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54/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9/2015

刊登日期:

2015.5.13

版數:

8368-8369

  • 一幅位於澳門半島外港填海區,6街區K地段的土地的批給已被宣告失效。
相關法規 :
  • 第10/2013號法律 - 土地法。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土地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4/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安泰地產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住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8號地下,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6冊第182頁第2300(SO)號,其為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澳門半島外港填海區,6街區K地段,面積1,636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11A冊第45頁第22127號,以興建一幢二十二層高,屬分層所有權制度,用作商業、寫字樓及停車場用途的樓宇的土地批給衍生權利的持有人。

    鑒於上述承批公司沒有在規範批給的合同(下稱“批給合同”)第三條訂定的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該合同由經公佈於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二日第四十一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117/SATOP/94號批示修改的公佈於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第三十五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135/SATOP/91號批示作為憑證。

    鑒於承批公司在書面聽證回覆中所陳述的理由,無法改變因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而宣告批給失效的決定意向,故符合批給合同第十三條款第一款(a)項及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前提。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及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茲公佈: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在本人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意見書上批示,基於土地委員會第54/2013號案卷所陳述的理據,同意該案卷的建議。根據該批示,按照批給合同第十三條款第一款(a)項及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該幅位於澳門半島外港填海區,6街區K地段,面積1,636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11A冊第45頁第22127號的土地的批給已被宣告失效。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失效,將該土地上的任何形式改善物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批公司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有關土地將納入國家私產。

    三、根據由第26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全文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八)項(1)分項以及由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得於本批示公佈之日或倘隨後就該行為作出通知者,則得於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宣告失效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四、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承批公司亦可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行為者,即行政長官,提出聲明異議。

    五、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承批公司的代表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6字樓的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輔助處查閱該土地委員會案卷,並可藉支付應繳金額,申請發出有關文件的證明、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

    六、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法規:

    第55/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9/2015

    刊登日期:

    2015.5.13

    版數:

    8369-8371

    • 一幅位於氹仔島北安灣填海區的土地的批給已被宣告失效。
    相關法規 :
  • 第10/2013號法律 - 土地法。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土地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5/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順景置業有限公司,法人住所設於澳門高美士街無門牌編號景秀花園地下“F-G”,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12冊第114頁第4823(SO)號,根據以其名義在F3冊第30頁第804號作出的登錄,該公司為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島北安灣填海區(北面),稱為PO5d地段,面積936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11A冊第168頁第22143號,以興建一幢屬單一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停車場及專用室外範圍用途的三層高獨立式別墅的土地批給衍生權利的持有人。

    鑒於上述承批公司沒有在規範批給的合同(下稱“批給合同”)第三條款第一款訂定的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該合同由經公佈於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55/SATOP/94號批示、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第十一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16/SATOP/99號批示、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96/200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及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三日第三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150/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的公佈於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六日第三十七期《澳門政府公報》的第149/SATOP/91號批示作為憑證。

    鑒於承批公司在書面聽證回覆中所陳述的理由,無法改變因可歸責於承批公司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而宣告批給失效的決定意向,故符合批給合同第十一條款第一款(a)項及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前提。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及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茲公佈: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在本人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意見書上作出批示,基於土地委員會第58/2013號案卷所陳述的理由,同意該案卷的建議。根據該批示,並按照批給合同第十一條款第一款(a)項及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該幅位於氹仔島北安灣填海區,稱為PO5d地段,面積936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11A冊第168頁第22143號的土地的批給已被宣告失效。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失效,將該土地上的任何形式改善物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批公司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有關土地將納入國家私產。

    三、根據由第26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全文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八)項(1)分項以及由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及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得於本批示公佈之日或倘隨後就該行為作出通知者,則得於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宣告失效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四、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承批公司亦可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行為者,即行政長官,提出聲明異議。

    五、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承批公司的代表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6樓的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輔助處查閱土地委員會之該案卷,並可藉支付應繳金額,申請發出有關文件的證明、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

    六、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法規:

    第56/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9/2015

    刊登日期:

    2015.5.13

    版數:

    8371-8372

    • 一幅位於氹仔島永誠街氹仔新城市中心的土地的批給已被宣告失效。
    相關法規 :
  • 第10/2013號法律 - 土地法。
  •  
    相關類別 :
  • 土地工務局 - 土地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6/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Yip, Wai Chau Pedro,與Cheong Pek Kuan以分別財產制結婚,居於澳門民國大馬路4-J號7樓T,根據以其名義在F34K冊第54頁第8382號作出的登錄,其為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位於氹仔島永誠街氹仔新城市中心,稱為13-C地段,面積1,634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11A冊第60頁背頁第22128號,以興建一幢三層高,用作設置由承批人直接經營的檢驗及維修汽車服務用途的工業樓宇的土地批給衍生權利的持有人。

    鑒於上述承批人沒有在規範批給的合同(下稱“批給合同”)第五條款第一款訂定的期限內履行利用土地的義務,該合同由經公佈於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第四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第14/SATOP/96號批示修改的公佈於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五十二期《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副刊的第155/GM/89號批示作為憑證。

    鑒於承批人在書面聽證回覆中所陳述的理由,無法改變因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不按合同訂定的條件利用土地而宣告批給失效的決定意向,故符合批給合同第十四條款第一款(a)項及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結合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前提。

    基於此,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及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茲公佈: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五年五月六日在本人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七日意見書上批示,基於土地委員會第10/2014號案卷所陳述的理由,同意該案卷的建議。根據該批示,並按照批給合同第十四條款第一款(a)項及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該幅位於氹仔島永誠街氹仔新城市中心,稱為13-C地段,面積1,634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111A冊第60頁背頁第22128號的土地的批給已被宣告失效。

    二、基於上款所述的失效,將該土地上的任何形式改善物在無任何責任或負擔下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批人無權收取任何賠償,有關土地將納入國家私產。

    三、根據由第26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全文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第三十六條(八)項(1)分項及由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第二十五條第二款(a)項和第二十六條第二款(b)項的規定,得於本批示公佈之日或倘隨後就該行為作出通知者,則得於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就宣告失效的行為,向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四、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承批人亦可於十五日內向作出行為者,即行政長官,提出聲明異議。

    五、根據由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承批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位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16樓的土地工務運輸局技術輔助處查閱該土地委員會案卷,並可藉支付應繳金額,申請發出有關文件的證明、複製本或經認證的聲明書。

    六、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羅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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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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