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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64/89/M號法令

公報編號:

40/1989

刊登日期:

1989.10.2

版數:

5369

  • 修改七月十一日第六二/八八/M號法令第二八條二款並增加第三款(監獄警衛之職程)事宜。
被廢止 :
  • 第7/2006號法律 - 獄警隊伍職程人員通則。
  •  
    相關法規 :
  • 第62/88/M號法令 - 訂定重組監務暨社會重返司獄警特別職程--撤消七月六日第61/85/M號法令第二及第五條條文。
  • 第16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重新公佈經第13/2010號法律、第12/2015號法律及第7/2021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6號法律《獄警隊伍職程人員通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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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懲教管理局 - 保安部隊職程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7/2006號法律 廢止

    第64/89/M號法令

    十月二日

    鑑於獄警轉入七月十一日第62/88/M號法令重組該職程編制職位標準,未能正確地預計有關前警衛長職程之職級,在職位及報酬方面的情況。

    綜上所述;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如以下,修改七月七日第62/88/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二款,並增訂第三款。

    第二十八條

    (服務時間)

    一、
    二、在不妨礙下款之規定,上條一款所指之名單,把為本修改對象之人員列入執行前規定所產生之職階內。

    三、警衛長在此職程工作多於十八年將列入 因計算獄警第四職級服務時間而產生之職階內。

    第二條——本法律文件於七月十一日第62/88/M號法令生效日生效。

    一九八九年八月三十一日通過

    着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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