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期

批示摘錄數份

二零零五年五月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批示摘錄數份

相關法規 :

財 政 局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之公證合同摘錄

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首次修改

茲證明,透過繕錄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九日於澳門財政局公證處第373號簿冊第90頁至122頁的公證合同,對繕錄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同一公證處第333號簿冊第103至149頁背頁及第334號簿冊第2至31頁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作出首次修改,內容如下:

“ ---第二條

--- (...)

--- 承批公司有下列義務:

--- (一)(...)

--- (二)(...)

--- (三)(...)

--- (四)維護及保障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收取源自承批公司的娛樂場及其他博彩區域運作的稅項方面的利益。

--- 第三條

--- (...)

--- 一、(...)

--- 二、承批公司承認及服從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可能出現的任何爭執或利益衝突作出裁判的專屬管轄權,故放棄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任何法院提出訴訟。

--- 第五條

--- (...)

--- 一、如承批公司在任何其他管轄區域參與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的發照程序或批給程序,又或參與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包括僅透過管理合同而參與,則必須將有關事實通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下稱“政府”);如承批公司知悉其任一董事、其任一控權股東,包括最終控權股東,又或任何持有直接或間接相應於承批公司10%或10%以上公司資本的公司出資者作出上述的參與,亦須立即通知政府。

---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向政府提供其要求的一切文件、資訊或資料,又或必須採取措施,以取得須向政府提供的上述文件、資訊或資料,但按照法律規定屬機密文件、資訊或資料者除外。

--- 第十條

--- (...)

--- 一、承批公司獲許可經營第16/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三款所指的所有幸運博彩方式,以及按照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許可的其他幸運博彩方式。承批公司亦獲許可按照法律的規定經營包括“角子機”在內的任何電動或機動博彩機的博彩。

--- 二、(...)

--- 三、(...)

--- 四、(...)

--- 第十三條

--- (...)

--- 一、承批公司必須在娛樂場及其他博彩區域安裝經博彩監察協調局核准的、具高國際質量的電子監視及監控設備;為此,承批公司應向該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指明擬安裝的設備,並附具有關的技術規格說明;而博彩監察協調局尚可隨時要求提供上指設備的樣機或樣品。

--- 二、(...)

--- 三、如博彩監察協調局提出說明理由的要求,尤其為確保維持第一款所指高國際質量而提出要求,承批公司必須促使安裝經該局核准的新電子監視及監控設備。

--- 四、(...)

--- 第十六條

--- (...)

--- 一、(...)

--- 二、(...)

--- 三、如對表示承批公司公司資本的股份的所有權或有關此等股份的其他權利作死因移轉,應儘快通知政府;承批公司必須同時採取措施,在其股份紀錄簿冊記錄有關的移轉。

--- 四、(...)

---五、承批公司尚須採取措施,使下列行為獲得政府的許可:對持有表示承批公司股東的公司資本的公司出資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出資的所有權或有關此等公司出資的其他權利作任何名義的生前移轉、對持有上指法人公司出資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資本作任何名義的生前移轉,如此類推至對屬公司出資的最終持有人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公司資本作任何名義的生前移轉,但僅以直接或間接相應於承批公司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公司出資為限;如屬獲許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法人,其可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的股份,不在此限。

--- 六、(...)

--- 七、(...)

--- 八、(...)

--- 九、(...)

--- 第十八條

---(...)

--- 一、(...)

--- 二、承批公司尚有義務採取措施,使屬承批公司控權股東的、主要業務為直接或間接執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項目的法人不會在未預先通知政府的情況下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作出旨在獲許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行為。

---三、請求第一款所指許可的申請書及上款所指的預先通知,應由承批公司作成或作出,並應附具一切所需文件,且不妨礙政府可要求提供附加文件、資料或資訊。

--- 四、廢止

--- 第十九條

---(...)

--- 一、承批公司必須於每年十二月份向政府呈交文件,其內須載有承批公司的股東結構、擁有承批公司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法人尤其是公司的公司資本結構,以及擁有此等法人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法人的公司資本結構,如此類推至屬最終股東的自然人及法人的公司資本結構,但如屬獲許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法人,其可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的股份,不在此限,又或須遞交證明該等股東結構及公司資本結構無任何變更的聲明書。

--- 二、(...)

--- 第二十條

---(...)

--- 一、承批公司有義務不委任在另一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承批公司在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方面的管理公司的公司機關擔任職務的人,在其董事會、股東會主席團、監事會或其他公司機關擔任職務。

--- 二、(...)

--- 三、政府必須將關於其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承批公司在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方面的管理公司委任任何人在其董事會、股東會主席團、監事會或其他公司機關擔任職務的事實,告知承批公司。

--- 第二十一條

---(...)

--- 一、(...)

--- 二、(...)

--- 三、(...)

--- 四、如政府不核准上款所指授權的一項或多項內容,承批公司必須在接獲就政府不核准一事而作出的通知後十五日內,向政府送交決議的新擬本;如屬所指定的人選不獲接受的情況,尚須送交由新指定的常務董事填妥的第26/2001號行政法規附件II的表格。

--- 五、(...)

--- 第二十二條

---(...)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政府必須在六十日內,就是否核准承批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就是否核准承批公司的準公司協議,向承批公司作出通知。

--- 第二十三條

---(...)

--- 一、除第六條所述批給制度訂定的其他提供資訊的義務外,承批公司尚有義務:

---(一)(…)

---(二)(…)

---(三)(…)

---(1)(…)

---(2)(…)

---(3)(…)

---(四)(…)

---(1)(…)

---(2)(…)

---(3)(…)

---(五)儘快將承批公司及下列任一實體在經濟及財務狀況方面即將出現的或可預見的任何重大改變,通知政府:

---(1)(…)

---(2)(…)

---(3)按照第26/200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承諾或保證對承批公司按合同規定須開展的投資或須承擔的義務提供融資的、擁有承批公司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

---(六)儘快將承批公司與第三人之間的年平均營業額已達澳門幣二億五千萬元或超過澳門幣二億五千萬元此一事實,通知政府;

---(七)於每年一月份向博彩監察協調局呈交載有承批公司所有銀行帳目及有關結餘的文件;

---(八)(…)

---(九)(…)

--- 二、政府可規定上款(三)項及(四)項所定義務為每年均須履行的義務。

--- 第二十五條

---(...)

--- 一、(...)

--- 二、(...)

--- 三、承批公司必須儘快支付其適當資格的審查程序所需費用;為此,博彩監察協調局將發出一份載有該等費用的文件,其成為該等費用的充分證據。

--- 第二十六條

--- 承批公司及管理公司的股東、董事及主要僱員的適當資格

--- 一、擁有承批公司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在娛樂場擔任要職的主要僱員,應按照法律的規定,在批給生效期間內保持其適當資格。

--- 二、(...)

--- 三、承批公司必須採取措施,使擁有承批公司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在娛樂場擔任要職的主要僱員,在批給生效期間內保持其適當資格,並完全意識到該等股東、董事及主要僱員的適當資格反映於承批公司本身的適當資格。

--- 四、(…)

--- 五、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必須每隔六個月詢問擁有承批公司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的董事及在娛樂場擔任要職的主要僱員是否知悉對承批公司或彼等的適當資格可能具重要性的任何事實;且不妨礙承批公司在獲悉任何重要事實後應儘快通知政府。

--- 六、(…)

--- 七、承批公司必須採取措施,使與其訂立合同的管理公司、擁有管理公司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管理公司的董事及在娛樂場擔任要職的主要僱員,在批給生效期間內保持其適當資格,並完全意識到管理公司及該等股東、董事及主要僱員的適當資格反映於承批公司本身的適當資格。

--- 八、上條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審查擁有承批公司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擁有管理公司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承批公司及管理公司的董事及在娛樂場擔任要職的主要僱員是否具備適當資格的程序。

--- 第二十九條

---(...)

--- 一、(...)

---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及擁有承批公司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必須接受由政府依法作出的持續及長期的監察及監管。

--- 三、承批公司必須儘快支付承批公司及擁有承批公司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的財力審查程序所需費用;為此,博彩監察協調局將發出一份載有該等費用的文件,其成為該等費用的充分證據。

--- 第三十四條

---(...)

--- 一、(...)

--- 二、承批公司必須將價值相等於或高於澳門幣八百萬元的任何消費借貸、抵押、債務的宣告、擔保或為獲得對承批公司業務的任何方面提供融資而承擔或將承擔的任何其他債務,儘快通知政府。

--- 三、(...)

--- 四、承批公司必須採取措施,以取得並向政府遞交一份經承批公司的每名控權股東,包括最終控權股東簽署的聲明書,其內容為彼等同意受上述特別合作義務所約束,為此,經政府要求,彼等必須提供一切文件、資訊、資料或證據,並應給予任何准許。

--- 第三十五條

---(...)

--- 一、(...)

--- 二、(...)

---(一)(…)

---(二)(…)

---(三)(…)

---(四)將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項目交予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時,除現行法例,尤其是八月二十一日第79/85/M號法令規定的其他文件外,尚須附具一份由土地工務運輸局認可為具技術資格的、能顯示在相同及同類工作方面具經驗的實體編製的經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的品質控制手冊、一份工作計劃及相關的財政及工作的序時紀錄、較重要材料的樣本,以及每項施工專業的負責人的履歷;如欠交品質控制手冊或所提交的品質控制手冊不獲核准,承批公司必須遵守屆時由土地工務運輸局指定的專業實體編製的品質控制手冊;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在承批公司的設施的興建階段中或在承批公司業務的任何方面的經營階段中出現對工作的正常進展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改變的任何情況時,又或在承批公司的設施中出現結構上的異常情況或其他異常情況時,透過詳述有關情況且說明理由的報告書,儘快將一切有關情況通知政府;報告書應載明承批公司以外的公認為具資格及聲譽的實體倘有提供的輔助,並指明已採取的或將採取的解決有關問題的措施。

--- 三、(...)

---四、政府可以許可在無需修訂本批給合同下更改第二款(六)項所指的期限。

--- 五、政府承諾使承批公司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直接或間接執行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述的項目。

--- 第三十六條

---(...)

--- 一、(...)

--- 二、政府不可強制對上述項目作出使第三十九條所述的總額增加的任何更改。

--- 第三十七條

---(...)

--- 一、(...)

--- 二、(...)

--- 三、(...)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與工程執行的技術方面有關的命令、通告及通知,可由政府,尤其透過土地工務運輸局直接向工程的技術主任發出。

--- 十、(...)

--- 十一、(...)

--- 十二、(...)

--- 第三十八條

--- 承包及轉包

--- 第三人的承包及轉包,並不免除承批公司所須承擔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且不妨礙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適用。

--- 第三十九條

---(...)

--- 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的工程完成後,如承批公司直接或經政府許可而間接作出的開支的總額低於其以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三個)首次公開競投的競投公司身份提交的標書所載的、反映於上指投資計劃內的投資的預算總額澳門幣四十七億三千七百四十八萬元,承批公司必須將剩餘的款項用於由其指定的並經政府接受的與承批公司業務有關的項目上,又或用於由政府指定的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重大公共利益的項目上。

--- 第四十條

--- 一、(...)

--- 二、(...)

---(一)(…)

---(二)(…)

---(三)(…)

---(四)(…)

---(五)(…)

--- (六)樓宇、家具、設備及用於批給所涵蓋業務的其他財產的損害保險;

---(七)(…)

--- 三、(...)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 四、(...)

---(一)(…)

---(二)(…)

---(三)(…)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第四十一條

---(...)

--- 一、承批公司必須按照博彩監察協調局的指示,確保因經營所批給業務而透過將享有、收益及使用暫時性移轉的方式獲提供或將獲提供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財產得到保管或替換。

--- 二、承批公司必須確保因經營所批給業務而透過租賃或批給獲提供或將獲提供的、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條規定由政府負責管理的土地及自然資源得到保存。

--- 第四十二條

---(...)

--- 一、(...)

--- 二、(...)

--- 三、娛樂場不可位於使用及收益是透過任何性質的租賃合同,又或沒有將完全所有權賦予承批公司的任何其他種類的合同,即使屬非典型合同而設定的不動產內,但經政府許可者除外;在上述許可中尤其可定出條件,規定承批公司須最遲在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所定日期前一百八十日取得娛樂場所在的獨立單位,以便能將娛樂場歸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但批給在該日期前撤銷則除外,在此情況中,有關取得須儘快作出。

--- 四、(...)

---五、(...)

--- 六、(...)

--- 七、(...)

--- 八、(...)

--- 第四十三條

---(...)

--- 一、在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娛樂場及用於博彩業務的設備和用具,包括位於娛樂場以外地方的設備和用具,均無償及自動歸屬批給實體,但批給在上述日期前撤銷者除外;交付上述財產時,承批公司必須確保該等財產處於良好的保存及運作狀況,但屬為遵守本批給合同的規定而使用該等財產時所造成的正常損耗除外;此外,必須確保該等財產不負任何負擔。

--- 二、(...)

--- 三、(...)

--- 四、在第一款所指日期,政府應對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所指的財產進行查驗,以檢查該等財產的保存及保養狀況,並應繕立一份查驗筆錄;查驗時,承批公司的代表可以在場參與。

--- 五、(...)

--- 六、(...)

--- 第四十四條

---(...)

--- 一、(...)

--- 二、在批給期間屆滿的年份,上指清冊必須於批給期間屆滿前六十日作出。

--- 三、在其他撤銷批給的情況下,第一款所指清冊須依政府訂定的日期及時刻進行。

--- 第四十五條

---(...)

--- 以任何名義對第四十一條所指的財產及可歸屬批給實體的財產所作的改善,不賦予承批公司獲得任何補償或損害賠償的權利,而承批公司亦無須將改善物拆除。

--- 第四十六條

---(...)

--- 一、(...)

--- 二、政府與承批公司之間訂立的土地批給合同,須受本批給合同中適用部分的規定約束。

--- 第四十七條

---(...)

--- 一、承批公司必須在批給生效期間內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納年度溢價金,作為獲批給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的回報。

--- 二、承批公司須繳納的年度溢價金的金額由固定部分及可變動部分組成。

--- 三、按照第21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承批公司須繳納的年度溢價金固定部分的金額為每年澳門幣三千萬元。

--- 四、承批公司須繳納的年度溢價金可變動部分的金額,按照承批公司所經營的博彩桌及包括“角子機”在內的電動或機動博彩機的數目計算。

--- 五、(...)

---(一)(…)

---(二)(…)

---(三)(…)

--- 六、不論承批公司在任何時刻所經營的博彩桌數目多少,年度溢價金可變動部分的金額,不可低於因長期經營專供特定博彩或博彩者使用的、尤其是在特別博彩廳或區域內經營的一百張博彩桌及長期經營非專供特定博彩或博彩者使用的一百張博彩桌而應繳納的金額。

--- 七、承批公司必須最遲於有關年度的一月份第十日繳納年度溢價金固定部分的金額;政府亦可規定以按月分期支付的方式繳納。

--- 八、承批公司必須按月並最遲於有關月份翌月第十日,就前一月份所經營的博彩桌以及包括“角子機”在內的電動或機動博彩機繳納年度溢價金可變動部分的金額。

--- 九、為計算上款所指的年度溢價金可變動部分的金額,須考慮承批公司在有關月份經營每張博彩桌及每台包括“角子機”在內的電動或機動博彩機的日數。

--- 十、年度溢價金的繳納是透過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財稅廳收納處遞交有關支付憑單的方法為之。

--- 第四十九條

---(...)

--- 一、(…)

--- 二、(…)

--- 三、(…)

--- 四、政府可指定一個或多個項目,又或一個或多個實體作為獲撥給部分已繳撥款的受惠項目或實體。

--- 五、政府與承批公司可協議將撥款撥給一個或多個項目,又或一個或多個實體,而撥款總額是以博彩經營毛收入0.7%為上限;在此情況下,承批公司可直接撥付有關撥款,而第一款所指應交到澳門特別行政區財稅廳收納處的撥款的金額則相應減少。

---第五十條

---(...)

--- 一、(…)

--- 二、(…)

--- 三、如以澳門幣繳納博彩特別稅,應將稅款直接交予澳門特別行政區公鈔局庫房。

--- 四、如以政府接受的澳門幣以外的貨幣繳納博彩特別稅,應將有關貨幣交予澳門金融管理局,由該局將折算成澳門幣的金額交澳門特別行政區公鈔局庫房支配。

--- 五、廢止

--- 第五十三條

---(...)

--- 一、承批公司必須按年並最遲於三月三十一日,向政府遞交由財政局發出的關於前一稅務年度的證明,證明承批公司並無欠澳門特別行政區公鈔局任何稅捐、稅項、罰款或附加款項;附加款項此一概念包含補償性利息、遲延利息及債務的3%的款項。

--- 二、承批公司尚須按年並最遲於三月三十一日,就前一稅務年度向政府遞交載明承批公司的常務董事、公司機關據位人及擁有承批公司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的稅務狀況的文件。

--- 第六十一條

---(...)

--- 一、(...)

--- 二、承批公司必須保持一項以政府為受益人的、由誠興銀行發出的獨立銀行擔保(“first demand ”),以保證:

---(一)(…)

---(二)(…)

---(三)(…)

---(四)(…)

--- 三、承批公司必須保持一項以政府為受益人的、最高金額為澳門幣七億元、擔保期由訂立本批給合同之日至二零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及最高金額為澳門幣三億元、擔保期由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至本批給合同終止之日加一百八十日的上款所指獨立銀行擔保。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第六十二條

---(...)

--- 一、當政府因有理由擔心承批公司不繳納在博彩特別稅方面預計須繳納的每月金額而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提出要求時,承批公司必須按照政府訂定的期限、規定、條件及金額,提供一項以政府為受益人的獨立銀行擔保(“first demand ”),以保證繳納上述金額。

--- 二、(...)

--- 三、(...)

--- 四、(...)

--- 五、第一款所指擔保僅在批給撤銷後再過一百八十日,且經政府許可後,方可由承批公司取消。

--- 六、(...)

--- 第六十三條

---(...)

--- 一、(...)

--- 二、(...)

--- 三、(...)

--- 四、如承批公司不按照法律及本批給合同的規定履行承諾及義務,則不論事先是否已作出司法裁判,政府可動用按照本條規定提供的擔保。

--- 五、如政府動用按照本條規定提供的擔保,承批公司必須促使其控權股東或股東自接獲關於動用該擔保時所作的批示的通知之日起計十五日內,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恢復擔保的完整效力。

--- 六、未經政府許可,不得更改按照本條規定提供的擔保的規定及條件。

--- 第六十四條

---(...)

--- 一、(...)

--- 二、(...)

--- 三、承批公司必須遵守及執行政府在查驗及監察的權力範圍內作出的決定,尤其是由博彩監察協調局發出的指示,包括倘作出的關於暫停娛樂場及其他博彩區域操作的決定。

--- 四、(...)

--- 第六十六條

---(...)

--- 政府必須與承批公司合作,以便承批公司能履行其法定義務及合同義務。

--- 第六十八條

--- 娛樂場及其他場所,以及相連部分的運作

---(...)

--- 第七十二條

---(...)

--- 如因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事實導致承批公司全部或部分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不獲履行而造成損害,承批公司必須就此等損害向批給實體負責。

--- 第七十三條

---(...)

--- 一、(...)

--- 二、承批公司尚須按照委託人與受託人關係的一般規定,對為發展批給所涵蓋業務而由承批公司聘用的實體所造成的損失負責,但由獲轉批給人造成者除外。

--- 第七十四條

---(...)

--- 一、(...)

--- 二、作出一項違反上款規定的行為者,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納下列違約金,且不影響其他適用的處罰或罰則:

---(...)

--- 三、(...)

--- 第七十五條

---(...)

--- 一、承批公司有義務不將批給的全部或部分作轉批給,又或作出以達至相同結果為目的的任何法律行為;但經政府許可者除外。

--- 二、每作出一項違反上款規定的行為者,須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繳納下列違約金,且不影響其他適用的處罰或罰則:

---(...)

--- 三、(...)

--- 四、轉批給並不免除承批公司須承擔的法定義務或合同義務,但屬政府許可並按照政府許可的範圍免除者則除外。

--- 第七十六條

---(...)

--- 一、(...)

--- 二、(...)

--- 三、(...)

---四、(...)

--- 五、如發生第三款所指任一情況,承批公司必須儘快重建受損的財產及/或使受損的財產回復原來的狀態,從而恢復對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的適當經營及操作;如承批公司在重建上指財產及/或回復上指財產的狀態上不具有經濟利益,則必須將保險價額移轉予批給實體。

--- 第七十八條

---(...)

--- 一、政府自批給的第十五年起可以具收件回執的掛號信且最少提前一年通知承批公司贖回批給;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 二、(...)

--- 三、(...)

--- 四、(...)

--- 五、批給贖回後,承批公司有權獲得合理及公平的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相當於承批公司因贖回而不再從附於本批給合同的投資計劃所載的“擴建葡京酒店及娛樂場”工程項目獲得的利益。損害賠償的金額相當於在贖回批給的上一稅務年度從上述工程項目獲得的、未扣除利息、折舊及攤銷的收益的價值乘以批給終止前尚餘的年數。

--- 六、廢止

--- 七、廢止

--- 第八十條

---(...)

--- 一、(...)

--- 二、(...)

---(一)(…)

---(二)放棄經營所批給的業務或無合理理由暫停經營所批給的業務連續超逾七日或在一曆年內間斷超逾十四日;

---(三)(…)

---(四)(...)

---(五)(...)

---(六)重複反對監察及查驗的進行或屢次不遵守政府的決定,尤其是博彩監察協調局的指示;

---(七)經常不遵守第六條所述批給制度訂定的基本義務;

---(八)(...)

---(九)(...)

---(十)(...)

---(十一)重複嚴重違反進行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施行規則或損害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的公正性。

---三、在不妨礙第八十三條規定的適用下,如出現上款所指任一情況或出現按照本條規定可導致因不履行而單方解除本批給合同的任何其他情況,政府應通知承批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完全履行其義務並糾正或彌補因其行為而造成的後果;但違反的情況屬不可補正者除外。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第八十一條

---(...)

--- 一、本批給合同於第八條所訂定的批給期間屆滿之日失效,訂立合同雙方之間的合同關係亦告消滅;但不妨礙本批給合同中在批給期間屆滿後繼續生效的條款的適用。

--- 二、(...)

---第八十二條

---(...)

--- 一、本批給合同可在政府與承批公司進行磋商後依法修訂。

--- 二、(...)

--- 第八十四條

---(...)

--- 一、(...)

--- 二、如上款所指任一准照、執照或許可被收回、失效、被中止或廢止,又或基於任何理由不再產生效力,承批公司應立即通知政府,並指出為取回該等准照、執照或許可或使之重新生效而已採取或將採取的措施。

--- 三、(...)

--- 第八十六條

---(...)

--- 一、(...)

---(一)(…)

---(二)(…)

---(三)(…)

--- 二、政府所給予的許可,必屬預先許可,並可定出條件。

--- 三、(…)

--- 四、(...)

--- 五、(...)

--- 第八十七條

---(...)

--- 一、(...)

--- 二、承批公司有義務不以任何方式與其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的承批公司在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方面的管理公司,又或屬於有關集團的公司訂立能阻礙、限制或破壞競爭的協議,又或實行能阻礙、限制或破壞競爭的商定行為。

--- 三、(…)

--- 第九十一條

---(...)

--- 一、(...)

--- 二、投入流通的籌碼的數量無須經政府許可,但不妨礙政府可以訂定一數量上限。

--- 三、承批公司必須保證以現金、支票或同等的信用憑證兌現已投入流通的籌碼。

--- 四、承批公司必須就已投入流通的所有籌碼,以現金或具高清償能力的憑證,維持償付能力比率、設立備付金及遵守政府在不同時刻指定的謹慎規則,以保證籌碼的即時兌現。

--- 第九十二條

---(...)

--- 一、政府或承批公司履行第六條所述批給制度的規定而製作的文件均具有機密性質,並僅在對方許可下方可將之提供予第三人。

--- 二、(...)

--- 三、(...)

--- 第九十三條

---(...)

--- 一、承批公司必須專為關於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的投訴而設有投訴簿冊,並確保該簿冊能為娛樂場及其他博彩區域的顧客所使用。

--- 二、(...)

--- 三、(...)

--- 第一百一十條

---(...)

--- 一、直至二零零九年四月一日,批給實體有義務按照法律的規定不作出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從而使批給的數目在任何時間均不多於三個。

--- 二、如批給實體在上款所指日期後作出新的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而新批給的條件整體上較本批給合同所定的條件更為有利,則政府必須透過修改本批給合同而將該等較為有利的條件延伸適用於承批公司。

--- 雙方簽署本合同。”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財政局專責公證員 朱奕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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