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9/2017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9/2017

刊登日期:

2017.3.2

版數:

218

  • 委任行政法務司司長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
相關類別 :
  • 行政長官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9/2017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並根據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發佈本行政命令。

    二零一七年三月三至六日行政長官不在澳門期間,由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臨時代理行政長官的職務。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