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法規:

第6/2017號行政法規

公報編號:

11/2017

刊登日期:

2017.3.13

版數:

229-230

  • 修改第12/2011號行政法規《交通諮詢委員會》。
部份被廢止 :
  • 第2/2021號行政法規 - 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廢止 :
  • 第14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物流業發展委員會。
  • 第39/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設立漁業諮詢委員會負責就促進漁業發展等問題向政府提供意見。
  •  
    相關法規 :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 -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第12/2011號行政法規 - 交通諮詢委員會。
  •  
    相關類別 :
  • 交通諮詢委員會 - 交通事務局 - 都市更新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6/2017號行政法規

    修改第12/2011號行政法規《交通諮詢委員會》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第12/2011號行政法規

    第12/201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修改如下:

    “第三條

    組成

    一、〔……〕

    二、委員會主席由交通事務局局長擔任。

    三、〔廢止〕

    四、〔……〕

    五、委員會副主席從上款所指委員中以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委任。

    六、〔原第五款〕”

    第二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2021號行政法規

    第三條

    撤銷

    撤銷:

    (一)經第14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的物流業發展委員會;

    (二)經第39/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設立的漁業諮詢委員會。

    第四條

    廢止

    廢止:

    (一)第12/2011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三款;

    (二)第145/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三)經第5/2003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102/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39/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第五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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