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3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立 法 會 輔 助 部 門

名 單

按照二零零七年五月十九日第十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的通告,以文件審閱、有限制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填補立法會輔助部門人員編制的翻譯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一缺之唯一及格准考人評核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分

鄭,淑勤 8.01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條核准以及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在本名單刊登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提出上訴。

(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議決確認)

二零零七年八月六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秘書長 施明蕙

委員:副秘書長 楊瑞茹

技術顧問 關冠芬


檢 察 長 辦 公 室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九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通告,為晉升檢察院特級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所舉行之入學試,現公佈應考人最後評核名單:

合格應考人: 最後評核

  1. Jorge Salvador dos Santos Ferreira 16.1
  2. 區國棠 15.9
  3. Manuel Machado da Silva 15.8
  4. Albertino Antonio Maximo do Rosario 15.5
  5. Fernando Augusto de Jesus Nascimento 15.4
  6. Amadeu Guilherme Morais Borges 14.5 a)
  7. Judas Lao 14.5
  8. Carlos Ventura Pereira 13.6
  9. 謝廣衛 13.4
10. Patricia Jesus 13.1
11. Victor Manuel Amada Ung 13.0
12. Armando Lo 12.8
13. Carmen Campos de Souza 11.4
14. Artur Miguel de Assis Jorge 11.3

a)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在公職的年資較長。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的規定,合格之應考人按其在評核名單中的名次並按開考通告所定課程錄取名額獲錄取修讀培訓課程。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現公佈培訓課程開課日期、時間及報到地點,被接納入讀為晉升檢察院特級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的應考人必須按下列時間前往報到並正式上課:

日期:二零零七年九月十八日

時間:下午6時15分

報到地點: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1至3號國際銀行大廈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10樓

(上述最後評核名單經二零零七年八月七日檢察長批示認可)

二零零七年八月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檢察官 陳達夫

正選委員:顧問 鄭幸捷

候補委員:廳長 萬曉宇

———

按照刊登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九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通告,為晉升檢察院首席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所舉行之入學試,現公佈應考人最後評核名單:

A)合格應考人: 最後評核

  1. 梁錦輝 18.0
  2. 區國棠 17.1
  3. 李慧君 16.9
  4. 崔惠賢 16.7
  5. 陳慶芳 16.6
  6. 黃海濤 16.4
  7. 莊國偉 16.3
  8. 舒展程 16.1
  9. 梁燕玲 16.0
10. Luis Manuel Mendes e Rosario 15.9
11. 林燕生 15.8
12. 陳鑑倫 15.6
13. Carlos Ventura Pereira 15.5
14. Fernando Augusto de Jesus Nascimento 15.4
15. 陳淑儀 15.3
16. Daniel Jose Borges 15.2
17. Armando Lo 15.1
18. 丘曼露 15.0
19. Albertino Antonio Maximo do Rosario 14.6
20. Antonieta Gloria Sam 14.5
21. 梁芝 14.4
22. 張潤歡 14.3
23. Patricia Jesus 14.2
24. Leonor Rodrigues Boyol 14.0
25. 李曉冬 13.8
26. Frederico Tomas Cardoso das Neves 11.7
27. Artur Miguel de Assis Jorge 11.4

B)被淘汰之應考人數:兩人a)

a)因違反本次入學試考試規則第4條。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的規定,合格之應考人按其在評核名單中的名次並按開考通告所定課程錄取名額獲錄取修讀培訓課程。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本名單提起上訴。

根據第30/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現公佈培訓課程開課日期、時間及報到地點,被接納入讀為晉升檢察院首席書記員而設的培訓課程的應考人必須按下列時間前往報到並正式上課:

日期: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七日

時間:下午6時15分

報到地點:澳門南灣羅保博士街1至3號國際銀行大廈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10樓

(上述最後評核名單經二零零七年八月七日檢察長批示認可)

二零零七年八月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檢察官 陳達夫

正選委員:顧問 鄭幸捷

候補委員:廳長 萬曉宇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名 單

行政暨公職局為填補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經二零零七年七月四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布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鄭小任 8.69*
2. 李凱茵 8.69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因公職年資較長。

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七年八月七日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José Francisco de Sequeira

委員:戴雪梅

   林程林

公 告

為填補行政暨公職局人員編制助理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兩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審閱文件、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的公務員進行一般晉升開考,並將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暨公職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以供查閱。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布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七年八月九日於行政暨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身 份 證 明 局

名 單

身份證明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四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應考人考試成績如下:

唯一合格應考人: 分

譚國慶 7.70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本名單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六日獲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八月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廳長 伍志明

委員:處長 羅健儀

候補委員:高級技術員 羅金碧

公 告

按二零零七年八月六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規定,本局現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六月二十日第31/94/M號法令核准並經九月七日第39/98/M號法令修訂的身份證明局人員編制內高級資訊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一字樓本局行政暨財政處。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七年八月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印 務 局

公 告

為填補印務局人員編制行政人員組別的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兩缺,茲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為本局之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報考表格之遞交限期應於本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後第一個工作日起十日內,通告張貼於官印局街印務局行政暨財政處。

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於印務局

局長 馬丁士


民 政 總 署

告 示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八日會議議決將位於澳門、氹仔及路環的公共街道分別命名為南灣湖圍、南灣南巷、南灣中巷及南灣北巷(澳門);海灣前地、望德聖母灣街、望德聖母灣巷及嘉模巷( 氹仔)和船鋪巷(路環),有關資料如下:

澳門

南灣湖圍,葡文為Pátio do Lago da Praia Grande

屬大堂區

位於南灣湖填海區,靠近澳門商業大馬路,在同一馬路有多個出入口。

南灣南巷,葡文為Travessa Sul da Praia Grande

屬大堂區

由澳門商業大馬路起至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止。

為橫向連接這兩條街道的第一條巷。

南灣中巷,葡文為Travessa Central da Praia Grande

屬大堂區

由澳門商業大馬路起至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止,橫向連接這兩條街道。

位於約翰四世大馬路對面。

南灣北巷,葡文為Travessa Norte da Praia Grande

屬大堂區

由澳門商業大馬路起至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止,橫向連接這兩條街道。

位於區華利前地及南灣中巷之間。

氹仔

海灣前地,葡文為Largo da Baía

屬嘉模堂區

位於氹仔北安填海區,氹仔東北馬路及高勵雅馬路之間。

望德聖母灣街,葡文為Rua da Baía de Nossa Senhora de Esperança

屬嘉模堂區

由望德聖母灣大馬路起至同一馬路止,位於望德聖母灣填海區,靠近駐澳門部隊氹仔永久性營區。

望德聖母灣巷,葡文為Travessa da Baía de Nossa Senhora de Esperança

屬嘉模堂區

由望德聖母灣街起至同一街道止,在中部橫向連接這條街道。

嘉模巷,葡文為Travessa do Carmo

屬嘉模堂區

由望德聖母灣街起至嘉路士米耶馬路止。

路環

船鋪巷,葡文為Travessa do Estaleiro

屬聖方濟各堂區

由船鋪街起至十月初五馬路止。

為相關效力,本告示連同葡文文本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張貼於常貼告示處,以供知悉。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譚偉文


經 濟 局

名 單

經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三日第二十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陳詠兒 9.44

按照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布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招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二零零七年八月三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八月八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戴建業

正選委員:陳子慧

候補委員:馮潤良


財 政 局

通 告

鑑於本局刊登於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三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6167頁之第23/DIR/2007號批示之中文版本出現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第九條之規定,作出更正如下:

於第一款第(十二)項,原文為:“ 許可政府車輛及電單車燃油的年限額撥款,並且核准報銷及以公開拍賣或私人磋商形式出售;”

應改為:“ 許可政府車輛及電單車燃油的年限額撥款、報銷 及以公開拍賣或私人磋商形式出售;”

於第一款第(十三)項,原文為:“凡視為無用之車輛,許可作耐用資產銷毀;”

應改為:“ 許可將失去效用的耐用品銷毀;”

二零零七年八月九日於財政局

局長 劉玉葉


澳 門 財 稅 廳

告 示

職業稅

按照《職業稅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茲特公告,第一組(散工及僱員)及第二組(自由及專門職業)納稅人之可課稅收益已核定。納稅人可於八月十六日至三十日辦公時間內,親臨本廳索閱。

倘對所評定之收益有異議,根據該章程第七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納稅人得於截至八月三十日的期間內向複評委員會提出申駁。有關之申駁亦可在收益評定通知書之郵遞掛號日起計二十天內提出。

申駁應以請求書一式兩份繕寫,正本上之簽名須經認證。

茲將公告多繕數張,張貼於平常標貼告示處,並刊登於中、葡文主要報章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二零零七年八月三日於澳門財稅廳

澳門財稅廳廳長 鄭世傑

本件經由財政局局長劉玉葉核閱

所得補充稅

按照九月九日第21/78/M號法律核准並經四月二十八日第37/84/M號法令修訂之《所得補充稅章程》第五十八條第四款之規定,茲特公告,本財稅廳收納處定於本年九月份開庫徵收所得補充稅。

倘稅款超過三千元者,按照六月四日第4/90/M號法律修改之上述章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得分兩期於九月及十一月份繳納。

茲將公告多繕數張,張貼於平常標貼告示處,並刊登於中、葡文主要報章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二零零七年八月三日於澳門財稅廳

澳門財稅廳廳長 鄭世傑

本件經由財政局局長劉玉葉核閱

重新公布:

通 告

第18/DIR/2007號批示

鑒於七月二十六日第36/99/M號法令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現本人決定如下:

一、授予稅務執行處助理處長Amélia Maria Minhava Afonso學士載於一九五零年十二月十二日第38088號命令通過的《稅務執行法典》,在稅務執行程序上有關通知、傳召和簽發支付憑單的本人本身權限。

二、授予稅務執行處助理處長João Júlio Janela Baptista da Silva學士載於一九五零年十二月十二日第38088號命令通過的《稅務執行法典》,在稅務執行程序上有關通知、傳召和簽發支付憑單,以及進行在查封階段中的一切措施的本人本身權限。

三、將以下權限授予稅務執行處助理處長:

(一)簽署呈達上級批示的公函,以及簽署有關需發送公文的傳遞文件;

(二)批閱稅務執行處運作之物資申報;

(三)許可放假的申請;

(四)許可簽發在稅務執行處存檔文件的證明書,但法例特別規定除外。

四、授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一)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

(二)立法會;

(三)檢察長辦公室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四)廉政公署;

(五)審計署;

(六)警察總局;

(七)海關;

(八)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

(九)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

(十)澳門駐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和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

(十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公共部門或機構。

五、授予稅務執行處助理處長本人的權限以便許可第748號稱作分期付款或以帳戶形式繳款予稅務執行處,以及第752號稱作稅務執行處強制徵收的司庫活動帳戶的往來。

六、本授權和轉授權不得妨礙相關的收回權及監督權。

七、追認稅務執行處助理處長自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六日至本批示刊登日期間,在現授予權限和轉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八、本批示廢止:

(一)刊登於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九期第二組《澳門政府公報》內的八月三十日第30/DIR/99號批示;

(二)刊登於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三十九期第二組《澳門政府公報》內的八月三十日第31/DIR/99號批示;

(三)刊登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一日第三十一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七月十九日第28/DIR/2001號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三日於財政局

稅務執行處處長 劉玉葉

第 20/DIR/2007號批示

鑒於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第五條第一款b)項及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

鑒於有必要簡化財政局的行政程序和手續;

鑒於上述簡化須經上述法規第四條授予本人若干權限而作出;

現本人決定如下:

一、資訊系統廳(DSI)、研究暨財政策劃廳(DEPF)、行政暨財政處(DAF)、納入公物管理廳(DGP)之特許及批給事務處(DC)及樓宇管理及保養處(DACE)、公證處(NOT)、法律輔助中心(NAJ)及土地批給中心(NCT)在進行其活動時直接隸屬本人。

二、本人將有關本人以下財政局組織附屬單位的領導、協調及監督的本身權限授予副局長Vitória Alice Maria da Conceição學士:

(一)公共會計廳(DCP);

(二)公物管理廳(DGP),但不包括特許及批給事務處(DC),以及樓宇管理及保養處(DACE);

(三)納入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DAIJ)的公共財政稽核處(DIFP)。

三、本人將以下財政局組織附屬單位的領導、協調及監督的本身權限授予副局長容光亮學士:

(一)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DAIJ),但不包括公共財政稽核處(DIFP);

(二)財稅廳(RFM)。

四、授予副局長、廳長或等同於廳長、行政暨財政處(DAF)處長、公證處(NOT)處長、特許及批給事務處(DC)處長、樓宇管理及保養處(DACE)處長、法律輔助中心(NAJ)協調員及土地批給中心(NCT)協調員的權限如下:

(一)簽署呈達上級批示的公函,以及簽署有關需發送公文的傳遞文件;

(二)批閱部門運作之物資申報;

(三)許可放假之申請;

(四)許可簽發在財政局存檔文件的證明書,但法例特別規定除外,並只限於屬其具權限附屬單位內之文件。

五、據位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在本批示中規定的授予權限僅由代任人行使。

六、授予的簽署權不包括發往下列部門的公文:

(一)行政長官及司長辦公室;

(二)立法會;

(三)檢察長辦公室及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四)廉政公署;

(五)審計署;

(六)警察總局;

(七)海關;

(八)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

(九)澳門駐里斯本經濟貿易辦事處;

(十)澳門駐歐盟經濟貿易辦事處和澳門駐世界貿易組織經濟貿易辦事處;

(十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公共部門或機構。

七、行使現轉授權限,其具體行為包括訴願。

八、該等轉授權限不得妨礙相關的收回權及監督權。

九、追認自二零零七年五月十六日至本批示刊登日期間,在現授予權限範圍內所作的一切行為。

十、本批示廢止刊登於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第十六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四月十三日第008/DIR/2004號批示。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四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劉玉葉


勞 工 事 務 局

通 告

第02/dir/DSAL/2007號批示

本人行使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七月五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 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六月二十八日作出的第81/2000號批示第二款所賦予之權限,並根據七月二十六日第24/2004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五項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至十二條的規定,決定:

1. 將本人的及獲授予的下列權限授予及轉授予勞工事務局副局長陳景良學士:

1.1 領導及協調勞動監察廳、職業安全健康廳及其附屬單位;

1.2 簽署上述兩個單位發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及公共實體之常規性書信、文書及公函,但呈交予各主要官員辦公室之文件除外;

1.3 認可上述兩個單位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

1.4 核准上述兩個單位人員的年假表,並應工作人員要求,准許其享受年假或將之提前或延遲;

1.5 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1.6 決定假期享受之中斷;

1.7 界定合理缺勤或不合理缺勤;

1.8 許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內之超時工作或輪班工作;

1.9 准許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之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1.10 准許工作人員參與在本地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1.11 許可返還與確保承諾及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之合同無關的文件;

1.12 准許簽發存檔於上述兩個單位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1.13 根據《勞工稽查章程》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就實況筆錄作出確認;

1.14 根據《勞工稽查章程》第十條的規定,就勞動監察廳廳長所作出實況筆錄的確認、不確認及否定確認的批示作出決定;

1.15 許可作出載於預算開支表章節中關於勞工事務局並在被轉授權人職權管轄範圍內的工程及資產及勞務取得之開支,但以澳門幣伍萬圓為限,如豁免諮詢,該金額減半。

2. 將本人的及獲授予的下列權限授予及轉授予勞工事務局副局長Noémia Maria de Fátima Lameiras學士:

2.1 領導及協調就業廳、職業培訓廳及其附屬單位;

2.2 簽署上述兩個單位發給予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及公共實體之常規性書信、文書及公函,但呈交予各主要官員辦公室之文件除外;

2.3 認可上述兩個單位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

2.4 核准上述兩個單位人員的年假表,並應工作人員要求,准許其享受年假或將之提前或延遲;

2.5 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2.6 決定假期享受之中斷;

2.7 界定合理缺勤或不合理缺勤;

2.8 許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內之超時工作或輪班工作;

2.9 准許工作人員及其家屬到衛生局之健康檢查委員會接受檢查;

2.10 准許工作人員參與在本地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2.11 許可返還與確保承諾及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之合同無關的文件;

2.12 准許簽發存檔於上述兩個單位的文件之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2.13 許可作出載於預算開支表章節中關於勞工事務局並在被轉授權人職權管轄範圍內的工程及資產及勞務取得之開支,但以澳門幣伍萬圓為限,如豁免諮詢,該金額減半。

3. 將本人的及獲授予的下列權限授予及轉授予研究及資訊廳廳長李麗學士或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

3.1應該廳工作人員要求,准許其享受年假或將之提前或延遲;

3.2 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3.3 決定假期享受之中斷;

3.4 界定合理缺勤或不合理缺勤;

3.5 許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內之超時工作或輪班工作。

4. 將本人的及獲授予的下列權限授予及轉授予行政財政處處長Lurdes Maria Sales或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的代任人:

4.1 應該處工作人員要求,准許其享受年假或將之提前或延遲;

4.2 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4.3 決定假期享受之中斷;

4.4 界定合理缺勤或不合理缺勤;

4.5 許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內之超時工作或輪班工作;

4.6 簽署任用書;

4.7 簽署行政財政處發往澳門特別行政區私人及公共實體之常規性書信、文書及公函,但呈交予各主要官員辦公室之文件除外;

4.8 簽署報到憑證;

4.9 簽署勞工事務局人員服務時間之計算與結算書及其法律職務狀況或報酬等證明文件;

4.10 簽發存檔於行政財政處的文件之證明及鑑證存於該處文件正本的影印本,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4.11批准供應一般消耗品及日用文具,但以澳門幣伍仟圓為限。

5. 現授予及轉授予之權限不妨礙收回權及監管權。

6. 透過獲司長認可後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批示,上述獲轉授權人可將被視為有助部門良好運作的適當權限轉授予具主管職務的人員。

7. 對行使現授予及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但本批示第1.3、1.13、1.14、2.3項及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8. 廢止公布於二零零三年十月十五日第四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勞工暨就業局局長第11/dir/DSTE/2003號批示及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四日第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勞工事務局局長第01/dir/DSAL/2007號批示。

9. 本批示由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翌日起生效。

(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二日批示認可)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澳 門 金 融 管 理 局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三十日

財務暨人事處 行政委員會
Lei Ho Ian, Esther Anselmo Teng
  António José Félix Pontes
Wan Sin Long

資產負債分析表

(於三月十一日第14/96/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二十條第六款)

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財務暨人事處 行政委員會
Lei Ho Ian, Esther Anselmo Teng
  António José Félix Pontes
Wan Sin Long

治 安 警 察 局

通 告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二日所作之批示,由本通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翌日起計算十日內,開考普通職程、音樂職程及機械職程之高級警員升級課程之錄取考試,以填補普通職程中的八十個、音樂職程中四個及機械職程中二個之空缺。

根據第81/200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核准為高級警員錄取考試而設的特定計算公式。

是次晉升課程有效期為一年,自公布最後評核名單日起計算。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於治安警察局

代局長 李小平副警務總監


消 防 局

通 告

根據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三日之批示所核准,關於開設升級課程考試,以填補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中現有之16個高級消防員空缺及引用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三款,增加5個入讀該晉升課程的名額,由本通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翌日起計,十天期限內,接受報名投考。

應考人的總評分是根據第81/2005號保安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特定公式計算及該升級課程的有效期為自升級課程之最後評核名單公布日起計,為期一年。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名 單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行政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第四職等首席行政文員二缺,經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三十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一般晉升開考的招考通告。現公布准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分

1. Iong, Kon Ngai 8.36
2. 陳, 迪瑩 7.91

(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批示確認)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技術輔導員 梁小玉

第一正選委員:一等技術輔導員 李樹勳

第二正選委員:二等技術輔導員 馮美琼

公 告

衛生局為填補編制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第四職等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的開考通告已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三十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現根據現行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公布,被視為確定名單的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本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

衛生局為填補人員編制高級資訊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第四職等顧問高級資訊技術員三缺開考之通告已於二零零七年五月三十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現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公佈,被視為確定名單的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本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

以知識考試進行入讀專科培訓之開考,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日之批示展開,並且刊登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五期第二組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再根據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二日之批示,廢止確認批示和撤銷部分內容。現公佈開考之准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衛生局行政大樓三樓實習醫生培訓委員會的通告欄上,供有關人士查閱。

知識考試是以選擇題形式進行,並將於二零零七年九月八日上午九時正於衛生局行政大樓大禮堂舉行。

二零零七年八月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通 告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一日的批示,決定撤銷下列的開考程序,但不包括有關的報考程序:

一、醫院醫生職程兒科專科醫務顧問級別開考,其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六日第三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二、醫院醫生職程婦產科專科醫務顧問級別及內科專科醫務顧問級別開考,其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一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

所有利害關係人將獲公函通知上述批示的全文。並將會委任新的典試委員會以重新進行開考程序,以及將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公佈新的典試委員會成員。

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文 化 局

公 告

茲通知,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七年八月七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文化局公務員進行普通晉升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下列空缺: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二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三缺;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第一職階特級助理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文員三缺;
第一職階一等文員二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文化局總部,報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零七年八月九日於文化局

局長 何麗鑽


旅 遊 局

公 告

標的:

製作澳門宣傳片及廣告片

遞交標書的期限及地點:

截至:2007年9月21日下午5時半前。

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3樓1323室,旅遊局推廣廳。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2007年9月24日上午10時半。

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4樓旅遊局演講廳。

開標時,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以便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底價:

澳門幣二百萬

臨時保證金:

金額:$ 40,000.00(澳門幣肆萬圓正)。

提交方式:以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交或以現金透過大西洋銀行存款至旅遊基金的帳戶中。

確定保證金:

金額相當於批給總價百分之四。

索取招標方案卷宗:

a)有關招標方案卷宗,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有興趣者可於辦公時間內到上址查閱及索取副本。

b)也可透過旅遊局互聯網免費下載(網址:www.macautourism.gov.mo/industry)。

判給標準:

原創力(故事板/主題/口號/歌曲):40%;

價格:20%;

經驗(包括導演的拍攝檔案、公司提供同類服務的經驗、拍攝器材、提供服務的效率):40%。

二零零七年八月九日於旅遊局

局長 安棟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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