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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39/85/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9/1985

刊登日期:

1985.5.11

版數:

1226

  • 核准葡國總統首次訪問澳門紀念硬幣之發行。
相關類別 :
  • 硬幣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9/85/M號法令

    五月十一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第一條

    許可發行紀念一九八五年總統首次訪澳硬幣,面值為澳門幣一百元,發行限量為一萬枚。

    第二條

    在遵守上條所定限量下,許可使用“proof”制度鑄造五千枚,其餘則使用“brilliant uncirculated”制度鑄造。

    第三條

    紀念幣以訂購方式由澳門發行機構釐定的價值向公眾出售,並附鑄造人發出的保證書。

    第四條

    發行的紀念幣為銀質,並具以下特徵:

    a)純度為925‰;

    b)直徑為38.6毫米;

    c)重量為28.280克,而公差為1‰;

    d)具鋸齒狀邊飾。

    第五條

    一、紀念幣正面的中心為恩尼斯將軍頭像,周圍以葡文寫上“Visita a Macau do Presidente Eanes”及鑄造年份,頭像下方以中文註明“葡萄牙共和國總統訪澳”。

    二、紀念幣的背面中心的圖案為澳門徽號,其上方以中葡文註明“澳門”市字樣及“澳門幣一百元”的面值,其下方為鑄造人檢定章。

    第六條

    根據本法令發行的紀念幣在本地區具法定流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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