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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38/85/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9/1985

刊登日期:

1985.5.11

版數:

1226

  • 在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核准之市區房屋稅章程增設一條文。
相關法規 :
  • 第19/78/M號法律 - 核准市區房屋業鈔章程。
  • 第38/85/M號法令 - 在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核准之市區房屋稅章程增設一條文。
  • 第257/GM/99號批示 - 命令公布五月十一日第38/85/M法令之中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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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都市物業稅》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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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8/85/M號法令

    五月十一日

    在實施《房屋稅規章》時發現有需要修訂其部分規定。

    基於稅務行政機關之運作及納稅人之重要利益,有需要即時對該規章引入以下規定,這就是得在例外情況下,透過批示更改該種稅捐之徵收期間及繳納方式,但不影響將來對該規章作修改。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在經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核准之《房屋稅規章》內附加下列第一百三十三條 —A:

    第一百三十三條 —A

    (期間之更改)

    在例外情況下,總督得基於重要原因, 透過公布於《政府公報》之批示,更改本規章第五章所規定之徵收期間及繳納方式。

    第二條

    本法規立即開始生效。

    一九八五年五月十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高斯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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