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七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會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會秘書長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及第三款規定,程清在行政會秘書處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點,自二零零七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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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一月十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何永安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及行政長官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6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及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駱燕萍為建設發展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由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二零零七年六月三十日止。

摘錄自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及行政長官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6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及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José Manuel Rodrigues da Costa為建設發展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由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二零零七年六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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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一月八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廉 政 公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批示如下:

何海旗 ——根據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自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三日起,以散位合同方式續聘用為第一職階熟練助理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二日批示如下:

許壹心學士——根據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1/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公署擔任二等資訊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七日起,續期兩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款,轉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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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一月四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何鈺珊


海 關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四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 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七款的規定,海關三等文員郭淑儀,編號050030,於二零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與海關終止編制外合同並與本部門解除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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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一月九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勞綺霞、鄧毅榮、潘偉敬及趙學鵬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資訊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350,為期一年,分別自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十二月二十七日、十二月二十八日及二零零七年一月三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熟練助理員甄曉東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四職階助理員陸佩英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聲 明

應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周成俊的要求,自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因散位合同期滿,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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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一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之批示:

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陳詠達碩士,在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四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考試成績表中之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聯同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以填補由六月二十三日第15/2003號行政法規為整體配備而設立之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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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一月九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蘇添平


財 政 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

中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天然氣輸入及傳輸公共服務”批給合同

茲證明,繕錄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澳門財政局公證處第405號簿冊第39頁至66頁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中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簽署“天然氣輸入及傳輸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摘錄內容如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批給標的

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特區”或“批給人”)根據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授權予中天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承批人”),總部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第181至187號光輝集團商業中心11樓J-N座,於本合同所明確規定的範圍內,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下述之天然氣輸入及傳輸公共服務:

1)購買氣態或液態天然氣,及將其放置在澳門特別行政 區;

2)接收氣態或液態天然氣的工作;

3)以高壓或中壓向分配網營運商及直接消耗者傳輸、供應 及銷售天然氣。

第二條

定義

為著本合同的效力,下列概念定義為:

1)高壓——工作壓力超過20巴;

2)中壓——工作壓力等於或少於20巴及超過4巴;

3)分配網營運商——具有建造及經營天然氣分配網絡權利 的實體;

4)直接消耗者——具有建造及經營火力發電廠權利的實體;

5)批給業務涉及的所有財產 ——澳門特區境內的天然氣傳 輸系統,包括管道和門站及相關的設施和設備。

第三條

期限

一、批給期限為十五年,自本合同簽署翌日起計算,但不影響批給人行使贖回、解除及消滅合同或因批給被接管而延長期限之權利。

二、應承批人提出的申請,批給期限可按與首次批給相同或較短的期限續期。

三、在批給期限屆滿前三十六個月,批給人與承批人將協商關於延長批給的事宜。

四、在批給期限屆滿前的第五年,批給人與承批人應進行會議,檢討合同的履行情況和訂定所需之改善措施。

五、在批給屆滿時,承批人對澳門特區範圍內同一標的之新批給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第四條

公益

在賦予本批給時,根據澳門特區現行法例,聲明其具有公益性質。

第五條

回報

一、承批人將向批給人繳納相當於其供應澳門特區天然氣業務毛收入百分之一(1%)的款額作為回報金。

二、回報金自二零一零年營業年度開始繳納。

三、應在每營業年度完結後的三十天內將該年度之回報金送交財政局。

四、當發生特殊情況,或澳門特區及其居民之利益證明有需要時,批給人和承批人雙方可協商暫時減低回報金額或暫時中止繳付回報。

第六條

稅制

一、當法律准許和顯示適宜時,承批人得被豁免繳交稅項、費用、手續費,並享有其他稅務優惠。

二、如本地區現行稅制出現變更,引致承批人受益時,將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調整價格。

第七條

財政援助

基於澳門特區的社會和經濟發展,批給人得訂定不同於承批人建議的價格。倘因此導致承批人的財務狀況不平衡,批給人應按照法律規定給予承批人適當的財政援助。

第二章

承批人公司

第八條

宗旨

一、承批人公司之宗旨為在本合同所明確界定的範圍內經營天然氣輸入及傳輸公共服務。

二、在得到批給人的預先核准後,且在不影響批給公共服務的正常及持續提供的情況下,承批人可以經營其他業務。

第九條

在其他公司股本的參資

一、承批人可與其他公司合組或購入其他公司的股份,但須受下款規定限制。

二、承批人及其股東可在天然氣分配網的營運商參資,但不得居於支配地位,即使以集體形式亦然。

第十條

總部及機構

一、承批人公司的總部和主要行政部門必須設在澳門特區。

二、承批人公司的章程及其任何修改,須預先得到批給人的批准。

三、承批人公司由一個董事局領導。按照章程的規定,董事局可委託一個執行委員會或一名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代為行使本身的權限。

四、執行委員會的成員或總經理和該名副總經理必須以澳門作為居所。

五、承批人公司在聘用員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聘用澳門特區居民。

第十一條

資本

一、承批人公司的資本額不得低於澳門幣五千萬元 (50,000,000.00)。

二、承批人須採取措施,使公司的債務在批給期限內不高於資產總值的百分之八十(80%),以確保公司的償債能力。

第十二條

會計

一、承批人必須在其總部內存備按現行法例更新和編製的會計帳目。

二、有形固定資產清單的編製須附有適當文件作佐證,並使之能清楚地確認其各個組成部分。

三、倘承批人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規定獲准從事批給公共服務範圍以外的業務時,必須為該等業務設立獨立的會計帳目以及相關的資產負債表。

四、承批人採用之折舊率載於本合同附件四。

五、承批人採用的有形固定資產價值重估方式載於本合同附件四。

第三章

經營業務

第十三條

承批人的權利

一、承批人的權利:

1)購買氣態或液態天然氣,及將其放置在澳門特別行政 區;

2)負責接收、儲存、處理及氣化的工作及投資建設相關的 設施;

3)在澳門特區投資建設傳輸系統,透過高壓或中壓網進行 天然氣傳輸,或以其他方式,主要是海路及陸路進行傳輸;

4)根據與分配網營運商及直接消耗者所簽訂的,並經批給 人確認的接駁協議的規定,銷售天然氣;

5)經識別的工作人員和車輛,按其工作性質的需要,可自 由進出公共場所;

6)以公益及緊急的用途依法設立地役權,或因公益依法徵用;

7)可根據將來訂定的規定,利用公路和水道,及任何道路 沿途的土地設置業務所需的不同功能的場所或通道;

8)根據本合同第三條五款的規定享有優先權。

二、在得到批給人預先核准的情況下,承批人可以臨時及補充性地輸入及供應其他管道式燃氣,以代替天然氣。

三、在行使上述數款所賦予的權利時,若造成任何損壞,概由承批人承擔彌補的責任。

第十四條

地役權

一、天然氣通道佔用土地及其地下層的情況視為地役。地下管路安裝時的深度,須遵守規章及相關的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二、鑒於需要建造、監察、保養及維修一切傳輸氣體必需的設施,相關的地役權還包括通道權和土地或其他財產的臨時佔用。

三、在實施本條規定時,管路的設置應根據已制定的路線,並按經核准的土地佔用計劃進行。

四、載於《燃氣傳輸管路技術規章》、《燃氣分配網的技術規章》、《燃氣傳輸管路及分配網中安裝減壓站的技術規章》及其他相關法規的限制範圍,適用於與管路及傳輸網有關的氣體通道地役。

五、用作存放安裝、維修或更新管路所需材料和設備的臨時佔用土地,其在管道上的帶狀區域的闊度不可超過18米。

第十五條

地役權的賠償及標記

一、因設立地役權或徵用權所須繳付的賠償,全部由承批人負擔。

二、承批人有權依法免費使用公有產業。

三、以上第一款所述的地役權若其存在已根據適用規章的規定作出標示,即如可見地役權般不可供第三者使用。

四、為著有關效力,上款所述的標記被視為劃定地役權的界標。

第十六條

承批人的義務

一、除法律及本合同規定之其他義務外,承批人必須在澳門特區擁有所需的人力、技術、器材及財政資源,以良好地經營所批給的公共服務,並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用於批給業務的資產和工具獲得妥善的保養。

二、承批人尤其有義務︰

1)保證批給公共服務的持續性。如因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 因造成天然氣供應中斷,承批人應利用替代燃料向客戶提供同等素質的服務。替代燃料的價格將按照為提供等量能源所需之天然氣容量和已獲核准的天然氣價格計算。

2)嚴格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行法例、氣體工業業務現 行的規章規定以及由有權限實體依法作出的命令、禁制令、指令、指示、建議及指引;

3)興建必須的基礎設施,使能以安全、見效益及經濟的方式,優質及合乎環保地履行提供批給公共服務的義務;

4)根據已獲有權限實體核准的方案及既定的時間表,自費 執行設施、設備及管路的建造、保養及維修工作;

5)維持充足的天然氣儲存量,作為戰略儲備及確保供應的 穩定;

6)就地役權、徵用權支付賠償;

7)按照合同所訂定的職責及預先制定的計劃,使用適合本 地區條件的技術系統;

8)確保符合一切要求和遵守所有法律及規章規定條件之人士,在同等條件下能以同等的待遇獲供應天然氣,並盡快獲得提供服務;

9)准許有權限實體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自由進出經 營批給公共服務的一切設施範圍,以進行檢察,並向他們提供必需的說明和資料以及一切必要的方便,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10)根據批給人的指引,保持最新的會計帳目、供應量記錄及與批給業務有關的每一客戶的重要資料,供其查閱;

11)在核准後的十五(15)日內向批給人呈交上一營業年度的帳目及相關的核數報告;

12)將與資源擁有者擬簽訂的供應澳門特區的天然氣購買合同呈交批給人供批給人預先核准,批給人應在收到有關合同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答覆。如果批給人未在上述期限內出具書面答覆,視同批給人已經核准,承批人有權簽訂有關天然氣購買合同;

13)將與天然氣分配網營運商及直接消耗者簽訂的合同呈交予批給人確認,並清楚列明立約方及合同標的;

14)準時繳付批給的回報金;

15)按照法律的要求以招標的方式選擇工程建築承包商及進行判給,以承建與批給業務有關之工程;

16)根據本合同第十三條第三款及現行法例規定,購買一份民事責任保險,以確保能對行使上述權利時所造成的意外損壞作出賠償。

三、未經批給人的事先許可,承批人不得進行任何下列的行為:

1)更改公司宗旨;

2)縮減公司資本額;

3)變更、合併、分割或解散公司。

第十七條

規劃

一、作為本合同組成部分的總體發展計劃載於附件一。

二、承批人須根據附件二第二條及第三條的規定,將該附件第一條所指之中期和年度業務發展計劃文件呈交批給人核准。

第十八條

價格

一、承批人所採用的價格,須經批給人透過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該批示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

二、價格的訂定須盡量貼近成本。然而,批給人經考慮承批人投資時經濟收益的需要,得對價格訂定上限。

三、承批人應根據本批給合同附件三所列明採用的天然氣銷售價格的訂定及修訂制度,依據採用不同供應模式的客戶實施收費。

四、承批人必須於每季的首個月內向有權限實體呈交一份關於上一季度購入氣體的容積及價格的統計資料,以及下一季度購入氣體容積及價格的預測。

第十九條

共同分享

當承批人公司批給業務的實際營運狀況較獲批准的年度計劃所作的預測理想時,所產生的額外收益將按照本合同附件三第七條的規定回贈客戶。

第二十條

持續性

一、批給公共服務的提供須長期及持續,只可在遭遇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預先得到批給人核准的情況下,方可中斷。

二、為上款規定的效力,非因承批人故意或疏忽造成的該等不可預見和無可避免的事件,如氣候條件異常,地震、水災或火警、海嘯、戰爭,使之無法保證按時提供服務或如常地持續運作,均被視為不可抗力的情況。

三、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後果一直持續使得承批人無法履行合同的期間超過六個月,批給人應與承批人就合同的履行和資產的處置進行協商。

第二十一條

承批人中斷供應

承批人可基於下列情況,單方面中斷客戶的天然氣供應:

1)在相關發票到期後的60日之後,仍欠繳天然氣的接駁費或供應費;

2)未經許可擅自改動設備的運作,從而對安全和正常供應 構成影響;

3)因嚴重違反承批人的規章或在緊急情況下發出的命令和 指引;

4)承批人與客戶簽訂的天然氣購銷協議中規定的中斷供應 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氣體供應

一、供應天然氣的條件、關於傳輸網與天然氣分配網營運商和直接消耗者的接駁,包括有關價格和氣體質素等,載於雙方簽訂的協議內。

二、在客戶確保其技術的相容性,以及遵守適用法律和規章的規定的前提下,承批人不可拒絕、歧視或無理阻撓天然氣的供應。

三、為了確保安全,承批人可要求客戶更換、維修或調整相關的聯網系統。而對於不符合技術標準及安全要求的,可拒絕接駁。

四、倘若承批人與其他客戶之間缺乏協議,則相關的供應條件,可由批給人根據服務的實際成本及雙方的權益來制定。

第二十三條

解決糾紛

一、應任一方的要求,排解與調和承批人與其客戶之間的衝突和利益,屬批給人的權限。

二、要求批給人介入的申請,必須在獲悉造成利益衝突的事件當日起計,最多六十(60)天內提出。

三、批給人必須在任一方提出申請之後,最多六十天(60)內宣佈其決定。

四、批給人的決定應具有依據,並確定一個執行期限。

五、針對批給人的決定,可依一般法律的規定提出申駁。

第四章

批給人的權力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

批給人的權利

一、在不影響法律及本合同賦予的權力下,批給人有權:

1)審批第十七條所述之計劃文件、收費建議及承批人需要 核准或許可的其他行為;

2)對承批人及其發展的業務進行長期監管;

3)任命一名政府代表,並賦予法律及本合同訂定的權力;

4)命令施行罰則;

5)依據法律或批給合同賦予的權限消滅批給。

二、政府代表為履行上款第3)項職權時需要的支出,由承批人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

監管實體

一、能源監管實體有權限監察本合同的履行和監管承批人的活動。

二、上款所述實體將採取認為必需的措施執行監管權限,尤其監督本批給之服務及承批人對義務的履行,並可用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及在其認為適當的時間,查證由承批人提交的報告、資料及數據的準確性。

三、為上款規定之效力,承批人必須:

1)任由通行本身的一切設施;

2)對監察工作的實施,提供批給人所需全部資料和解釋及 給予一切必要的方便;

3)任由索閱批給人所需全部簿冊、記錄和文件;

4)按照監管實體的要求進行測試,以評估提供服務的條 件、設備的特徵和狀況;

5)出現局部或全部中斷服務時,立即向監管實體通報,並 於五日內以書面確認及作出所有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服務素質

一、承批人公司有義務向批給人提供批給人可以經常審核各方面服務素質所需的全部資料和統計數據。

二、提供資料和統計數據的形式及其週期由監管實體經聽取承批人公司的意見後訂定。

三、監管實體與承批人公司合作制定業務素質基本指標和承批人公司必須達到的目標。

第二十七條

批給人的義務

一、批給人應依據本合同行使權利,如果批給人違反本合同的任何規定,應當賠償由此給承批人造成的損失。

二、如果批給人在行使本合同任何權利時,造成承批人任何損失,承批人有權依法提出損害賠償要求,且不防礙承批人可解除本合同之權利。

第五章

履行批給合同的保證

第二十八條

擔保金

一、為確保履行批給合同的義務,承批人必須在合同簽署前,提供金額為澳門幣三千萬元(30,000,000.00)的擔保。擔保金的動用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執行。

二、倘若擔保金因被動用而減少,承批人必須在收到有關動用通知當日起計的一個月內,重置擔保金。

三、因承批人不履行合約而導致批給被解除,將喪失已繳付的擔保金。

四、在上一款的情況下,擔保金應用作扣除承批人應向批給人支付的任何賠償或罰款。倘承批人應繳付的賠償及罰款總額超過擔保金的總額時,承批人必須繳付差額。

五、本條所提及的擔保金及其他承批人必須向批給人繳付的其他擔保金,可以現金存款、銀行擔保或獨立的保險擔保繳付。

第二十九條

承批人對不履行批給合同的責任

一、倘若承批人違反批給合同,根據法律規定,須向批給人承擔一切相關的責任。

二、倘因發生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的情況,則可免除承批人的責任。

三、倘出現上款所述的情況,承批人必須盡快將發生的事實通知有權限當局,並須指出就該等情況,建議將採取的有效應變措施。

第三十條

罰款

一、承批人不履行批給合同範圍內的義務,在不損害其書面答辯權的情況下,將根據過錯的程度、對網絡及第三者安全所造成的影響、因此所實際造成的損失及對消除事件後果所採取的措施,而分別科處澳門幣三萬(30,000.00)至一百萬(1,000,000.00)元的罰款。

二、由於不屬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所指的原因而導致公共服務中斷,將按中斷的期間科處每小時澳門幣三萬元(30,000.00)的罰款。就每一次公共服務中斷,最高罰款將不超過澳門幣一百五十萬元(1,500,000.00)。但不影響批給人行使本合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權利。

三、在科處任何罰款之前,須聽取承批人的意見,其並可呈交書面答辯。

四、繳付罰款並不能免除承批人對批給人或第三者承擔所須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因不履行義務而解除合同

一、當證實承批人不遵守合同的規定和條件,特別是出現下列情況,批給人可單方面解除合同:

1)因直接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未經核准,擅自全部或部 分中止所提供的服務;

2)安裝或操作未經核准的設備,導致嚴重影響公共服務的 提供;

3)提供未經許可的服務;

4)未經許可轉移合同所衍生的權利;

5)所安裝的設備運作不良,未能符合合同和承批人呈交的 計劃內所訂定的要求導致嚴重影響公共服務的提供;

6)不重置擔保金;

7)不繳付應繳的回報金;

8)屢次違反批給人根據法律或本合同條款發出的指示或建議;

9)承批人未經預先許可,將公司住所或行政管理機構遷出 澳門特別行政區;

10)未經預先許可,擅自更改公司宗旨、削減公司資本額、將公司合併、分拆或解散;

11)破產、訂立債權人協議、訂立債權人與債務人和解協議或轉讓承批人主要部分的資產;

12)科處之罰款在一年內的金額超過澳門幣一千萬元 (10,000,000.00);

13)違反批給合同所規定的其他需要遵守的主要責任條款。

二、若其性質許可,在未有預先聽取承批人的解釋及向其指定一個合理的期限就不履行的事宜作出補救之前,不可宣佈解除合同。

三、若因不履行合同義務而被解除合同,承批人無權索取任何賠償及須支付應繳的稅項及罰款,並須承擔倘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及受其他法定處分。

四、若批給因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被解除,為保證服務的持續性,批給人可以取代承批人,並接管和使用各項設施、設備及材料,以便採取必須的措施,確保天然氣供應的持續性。

五、批給因不履行義務而被解除,將導致批給業務涉及的所有財產和權利無償地撥歸批給人。

第三十二條

接管

一、在未經許可或非因不可抗力之情況而造成或即將造成服務之全部或局部中斷時,或當出現特殊情況,又或當承批人本身在組織運作或設施、設備上出現嚴重不足時,批給人可暫時取代承批人,佔有並使用有關的設施、設備及材料,藉採取必要措施以維持批給公共服務的供應。

二、在接管情況下,為維持提供服務正常及日常的負擔,包括為恢復正常服務的倘有額外費用,概由承批人承擔。

三、導致接管的因素一旦消失,承批人會被通知在指定時間內以正常條件恢復經營批給業務,並為此目的重新擁有經營的設施、設備及材料。

四、倘承批人無意或無能力恢復經營,或恢復經營後依然存在導致接管的因素,批給人可即時以不履行合同義務為由解除批給。

五、在接管期間內,承批人免除履行由本合同產生的義務。

六、接管的期間不算入批給期。

第六章

修改、轉移和消滅批給合同

第三十三條

修改批給合同

在不違反批給合同的法律制度及不改變本合同基本原則的情況下,批給合同的條款可經雙方協商情況下修改。

第三十四條

再批給、轉移及負擔

一、在未經批給人預先許可的情況下,承批人不可以任何形式將批給進行再批給或轉移,否則相關的行為或合同無效。

二、未經批給人預先許可或以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轉讓任何承批人的公司股份,等同轉移批給。

三、承批人為融資的目的可以將批給、與批給有關的財產或公司股份進行按揭或設定負擔,但需經批給人預先許可,且有關融資不可對批給人構成任何風險,但本合同第三十八條規定者除外。

第三十五條

消滅批給

一、根據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的規定,批給可因批給人與承批人協商、基於公眾利益被撤銷、被贖回及批給期限屆滿而被消滅。

二、消滅批給將導致批給業務涉及的所有財產和權利歸屬批給人,但不影響批給人對承批人就批給業務以外或因抵觸法律或批給合同而已承擔的義務所須負的責任的求償權。

三、在執行上款所述的規定,當批給因期限屆滿而被消滅時,承批人將可收取一筆金額,該金額相等於以最後核准的資產負債表為基礎,以歸屬批給人涉及批給業務資產的經核數帳目計算出的價值。

四、如對上款計得的數值有異議,將根據本合同第四十條的規定由仲裁庭解決。

第三十六條

撤銷及贖回批給

一、基於公眾利益,批給人可撤銷批給,又或自批給期限起最少十年之後,批給人可將批給贖回,但須最少提前一年通知承批人。

二、在通知期屆滿之後,批給人將接收在作出該通知當日之前和經有權限當局預先許可之批給業務涉及的所有財產和權利。

三、由批給人承擔與批給業務有關的義務,將不影響批給人對承批人就承擔超越批給的一般管理範圍的義務而所須負的責任之求償權。

四、在本條第一款所指之任一情況下,承批人將有權收取一筆賠償。該賠償是根據歸屬日為基礎,以涉及批給的資產的經核數帳目價值,加上相等於之後最長五年但不超過批給期限剩餘年數的經核准目標凈利潤的總和計算。

五、如對上一款計得的數值有異議,將根據本合同第四十條的規定由仲裁庭解決。

第三十七條

用於批給的財產歸屬澳門特區

一、批給根據本合同第三十一條而被解除或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任何情況而消滅時,批給業務涉及的所有財產和權利一概歸屬批給人。

二、承批人承諾,所交出涉及批給的所有財產,在移交給批給人時具備可讓公共服務在維持應有良好素質下延續的運作和妥善保養。如缺乏該等條件,批給人可在保證金中扣除用於恢復該等條件的必須款項。

三、上款所述財產均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交付,但本合同第三十八條所述的融資合同除外。

四、在歸屬情況下,批給人應承擔承批人已簽訂而尚未履行完畢的所有與批給業務有關的合同和協議。

第三十八條

融資合同

在歸屬情況下,批給人可以取代承批人在設施及設備融資合同內的地位,所指設施及設備包括該日仍在建造或安裝當中或在四十八個月前投入運作者。

第三十九條

終止批給所採取的程式

批給人保留在本批給合同到期前二十四個月內,採取適當措施的權利,以確保批給終止時的持續服務;或在該期間內採取必需的措施,確保現時的承批人能夠與新的管理服務實體順利進行交接。但由批給人所採取的措施不應阻礙承批人的正常經營。

第四十條

仲裁庭

一、批給人與承批人之間在本批給合同的解釋,效力及執行上所產生的任何問題,除法律規定屬於法院權限者,悉交由一個在澳門特區運作的仲裁庭解決。

二、仲裁庭將由三名仲裁員組成,批給人及承批人各指派一人,另一人由雙方協商產生。

三、如任何一方不在被要求指派仲裁員之日起三十天內指出本身的仲裁員,或雙方各自指出一名仲裁員後三十天內不能就第三仲裁員達成共識,尚欠的仲裁員將由澳門初級法院選出。

四、仲裁庭將根據以“衡平原則”進行審理,就其作出的裁判不得上訴。

五、仲裁庭亦將訂定仲裁負擔及訂定雙方在這方面的義務。

第四十一條

在解除合同下承批人公司人員的狀況

一、如解除合同,不論名義如何,雙方將協商適當的措施,把受僱於承批人之員工轉入新承批人公司或實體。

二、上款的轉入不構成任何一方的義務,但不妨礙於終止日有法律規定使之承擔此業務。

第四十二條

適用法規

本合同未載明的事項概按澳門特區現行法例處理。

第四十三條

其他

一、本合同及其附件對雙方訂立合同人具有同等約束力。

二、本合同以中文及葡文書寫,一式兩份,批給人及承批人各執一份正本。

謹此簽約。”

二零零七年一月五日於財政局

財政局專責公證員 朱奕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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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總體發展計劃

承批人的總體發展計劃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從珠海橫琴島接入的短期供氣,從2007年10月開始。第二階段是通過在珠海黃茅島或附近海域建設液化天然氣(“LNG”)接收站(下稱“接收站”)並從海外進口LNG,從2009年年底開始。當實施接收站供氣方案時,同時保留第一階段的有關供氣設施作後備和調峰用途,確保澳門天然氣供應的安全穩定。項目的工程建設投資約為澳門幣78億元。

一、第一階段供氣方案

作為短期供氣方案,承批人將在珠海市橫琴島建設供氣門站一座,通過管道向澳門供氣。此外,將利用一LNG衛星站或其他氣源保證澳門至少七天的天然氣供應。同期在澳門境內建設所需的天然氣分輸站和相連接的供氣管道為澳門特區供氣。

本方案中的供氣設施計劃於2007年10月份建成投運。承批人將保證自2007年10月份開始向澳門供應天然氣能力每年至少達到1.8億立方米,隨後供氣能力將根據澳門市場需求的實際增長情況而增加。

承批人將從中石化下屬的河南中原LNG廠以槽車運輸LNG至珠海橫琴島氣化,然後用管道輸入澳門。將來在珠海若有更適合的氣源,承批人也會考慮替代。

當澳門從接收站購買天然氣時,同時保留本方案中有關之供氣設施作為後備和調峰用途。

二、第二階段供氣方案

在本方案中,承批人是通過在珠海黃茅島或附近海域建設LNG接收站,以海底管道連接澳門。

接收站工程分兩期建設。一期工程含碼頭,LNG接收系統,傳輸系統和配套設施,年接轉LNG二百萬噸(折合天然氣約28億立方米),計劃2009年年末建成投運,並為澳門預留不少於2.6億立方米的天然氣接轉容量。二期擴建到年轉接容量五百萬噸(折合天然氣約68億立方米),計劃2013年年底建成投運。

在本方案中,承批人計劃從海外市場進口LNG。

三、投資建設

承批人將進行兩部分的基礎設施投資。第一部分是特別為澳門批給而投資建設的澳門境內傳輸系統,第二部分是位於澳門境外的氣源設施。澳門境內傳輸系統的建設包括在澳門建設所需之天然氣分輸站和相連接的供氣管道。澳門境外的氣源設施包括第一階段供氣方案中在珠海橫琴島建設的門站和連接管道,和第二階段供氣方案中在珠海黃茅島或附近海域填海建設的LNG接收站。

澳門境內傳輸系統工程與短期供氣設施均在2007年9月前建設完成。

LNG接收站計劃分兩期建設:一期工程規劃建設年接轉LNG二百萬噸(折合天然氣約28億立方米)接收終端,計劃2009年年末建成投運;二期擴建到年轉接容量五百萬噸(折合天然氣約68億立方米),計劃2013年年底建成投運。

接收站一期工程配套建設可靠泊14.5兼顧21.5萬立方米LNG運輸船單泊位接卸碼頭一座,以及工作船碼頭及相應的配套設施,陸域建設兩座16萬立方米的預應力混凝土全包容LNG儲罐,以及海水氣化器、LNG增壓泵等工藝設施和公用設施;接收站二期增加一座16萬立方米的預應力混凝土全包容LNG儲罐及相應的海水汽化輸送設施。接收站專案配套建設的接收終端至澳門的海底管道將與接收站一期工程同期建成。工程進度計劃詳見表一。

工程建設投資約澳門幣78億元。

四、機構組織

承批人公司計劃下設行政部、人力資源部、財務部、發展計劃部、商務部、資源運輸部、市場行銷部以及健康安全環保部等部門,其中除了必須在內地或其他地區聘用的專業人員之外,其餘員工在澳門招聘。為了保證成功營運,所有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技術人員和主要設備的操作人員都將在國外同類LNG接收站接受上崗培訓。

五、回報社會

承批人在做好供氣和服務客戶工作以外,亦有計劃對社會進行額外回報。作為LNG接收站的一個組成部分,承批人將從股東分紅中出資建設一個澳門能源科技館作為澳門市民參觀和青少年科普教育場所。

附件二

業務發展計劃

第一條

一般原則

以三年為標準規劃期的中期業務發展計劃和每年執行之年度業務發展計劃,組成承批人根據本合同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所編製且由其呈交批給人核准之計劃文件。

第二條

中期業務發展計劃

一、 中期業務發展計劃是承批人為第一條所規定期間訂定目標及策略之計劃文件,目的在按照澳門特區之社會及經濟發展以及國際水平之效率及可靠性標準下,滿足向澳門特區供應天然氣之需求。

二、 編製中期業務發展計劃時應考慮當時之情況及社會經濟演變之預測,以及澳門特區訂定之發展目標及優先項目。

三、 中期業務發展計劃應由敘述、數據和附件三個主要部分組成;

四、 敘述部分應就以下事項給予扼要說明:

1) 上一份中期發展計劃的執行情況;

2) 市場與供需情況及成本和價格上的變化;

3) 未來的發展策略,包括管理結構和營運模式上的改變;

4) 重大的營運事項,如更換主要設備、維修計劃等;

5) 人力資源,包括招聘及培訓方面的報告及計劃;

6) 可影響未來業務的主要風險因素。

五、 數據部分須有下列的統計資料和預測:

1) 投資計劃和資本開支;

2) 按客戶分類的天然氣供應量、價格及銷售收入;

3) 購氣成本;

4) 人力資源、維修及其他營運成本支出;

5) 批給人按本合同規定需要承批人提供的其他資料;

六、 上一款第1)項所述的投資計劃須包括以下資料:

1) 指定何種投資;

2) 投資及其組成部分的說明;

3) 投資及其進行期的解釋;

4) 開支的估計及其在進行期之分配;

5) 執行時間表;

6) 融資方式。

七、 以上第五款所述的數據須包括直至二十五年的預測。

八、 除上述的資料和數據以外,其他有助解釋中期業務發展計劃的補充性資料和數據列入附件部分。

九、 中期業務計劃須每三年呈交予批給人核准,並於新計劃開始執行對上一年的六月三十日前呈交。批給人應在收到中期業務發展計劃後的六十天內做出書面答覆。

第三條

年度業務發展計劃

一、 年度業務發展計劃是根據所屬的中期業務發展計劃之目標及優先項目和最新的情況和資料,訂定中期業務發展計劃每年之執行計劃文件。

二、 年度業務發展計劃應由敘述、數據和附件三個主要部分組成;

三、 敘述部分應就以下事項給予扼要說明:

1) 上一份年度發展計劃的執行情況;

2) 市場與供需情況及成本和價格上的變化;

3) 來年的銷售、管理和營運策略;

4) 來年預計的重大營運事項,如更換主要設備、維修計劃等;

5) 可影響來年業務的主要風險因素。

四、 數據部分須有下列的統計資料和預測:

1) 投資計劃和資本開支;

2) 按客戶分類的天然氣供應量、價格及銷售收入;

3) 購氣成本;

4) 人力資源、維修及其他營運成本支出;

5) 批給人按本合同規定需要承批人提供的其他資料。

五、上一款第1)項所述的投資計劃應由下列資料組成:

1) 指定何種投資;

2) 投資及其組成部分的說明;

3) 投資及列入中期業務發展計劃之理由解釋及其進行期之理由解釋;

4) 成本的逐項估計;

5) 實際及財政上執行之時間表。

六、 除上述的資料和數據以外,其他有助解釋年度業務發展計劃的補充性資料和數據列入附件部分。

七、 承批人須於每年的九月三十日前把下年度的業務發展計劃呈交予批給人核准。批給人應在收到下年度業務發展計劃後的三十天內做出書面答覆。

第四條

批給人提供之資料

批給人適時向承批人提供澳門特區可提供之重要資料,使計劃文件能正確配合澳門特區訂定之發展目標及優先項目。

第五條

首份業務發展計劃

承批人第一份中期業務發展計劃及年度業務發展計劃須在本合同簽訂後的十四日內呈交予批給人核准。

附件三

天然氣價格管制

第一條

氣價構成

一、 當承批人以進口液化天然氣(LNG)向澳門特區供應天然氣時的門站價格構成為:

門站價 = 購氣成本 + 氣化費 + 傳輸費

二、 承批人以進口LNG以外的其他供氣方案向澳門特區供應天然氣時的門站價的計算,按照本附件第六條的規定為之。

第二條

氣價的訂定、修訂和監管

一、 本合同第十八條規定對天然氣銷售價格實施的監管,是由批給人對上一條所指的門站價進行預先審核和批准予以實現。

二、 門站價是經承批人建議,由批給人核准訂定。在不影響本條第七款和第八款的適用下,門站價每隔三年檢討和修訂一次。

三、 為著上一款的效力,承批人須透過按照附件二第二條和第三條的要求而呈交的中期業務發展計劃和年度業務發展計劃,向能源監管實體提供有關的資料和預測,包括接收站的LNG接收和氣化業務及澳門天然氣傳輸業務各自的財務預算,以便開展天然氣銷售價格的訂定和修訂程序。

四、 在不影響第六款的適用下,價格的訂定和修訂將利用最新的實際投資額,以及未來關於天然氣需求量、承批人的投資和營運成本等經更新的預測,按照本附件第三條至第五條的規定,而分別測算出未來直至二十五年營運期末的新氣化費以及未來直至十五年營運期末的新傳輸費,來計算未來三年應收取之天然氣門站價。

五、 在階段性檢討中,將不會就承批人公司之前的營運結果進行覆核——即不予理會承批人業務的實際損益值——且不將該等損益值納入有關之財務模型來計算新的收費。

六、 當承批人不採用進口LNG向澳門特區供應天然氣時,有關之門站價將由承批人按照本附件第六條的規定,建議予批給人核准訂定。

七、 承批人可以在下列情況發生時提出門站價的緊急檢討要求:

1) 因為不可預見的原因造成重大經營成本上升或營業收入出現嚴重下降而導致收入不能負擔日常經營開支。

2) 有必要進行計劃外重大固定資產投資,而需要立即在門站價的調整中獲取補償的。

八、 基於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需要或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時,批給人有權要求承批人在正常檢討以外的時間調整價格。

九、 首三年的天然氣門站價將由承批人按照本條的規定,透過第一份中期業務發展計劃及年度業務發展計劃呈交予批給人核准。

十、 為著本條的效力,監管實體得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要求承批人提供其所需的所有數據、合同、協議和其他資料,並為此實行會計帳目分立。

第三條

購氣成本

一、 承批人承諾將盡其最大努力,從全球供應商處購買價格具有競爭力的LNG。

二、 在任何情況下,購氣成本不能高於根據以下與日本進口原油平均價格(“JCC”)掛鈎浮動的S-型曲線方程(1)所計算出(以美元/MMBTU為單位)的數值:

S-型曲線方程(1) :A x JCC油價 + B

A與B在不同油價區間的取值為:

JCC油價區間(美元/桶) A B
30以下 0.04 3.6
30(含)——50 0.07 2.7
50(含)——70 0.04 4.2
70及以上 0.03 4.9

三、 在國際油價和天然氣價格出現劇烈變化時,批給人和承批人均有權提出對以上成本控制機制或其採用的數值進行檢討和修訂。

四、 承批人所有為澳門進口LNG的購買合同,均需在得到批給人的預先核准後才能簽訂。

第四條

氣化費

一、 載於本條文關於氣化費制定標準的規定,僅適用於當澳門特區從接收站購買天然氣時的情況。

二、 當澳門特區從接收站購買天然氣時,為測算所需氣化費的目的,將按照為澳門預留的容量所佔接收站總容量的比例來承擔接收站的資本開支和營運開支,但不包括與LNG衛星站有關的氣量、投資和營運開支。

三、 在制定一個在批給期內相對穩定的氣化費的前提下,氣化費收入將滿足與澳門有關的接收站氣化業務在二十五年期間內取得12%稅後名義內部回報率 (post-tax nominal IRR)的目標。

四、 承批人將使用一個經批給人預先核准的氣化業務財務模型來測算與澳門有關的氣化業務在二十五年期間的稅後現金流,並以此作為計算未來應收取之單一氣化費的基礎,以達到上一款所指之回報率。

五、 氣化費的計算公式為:

r:項目稅後名義內部收益率IRR [12%]

n1:一期接收站完工時間(年)

n2:二期接收站完工時間(年)

N:經營期[25年]

RCC1i :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計算,與澳門有關的氣化業務按預留容量佔接收站第一期總氣化容量的比例所分攤的一期接收站的每年總投資

RCC2i: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計算,與澳門有關的氣化業務按預留容量佔接收站第二期總氣化容量的比例所分攤的二期接收站的每年總投資

ROCi: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計算,與澳門有關的氣化業務分攤的每年接收站氣化業務經營開支,包括營運成本和稅收

R:單位氣化費(澳門元/立方米)

V:澳門每年氣化量

六、 氣化業務財務模型中使用關於資本開支、氣量、營運開支、稅收和其他所需函數的實際和預測數值,必須預先得到批給人的核准。

七、 當承批人直接購買氣態天然氣供應澳門時,不用收取氣化費。

第五條

傳輸費

一、 門站價中傳輸費的制定將滿足承批人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能夠在期末回收相關資產殘值的前提下,其於澳門境內建設的傳輸系統和設施的投資和營運在十五年的期間內取得9%名義內部回報率的目標。

二、 承批人將使用一個經批給人預先核准的傳輸業務財務模型來測算澳門傳輸業務十五年內的稅後現金流,並以此作為計算未來應收取之單一傳輸費的基礎,以達到上一款所指之回報率。

三、 澳門天然氣傳輸費的計算公式為:

r:項目稅後名義內部收益率IRR [9%]

n:澳門傳輸系統完工時間(年)

N:經營期[15年]

TCCi:澳門傳輸系統每年總投資

TOCi:每年傳輸業務經營開支,包括營運成本和稅收

T:單位傳輸費(澳門元/立方米)

V:澳門每年售氣量

C:經營期滿時澳門傳輸系統的資產淨值

四、 傳輸業務財務模型中關於資本開支、氣量、營運開支、稅收和其他所需函數的實際和預測數值,必須預先得到批給人的核准。

第六條

其他供氣方案的天然氣門站價

一、 其他供氣方案是指當承批人不採用進口LNG向澳門特區供應天然氣時的供氣方案。

二、 在任何情況下,其他供氣方案中的天然氣門站價格將不能高於根據以下與日本進口原油平均價格(“JCC”)掛鈎浮動的 S-型曲線方程(2)所計算出(以美元/MMBTU為單位)的數值:

S-型曲線方程(2) :C x JCC油價 + D

C與D在不同油價區間的取值為:

JCC油價區間(美元/桶) C D
30以下 0.04 4.9
30(含)——50 0.07 4.0
50(含)——70 0.04 5.5
70及以上 0.03 6.2

三、 承批人為實施以上第一款所指的供氣方案而涉及的所有天然氣購買合同,須在得到批給人的預先核准後才能簽訂。

第七條

共同分享機制

承批人將使用按照第二條訂定或修訂的天然氣門站價來確定未來三年批給業務的稅後利潤目標。超出該水平的利潤為“超額利潤”,將由澳門特區和承批人按以下方式分享:

1) 超額利潤的計算以每營業年度為單位,即該年內實際淨利潤和目標淨利潤的差額。

2) 澳門特區和承批人之間將以60:40的比例分享超額利潤。

3) 屬於澳門特區的超額利潤部分,須平均地在該年度所屬的中期業務發展計劃的餘下期間內,由承批人以氣價折扣方式回贈予客戶。

4) 倘在中期業務發展計劃的最後一年出現超額利潤,則相關折扣應平均地在下一個中期業務發展計劃的餘下期間內進行回贈。

5) 氣價折扣須在隨後每年的一月一號開始實施。

第八條

審計

承批人應聘用在澳門註冊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帳目進行審計。承批人須根據批給人的要求於每營業年度結束後將經由該會計師事務所審核的財務報表遞交給能源監管實體。

第九條

定義

門站價:承批人向澳門客戶供應天然氣的銷售總價格,網絡的交割點由承批人與客戶在簽訂的天然氣銷售協議中訂定。

購氣成本:承批人支付的LNG採購成本總合,包括離岸(fob)氣價、運費及其他費用的接收站到岸價格(cif),以美元/MMBTU為單位。

氣化費:門站價中所含用來補償由承批人支付的LNG接收、儲存、氣化設施和輸送天然氣到澳門的海底管道的投資、營運和回報的組成部分,但不包括與LNG衛星站有關的氣量、投資和營運開支。

傳輸費:門站價中所含用來補償承批人在澳門境內建設的天然氣傳輸系統和設施的投資、營運和回報的組成部分,但承批人的總部和行政部門等建築物除外。

客戶:本合同標的所指的天然氣分配網絡營運商和直接消耗者。

附件四

會計準則

一、 承批人將採取以下比率對各類資產進行折舊和重置:

類別名稱 折舊年限 殘值率
液化天然氣儲罐 25 3%
天然氣管線 20 0%
工業控制系統 10 3%
壓力容器 16 3%
壓縮機 16 3%
14 3%
冷熱交換器 14 3%
船舶 20 3%
碼頭 50 3%
通信設備 20 3%
LAN網路設備 4 3%
動力設備 18 3%
供配電設備 20 3%
測試及分析設備 10 3%
房屋 30 3%
給排水系統 16 0%
消防設施 16 0%
消防車 8 3%
轎車 8 3%
辦公機具 5 3%
電腦 4 3%

二、 未在上款中列出的其他資產概按照澳門特區相關法例訂定折舊率。

三、 以上折舊率須由澳門特區核准方得更改。

四、 有關資產折舊的方式、定義和成本核算等事項,將採用澳門特區相關法例及適用的企業會計準則為之。

五、 承批人可以每年使用澳門特區官方部門所獲得之消費物價指數,重估批給範圍內的有形固定資產之價值。如物價每年增長率不低於4%,則僅重估已購入一年以上之物品;如最近重估後物價增長累積比例不低於8%,則重估上一次重估日前所購買之物品。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何, 嘉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約自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二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Dias, Cristina Maria 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約自二零零七年一月十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助理技術員的薪俸點230的薪俸。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鄭, 世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約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馮, 慧德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約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獲續期壹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的薪俸點320的薪俸。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編制外合約方式聘用之一等公關督導員黎, 綺霞獲訂立新編制外合約,為期壹年,職級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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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一日於財政局

局長 艾衛立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譚月娥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的職務,薪俸點為195,為期六個月,自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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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一月五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退 休 基 金 會

批 示 摘 錄

退休/撫恤金的訂定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五日發出的批示:

(一)經濟局退休第三職階特級督察 De Almeida da Silva, Virgílio Luis之遺孀郭,榕堅,退休基金會會員編號36978,每月的撫恤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七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65點訂出,該撫恤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前述通則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表二及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三款所指的年資獎金的百分之五十。

(二) 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一月八日發出的批示:

(一)澳門電訊有限公司技術行政主管Khan, Zariff,退休基金會會員編號5534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同一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10點訂出。

(二) 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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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二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劉婉婷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之批示:

應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許昌文之申請,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九日起終止其在本局之編制外合同,並解除與本局之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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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c)項及第五款以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形式聘用劉志強、方宇聰及陳鐘港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為期六個月,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5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形式聘用鄭雙翼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職務,自二零零七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50點。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胡志力與本局簽訂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更改為第二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75點。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鄭淑婷簽訂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零七年二月二日起,更改為第二職階三等文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05點。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林娟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三等文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及第五款以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形式聘用韋業擔任本局第三職階熟練助理員的職務,自二零零七年一月十六日起為期一年,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50點。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 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以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黃少秋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更改為第四職階助理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30點。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以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李海平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助理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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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局長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日之批示:

下列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按下指職級及日期起獲續約一年:

第三職階醫院主治醫生:白,琪文,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七日起生效,周,麗明、李,彧及梁,子正,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吳,曉林,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梁,根發,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甄,立雄及黃,穗濤,由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陳,靜嫻,為非專科醫生,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周,婉娜,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梁,仲慈,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陳,惠嫦、李,莎、Deveza, Maribel Rada、Datoc, Maria Elvira Lasola、歐,敏、鄭,純青、葉,鳳荷及李月霞,為第五職階護士,分別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十一月二十三日、十一月二十六日、十二月一日及十一月二十八日(最後四位)起生效;

黃,耀輝,為第二職階一級診療技術員,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梁,婉雯,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生效;

Ozorio, Alice及陳,惠萍,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分別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及十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周,添明、鍾,秀薇及朱,艷容,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吳,志雄,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生效;

陳,熾堅及黃,學雄,為第一職階二等文員,分別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及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下列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約一年,並更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入下指職級及由下述日期起生效:

何,美香,為第二職階護士,轉為第三職階護士,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Dela Cruz, Amor Secretario、Gamotea, Rhodora Garcia、Mendoza, Eloida Alvarez及Santiago, Evalyn De La Cruz,為第四職階護士,轉為第五職階護士,首位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生效,其餘由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余,燕儀,為第三職階二等技術員,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吳,少華,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轉為第三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周,文慧,為第二職階三等文員,轉為第三職階三等文員,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行政長官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Da Cunha Martins Pereira, Jose Carlos,本局第三職階醫院主治醫生——其個人勞動合同,由二零零七年一月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局長於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之批示:

下列本局散位合同人員,按下指職級及日期起獲續約一年:

Noronha Rodrigues, Rita Madeira,為第三職階首席衛生稽查員,有權收取薪俸點335點的百分之五十作為報酬,由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Figueiredo Matias, Rita Manuela,為第一職階一等文員,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衛生服務助理員(級別1):賴,華雲,由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第三職階衛生服務助理員(級別1):周,鑑泉、房,琪及黃,亞仔,由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Nogueira, Alexandre Albano及歐陽,美珊,分別由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曾,啟洪及羅,振良,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第一職階衛生服務助理員(級別1):吳,奀妹,由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何,炳漢、楊淑霞、郭,淑恆、吳,亞蓮及譚,笑萍,由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藍,志雄及譚國恩,分別為第四職階及第七職階半熟練工人,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按代局長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六日之批示:

下列本局散位合同人員,獲續約三個月,並根據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追溯自下述日期起生效:

蔡,綺芬、霍,永廣、何,罕燕、林,巧珊、劉,詠嚴、李,妙甜、梁,永康、梅,仲常、吳,志華、余,美媟及蘇,曄蘭,為非專科醫生,由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四日起生效;

林,恆,為第一職階衛生服務助理員(級別1),由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五日起生效。

下列本局散位合同人員,按下指職級及所述日期起獲續約三個月:

第一職階二級診療技術員:陳,偉焯及胡,潔行,由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七日起生效,麥,詩雅及吳,婉儀,由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生效,聶,進科,由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林,耀邦及李,啟康,由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護士:李,卓倫、李,碧茜、李,小麗、李,慧妍及梁,勇霞,由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八日起生效,劉,雪麗及梁,敏晶,分別由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及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何,超麟、李,綺雲及梁,蝶云,由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梁,韻琪、趙,鳳玲、關,慧姿、郭,嘉莉、黎,詩茵、劉,宇雁、盧,靜汶及沈,偉健,首位由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其餘由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李,小玲,為第一職階三等文員,由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梁,麗群、黎,卓然、張,勇全及吳,穎儀,為第一職階衛生服務助理員(級別1),分別由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五日及十二月十二日(最後兩位)起生效。

按代局長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之批示:

陳,雁媚,為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衛生服務助理員(級別1),由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獲續約三個月。

按照代局長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49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柯邦迪前地(司打口)19號地下BO舖連閣樓之“司打口藥房”准照持有權轉移予新海岸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其總辦事處位於澳門上海街92號C地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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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零七年一月三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梁卓興——應其要求,取消第C-0067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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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良玉——已故,取消第M-0931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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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局長於二零零七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核准成藥“維樂適100毫克”60粒裝膠囊劑之註冊,其註冊編號為MAC-00147,製造及註冊證書持有人均為“邁克藥業(澳門)有限公司”。

取消編號第50號之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其名稱為“清新”,營業地點為澳門慕拉士大馬路南嶺工業中心十樓B座,准照持有人陳少清先生,總辦事處位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新城市花園第六座龍惠閣十樓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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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名稱為“清新有限公司”之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從事藥物業活動,准照編號為第191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95號南嶺工業中心十樓B座,准照持有人清新有限公司,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95號南嶺工業中心十樓B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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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二零零七年一月四日本局全科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鄧文——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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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醫療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081,其營業地點位於氹仔基馬拉斯大馬路49號美景花園美麗閣第一座地下F舖,持牌人為康建醫務中心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 氹仔基馬拉斯大馬路49號美景花園美麗閣第一座地下F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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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一日於衛生局

副局長 鄭成業


教 育 暨 青 年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日批示:

Carla Sofia Rodrigues da Luz Silva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並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附件一表三之規定,以散位合同形式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為期半年,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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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一月八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蘇朝暉


文 化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五條a)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本局與佘劍重新簽訂個人工作合同,擔任演藝學院舞蹈學校鋼琴伴奏,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日起生效。

根據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五條a)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關東海、林潔及魏青在本局澳門中樂團擔任全職樂師的個人工作合同分別首位續期一年,其餘兩位續期兩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八條,自二零零七年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五條a)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以個人工作合同方式聘請夏軍在本局澳門中樂團擔任全職樂師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七月二十日第31/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五條a)項及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以個人工作合同方式聘用胡家兆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九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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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一日於文化局

局長 何麗鑽


旅 遊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Rosa Maria Wank-Nolasco Lamas及Ivone Fernanda Ribeiro Rodrigues Ângelo ——根據公佈於二零零五年五月十六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之二零零五年五月九日第154/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點一項規定,其個人勞動合同續期,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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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一月四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白文浩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連同七月三十一日第9/95/M號法律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鄒宓、黃建彤及司徒斯穎,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二日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護士,薪俸點為340,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張瑞玲,第六職階熟練工人,薪俸點為220,自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關健開,第七職階熟練助理員,薪俸點為210,自二零零七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吳慧娟及吳玉萍,第七及第五職階助理員,薪俸點為160及140,分別自二零零七年二月一日及三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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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一月八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葉炳權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之決議,並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同意:

按照十二月六日第469/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之規定,委任陳慶雲教授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期間擔任社會經濟研究所常務副所長一職。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澳門理工學院人事章程》第一百二十條,以及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七日第15/2004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批准續任Cândida Micaela Canavarro Ramos學士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在亞洲室內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務,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開始,為期一年,由亞洲室內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承擔其報酬、其他收入,以及按原薪俸作醫療福利、社會保障基金及公積金扣除的僱主實體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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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一月八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秘書長 辜麗霞


旅 遊 學 院

批 示 摘 錄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零七年一月九日之批示:

黃炎權、李潔荷及聶幗瓔,為第三職階一等技術員,在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考試成績表中分別排名第一、第二及第三——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四十七條第七款的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旅遊學院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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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一月十日於旅遊學院

代副院長 甄美娟


澳 門 格 蘭 披 治 大 賽 車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協調員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下列本委員會的個人勞動合同人員,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獲續期,職級及期間分述如下:

謝智民,為文員,續期一年;

Ernesto Mendonça 學士,為網頁、通訊及電腦行政技術員,續期六個月;

蘇明輝,為司機,續期一年;

高美鳳,為行政及總務技術員,續期一年;

司徒創富工程師,為基建工程技術員,續期六個月;

鄺玉華及Rita Leonardo Diogo da Silva Contente Fernandes 學士,為行政技術員,續期一年;

李德華、葉美橋及張慶聲,為助理員,續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Luisa de Fatima Andrade——以個人勞動合同錄取在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擔任技術員職務,為期一年,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Leonel Leonardo Clemente da Costa 學士——以個人勞動合同錄取在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擔任網頁、通訊及電腦行政技術員職務,為期一年,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下列本委員會的個人勞動合同人員,按下指職級獲續期一年,並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黃殿琳,為技術員;

何浩能學士,為網頁、通訊及電腦行政技術員;

鄺永烈及陸仲強,為司機;

黃家權工程師,為賽事及總務行政技術員;

陳蔚風、鄭聰慧、潘凱恩及馮潔心學士,為行政技術員;

Julieta Ana Souza學士,為助理;

Cláudia Maria Ferreira Gomes,為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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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一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許昌文——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合同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九日起生效,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蘇沛儀及李新發,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及王國慶,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三及四款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得續期一年,各自由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二月二十一日及二月八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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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一月十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七款的規定,第五職階半熟練工人顧路麗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170點,由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行政長官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三款c)項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形式聘用何海成及李敏詩擔任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資訊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為期六個月,由二零零七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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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二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陳漢平


港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局代局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二十八條的規定,第三職階熟練助理員蔣耀穠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續約一年,職級和職階維持不變。

摘錄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三日本局局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二十八條的規定,第一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杜偉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六日起續約一年,並更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為275點。

摘錄自二零零七年一月四日本局局長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尚永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續約一年,職級和職階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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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一月十日於港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Anita Anok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三等翻譯員的編制外合同,薪俸點為350點,自二零零七年二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聲 明

為著應有效力,茲聲明楊淑華擔任本局房屋監管處處長的定期委任,到期限屆滿而終止,根據六月二日第20/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由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返回其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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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一月九日於房屋局

局長 鄭國明


環 境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根據執行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零七年一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區銅清,為本會第五職階半熟練工人,屬散位合約,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散位合約獲續期一年,自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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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七年一月五日於環境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代主席 黃蔓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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