,271,205.27
     

一般風險準備金

4,923,024,583.70
     

盈餘

1,763,506,732.79
         
資產總計 183,847,454,783.75   負債總計 183,847,454,783.75
         
         
財務暨人事處
Lei Ho Ian, Esther
行政委員會
Anselmo Teng
António José Félix Pontes
Wan Sin Long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開考公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參閱。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高級技術員 馮啟明

委員:特級技術員 黃家強

特級技術員 林佩芝

———

茲通知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以審查文件、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文職人員編制內以下空缺: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兩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日第四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的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合格應考人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唯一合格應考人: 最後評核
張志強 7.84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出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杜淑森

正選委員:司法警察學校代校長 盧玉泉

處長 Carlos Alberto Anok Cabral

———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日第四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的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中的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合格應考人的最後評核名單如下:

唯一合格應考人: 最後評核
張志波 7.36

根據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九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廳長 杜志明

顧問高級技術員 岑勁峰

通 告

按照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八日保安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入職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傳譯及翻譯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翻譯範疇)四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開考屬普通性和考核方式進行的一般入職開考。

報考申請表應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當本開考所指之空缺被填補後,其有效期隨即終止。

2. 報考條件

在遞交報考申請表之限期內,凡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且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所指擔任公職的一般條件及具備翻譯或語言學士學位的人士,均可報考。

3. 報考方式

報考人必須填寫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二條所指定之專用表格(印務局專印),並攜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到龍嵩街司法警察局B座大樓五樓人事及行政處報名:

3.1. 與公職無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履歷 (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另報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副本以及各學年的成績表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3.2. 與公職有聯繫之投考人:

a)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b)履歷 (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另報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c)本通告所要求之學歷證明文件副本以及各學年的成績表副本(須出示正本作鑑證之用);

d)由任職機關發出之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容應載明各項曾任職務,現所屬之職程及職級、與公職聯繫之性質、在現職級及公職之年資及為報考而遞交之工作表現評核。

報考人如屬司法警察局人員,以及上述a)和d)項所指的文件已存放於其個人檔案內,則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為了分析投考人所遞交的學歷是否符合本開考通告所要求的學歷,倘若有需要,可要求投考人遞交有關課程大綱或其他載有各學年的所有科目的文件。

4. 職務性質

翻譯員之工作為:進行中葡文間的筆譯、即時傳譯及同聲傳譯的工作,並執行本局分配的其他工作。

5. 薪俸

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之表七所載的440點。

6. 甄選方式

甄選將以知識考試進行,並輔以專業面試及履歷分析。

知識考試包括筆試及口試,筆試將以不超過三小時進行,而口試將以不超過三十分鐘進行。每一階段均為淘汰制,最高分數為10分,准考人所得分數低於5分者,即被淘汰。

甄選方式之評分比例如下:

第一階段:知識筆試:佔總成績30%;
第二階段:知識口試:佔總成績30%;
第三階段:專業面試:佔總成績30%;
第四階段:履歷分析:佔總成績10%。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之學歷資格、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專業資歷、專業經驗、傑出之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特定職務之能力。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之特點,確定及評估與投考人之專業資歷及專業經驗有關之專業條件。

7. 考試內容

I. 中文翻譯葡文;

II. 葡文翻譯中文;

III. 閱讀理解;

IV. 中葡文寫作及口語表達能力;

V.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VI.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 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VII. 司法警察局之法規:

第5/2006號法律——司法警察局的職責及權限;

第9/2006號行政法規——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司法警察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26/99/M號法令——司法警察局特別職程入職、晉升及培訓;

第32/98/M號法令——規範司法警察學校之職責、權限及內部組織;

第27/98/M號法令——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一條;

第27/2003號行政法規——規範司法警察局特別制度職程的入職與晉升的聘任、甄選及培訓程序。

各考試階段投考人均可攜帶上述法例作參閱,但不得使用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一般字典祇限知識筆試時使用,但不得使用電子字典。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8.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如下:

主席:副局長 張玉英

正選委員:顧問翻譯員 鄭慧銘

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正春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主管) Carlos Manuel Balona Gomes

顧問翻譯員 林美儀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衛 生 局

通 告

第43/P/2010號公開招標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套血液樣本前處理系統”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九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或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所需費用,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有意投標者應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前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庫一(C1)之物資供應暨管理處集合,以便實地視察是次招標項目的安裝地點。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一年一月四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五日上午十時在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側之本局行政大樓地下“大禮堂”舉行。

投標者需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幣叁萬肆仟元正($34,0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三十日告示

謹此公佈現有本局前專科護士陳翠群之母親蕭淑儀,申請領取其已故女兒之死亡津貼及其他有權利收取的款項,如有人士認為具有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款項,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提出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通 告

第001/GTRC/2010號批示

為了提高澳門理工學院博彩教學暨研究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的運作效率,本人行使澳門理工學院秘書長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日第03/SG/2010號批示所賦予之權力,作出以下轉授權限的規定:

一、轉授予博彩教學暨研究中心趙崇堅副主任或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之代任者,在“中心”範圍內,行使本人獲轉授予的下列權限:

(一)批准人員享受年假及決定其可否將假期轉移至翌年,但主管及教職人員除外;

(二)批准人員喪失薪酬之缺勤,但主管及教職人員除外;

(三)決定人員缺勤是否合理,但主管及教職人員除外;

(四)除主管及教職人員外,批准人員進行超時或輪值工作,但有關超時或輪值工作不能超過法定上限;

(五)簽署人員服務時間及相關結算的證明,但主管及教職人員除外;

(六)批准澳門理工學院本身預算開支表內載明用於取得財貨的開支,上限為$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有關開支所涉及的財貨必須用於“中心”日常運作,且是載於財政局每年公佈之判給物品目錄清單內;

(七)批准有關工作人員、學生、物料、設備、不動產及車輛的保險;

(八)批准每月經常性開支,例如公積金供款、租賃設施及動產之費用、水電費、煤氣費、保安及清潔服務費、通訊費、管理費或其他同類開支;

(九)批准為工程或取得財貨和服務而進行競投或諮詢問價之工作,金額上限至$500,000.00(澳門幣伍拾萬元整);

(十)管理及控制零用現金,該款項只限用於緊急和不可延遲的財貨和服務之取得,每次上限至$2,000.00(澳門幣貳仟元整)。

二、本批示所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和監管權。

三、對行使本轉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可提起必要訴願。

四、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一日至本批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對“中心”副主任趙崇堅在現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所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博彩教學暨研究中心主任 鄭妙嫻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通過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升開考,有關開考只為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工作人員而設,以填補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人員編制的以下空缺:

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地形測量員一缺;
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此外,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澳門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行政暨財政處,而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十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陳漢平


港 務 局

名 單

港務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三日第四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1.º 梁焯然 8.01
2.º 梁月嬌 7.95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八日於港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李榮勝

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潔嫻

顧問高級技術員 麥遠邦

通 告

根據第34/2009號行政法規(海上客運)的規定,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為開航地、轉航地或目的地的定期海上客運均須預先取得“定期海上客運准照”及相關航線的“海上航線許可”。

經評估,外港客運碼頭尚有一定的承受能力用以增加航班。

任何公司如欲開設以外港客運碼頭為開航地、轉航地或目的地外的海上客運航線,須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的規定,向本局提出取得准照及相關海上航線許可的申請。

本局將對在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或之前收到的、由各公司按照上述行政法規提出的申請集中進行分析。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十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十日的批示,茲通知按本局建議,撤銷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有關以考試方式進行一般入職開考,以填補港務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八缺之入職開考。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公 告

本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經於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七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有關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之公告,現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張貼其准考人臨時名單於 氹仔大潭山天文台斜路地球物理暨氣象局之告示板上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之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一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房 屋 局

公 告

為填補房屋局人員編制以下空缺,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審閱文件、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的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並將開考通告張貼在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9樓房屋局支援處以供查閱。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三缺;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稽查一缺。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房屋局

局長 譚光民


建 設 發 展 辦 公 室

公 告

“氹仔客運碼頭與機場之間的填土工程”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建設發展辦公室。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位於氹仔臨時客運碼頭與機場北聯絡橋之間。

4. 承攬工程目的:於上述區域進行填土及堤堰建造工程。

5. 最長施工期:480(四百八十)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3,000,000.00(澳門幣叁佰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星期四)下午五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

時間:辦公時間內。

價格:$3,000.00(澳門幣叁仟元整)。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 50%;
合理工期 5%;
工作計劃
a. 與工期之統一性;
b. 相互之間的連貫性及關鍵要徑;
15%;
同類型之施工經驗及質量 15%;
最近五年內,建築商本人,或建築公司現任股東或現任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沒有因在該公司執行職務而涉及公營領域的行賄或受賄行為,被法院裁定犯罪,或成為該類刑事案件正式被控訴或起訴的嫌犯;
最近五年內,建築公司的前股東或已離任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沒有因在該公司執行職務而涉及公營領域的行賄或受賄行為,被法院裁定犯罪;
10%;
如最近五年內,競投公司或競投者本人沒有被法院或行政機關裁定曾聘用非法勞工、過職或過界勞工的記錄; 5%;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一年一月十日至截標日止,競投者可前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一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陳漢傑


交 通 事 務 局

通 告

第01/DIR/2010號批示

本人根據第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五)項、第15/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第3/2007號法律第一百四十一條,以及行使第72/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三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決定如下:

一、授予副局長鄭岳威從事關於交通規劃及建設廳、行政及財政處、組織及資訊處和公共關係處的行政技術管理工作的權限,以簽署有關日常管理工作之通告及公告,批閱簽署日常事務程序所需之文件,但有關為承攬判給之公開競投通告、公告及文件之簽署,則須要有為此而授予之特別權限。

二、授予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廳長賈靖龍以下權限:

(一)科以因違反經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車輛使用牌照稅》通過的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的罰款;

(二)根據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以及經第15/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並經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的《道路交通規章》的規定,科以罰款至澳門幣五千元;

(三)簽署國際駕駛執照、特別駕駛許可證、駕駛執照的替代文件及學習駕駛准照;

(四)簽署汽車、重型電單車及輕型電單車的登記摺;

(五)簽署重型電單車及輕型電單車的所有權憑証;

(六)簽發證明書及認證官方文件;

(七)批准提前或延遲駕駛考試申請,包括理論、駕駛實習及技術(機器)測驗;

(八)接受機動車輛定期檢驗或特別檢驗缺席的解釋;

(九)批准特別檢驗的申請,以及批准延遲或提前一般或特別檢驗申請;

(十)批准的士安裝經認可型號之的士計程錶;

(十一)為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的車輛簽署憑單;

(十二)在預先聽取機動車輛商標及型號核准委員會的贊同意見後,批准以下申請:

(1)更改/建造機動車輛車廂;

(2)更改輪胎或輪輞的尺寸;

(3)安裝機動車輛長期使用的配件及更改其規格。

三、授予協調處處長莫垂道以下權限:

(一)批准因開挖路面工程而作出不超過兩日的交通改道或有限制的通行;

(二)在該處職權範圍內,批准不涉及開挖路面工程而作出的交通改道或有限制的通行。

四、轉授予副局長鄭岳威從事下列交通規劃及建設廳、行政及財政處、組織及資訊處和公共關係處的行政技術管理工作的權限:

(一)批准作出登錄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開支一章中,關於交通事務局執行工程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澳門幣四十萬元為限,倘獲豁免進行諮詢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有關金額的上限減半;

(二)在上項轉授的權限範圍內,核准在承攬公共工程中,根據現行有關法例規定而實際增加或減少之工作;

(三)根據現行法例,准許特別假期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轉假期作出決定;

(四)批准按照法律訂定之限度提供超時服務;

(五)簽署上述附屬單位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公共及私人實體之任何形式的書面通知,但發給行政長官辦公室、各司長辦公室、廉政公署、審計署、警察總局、海關、立法會、檢察院檢察長辦公室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的除外。

五、轉授予交通規劃及建設廳廳長鄺偉卓、運輸管理廳廳長羅誠智、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廳長賈靖龍、交通規劃處處長蕭日鵬、道路工程處處長林志劍、交通設備處處長賴健豪、運輸管理處處長盧毅華、協調處處長莫垂道、稽查處處長鍾慧璇、駕駛執照處處長謝國漢、車輛處處長畢丹尼、行政及財政處處長鄺詠琪、組織及資訊處處長李 頴康、法律輔助處處長周杏然及公共關係處處長劉小活以下權限:

(一)簽署相關廳或處職責範圍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實體單純為編制卷宗及執行決定所需的信函或文書;

(二)接受缺勤解釋,並許可有關人員的假期,以及許可累積和轉移假期;

(三)批閱屬有關廳或處負責之工程狀況筆錄和付款單據,並驗證有關勞務及資產之取得案卷之單據是否符合付款條件;

(四)執行有關公共工程承攬之一切行政調查工作,以及將有聲明異議之個案呈交上級作出批示。

六、第二款所指的廳長認為有利於交通事務局良好運作時,可將該款所述的權限轉授予其轄下的處長及/或職務主管。

七、本授予或轉授予的權限不影響收回、監管及廢止之權力。

八、得對行使本批示所指的授予或轉授予權限而作出之行為提起必要訴願。

九、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由副局長、廳長及處長在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範圍內所作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十、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本批示生效前,由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廳長賈靖龍在職權範圍內簽署特別駕駛執照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一、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零一零年一月三十一日期間,由行政及財政處處長郭惠嫻在該處職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二、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零一零年三月二日期間,由道路工程處處長鄺偉卓及由公共關係處處長鄺詠琪在所屬處的職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均予以追認。

十三、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零一零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間,由法律輔助處處長楊錦華在該處職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四、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期間,由運輸管理處處長羅誠智在該處職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五、自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四日期間,由副局長鄧惠蓮在車輛及駕駛員事務廳、行政及財政處及公共關係處職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六、自二零一零年二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八日期間,由行政及財政處代處長李志英在該處職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予以追認。

十七、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轉授權經運輸工務司司長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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