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2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名 單

根據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第三十五期第一組《政府公報》刊登有關給予私人實體財政資助之第54/GM/97號批示,立法會輔助部門現公佈二零一零年第三季度給予財政資助的名單:

受資助者 目的 批准日期 資助金額
澳門仁慈堂 資助出版人物傳記《傑出公民——宋玉生》

28/05/2010

$ 25,000.00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四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公 告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為立法會輔助部門人員編制中文文牘職程第一職階首席主任中文文牘兩缺,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報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立法會前地立法會大樓立法會輔助部門一般行政及財政管理處。有關開考公告已公布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已張貼的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二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秘書長 楊瑞茹


新 聞 局

名 單

為履行關於撥給私人和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的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新聞局現公佈二零一零年第三季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者 批示日期 撥給之金額 目的
澳門新聞工作者協會 07.07.2010 $ 174,440.00 資助四個新聞從業員團體組織現職新聞傳媒採編人員往上海參觀“2010世界博覽會”。
澳門傳媒工作者組織福利會 22.07.2010 $ 1,845,180.00 資助推行新聞從業員醫療保險計劃。
合計 $ 2,019,620.00  

二零一零年十月八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名 單

行政暨公職局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資訊範疇)一缺,經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五日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黎婉君 8.91

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一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九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高炳坤

委員:戴雪梅

林婷婷


商 業 及 動 產 登 記 局

2010年09月之商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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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零年十月八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官 譚佩雯


民 政 總 署

公 告

承包“澳門和離島區特定馬路、山坡及綠化帶打草工作服務”

第001/SZVJ/2010號公開招標

按照二零一零年十月八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決議,現就承包“澳門和離島區特定馬路、山坡及綠化帶打草工作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於辦公時間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文書及檔案中心索閱有關招標方案及承投責任書。

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五時。參與競投之人士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送交本署文書及檔案中心,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叁萬圓正($30,000.00)。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為“民政總署”之銀行擔保或支票方式,在民政總署大樓地下財務處出納繳交。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署培訓中心(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6樓)進行。此外,本署安排於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署培訓中心,就是次公開競投舉辦解釋會。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三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李偉農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通 告

茲公佈根據第7/2004號法律及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經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建議、由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四日批示核准、本通告附件內所列的法院助理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大綱。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二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教學委員會主席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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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法院助理書記員晉升培訓課程大綱

第一部分

1. 本課程共240課時,將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舉行。課程分為:

1.1. 理論課及實踐課,旨在讓學員熟習擔任助理書記員職務所須的知識;

1.2. 座談會、討論會及學習考察,旨在向學員講授對擔任該職務有用的特定問題的現況。

第二部分

2. 上述的理論課及實踐課共佔199課時,包括:

2.1. 民法知識(33課時):

——民法總論
——債法
——物權法
——親屬法及繼承法
——商法

2.2. 刑法知識(20課時):

——刑法
——罪行的種類及概念
——不法事實
——罪過
——犯罪形式
——處罰
——量刑

2.3. 行政法知識(10課時):

——公共行政與行政法
——公共行政基本原則
——行政組織
——行政活動

2.4. 勞動法知識(10課時):

——勞動法培訓
——概念、目的、專門用語及適用範圍
——勞動法淵源
——關於勞資關係及勞動合同的規範

2.5. 民事訴訟法(40課時):

——一般概念
——基本原則
——訴訟前提
——按訴訟標的及形式的分類
——一般訴訟行為
——特別訴訟行為
——訴訟程序
——開始、進行及消滅
——附隨事項
——保全程序、一般概念
——訴訟形式
——一般規定
——普通宣告之訴及其程序
——執行之訴及其程序
——上訴

2.6. 刑事訴訟法(28課時):

——一般原則
——訴訟主體
——一般訴訟行為
——無效
——證據
——強制措施及財產擔保措施
——訴訟階段
——偵查
——預審
——審判
——上訴
——普通訴訟程序及特別訴訟程序的形式
——執行刑罰

2.7. 勞動訴訟法(10課時):

——勞動審判權
——訴訟行為
——勞動民事訴訟程序
——勞動輕微違反訴訟程序
——上訴

2.8. 行政訴訟(10課時):

——行政公正確保被管理人的法律保護
——訴諸行政法院的一般及特別途徑
——行政訴訟的一般原則
——行政訴訟之上訴
——判決及其效果

2.9. 訴訟費用、會計及出納(10課時):

——民事及刑事訴訟費用的概念
——預備金
——案件利益值
——訴訟以外之行為
——會計及出納的基本概念

2.10. 接待技巧及公共關係(8課時)

2.11. 語言課程(20課時):

——實用中文
——實用葡文

第三部分

3.1. 座談會及討論會共佔15課時,包括: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治組織及司法組織(3課時);
——職業道德(3課時);
——電腦技術(6課時);
——刑事紀錄(3課時)。

3.2. 課程還會安排2小時到社會重返部門的學習考察,或在第二及第三部分上課期間進行與相關科目有關的學習考察。

第四部分

4. 培訓課程還將加入下列對培訓屬重要的補充課目,共24課時:

——財產清冊程序(7課時);
——破產及無償還能力訴訟程序(4課時);
——未成年人監護制度(10課時);
——登記及公證(3課時)。

第五部分

5.1.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八條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的學員,將被取消修讀培訓課程的資格:

5.1.1. 三次連續或間斷的不合理缺勤;

5.1.2. 二十一次連續或間斷的合理缺勤。

5.2. 修讀培訓課程期間,未能出席整天或部分培訓,皆視為一次缺勤。

5.3. 將適用經適當調整後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一般制度中的規定,以界定缺勤是否為合理缺勤。


法 務 公 庫

名 單

為履行八月二十六日第54/GM/97號批示,有關發給個人和私立機構的財政資助,法務公庫現公佈二零一零年第三季度的資助名單:

受資助機構 批示日期 資助金額 目的
澳門明愛 15.12.2009 $ 139,927.50 資助澳門善導宿舍2010年第3季度的日常運作費用。
雷鳴道主教紀念學校——成人教育部 29.01.2010 $ 30,000.00 資助社會重返廳跟進之10名青少年個案報讀職業培訓課程。
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30.04.2010 $ 35,000.00 資助舉辦「五一國際勞動節」慶祝活動的費用。
雷鳴道主教紀念學校——成人教育部 09.06.2010 $ 260,000.00 資助擴建烹飪班課室之工程費。
雷鳴道主教紀念學校——成人教育部 30.06.2010 $ 90,000.00 資助2010年第3季度之活動費用。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一日於法務公庫

主席 張永春


經 濟 局

商標的保護

營業場所的名稱及標誌的保護

設計及新型的保護

授權的發明專利的延伸

發明專利的保護

二零一零年九月三十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戴建業


勞 工 事 務 局

公 告

有關在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一日第三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以普通入職考試方式招考二等督察實習員四十三名,並以一年期編制外合同的方式,聘用實習成績名單排列前二十九名督察實習員擔任第一職等第一職階二等督察一職之開考通告,現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以及綜合文化知識考試(筆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上述名單和考試地點、日期及時間張貼於澳門馬 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勞工事務局一樓,以供查閱,為期十日,自本公告公佈日起計。

上述確定名單和綜合文化知識考試地點、日期及時間還可於本局網頁內查閱,網址為www.dsal.gov.mo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被淘汰的投考人應於公佈本名單之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日起計十日內,就被淘汰一事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

就刊登於二零一零年八月十一日第三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本局以普通入職考試方式招考二等督察實習員四十三名,並以一年期編制外合同的方式,以聘用實習成績名單排列前二十九名督察實習員擔任第一職等第一職階二等督察,現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九日的批示,許可更改典試委員會成員如下:

主席:勞動監察廳廳長 雷文

正選委員:勞資權益處處長 李少芳

一等高級技術員 林佩馨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蘇兆祥

二等高級技術員 林俐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通 告

第01/PRES/FSS/2010號批示

根據十月十八日第59/93/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及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二日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之授權決議,作出以下規定:

一、授權予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陳寶雲以下權限:

一)授予十月十八日第59/93/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d項所規定之權限;

二)授予十月十八日第59/93/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e項所規定之權限,但肺塵埃沉著病之給付及因勞動關係中而生之債權給付除外;

三)在上述授予的權限範圍內,授予十月十八日第59/93/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一款f項所規定之權限,但簽署證明書以及簽署信件或文書發往行政長官及各主要官員辦公室、立法會、司法機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實體除外。

二、將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二日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決議之授權第30至34項所規定的權限,轉授予社會保障基金副主席陳寶雲。

三、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並不妨礙對在授權及轉授權範圍內所作出之行為行使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

四、對行使本授予及轉授予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五、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但不妨礙下款規定的適用。

六、在其委任之日及本批示公布之日期間,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在本授予及轉授予之權眼範圍內所作之一切行為,予以追認。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三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馮炳權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一零年七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資產帳戶   負債帳戶

外匯儲備

165,520,796,179.09  

澳門幣負債

162,759,250,160.60
         

黃金及白銀

0.00  

金融機構存款

12,492,707,284.98

銀行結存

104,224,365,244.57  

特區政府存款

122,735,100,000.00

海外債券

51,098,406,337.11  

負債證明書

5,690,773,269.33

特別投資組合

10,147,268,365.28  

金融票據

8,914,000,000.00

其他

50,756,232.13  

其他

12,926,669,606.29
         

本地區放款及其他投資

13,192,712,206.57  

外幣負債

0.00
         

流通硬幣

135,319,386.10  

對本地居民或機構

0.00

紀念硬幣

1,703,406.98  

對外地居民或機構

0.00

非流通銀幣

5,856,000.40      

流通硬幣套裝

314,762.88  

其他負債

254,883,910.10

其他澳門幣投資

1,439,233,056.75      

外幣投資

11,610,285,593.46  

暫記帳項

254,883,910.10
     

其他帳項

0.00
         

其他資產

700,569,826.88  

資本儲備

16,399,944,141.84
         
     

資本滾存

10,289,271,205.27
     

一般風險準備金

4,909,024,583.70
     

盈餘

1,201,648,352.87
         

資產總計

179,414,078,212.54  

負債總計

179,414,078,212.54
         
財務暨人事處
Lei Ho Ian, Esther

行政委員會
Anselmo Teng
António José Félix Pontes
Wan Sin Long


司 法 警 察 局

公 告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的晉升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技術輔助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

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於司法警察局人事及行政處。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有條件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的晉升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中以下空缺:

1. 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
2.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電訊範疇)一缺;
3.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體育及運動範疇)兩缺;
4.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

上述開考的通告已張貼於司法警察局人事及行政處。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衛 生 局

公 告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公佈,醫院醫生職程腎科專科醫務顧問級別開考的臨時名單已張貼於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有關開考通告已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三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

根據上述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上述開考的履歷公開答辯的日期、時間及地點,亦已在上述名單內註明。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五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陳惟蒨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名 單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人員組別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法律專業)兩缺,經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一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公務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何永剛 8.75
2.º 吳書昇 8.62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六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七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曾冠雄

正選委員:處長 陳旭偉

處長 梁麗卿


旅 遊 局

公 告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八日的批示,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一等督察四缺。

凡符合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定的條件的旅遊局人員編制之公務員,自本公告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均可報考。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二樓旅遊局接待櫃檯及瀏覽旅遊局網頁http://www.macautourism.gov.mo/industry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三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陳露


澳 門 大 學

通 告

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於二零一零年十月八日第三十次會議決議如下:

一、 授予人力資源部代總監關小燕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 核准運用載於澳門大學本身預算項目範圍內其管轄部門的開支,上限至$50,000.00(澳門幣伍萬元整);

(二) 如屬免除招標、諮詢或訂立書面合同程序的方式取得工程、資產及勞務,其上限則為上款所指金額的一半;

(三) 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刊登招聘員工廣告的開支,每次最高金額不超過$100,000.00(澳門幣拾萬元整);

(四) 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員工培訓的開支每次最高金額為$100,000.00(澳門幣拾萬元整);

(五) 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向從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聘任的員工發放交通費津貼、行李運輸費津貼及家具購置津貼,每次最高金額不超過$100,000.00(澳門幣拾萬元整);

(六) 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向員工發放出生津貼、結婚津貼、房屋津貼、家庭津貼及喪葬津貼;

(七) 根據法律要求,核准不論金額的醫療、醫藥及留院醫治費用;

(八) 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的開支。

二、 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 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 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份轉授予其轄下的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五、 由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零年十月八日於澳門大學

澳門大學財務管理委員會

校長 趙偉

副校長 何順文

副校長 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

副校長 黎日隆

———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人力資源部代總監關小燕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其管轄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根據法律要求,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法律容許的超時工作;

(四)根據法律要求,核准發出員工個人檔案的證明書,但具機密性質者除外;

(五)根據法律要求,簽發衛生護理證及職員證;

(六)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員工所提交居留用途的留澳申請書及擔保書;

(七)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八)代表澳門大學簽署員工的錄用通知書,以及兼職人員的工作合約,除領導及主管人員外;

(九)批准員工參加及取消公積金計劃;

(十)核准女性工作人員因成為母親並以母乳哺育子女在每一工作日有權缺勤一小時直至該子女滿一周歲為止的申請。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對由於行使本授權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份轉授予其轄下的主管人員或其代任人。

五、由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旅 遊 學 院

公 告

第2/P/2010號公開招標——向旅遊學院校本部提供保安服務

1. 招標實體:旅遊學院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服務目的:為旅遊學院校本部提供保安服務

4. 服務提供期: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共24個月)

5. 標書有效期:90日,由開標日起計。

6. 實地視察集合地點:澳門望廈山,旅遊學院協力樓禮堂。

7. 實地視察日期及時間:2010年10月25日上午9時30分正

8. 臨時擔保:$40,000.00(澳門幣肆萬元正),得透過抬頭為「旅遊學院」之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9. 確定擔保:判給總額的百分之四(4%)

10. 交標地點:澳門望廈山,旅遊學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

11. 截止交標日期及時間:2010年11月15日下午5時30分

12. 開標地點:澳門望廈山,旅遊學院協力樓禮堂。

13. 開標日期及時間:2010年11月16日上午10時正

*根據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競投商號/公司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對本競投所遞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14. 查閱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取得該等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望廈山,旅遊學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

日期:自本公告公佈日起至開標日期及時間止

時間:工作日的辦公時間內

*於本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可取得公開招標的招標方案及承投規則副本,費用每份為$100.00(澳門幣壹佰元正)。

或透過本院互聯網免費下載(網址:http://www.ift.edu.mo)。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投標價(35%);
——以往曾為旅遊學院或其他同類機構提供保安服務的經驗,特別考慮其所提供保安服務的複雜性和得到滿意的程度(30%);
——競投人在提供保安服務方面的專業經驗(25%);
——擔任本競投工作的具備本雙語能力(廣東話及英語)的員工佔工作團隊的數目(5%);
——擔任本競投工作的具備本行業一年以上工作經驗的員工佔工作團隊的數目(5%)。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四日於旅遊學院

代院長 甄美娟


環 境 保 護 局

名 單

為履行九月一日第54/GM/97號批示,有關給予私人和私人機構的財政資助,環境保護局現公佈二零一零年第三季的資助名單:

受益單位 批示日期 獲配金額
(澳門幣)
目的
旅遊學院學生會 05/03/2010 3,000.00 贊助“旅遊學院環保衣飾設計比賽及Fashion Show”之獎品費用。
澳門中華學生聯合總會 05/05/2010 2,000.00 贊助“學生環保時裝設計比賽”之活動經費。
台山坊眾互助會 13/05/2010 2,000.00 贊助“環保生態之旅”之活動經費。
澳門青年身心靈環保協會 26/05/2010 2,000.00 贊助“第二屆環保與健康論壇”之司儀費用。
澳門生態學會 01/06/2010 5,000.00 贊助“珠三角濕地保護區域合作論壇”之會場佈置費用。
  總額 14,000.00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二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張紹基


交 通 事 務 局

公 告

供應及安裝黑沙馬路及竹灣馬路超速偵測系統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投標書的有效期:投標書的有效期為90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卷宗規定延期。

3. 臨時擔保:$120,000.00(澳門幣壹拾貳萬元整),得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的方式提供予澳門特別行政區。

4. 底價:不設底價。

5. 最長交付及安裝期限:180天。

6. 參加條件:凡表示完全履行招標卷宗所列條件的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登記的法人商業企業主均可獲接受參加投標。

7.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49-255號中土大廈十二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時正。

8.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49-255號中土大廈十二樓,交通事務局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六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

為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9. 查閱招標卷宗及取得卷宗副本的地點、日期及時間:

查閱招標卷宗地點: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49-255號中土大廈十二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

取得卷宗副本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2字樓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可取得公開招標卷宗的副本,每份為澳門幣壹佰元整($100.00)。

日期及時間:辦公時間內。

10.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 50%
——系統的技術特性: 30%

(技術的先進性及對澳門情況的適用性)

——交付及安裝期限: 10%
——系統投入運作後的技術支援: 10%

11.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五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49-255號中土大廈十二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三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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