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廉政公署

法規:

第17/2016號廉政專員批示

公報編號:

22/2016

刊登日期:

2016.6.1

版數:

12322

  • 委任兩名法學士為廉政公署專責公證員。
已更改 :
  • 第2/2018號廉政專員批示 - 修改第17/2016號廉政專員批示第二款。
  •  
    相關法規 :
  • 第62/99/M號法令 - 核准《公證法典》。
  • 第10/2000號法律 - 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
  •  
    相關類別 :
  • 廉政公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2016號廉政專員批示

    廉政專員行使經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核准的《公證法典》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梁敏蕊法學士及Diana Gageiro Madeira法學士為廉政公署專責公證員。

    二、在兩名廉政公署專責公證員同時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Regina Gageiro Madeira法學士代任專責公證員的職務。*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2018號廉政專員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廉政專員 張永春

    ———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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