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6/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24

刊登日期:

2024.1.24

版數:

1202

  • 撥予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18,100.00(澳門元柒拾壹萬捌仟壹佰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政策研究和區域發展局一項金額為$718,100.00(澳門元柒拾壹萬捌仟壹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吳海恩;

    委員:黎宇明;

    委員:梁婉媚;

    候補委員:黎輝博;

    候補委員:張景皓;

    候補委員:林鍵。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法規:

    第27/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24

    刊登日期:

    2024.1.24

    版數:

    1203

    • 撥予人才發展委員會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人才發展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人才發展委員會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0,900.00(澳門元柒萬零玖佰元);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人才發展委員會一項金額為$70,900.00(澳門元柒萬零玖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周昶行;

    委員:蔡小旋;

    委員:吳宛儀;

    候補委員:周錦華;

    候補委員:吳俊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法規:

    第28/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24

    刊登日期:

    2024.1.24

    版數:

    1203-1204

    • 撥予行政公職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行政公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行政公職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168,600.00(澳門元壹拾陸萬捌仟陸佰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行政公職局一項金額為$168,600.00(澳門元壹拾陸萬捌仟陸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馮若儀,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馮錦明或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馮錦明;

    委員:楊才煒;

    候補委員:葉浩昇;

    候補委員:朱偉南。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法規:

    第29/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24

    刊登日期:

    2024.1.24

    版數:

    1204-1205

    • 撥予法務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9/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法務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50,000.00(澳門元柒拾伍萬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法務局一項金額為$750,000.00(澳門元柒拾伍萬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李勝里,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陳婉琪代任;

    委員:陳婉琪;

    委員:陳佩玲;

    候補委員:駱倩怡;

    候補委員:伍桂玲;

    候補委員:朱皓欣。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法規:

    第30/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24

    刊登日期:

    2024.1.24

    版數:

    1205

    • 撥予身份證明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身份證明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0/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00,000.00(澳門元叁拾萬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身份證明局一項金額為$300,000.00(澳門元叁拾萬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周偉迎,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曹偉健;

    委員:張麗馨;

    候補委員:陳婉麗;

    候補委員:陳曉彤。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法規:

    第31/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24

    刊登日期:

    2024.1.24

    版數:

    1205-1206

    • 撥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1/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95,600.00(澳門元叁拾玖萬伍仟陸佰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經濟及科技發展局一項金額為$395,600.00(澳門元叁拾玖萬伍仟陸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戴建業,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趙詠瑩,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余慧君代任;

    委員:梁嘉怡,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龍偉剛代任。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法規:

    第32/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24

    刊登日期:

    2024.1.24

    版數:

    1206-1207

    • 撥予警察總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警察總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2/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警察總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350,000.00(澳門元叁拾伍萬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警察總局一項金額為$350,000.00(澳門元叁拾伍萬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趙汝民;

    委員:陳思敏,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楊丹青;

    候補委員:容國健;

    候補委員:李甄妮;

    候補委員:梁奕桐。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法規:

    第33/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24

    刊登日期:

    2024.1.24

    版數:

    1207

    • 撥予公共建設局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公共建設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3/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公共建設局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98,100.00(澳門元玖萬捌仟壹佰元);

    在該局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公共建設局一項金額為$98,100.00(澳門元玖萬捌仟壹佰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林煒浩,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鍾少燕,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歐陽園美;

    候補委員:袁明傑;

    候補委員:陳念嫦。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二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法規:

    第34/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2024

    刊登日期:

    2024.1.24

    版數:

    1208

    • 撥予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一常設基金。
    相關法規 :
  • 第2/2018號行政法規 - 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
  •  
    相關類別 :
  • 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4/2024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基於在本財政年度有需要撥予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一項按照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而設立的常設基金,金額為$75,000.00(澳門元柒萬伍仟元);

    在該委員會的建議下,並聽取財政局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第2/2018號行政法規《預算綱要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經第85/202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81/2019號行政命令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撥予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一項金額為$75,000.00(澳門元柒萬伍仟元)的常設基金。該基金由以下成員組成之行政委員會負責管理:

    主席:彭向強,當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員:葉智恆;

    委員:梁秀娟;

    候補委員:韋孟持;

    候補委員:張美蓉。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李偉農

    ———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九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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