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更正

公報編號:

4/2017

刊登日期:

2017.1.25

版數:

988

  • 更正第36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九)項的中文文本。
相關法規 :
  • 第36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委任精神衛生委員會的成員。
  •  
    相關類別 :
  • 衛生 - 衛生局 -
  •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更正

    鑑於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三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363/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九)項的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九)甘彼得……”

    應改為:“(九)甘彼德……”。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柯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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