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55/2017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13/2017

刊登日期:

2017.3.27

版數:

260-261

  • 修改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第二條。
相關法規 :
  • 第214/98/M號訓令 - 核准營業汽車或的士之新收費表--廢止四月二十九日第105/96/M號訓令。
  •  
    相關類別 :
  • 租賃車輛及的士 - 交通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5/2017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

    第28/2006號行政命令第28/2008號行政命令第28/2012號行政命令第48/2014號行政命令修改的九月二十八日第214/98/M號訓令第二條修改如下:

    “第二條── 一、除上條所指的費用外,另須繳付倘有的下列費用:

    a)如營業汽車由氹仔往路環時,須繳附加費澳門幣兩元;如由澳門往路環,則須繳附加費澳門幣五元;

    b)如乘客在澳門國際機場的士站乘搭的士,須繳附加費澳門幣五元;

    c)如屬持特別准照之的士提供的即時電召服務,須繳電召費澳門幣五元,只要接載乘客時未超過約定時間十分鐘。

    二、如未經乘客同意派出非屬要求的車型接載,則無須繳付上款c)項所指的費用。"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