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批 示 摘 錄

透過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日的批示:

Jorge Manuel Faria da Costa Oliveira學士——根據十月二日第114/GM/89號批示及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b)項及第八款的規定,其擔任國際法事務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獲續期,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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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七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鄭蘊琪


審 計 署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第二審計局首席審計師於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二日的批示:

梁煥庚,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臨時委任,根據第11/1999號法律第二十五條、經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8/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六條,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獲確定委任出任上述職位,由二零零六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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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九日於審計署

綜合事務局代局長 鄭覺良


警 察 總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二零零六年一月三日所作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五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在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三名的合格應考人黎美娟及梁雁盈,獲定期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填補經第17/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01號行政法規而設立之空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五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七日第四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排名第二名的合格應考人容國健,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專業技術人員組別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填補經第17/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2001號行政法規而設立之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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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一月十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 白英偉


法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譚宗騏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獲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及續期一年,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第二十八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周成俊及梁敬業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獲修改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及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及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第二十八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陳偉文、李錦漢、陳堅敏、周文鐘及高光榮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獲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薪俸點350及續期一年,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冼道寧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熟練工人鄭振明及楊魯森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零六年一月十四日及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熟練助理員甄曉東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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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一月十八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印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局長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六日的批示:

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朱耀光——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三日的批示:

本局會計暨財產科科長黃志雄——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及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其現職位的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由二零零六年二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一月十六日的批示:

本局行政暨財政處處長梁禮亨學士——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及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的規定,其現職位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六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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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於印務局

局長 馬丁士


民 政 總 署

批 示 摘 錄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並於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編制外合同:

鄺華歡學士——澳門文化中心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485點,為期兩年,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道路渠務部:

何翠芬——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35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

陳天爵——第一職階特級技術稽查,薪俸35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葉, 西霖——第三職階一等技術稽查,薪俸295點,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並於同年同月十八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編制外合同:

Isabel Maria Marcelino Vieira 學士——行政輔助部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00點,為期兩年,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

建築及設備部:

林新強學士——第三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59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生效;

蘇偉斌學士——第三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535點,為期一年,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黃偉洪——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505點,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Estefania Linda dos Santos Inacio學士——第三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48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麥耀明——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3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羅麗華——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3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吳偉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40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李淑欣——第三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29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並於同年同月十八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交通運輸部第三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何鳳華及資訊處第一職階二等資訊技術員王曉航獲准續有關編制外合同,為期兩年,薪俸分別為290點及350點,各自由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七日及十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並於同年同月十八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編制外合同:

環境衛生及執照部:

廖小雄——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370點,為期兩年,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陳梅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305點,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七日起生效;

岑玉貞及蘇金梅——第三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薪俸220點,為期兩年,皆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衛生監督部:

羅, 婉燕學士——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510點,為期兩年,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日起生效;

周紹賢及關建豪——第三職階二等助理技術員,薪俸220點,為期兩年,皆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化驗所:

Teresita Taglinão Olairez 學士——第三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535點,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李潔聘——第三職階二等化驗所調劑師,薪俸22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並於同年同月二十五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建築及設備部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梁國強,獲修改有關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之第二職階,薪俸275點,自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並於同年同月二十五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質量控制辦公室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Isabel Célia Córdova 學士,獲修改有關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之第三職階,薪俸480點,自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並於同年同月二十五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財務資訊部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三職階首席行政文員黃曼麗,獲准續有關編制外合同,為期兩年,薪俸330點,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七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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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法 律 及 司 法 培 訓 中 心

聲 明

茲聲明以定期委任方式就讀《進入法院司法文員職程及檢察院司法文員職程的任職資格課程》的教育暨青年局編制人員首席助理技術員李,仲偉,應其本人要求,終止其定期委任,並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返回原機關。

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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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一月十日於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主任 Manuel Marcelino Escovar Trigo


經 濟 局

批 示 摘 錄

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一月六日之批示:

按照二月八日第1/86/M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批准給予“TVB澳門有限公司”下列之稅務鼓勵:

所得補充稅削減百分之五十,為期一年,由二零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開始計算,徵稅客體是按照有關公司之生產部分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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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三日於經濟局

代局長 蘇添平


財 政 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

簽署之合同摘錄

賽狗專營批給續期公證合同

茲證明:1963年2月21日在財政局公證處第124號簿冊第75頁至79頁繕立之《賽狗專營批給合同》,其最後的修訂合同繕立在1999年9月27日同一公證處第316號簿冊第101頁至103頁,現於2005年12月29日同一公證處第387號簿冊第140頁至145頁繕立的合同對其再作出修改,內容如下:

獨一條:修改條文

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特區)與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修訂並更改賽狗專營批給合同中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批給範圍和制度

一、澳門特區將澳門賽狗專營權按照本合同所定條件和期限批給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

二、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嚴格按照本合同條款和適用規章專營澳門賽狗及以賽狗賽果為依據的互相博彩項目。

三、本合同條款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條——批給期限

一、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專營制度經營賽狗批給的最新期限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批給期限屆滿後,承批人對新的專營批給享有選擇權。

三、本合同內容在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可經雙方檢討後作出修訂,並於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後實施所修訂的條款。

第三條——批給標的

一、本批給標的包括專營賽狗及下列以賽狗賽果為依據的互相博彩項目:

1. 獨贏;
2. 位置;
3. 連贏;
4. 三重彩;
5. 孖Q;
6. 單雙。

二、本條第一款所指賽狗賽果為依據的互相博彩項目,均須遵守由經濟財政司司長事先聽取承批人意見後以批示核准的規章。

三、承批人得經營任何其他僅以本批給標的之賽狗賽果為依據的互相博彩項目,但有關規章須事先經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核准,而該規章的草案應連同相關許可的申請書一併呈交。

四、承批人不得自行或容許他人將賽狗賽事以聲音或影像的方式播放至本身設施以外,除非事先獲批給實體批准。在這情況下,批給實體將訂定轉播至澳門或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條件。

五、承批人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非在其本身管理及用於批給標的之設施內所舉辦賽事的投注,除非取得批給實體的明示許可,隨着許可的發給,將對該等投注予以嚴格規範。

第四條——經營地點

一、本批給批准承批人在逸園賽狗場及其附屬設施內經營賽狗,但不妨礙下列各款的規定。

二、以任何其他場所經營本批給,須事先獲得批給實體的明示許可,並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核准該等場所的特徵及地點。

三、承批人可直接在賽狗場內或在事先獲得批給實體的批准,經電話投注系統或互聯網投注系統銷售按本批給規定,且經批給實體核准的互相博彩彩票,而其銷售的全數所得須記錄於電算機內。

四、承批人亦可在場外投注中心出售按本批給規定且經批給實體核准的互相博彩彩票,該等投注中心均應設在經營批給地點以外,其所在地點須事先獲得批給實體的批准,而其銷售的全數所得亦須記錄於電算機內。

五、在事先獲得批給實體的許可及在嚴格遵守適用法律規定下,承批人得開設及經營其他與批給有關的業務,並為該等業務繳付應繳稅款。

第五條——賽狗場

一、在批給期間內,承批人獲確認具有澳門特區蓮峰球場所在土地及所有在該土地上現有的及將來興建或設置的建築物和設施的使用權,該土地的周邊和面積載於財政局所存檔的有關的平面圖上。

二、蓮峰球場內的現有足球場、田競跑道、體育綜合體和其他附屬地方,以及其他須在事先聽取承批人意見後由另一實體在該土地上興建或設置的建築物和設施,均不包括在本批給範圍內,承批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使用。

三、在批給實體事先批准的體育比賽或任何慶祝活動的舉行期間,或在有關活動所需的練習或綵排時間,承批人須允許有關人士使用看台及洗手間,且無權獲得任何補償。

四、承批人必須維持本條第一款所指用作經營的建築物和設施處於良好的狀態並以之作批給標的的經營用。

第六條——定額年稅

一、為專營賽狗賽事,承批人須向批給實體支付定額年稅每年澳門幣一百萬元。

二、每年應付的定額年稅,須最遲在有關年份之一月十號前送交澳門財稅廳收納處。

第七條——博彩稅

一、承批人須就其經營的互相博彩項目,每月向澳門特區支付相當於毛收入百分之二十五作為博彩稅。

二、電算機所記錄的投注總額扣除彩金所佔百分率的數值後之所得,視為毛收入。

三、每月應付的博彩稅,須於有關月份之翌月十號前送交澳門財稅廳收納處。

第八條——撥作彩金的收入

一、承批人須最少將電算機所記錄的互相博彩金額的百分之七十撥作彩金。

二、彩金應佔電算機所記錄的互相博彩金額中的比例,必須事先獲得批給實體的明示許可。

三、下列金額將撥歸澳門特區所有:

1. 第三條第一款所指的互相博彩,在派彩後無人認領及因過期不能認領的彩金;

2. 為便於計算派彩而未被列入派予中彩者彩金的零散數值的一半。

第九條——稅務制度

一、承批人可根據一九六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1689號立法性法規的規定和條件,獲有關稅務豁免。

二、澳門逸園賽狗會會員獲豁免繳納在賽狗賽事舉行期間進入賽狗場的有關法定稅項。

三、任何公眾人士在賽狗賽事舉行期間進入賽狗場,均須購買入場券,而該等入場券須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十條——承批人的其他義務

一、未經批給實體事先批准,不得轉移本批給合同所賦予的權利。

二、就本批給所指賽事及互相博彩,承批人有責任對各個經營場所的設置及所提供服務向澳門特區政府及公眾負責。

三、每一經營年度內最少舉辦一百六十次賽事,以每一次賽事相當於一個賽日計算;而該等賽事每次最少舉辦十二場比賽。

四、承批人的股份屬記名股份,以任何名義或任何方式轉讓給非現有股東時,須事先獲批給實體的批准;倘屬現有股東之間的轉讓時,則有關批准以事先通知代替。

第十一條——監察

一、本專營活動的監察工作由博彩監察協調局執行。博彩監察協調局可向承批人要求提供在其監察時認為有需要的任何資料,尤指是否正確遵守賽狗賽事及所批准的互相博彩的規範、商業記帳簿冊及其所需證明文件之取得、電算機及投注系統的有關資料,以及入場券等的規定。

二、承批人的商業記帳方式必須遵守廣為接受的會計原則,並按澳門特區現行商業及稅務法例作出,以便能適當地查證承批人是否已履行本批給合同的義務。由批給實體進行的監察,得要求使用對監察承批人履行義務適宜及適當的簿冊進行記帳,而且該等簿冊應有啟用語及結束語,每頁均需編號及由政府代表簡簽。

三、承批人不論作為承批公司或商業公司,所有業務將由批給實體指定一名政府代表長期跟進。該代表具有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規定的義務和職責,或由行政長官以批示賦予的其他義務和職責。

四、政府代表的薪酬由承批人按照行政長官以批示訂定的金額支付,有關金額按照法定方式交予澳門財稅廳收納處。

第十二條——承批人的人員

若承批人的僱員對監察活動作出欺騙行為,或妨礙、阻止進行監察活動時,經事先聽取承批人意見,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或政府代表在確認情況後要求將之開除或處分時,承批人必須執行解僱或處分該等僱員。

第十三條——擔保金

一、為保證本合同的執行,承批人須維持一項現金擔保,該金額任何時候不得少於澳門幣二百萬元。

二、澳門特區得許可將本條所指擔保金的全數或部分由獲准在澳門特區營運的信用機構或保險機構所分別提供的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代替。

第十四條——中止經營

一、行政長官得基於內部秩序或國際秩序的重大原因,中止賽狗經營。一旦中止結束,承批人可恢復經營,但無權獲得任何賠償。

二、按照本條規定中止的賽狗經營期間不算入批給期間,於第二條所定的期限結束後補回。

三、導至中止經營的原因消失,而承批人未在批給實體經聽取其意見後定出的期限內恢復經營,則本合同視作自動解除,承批人無權獲得任何賠償。

第十五條——解除合同

一、除上條第三款所述的特別情況外,在下列任一情況下,澳門特區有權解除本批給合同:

1. 放棄經營賽事或在無合理理由的情況下中止該項經營;

2. 未事先取得許可,全部或部分,暫時或確定轉移批給標的的經營,且不論該轉移的性質或方式為何亦然;

3. 不依期或不按指定方式支付第六條及第七條所規定的定額年稅或博彩稅,且未能在到期日起計十日內就有關的延遲支付作出合理解釋;

4. 於所定期限內繳足第十三條規定的擔保金;

5. 不履行第四條第三款或第四款的規定。

二、為着上款1.項的效力,連續三個月沒有舉行賽事或沒有舉行現行賽期表規定的其中四十次賽事,均視作無理中止經營,但若承批人獲得批給實體批准除外。

三、倘解除合同,第十三條規定的擔保金將歸澳門特區所有;同時,第五條第一款所指土地上的建築物和有關設施,以至用於本經營的一切設備亦歸澳門特區所有,承批人無權獲得任何賠償。

四、本合同的解除,亦導致相關土地使用權終止,承批人無權獲得任何賠償。

第十六條——批給的終結

一、本批給終結時,凡用於經營本批給第五條第一款所指土地上的建築物和有關設施及設備,均歸澳門特區所有,批給實體無須向承批人作出任何補償。

二、設備尤指電力系統、在本合同中稱為電算機的電腦及投注系統,以及設於賽狗場內外的投注及記錄裝置。

第十七條——罰款

一、除非具有合理且為批給實體接受的理由,承批人在下列任一情況下將受處以罰款,且不妨礙倘有的刑事處分:

1. 未能完成第十條第三款所定的一百六十次賽事,每少一次,罰款澳門幣六萬元;未能在這一百六十次賽事中完成每次賽事所定的十二場,每少一場,罰款澳門幣三千元;

2. 承批人在與商業記帳有關的簿冊及其他文件內,作出不正確或不充分的記錄,最高罰款至澳門幣十萬元;

3. 拒絕展示與有關簿冊的帳戶記錄或文件,以及令該等帳戶記錄或文件無法使用,或對其作出隱瞞、破壞、毀滅及偽造等行為而違反稅務法例的規定,罰款澳門幣一萬五千元;

4. 不標貼或不正確編制由有關法規指定的任何通告,罰款至澳門幣二千元;

5. 倘繼續僱用批給實體要求解僱的員工,罰款至澳門幣一萬五千元,且不妨礙撤銷承批人對該等員工的有關承諾;

6. 出現第十五條所述情況,而行政長官並未認為有理由即時解除合同——處承批人最高罰款至澳門幣五十萬元,且不妨礙將有關情況恢復為未有發生違例時的原有狀況;

7. 倘不遵守本合同或現行法律的任何規定,且無其他特別規定時,罰款澳門幣五千至二萬元。

二、倘出現累犯情況,罰款將提高至雙倍。承批人倘由於違反本合同而被處分,而自施行該處分之日起計一年內作出另一同樣的違反行為,視為累犯。

三、罰款由博彩監察協調局執行,上訴決定由行政長官根據現行法定制度作出,但不妨礙一般法院施行倘有的處分。

四、未於所定期限內繳付本合同所述的罰款,導致在上述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進行強制性徵收欠款;倘有上訴,則自作出上訴裁決通知書日起計五日內予以強制徵收;

五、罰款由承批人負責繳付,其股東亦負連帶責任,即使承批公司解散亦然。

第十八條——最後規定

一、批給實體具有解釋本合同內任一條款的權限,但不能妨礙下列條款的規定。

二、雙方協定在本合同內任一條款,尤其解釋以填補該條款範圍內出現的所有疑問,均依澳門特區適用的法律以仲裁解決。

三、由本合同的解釋上或執行上引出的衝突,由澳門特區法院負責解決。

謹此簽約。”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三日

專責公證員 朱奕聰

批 示 摘 錄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及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a)項的規定,下列本局工作人員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按所屬職級、日期如下:

Jacques, Sylvia Isabel,為司庫活動組組長,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Rui de Jesus Cardoso,為總備用檔案室主管(等同組長),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何燕梅,為公共開支處處長,自二零零六年二月十日起生效;

鍾聖心,為研究暨財政策劃廳廳長,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之批示:

根據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及六月八日第37/91/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和第二款a)項的規定,許燕華在本局擔任公物管理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六年二月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韋顯貴及陳穎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約分別自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五日及一月二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05的薪俸。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馮慧德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約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86/89/M號法令第十一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龔少雄、黃鎮江及高明華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七職階熟練工人的薪俸點240的薪俸。

聲 明 書

根據四月三十日第17/GM/87號批示,茲公布下列(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二零零六)款項轉帳,該轉帳由經四月二十七日第22/87/M號法令第一條修訂的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所核准:

更 正

由於刊登於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期第二組內第115及118頁之批示摘錄有不正確之處,茲更正如下:

複評委員會

委員會“A”

原文:“委員:…王建華(候補)”

應為:“委員:…王健華(候補)”

房屋估價常設委員會“E”

原文:“主席:Luiz Filipe de Andrade e Sa Machado(正選)…”

應為:“主席:Luiz Filipe Andrade e Sa Machado(正選)…”;

原文:“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於財政局”

“本件經由財政局代局長莊綺雯核閱”

應為:“二零零六年一月四日於財政局”

“本件經由財政局局長艾衛立核閱”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八日於財政局

局長 公共審計暨稅務稽查訟務廳廳長姍綺德代行

本件經由財政局局長艾衛立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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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日於財政局——局長 艾衛立


勞 工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馮歡儀及劉其昌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三等文員職務,薪俸點為195,為期一年,分別自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一日及二月一日起生效。

———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六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孫家雄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一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零六年二月四日起與李瑞賢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同時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之薪酬,期滿可續約。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批准自二零零六年二月四日起,與許志仁締結之編制外合同續期壹年,擔任第二職階首席助理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275,期滿可續約。

根據經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二條第三款b)項、第三條第二款a)項、第四條第一款及聯同經十月十七日第19/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所指附件B之規定,自二零零六年二月一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一等高級資訊技術員敖國廉出任本局技術支援廳資訊處處長,為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由二零零六年二月五日起與黃碧琪及高家怡之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以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為370,期滿可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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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代局長 陳炳森副警務總監


消 防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二零零六年一月二日第01/2006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根據經三月二十九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適當修改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將副一等消防區長編號:414841李大衛、405971李經策及406971古敬豪以年資晉升至本局一等消防區長之職位,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二日起生效。

———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九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衛 生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局長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何永慧——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 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從二零零六年一月二日起,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三個月。

按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十月七日之批示:

本局第二職階醫院主任醫生楊秀卿及第三職階醫院主治醫生范韞明——其個人勞動合同,分別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及一月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局長於二零零五年十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黃慧敏——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 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從二零零六年一月三日起,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護士,為期三個月。

高燕影——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從二零零六年一月九日起,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用為第一職階衛生服務助理員,為期三個月。

按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七日之批示:

Maria Teresa de Jesus Bettencourt Pinto Nobre de Oliveira,本局第二職階醫院主任醫生——其個人勞動合同,由二零零六年二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局長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Rita Madeira Noronha Rodrigues為本局散位合同第三職階首席衛生稽查員,由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獲續約一年,並有權收取薪俸點335點的百分之五十作為報酬。

歐陽美珊、房琪及黃亞仔,為本局散位合同第二職階第一職等衛生服務助理員,首位由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其餘由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獲續約一年,並更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第一職等衛生服務助理員。

下列本局散位合同人員,按所屬職級、日期獲續約一年:

Rita Manuela Figueiredo Matias為第三職階二等文員,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譚國恩及藍志雄為第七及第四職階半熟練工人,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等衛生服務助理員,第四職階:賴華雲,由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二日起生效;第三職階:Alexandre Albano Nogueira、曾啟洪及羅振良,首位由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其餘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第二職階:周鑑泉,由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生效;第一職階:吳奀妹、吳詠詩、何炳漢、楊淑霞、郭淑恆、吳亞蓮及譚笑萍,首兩位由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六日起生效,其餘由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按照局長於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鄭霆鋒、許主平、梁家寶、楊佩儀、劉子健、梁開業、梁永權、繆智豐、甘家華、黃少芳、張興瑩及林濤——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 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從二零零六年一月二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用為全科實習之實習醫生,為期一年。

按照局長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一日之批示:

Daniel Pedro Osório de Sousa Piscarreta,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 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重新訂立編制外合同,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之職務,為期六個月,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局長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之批示:

李水木為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第一職等衛生服務助理員,由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獲續約三個月。

按照局長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韋妙琪,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級診療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 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重新訂立編制外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級診療技術員之職務,為期六個月,自二零零六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鄭孟婍和馮莉施,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護士——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 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重新訂立編制外合同,擔任第一職階護士之職務,為期六個月,自二零零六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錢偉、林果和程海麗,本局編制外合同專科培訓之實習醫生——重新訂立個人勞動合同,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並根據第81/99/M號法令第四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在本局提供醫療服務,為期三個月。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之批示:

鄭昭文和鄭添慧,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護士——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 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重新訂立編制外合同,擔任第一職階護士之職務,為期六個月,自二零零六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瞿國英


社 會 工 作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零五年九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林碧君及張晶凝——獲准以個人勞動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職務,自二零零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二零零六年十月四日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一年:

黎筱茵、吳麗梅、曾家輝、李凱詠及曾健華,自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一日起受聘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

何淑儀、鄧菀蕾、勞鎮旋及梁惠芳,自二零零六年一月十八日起受聘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

吳明嬌、王莉莉、鄭國華、麥瑞華及袁明敏,自二零零六年二月一日起受聘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

郭鈺婷,自二零零六年二月四日起受聘為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自二零零六年一月十六日起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李國彥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六個月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自二零零六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黃朝暉,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區潔瑩,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蔡佩盈及許婉婷,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朱毅仁,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六年三月一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85的薪俸。

———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九日於社會工作局

代局長 容光耀


體 育 發 展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Gabriel Simão Marques da Costa 學士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續約至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日止。

摘錄自本局代任代局長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第五職階助理員余經綸的散位合同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續約至七月十日止。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按下述職級獲續期一年,自二零零六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柯嵐學士,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Gisela Maria de Assis Fernandes Nunes學士,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

關荔生學士,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

根據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七職階熟練工人:Victor Manuel Ramos Rodrigues Dias;第五職階熟練工人:李志榮和林慶桐;第二職階熟練工人:陳兆培;

第五職階半熟練工人:何福欽、甘維有和鍾浩元;

第二職階工人:梁文權;

第六職階熟練助理員:Norma Leonor de Almeida da Silva 和Henrique António dos Santos;第三職階熟練助理員:何文淡;

第七職階助理員:戴國雄、賴伯平和卓成毅;第六職階助理員:何北根、葉錦醇、何世恭、袁建文、何文強、陳逸崑、梁勝、麥炳光、李錦輝、鄭麗京、李錦蘭、梁振添、黃郭好儀、何寶潔、潘善鏗、Jurintr Rodngarm da Luz、梁麗霞、黃錫權、黃梁玉霞、廖國良、溫汝標、陸俠瑜、姚金堂、郭淑寧和曾慶真;第五職階助理員:余寶強、容永劭、鄭焯宗、黃仲明、梁偉漢、李鳳顏、劉國濠、林寶蘭、曹慰文、張宏根、譚文添、伍泳、周妙玲和梁祐斌;第四職階助理員:張有興、伏寶生、利樹鵬、黃耀光、黃潤南、王素紅、朱群飛、梁坤燦、馮雁玲和周瑞珍。

———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六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黃有力


澳 門 格 蘭 披 治 大 賽 車 委 員 會

批 示 摘 錄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林燕妮、盧景昭、黃觀祥及覃伯德——根據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十五)項及第八款的規定,並根據第39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獲委任為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委員,任期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謝麗琪學士——本委員會行政及總務技術員,其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謝智民及黃殿琳——本委員會文員,其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何浩能及黃己輝學士——本委員會網頁、通訊及電腦行政技術員,其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rnesto Mendonça 學士——本委員會網頁、通訊及電腦行政技術員,其個人勞動合同續期六個月,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鄺永烈及蘇明輝——本委員會司機,其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鍾卓業工程師——本委員會基建及工程行政技術員,其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黃家權工程師——本委員會賽事及總務行政技術員,其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鄧頌欣、鄺玉華、Rita Leonardo Diogo da Silva Contente Fernandes 及吳百恆學士——本委員會行政技術員,其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張勁妍——本委員會公共關係技術員,其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高美鳳——本委員會行政及總務技術員,其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李德華、陸仲強、葉美橋及張慶聲——本委員會助理員,其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司徒創富工程師——本委員會基建工程技術員,其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Julieta Ana Souza學士——本委員會助理,其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朱妙麗碩士——根據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二)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並根據第39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助理協調員職務,為期一年,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黃志雄學士及梁美彩學士——根據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十四)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並根據第397/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技術助理職務,為期一年,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一月四日之批示:

下列人士獲委任為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成員,任期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警察總局代表:

Francisco José de Paiva Ribeiro(李比路)警務總長;

二、海關代表:

黃國松副關務總長;

三、旅遊局代表:

Maria Helena de Senna Fernandes(文綺華)副局長;

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白文浩)副局長;

Licénio L.M. da Cunhas(官晉偉)廳長;

謝慶茜廳長;

四、體育發展局代表:

黃有力代局長;

五、民政總署代表:

麥儉明部長;

六、土地工務運輸局代表:

羅誠智工程師;

七、新聞局代表:

Maria Natércia Augusta Gil(趙思雅);

八、衛生局代表:

陳惟蒨醫生;

九、消防局代表:

李楚樑消防總長;

十、中國——澳門汽車會代表:

鍾國榮。

———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九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劉國權及吳洪——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二十六條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合同由二零零六年一月十八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黃偉儀,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三及四款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得續期一年,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九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批 示 摘 錄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七款的規定,本局第四職階助理員潘婉芳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130點,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二日起開始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七款的規定,顧路麗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轉為擔任第五職階半熟練工人,薪俸點為170點,由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三日起開始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七款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 Gilberto Pon 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470點,由二零零六年一月十六日起開始生效。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所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七款的規定,本局第七職階熟練助理員區偉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10點,由二零零六年一月二日起開始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 62/98/M號法令所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七款的規定,范志華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轉為擔任第五職階半熟練工人,薪俸點為170點,由二零零六年二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八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張紹基


地 球 物 理 暨 氣 象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首席技術員黃華森在本局擔任儀器暨維修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六年四月六日起獲續任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第十條並經配合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在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之唯一合格應考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二等資訊高級技術員潘淑潔,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資訊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資訊高級技術員。

———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九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房 屋 局

批 示 摘 錄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二日的批示:

根據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續任楊淑華在本局擔任房屋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至一月二十五日期間。

根據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下列人員,為期一年,擔任本局各部門主管,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李潔如及郭惠嫻分別擔任研究、資訊及支援廳及樓宇管理事務廳廳長;

趙旅平、楊淑華、楊錦華、黃少英、朱毅鳴及張東遠分別擔任房屋分配處、房屋監管處、樓宇組織支援處、樓宇管理支援處、研究及資訊處及支援處處長。

聲 明

為著應有效力,茲聲明,根據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五條第三款a)項,陳德光在本局擔任行政管理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終止,並根據六月二日第20/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自該日起返回其原職位,擔任本局人員編制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九日於房屋局

局長 鄭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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